河南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xx版)

河南省交通厅

河南省公路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二○○九年三月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总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 合同条款及格式 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 图纸 第三卷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卷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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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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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本投标邀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图纸每套售价 元,招标人根据对本项目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等资料编制的参考资料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 年 月 日 时,地点: ;

投标预备会时间: 年 月 日 时,地点: 。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并明确是否准备参与投标。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 子 邮 件: 网 址: 网 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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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备注:

1、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本章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细化,但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每套招标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不含图纸部分)。

3、投标预备会与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天,以便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和准备提出问题。

4、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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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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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①

②招标人如有阶段工期要求,请在此补充。 本文件的竣工验收即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指明的交工验收;国家验收即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指明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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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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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是通过资格预审审查的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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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臵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评审标准均属于重大偏差,投标文件有违反所述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响应,按废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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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可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书面澄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个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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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合同用款估算表;

(6)临时用地计划表;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本项目招标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应在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招标人不接受其它格式的工程量清单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定义、格式及运算定义,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按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投标函文字报价相应内容及报价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按无效标处理;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文字报价相应内容及报价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评标会委员会将有权对其按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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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工程子目及其报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仍按招标文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核准其报价。

3.2.4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发包人联名投保,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上述保险费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列有一个单独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填写总额价,中标后发包人将按保险单的实际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保险费。

(2)承包人必须办理承包人装备险、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及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险种,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3.2.5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合同条款第4.1.2项的规定计入投标报价内。

3.2.6投标价中临时用地租用费(含拆迁补偿),按合同条款第2.3.2项的规定办理。

3.2.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按合同条款第16条的规定予以调整或不予调整。如需调整,投标人应按规定填写投标函附录中的权重系数。

3.2.8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9如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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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与调价函装订在一起,并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

3.2.10施工用电和用水应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所需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中,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

3.2.11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根据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中应计入安全生产费用,该费用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如投标人须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等招标人规定的形式,不接受银行保函等其他担保形式。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招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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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1投标人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资格预审之后新承包的工程名称、规模、进展程度和工程质量;

(2)资格预审后新交工的工程及评定的质量等级;

(3)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3.5.2如果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其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发生法人合法变更或重组,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能满足资格预审的各项条件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5.3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总价中扣除不超过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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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亲笔签署姓名(封面、扉页、目录和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不得使用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工程量清单(含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还应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公章时则可除外)。

(2)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禁止使用印章或签名章。经公证机关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公证。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及电子版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不得采用活页夹,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电子版本应分别用一个内层封套包装,然后再一起包装在一个外层封套内,内层封套上应有“正本”、“副本”或“电子版本”标记。未密封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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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4.1.1 在外层封套上不得出现投标人的任何识别标识,书写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内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书写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版应确保无病毒感染,并能正常使用;为防止因存储介质本身质量问题而无法读取数据,投标人可提供两套或以上存储介质不同电子版,并密封在同一个内层封套内,但不同介质电子版本的内容应完全一致;

4.1.4 投标人应在递交的电子版上清楚地标明投标人名称及所投标段;

4.1.5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应在招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天数前将此决定通知送达所有的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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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无效标处理,并不再参与下一步的计算和评审:

(1)未按规定密封装订;

(2)投标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单位公章;

(3)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4)未提交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或擅自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定义、格式及运算定义或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无法读取或所有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与投标函正本报价不一致;

(5)调价函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2.9款的规定;

(6)投标人提供了选择性报价或针对同一标段提供了两套或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7)所投标段与取得投标资格的标段不一致的;

(8)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标明“正本”、“副本”且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5.4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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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5投标人如果因故不能派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招标人将认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正常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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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签发后七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其中履约担保中现金担保的比例不应低于30%,其余可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

正常的履约担保将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交工验收委员会出具交工验收报告后退还给承包人。

7.3.2附加履约担保

为预防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增加招标人的风险,采用有限低价评标法评标,当投标人评标价较低时,投标人除了按“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提交正常的履约担保金(一般为合同价的10%)外,还应提交附加的履约担保金。附加履约担保金的提交时间在评标结束后自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收到通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按时足额提交附加履约担保金,招标人将按排名依次通知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人。评标价在低于复合标底5%(含5%)以内的中标候选人可不提交附加的履约担保金;评标价在低于复合标底的5%以外的中标候选人应按其评标价与复合标底×0.95后差价的l至3倍提交附加的履约担保金。附加履约担保金可以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形式提交,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附加履约担保金,签定合同前应由招标人会同中标人到出具保函的银行进行确认。

当中标人完成合同金额的20%后,招标人分期按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相同比例返还中标人的附加履约担保金。若出现因中标人的原因而中途退场,中止合同履行的,业主将没收其剩余的附加履约担保金。

7.3.3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和7.3.2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和附加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 18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要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4如果根据本须知第7.3.2或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侯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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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内容

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招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能及时通知招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一切后果。

10.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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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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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2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附表三: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23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附表四: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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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附表五: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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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有限低价评标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有限低价评标法。在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中,按照本章第2条规定的评审标准,在招标人可接受的合理评标价范围内,选择通过符合性审查和合同条件审查,最终评标价最低,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承诺并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

2.评审标准

2.1评审计算标准

有限低价评标法评审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确定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及其扣除暂定金额(含计日工)后的值。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招标人报价×(1+招标人报价调整系数),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扣除暂定金额(含计日工)后的值=招标人报价扣除暂定金额(含计日工)后的值×(1+招标人报价调整系数),招标人报价调整系数采用商业摇号机在开标现场从招标文件公布的系数中随机抽取。第二阶段为确定参与招标人标底价计算的投标人报价范围。参与招标人标底价计算的投标人报价范围应在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的110%(含110%)至80%(含80%)之间,超过该范围的投标人报价不参与招标人标底价计算。第三阶段为确定招标人标底价。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招标人标底价确定方法及其对应的调整系数。招标人标底价的确定方法共有八种,对应不同的招标人标底价确定方法,每组八个系数;第四阶段为确定复合标底。依据有效投标人的数量确定计算复合标底的A、B值的权重系数;第五阶段为确定合理评标价的范围。合理评标价在复合标底的105%(含105%)至90%(含90%)之间,作为招标人优先接受的合理评标价范围,投标人的评标价在此范围外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评审;如果所有投标人评标价均偏离合理评标价范围[复合标底的105%(含105%)至90%(含90%)之间],招标人将在开标现场对投标价在招标人报价的110%(含110%)至80%(含80%)之间的投标人评标价与复合标底×95%后的数值进行比较,按照两者差值的绝对值由小到大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1.1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招标人报价×(1+招标人报价调整系数),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扣除暂定金额(含计日工)后的值=招标人报价扣除暂定金额(含计日工)后的值×(1+招标人报价调整系数),招标人报价调整系数采用商业摇号机在开标现场从 26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公布的系数中随机抽取。调整系数共51个,从(-3%)至(+2%)以0.1%为基数递增。

2.1.2确定参与招标人标底价计算的投标人报价范围。参与招标人标底价计算的投标人报价范围应在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的110%(含110%)至80%(含80%)之间,超过该范围的投标人报价不参与招标人标底价计算。

2.1.3招标人标底的确定

在监督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招标人报价调整系数——随机抽取招标人标底价确定方法和招标人标底调整系数(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示对多个标段的抽取办法,如每个标段分别抽取或多个标段抽取一次等)——公布投标人报价和评标价,确定参与招标人标底价计算的投标人报价范围,计算招标人标底。

(1)招标人标底价的确定方法

? 方法一:招标人标底价=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参与标底计算的投标人最高报价、参与标底计算的投标人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方法二:招标人标底价=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与所有参与标底计算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方法三:招标人标底价=所有参与标底计算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方法四:招标人标底价=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人报价参与排序,与所有参与标底计算的投标人报价排名(高价排序)的第n/2(取上限)名;

? 方法五:招标人标底价=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人报价参与排序,与所有参与标底计算的投标人报价排名(高价排序)的第3名(当只有一家投标人报价参与排序时,取报价排名(高价排序)的第2名);

? 方法六:招标人标底价=(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所有参与标底计算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2

? 方法七:招标人标底价=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0.4+所有参与标底计算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0.6

? 方法八:招标人标底价=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0.3+所有参与标底计算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0.7

(2)招标人标底的计算

招标人标底=招标人标底价×(1+招标人标底调整系数)

27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人标底调整系数采用商业摇号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招标人标底调整系数共分八组,对应不同的招标人标底价确定方法,每组八个系数,对于材料费用占工程造价70%以下的工程项目(如土建、房建、绿化等)调整系数对应情况如下表:

河南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xx版

对于材料费用占工程造价70%以上的工程项目(如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等)调整系数对应情况如下表:

河南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xx版

2.1.4复合标底的计算方法 C=(α×A+β×B)

式中:A-招标人标底扣除暂定金额(含计日工)后的值;暂定金额的计算方法为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的暂定金额(含计日工)与各参与招标人标底价计算的投标人报价的暂定金额(含计日工),按照现场抽取的招标人标底价确定方法及招标人标底调整系数,现场计算。

28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B-投标人的评标价[投标人报价扣除暂定金额(含计日工)后的值]在A值的105%(含105%)至85%(含85%)范围内的算术平均值;

α-为A值的权重系数,α取值范围为0.4~0.6,当有效投标人(有效投标人是指除在开标过程中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无效标以外的所有投标人)少于4人(含4人),取α=0.6;当有效投标人在4~8人(不含4人和8人),取α=0.5;当有效投标人在8人以上(含8人)时,取α=0.4;

β-为B值的权重系数,β=1-α;

C-复合标底值。

若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未进入A值的105%(含105%)至85%(含85%)范围,则B值取A值的85%来计算复合标底;若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高于A值,则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2.1.5招标人优先接受的合理评标价范围

(1)投标人的评标价在复合标底(C值)的105%(含105%)至90%(含90%)之间,作为招标人首先接受的合理评标价范围,对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人按评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名,并进行符合性审查和合同条件审查;

(2)如果所有投标人评标价均偏离合理评标价范围[105%(含105%)至90%(含90%)之间],招标人将在开标现场对有效投标价在调整后的招标人报价的110%(含110%)至80%(含80%)之间的投标人评标价与复合标底×95%后的数值进行比较,按照两者差值的绝对值由小到大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并进行符合性审查和合同条件审查。

3.评标程序

3.1 采用商业摇号机在开标现场从招标文件公布的系数中随机抽取招标人报价调整系数;

3.2 通过商业摇号机随机抽取招标人标底价确定方法和招标人标底调整系数;

3.3 宣读投标人的投标价和评标价,确定参与招标人标底价计算的投标人报价范围;

3.4 评标委员会确定参与标底计算的有效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参与计算和评审:

29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投标人未按照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定义、格式及运算定义填报工程量清单;

(2)投标人电子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报价与投标文件正本中工程量清单和投标函文字报价不一致;

(3)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时,投标人电子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报价与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文字报价不一致;

(4)投标人与投标文件正本同时密封的电子文件及备份电子文件均不能读取;

(5)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递交;

(6)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7)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形式装订、密封和加写标记。

(8)调价函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2.9款的规定;

(9)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标明“正本”、“副本”且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10)所投标段与取得投标资格的标段不一致的;

(11)投标人提供了选择性报价或针对同一标段提供了两套或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3.5 计算招标人标底及招标人标底扣除暂定金额(含计日工)后的值A;

3.6 确定a、β值,计算B,C的值;

3.7 按照2.1.5款规定计算招标人可接受的合理评标价范围;

3.8 对进入合理评标价范围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和合同条件审查;

3.8.1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提供的各种数据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在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之前、公证书未加盖公章、未加盖钢印、未加盖公证员签名章或公证书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

3.8.2 合同条件审查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合同条件审查,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投标人增加了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了投标人义务;

(2)投标人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30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3)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欺诈行为;

(5)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有重大保留。

3.9 通过符合性审查与合同条件审查的投标人,现场计算公布招标人优先接受的合理投标价范围。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人,以信用评价等级最高的投标人为基准,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每低一个等级,增加其自身评标价的0.6%-1%(以进入合理投标价范围的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为基准,投标报价小于等于1、2、3、4、5亿元时取1%、0.9%、0.8%、0.7%、0.6%,5亿元以上取0.6%)作为信用报价,最终评标价为评标价与信用报价之和。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3.10 开标现场宣布中标候选人确定结果。

3.1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1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及格式

32 第四章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

33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34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6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修正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本项增加第1.1.1.10目: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1.1.2.6监理人:本项增加第1.1.2.8目:

1.1.2.8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增加第1.1.3.12、1.1.3.13目: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 35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年。

1.1.6其他

本项增加第1.1.6.2至1.1.6.5目:

1.1.6.2转包:凡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它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3专业分包:凡承包人与分包人签有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它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4劳务分包:凡承包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5聘用职工:凡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36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

(12)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13)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为使1.6.1款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图纸的修改

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天(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 37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送达的期限:

1.9严禁贿赔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己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己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人员和监理人员)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22.1款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约定为:

2.3.1提供永久占地

(1)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 38

河南省交通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拆迁赔偿手续均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人按第15.3款作出的变更而引起的超占除外。

(2)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3.2提供临时占地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为_年,用地费承包人应按每亩 元计(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

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申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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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12.3款、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矢日;

(4)决定第11.3款、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7)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

3.5商定或确定

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依法纳税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费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相应的支付子目中;或

(2)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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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进度支付款将转入承包人指定并经发包人批准的银行所设的专门帐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记入信用档案。

(4)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授权的项目副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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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查。

(5)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本款补充: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人。担保金额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履约担保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在符合规定的银行开具(银行级别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说明),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其金额应达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金额。

4.3分包

4.3.2项细化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项至4.3.5项细化为: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专业分包计划,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

(4)承包人应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及专业分包人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承担责任;

(5)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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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6)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7)所有专业分包计划,专业分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协议)和专业分包工程量清单和单价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劳务分包计划,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承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要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监理人备查;

(2)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3)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4)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人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所造成的后果负完全连带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4联合体

本款增加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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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奎投标阶段对人员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所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增加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在投标阶段对人员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应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增加第4.8.7项:

4.8.7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必须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项补充: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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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本款增加第4.11.3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合同中己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对于在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并事后为监理人接受,监理人应适当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增加第4.12款: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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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请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的具体内容、提供时间、所需费用等)。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必须使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在投标阶段对施工设备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承诺的施工设备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少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项约定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进行复测,并将有关复测资料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定线与放样。

8.2施工测量

8.2.1项补充: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的准确性。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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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3项补充:

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部分责任时,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本工程的实施性施工安全组织设计,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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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工等处罚,也可并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违约金。

本款增加第9.2.8至9.2.11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3)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5)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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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增加第9.4.7至9.4.9项: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份,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除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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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增加第10.3、10.4款:

10.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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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亦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冰雹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规定的其他气候条件。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竣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支付_元人民币(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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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己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如果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提前一天支付(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至预定的竣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增加第11.7款: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5)项补充: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执行。本款增加第13.1.4至13.1.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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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13.1.5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

13.1.6发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直接发布或授权监理人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增加第13.2.3至13.2.5项:

13.2.3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4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5承包人应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本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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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增加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进行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合同中列有可供报价的检(试)验子目或专项检(试)验子目,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检(试)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没有如上列出子目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本款补充: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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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和单价组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或增加收益的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列金额仅限于监理人根据本款规定决定实施的,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施工、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提供等方面的金额。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5@p、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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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暂估价

15.8.1项补充:

按照本项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共同招标的方式选择的分包人或供应商,视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发包人、承包人、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

(1)承包人应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签订分包合同。

(2)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对承包人的临时工程不能随意使用。

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3)如果要求特殊分包人为本工程或工程中设备提供设计或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特殊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并明确:对于提供上述设计与编制规范的特殊分包人的设计错误或失职及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赔偿,承包人概不负责。

(4)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有权得到下述款项:

a.按照监理人的指令,并根据特殊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己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

b.承包人向特殊分包人已提供的劳务费用,以及承包人对特殊分包人应收取的手续费、利润提成,其金额应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给特殊分包人的实际价款的某一百分率计算。该百分率在特殊分包合同中由承包人与特殊分包人协商确定,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

(5)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己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或设备款额的支付,监理人在签发进度付款证书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确认先期的付款证书中包含的该特殊分包人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发包人亨权根据监理人签发的证书,直接向特殊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内规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质量保证金),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上述款额扣回。监理人在发给承包人下一期的进度付款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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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款额。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第16.1.1或16.1.2项 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合同在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本目细化为: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Ft1Ft2Ft3FtnB??B??B??K?B?P0?A??23n?1FFFFono1o2o3???????1???

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一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己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A=1-(B1+B2+B3+……+Bn);

Ftl;Ft2;Ft3......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l;Fo2;Fo3......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合同价格在投标所在年份不作调整,此后每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调整一次。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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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3)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填写;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本目补充:

但是,对于符合合同条款第11.3款和11.4款规定的合理工期延误,在约定竣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实际竣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目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己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6 路面养护期计量方法

(一)路面养护所有工作内容包含在综合报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二)招标人将通过国际平整度指数(IRI)指标和综合养护指数(包括路面状况和日常管理状况)对承包人的养护施工行为进行控制(即“双控”)。自承包人进场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养护年度,每六个月为一计量周期。

(1)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为公制;

(2)工程的计量按计量周期进行支付,业主将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标段的养护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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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进行检评,检查评分标准及养护指标评定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制订的细则执行;

(3)每次计量支付基数为年度养护费用的百分比值,分别按照养护年度第一次计量40%,第二次计量60%;

(4)按照有关规定,IRI指数每年检测两次,每次检测的IRI指数指标值作为本期和上期计量的控制指标,具体如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和预测,以下举例说明)

第一养护年度,IRI指数须达到:IRI≤1.3

a.当1.3<IRI≤1.4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

b.当1.4<IRI≤1.5时,以1.4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IRI>1.5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养护年度,IRI指数须≤1.4

a.当1.4<IRI≤1.5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

b.当1.5<IRI≤1.6时,以1.5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IRI>1.6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养护年度,IRI指数须达到:IRI≤1.5

a.当1.5<IRI≤1.6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

b.当1.6<IRI≤1.7时,以1.6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IRI>1.7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每次检测IRI值小于规定值的,给予全额计量。

(5)在一个计量周期内,每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均不低于96分的,给予全额计量;一个计量周期内,两次季度平均综合养护指数值低于96分的:

当96.0>综合养护指数值≥94.0时,每降低0.5分,扣除当期计量的5%;

当94.0>综合养护指数值≥92.0时,以94分为基数,每降低0.5分,再扣除当期计量的10%,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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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任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92时,将视为承包商违约,业主将扣除承包商本期所有计量,并予以解除合同。

(6)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和综合养护指数实行双控,任一指标低于规定值,均按照上述要求处罚,并且实行以上处罚时不免除合同规定的其它处罚。

(7)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以检测单位检测的数据为准,综合养护指数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汇总计算的数值为准。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的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材料、设备预付款的额度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以及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竣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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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述第4.2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格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格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己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工程竣工时所有剩余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承包人。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份(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本项(6)目细化为:

(6)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

(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 ‰天(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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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4)目约定为: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10%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其它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5%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 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本款增加第18.1.4项:

18.1.4国家验收(包括竣工验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即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指明的交工验收;国家验收即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指明的竣工验收。 18.3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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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项补充:

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竣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增加第18.3.7项:

组织办理竣工验收和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竣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项约定: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8.6试运行

18.6.1项约定: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试运行的内容: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试运行的费用约定: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本条增加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人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工程接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6整套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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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缺陷责任

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2.3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和查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2)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本款细化为: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自该工程或工程设备修复之日起算。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五年的保修期,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2)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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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路面保修

路面工程招标在缺陷责任期(通车后两年)结束之后,再增加三年路面养护期,由原路面施工单位进行除日常保洁外的路面养护。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项约定为: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 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其他保险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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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开工后56天内 。 20.6.3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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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己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关于按投标文件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的规定,或违反第6.3款承包人承诺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

22.2发包人违约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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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 (2)至(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款约定为: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或诉讼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约定)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约定)

24.3争议评审

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增加第24.4、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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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诉讼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一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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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在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要在专用条款或数据表中予以具体规定的数据、信息或与工程所在地具体情况有关的规定(如异常气候条件),是必备的配套条款,不能缺少,否则通用条款和公路行业准专用合同条款就不完善。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是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条款,或根据本地区特点或惯例需增列或删除的条款,例如优质工程的奖励条款、承包人人员、设备不到位时的违约处理办法条款等,也在本篇列出。

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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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

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三卷投票函附录中的数据(供 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 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河南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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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xx版

⑥ 一般应为10%。 指主要材料,一般应为70%-75%,最低不少于60%。

⑦ 国际上一般按月平均支付额的0.3-0.5计算,我国可按0.2-0.3计,以利承包人资金周转。 ⑧ 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降低利率。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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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7.2来往函件送达的期限: 2.8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4.1.10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

。承包人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6工期提前:

12.1承包人暂停停工的责任: 15.4变更的佶价原则: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8.5施工期运行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18.6试运行

18.6.1项约定: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的内容:

试运行的费用约定: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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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格式

74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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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十,长约km,技术标准有 立交 处;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

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

(12)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13)施工组织设计安排;

(14)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15)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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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5.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6.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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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 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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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国家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 方: 单位全称 (盖章) 乙 方: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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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甲方监督单位: (全称) (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全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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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与承包人 (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一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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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国家验收后失效。 甲 方: 单位全称 (盖章) 乙 方: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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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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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我单位在此郑重承诺:

一、开工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3002

二、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

三、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元。

四、不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五、坚决不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六、若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及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自愿从工资保障金中支付,且在一个星期内补足保障金。

承诺人: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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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代表本单位委任名) 为 (合同工程名称)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 (全称) …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抄送: (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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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履约担保格式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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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 付 款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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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按照在河南省交通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发布

的最新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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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第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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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第六章 图纸(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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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第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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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和要求(另册)

91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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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第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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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

93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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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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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从规定的自开标之日起 天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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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函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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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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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建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并与招标人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处理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特此证明。

申 请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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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并与招标人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处理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

1、在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经公证机关加盖钢印、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若投标文件中缺少公证书或公证书不满足要求,招标人有权对其按废标处理。另外,投标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不得用签名章代替。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还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人表人签署。

2、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并将公证书原件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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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标保证金

(说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形式,并在此提供相应凭证的彩色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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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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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用款估算表

河南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xx版

备注:

1、投标人可按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定金额,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保留金的扣留及签发支付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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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临时用地计划表

河南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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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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