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合同范本

                                                                                                                      

                                                     

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合同签定时间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商铺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出租商铺的坐落、面积情况

甲方出租予乙方房屋位于寿县寿春镇十字街口东南侧寿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寿州时代广场3层      商铺,面积总计       平方米(具体布局详见红线图)。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甲方于     年   月   日将房屋交予乙方装修,若甲方未在上述期限交房,租赁期限按照甲方实际交房时间予以顺延。

2、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零 月,其中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装修免租期,如甲方提前交房则按照甲方实际交房时间计算房屋租赁期限。

2、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新的租赁合同将由双方另行协商后书面订立。

第三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

1、甲、乙双方商定,租赁期内该商铺租金如下:

2、租金采取先租后用方式:                                     

                                                              

                                                                 

3、水、电费:甲方根据乙方实际用量及分摊费用按相关标准收取,并按照政府或地区水、电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乙方连续二个月拒缴水、电费,本租赁合同自行失效,甲方有权收回此商铺,已付租金不予退还。

4、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与商铺物业服务企业寿县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按照3元/m2/月计收,若乙方未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上述合同,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直至乙方签订上述合同为止,租赁期限不予顺延。

5、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上述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保证金不计息;在本合同履行届满后,若乙方无欠费或赔偿及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况下(包括物业公司欠费或赔偿及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在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交房后30日内予以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需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物业公司欠费或赔偿及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有权在上述保证金中划扣乙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或赔偿。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履约保证数额减少的,乙方应予个月内予以补足。

第四条 租赁商铺用途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合法使用房屋;乙方租赁房屋仅用作 餐饮 使用,不得转作他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不符合卫生规定、侵犯第三方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物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收取应付甲方的费用。

2、甲方对乙方租赁过程中的安全、防火、治安、经营范围等事项进行监督,有权制止乙方在甲方场所内装卸、存放、运输或以其他方法处置危险物品,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不按要求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已缴纳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由乙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3、甲方有权对所租赁商铺进行综合管理,监督乙方的经营与管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工作受到干扰或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严重干扰甲方工作或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已缴纳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由乙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提供商铺。如政府行为调整乙方所租用商铺的用途、位置或甲方因资源整合的需要调整乙方所租商铺的用途、位置,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调整,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合同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责经营中的物品保管。自行办理合法经营手续,服从甲方的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监督及甲方上级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并独自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30日内自行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资质证等,并将有关证照复印件提供给甲方登记备案。乙方保证在未领取营业执照和所需的许可证、资质证之前,不得利用承租商铺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出承租商铺,按原状恢复移交给甲方,并向甲方支付移交前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等。乙方负责办理上述证照的相关手续,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依法缴纳经营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合法使用商铺,禁止存放及保管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不符合卫生规定及假冒、伪劣商品等。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由乙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设立广告牌及标语等,否则除自行拆除外,还应承担违约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5、商铺内严禁使用明火、私拉电线、不得超负荷、超功率使用电器等设备。乙方自行保管好商铺内存放的货物;自行做好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并承担所有责任;做好商铺内的环境卫生;否则,造成安全事故或甲方、乙方、第三方财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6、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商铺水 、电线路及其它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维护(主体结构自然损坏除外):负责承租商铺内消防器材的保养、更新,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同时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主体结构及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因乙方原因造成商铺和设施毁损的,应按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7、乙方在使用商铺过程中,设置排烟管道、空调、排污管道等相应经营所需设备,应符合甲方统一规划和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事先需向甲方申请设置方案,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实施,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8、乙方不得利用商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存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用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等,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甲方及第三方的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已经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9、在本合同期满后,如该商铺继续出租,甲乙双方均有继续合作的意向,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如续约,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承租权。

10、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商铺的日常管理及维修、一切安全、防火防盗综合、计生、环保及清洁卫生工作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商铺内发生的安全、失火、失窃和其它事故所导致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由乙方直接负责对受损害方进行赔偿。

11、乙方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可对房屋进行装修,但装修方案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同时乙方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现有消防格局,同时需预留必要消防通道供甲方使用,若乙方改变现有消防格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并给予恢复,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消防部门所下达予甲方的处罚及整改停业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经营管理权转让及转租

租赁期间,乙方如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收取20000元的费用作为转让费,同时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由乙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商铺,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擅自将商铺转让、买卖、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的;  

2.擅自拆改商铺的建筑结构或改变商铺用途;

3.拖欠租金或其他应缴费用累计达 15 日;

4.乙方连续三天或一个月内甲方统计超过五天未开门经营的,按违约处理,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5.利用档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故意损坏商铺;

7.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8.不服从或干扰甲方对商铺的管理;

9.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未依法办理申领营业执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资质证或在未领取营业执照和所需许可证、资质证前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时,合同终止,任何一方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因政府征地、拆迁、建设、规划调整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指令、通知、决定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合同一方因上述情形终止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甲、乙任何一方无须向对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三、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财产的处理:

合同解除或终止,商铺的装修、增设的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商铺内属于乙方的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凡属于商铺原有财产或甲方的物品、设施设备乙方不得破坏或占有。

第九条  商铺交还

一、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无条件迁出,乙方承租期内对商铺的装修归甲方无偿所有;交还商铺给甲方,并一次性结清应交的各项费用及清理完毕乙方各项债权债务。乙方向甲方交回商铺时,应确保商铺具有良好的安全、卫生和可继续使用状态。否则,按未交还处理,乙方应负责恢复,并承担有关费用。

合同终止时,应将商铺内乙方所有的物品搬离,并恢复场地相应的原状,如在上述期限内未搬离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理。

二、合同解除或终止,如乙方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迁出,交还商铺给甲方,则视为乙方放弃商铺内乙方自有物品的所有权,乙方在此确认并同意,甲方有权自行清空商铺的所有物品,收回商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同时,乙方放弃有关追索甲方或要求赔尝的权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除须补交外,每逾期壹天,还需按欠交金额每日1%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有权对本合同乙方所租赁商铺做停水、停电处理,直至乙方将上述费用缴齐为止。

二、乙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交还、不按时交还商铺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每日 10% 的标准向甲方交付赔偿金,同时,乙方还需按合同租金标准补交超期租金,直至将商铺交还给甲方为止。

三、除上述违约行为外,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合同的,除须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违约金外,还应向守约方及受损害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凡因乙方违反约定致使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甲方均不予返还,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等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双方的其他约定

                                                             

                                                                     

                                                                  

        

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落实寿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寿州时代广场(以下简称甲方)与经营场地使用方(以下简称乙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场地使用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使用场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件”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第一条:乙方为其使用场地的治安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自觉遵守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增强防范意识,重视防火、防盗以及其他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条:乙方中途更换责任人,需另行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乙方更换责任人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重新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由前任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场地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

第四条:乙方不得在使用场地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在进出口以及非使用空间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乱搭乱建,不得危及房屋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第五条:乙方入驻人员不得存放、携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枪械等物品。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收缴并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乙方不得留宿任何人员在使用场地过夜;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均不得在使用场地内留宿。

第七条:乙方对使用场地内的取暖、用电等安全负全部责任。商业广场内除餐饮行业食品操作间外,其余场地均禁止做饭及使用明火,以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要注意用电安全,严防触电和各类电器火灾。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使用生活电炉;人员离开经营场地时要关闭电器电源,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开关;发现供电系统过热、有异味、冒烟等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甲方。

第八条:乙方应做到文明、礼貌,不在经营场地大声喧哗、打闹,与其他商户发生纠纷应及时妥善处理或报告甲方协助处理。

第九条:乙方应加强防盗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如发生治安案件,乙方应保护好现场,通知甲方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经营场地现状。确实需要改变的,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并接受甲方的消防检查,杜绝火灾等隐患发生。

第十一条:因乙方未全面履行治安消防责任(包括过失、故意等)所引发的火灾及治安事件,由乙方承担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对甲方的经营及名誉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当于全年场地使用费一倍以内的违约金。甲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责任书为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日。

第十五条: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              

杜绝商业贿赂协议

一、协议项目:

双方共同合作杜绝一切商业贿赂

二、协议缘由:

商业贿赂在工商业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寿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与可能合作方必须签订此协议,杜绝一切商业贿赂,让彼此双方在“诚信”的原则下,发展正常商业关系,成为真正的事业合作伙伴。

三、以下是寿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甲方)与合作方(乙方)合作过程中严厉禁止行为:

1、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甲方的任何部门、个人给予合同注明以外的好处费,佣金回扣等费用及物品。

2、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甲方的任何部门、个人赞助买车或租车、买手机等物品。

3、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甲方任何部门,个人赞助旅游。

4、 乙方不得借故谈生意与甲方的任何部门、个人大吃大喝,讲排场,摆阔气、贪污浪费。

5、 乙方不得借用工作关系及权利伙同甲方的任何部门、个人在香港财富广场做生意获得红利。

6、 乙方不得将促销品、展示品、试用品私下赠与甲方的任何部门、个人。

7、 乙方不得为甲方的任何部门、个人将非公的开销费用以发票的形式转嫁报销。

8、 乙方不得以过节、过生日等为由为甲方的任何部门、个人提供赞助费(及过节费)。

9、 乙方不得以帮助解决困难与问题为由为甲方的任何部门、个人提供辛苦费或赠与礼品或吃请。

10、      甲方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回扣、红包、奖金和贵重物品。

11、      甲方员工不得利用自身工作特点和便利向乙方吃、拿、卡、要。

12、      甲方真诚希望所有同甲方合作的合作方们务必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用钱或物向甲方的各级工作人员行贿,一经发现将被清除出淮南白马商业广场。

四、乙方向甲方付费的办法:

1、 乙方向甲方缴纳的费用、押金、奖金、返利、人员工资、装修费、赞助费等形式的一切款项,必须交到甲方财务部,并由甲方财务部出具收款收据。

2、 乙方不能找借口向甲方的部门或个人私下支付现金,否则我们将视同乙方违约并有贿赂行为。

3、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在甲方的其他部门以交纳现金押金或以后应退的押金款项,请在本协议签订一个月内将款项转到甲方财务部,以避免商业贿赂行为之嫌疑,并可保证日后押金及时退还。

五、违反本协议的处理:

1、 乙方违反本协议而进行贿赂者,甲方将立即停止与乙方正在进行的所有商业合作的关系,并冻结所有应支付乙方的应付账款,同时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2、 如果甲方员工向乙方索取现金、奖金、贵重物品等,或者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请向甲方的经理室举报。为此我们将视乙方为最诚实合作伙伴,将给乙方最优惠的合作条件。

六、本协议为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