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供货采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采购合同

                 供方:                                

                 需方:                                     

采购合同

供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需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订货条款

1.供、需双方共同确认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基础价格、供货量等。“产品价格表”中如无特别说明,则默认该价格均已含17%增值税。

产品价格表:

2.合同中供货量为□年度□季度□月度或         阶段指导参考性计划,需方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供方应以需方的《采购订单》作为供货依据。

3.除本条所列的价格及本合同中列明应由需方承担的费用外,供方不得向需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如无特别约定上述价格应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用、包装费用、运输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等。

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产品市场价格降低,或需方订货量增加,供方价格应相应下调,实际供货时发生价格下调的,结算价格以供货单中注明的下调后价格为准。

第二条  质量条款

1.技术、质量要求:供方应及时与需方技术、品质等部签订技术、质量等相关协议,该等协议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供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能、材质、工艺及服务应以合同及所签有关协议等文件为准。(根据采购货物实际情况定,非标产品或复杂、成套产品必须要签订技术协议)

2.供方应提供符合需方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出厂验收技术条件及/或出厂检验标准,并在每批供货时附一份按验收技术条件及/或出厂检验标准做的检验报告。每件产品应有检验合格证。

3.供方提供的产品国家规定必须达到3C认证标准的,供方必须通过并提供3C认证。

4.需方在必要时,可以到供方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在供方库存中抽查,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供方需承担检测费用,供方应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制订改进计划报需方,并将实施结果向需方报告。

7.产品质保期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

8.需方需要采取处理、更换时,供方要对需方给予全面的协助配合。即使货物已超出了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需方判断是由于供方的责任造成的重大、批量质量问题,供方也应对用户进行维修、更换、赔偿。

9. 对因供方货物质量原因造成:连续出现质量问题;出现市场重大、批量质量事故;发生用户投诉或法律诉讼;或给需方荣誉造成很坏的影响或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时,供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及需方的名誉损失,同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限期整改、限量供货或终止供货合同。

10.在质保期内,供方提供产品出现与上述质量条款不符之处,需方将扣留或部分扣留供方留置在需方的质保金;供方在质保期内对产品承担“三包”义务,质保期满收取成本费用。

第三条  包装条款

1.包装方式(含包装的外观标识、包装的分类):             

2.供方未书面向需方要求回收的空包装物或包装箱,需方可选择自行处理或要求供方处理。

3.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

4.包装必须适合长途运输,适于正常状态下的保存需要。

5.包装箱和包装物应完好无损,否则需方有权拒收供方的货物。

6.供方产品包装应严格做到使产品能安全运抵甲方所要求的交货地点,保证货物无磕碰、无锈蚀等质量及其他瑕疵。

第四条  运输条款

1.运输方式:供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                       

3.运输费用:供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费用。

4.供方未能达到协议中的装运要求,如延迟、错发货、错发送地点,为按时履约需方可要求供方以更快捷的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5.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具体要求根据需方供货通知单执行。

6.供方应承担产品在路途中的一切风险,直至产品交付给需方并经验收合格为止。

7.货物运达需方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前,风险由供方承担。

第五条  交货条款

1.每批次的供货数量与交货日期等由需方以书面形式(《采购订单》)提前   日通知供方。

2.若供方有不能按时供货的情况发生,供方必须在接到需方供货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

3.供方应严格按需方《采购订单》中确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地点等向需方供应产品。供货期是指配套产品到达指定地点的期限,是根据需方的需求所确定的,供方应严格遵守。

4.如果预期可能会发生供货延迟,供方应主动通知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延迟,供方应根据情况及时调整供货计划。

5.供方应将订购的产品保质、保量、按期交到指定地点。交货日期以需方实际收到货物日期为准。

6.需方有权将供货通知单中规定数量以外的货物退回给供方,由此产生的包装、装卸、运输费用及风险等由供方自行承担。

7.交货附件:供方按供货通知单向需方提供货物时,包装物内应同时提供供货(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如供应商从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配套件或元器件,要求提供其清单及合格证明,进口件还需提供进口原产地证明及/或商检证明。

8.供方派驻及送货人员必须遵守需方的公司管理规定。

第六条  验收条款

1.供方产品到达需方指定地点,需方仓库保管人员签字接收,需方人员签字接收不能代表需方已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双方确认的标准验收。

3.需方应在产品到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验收结果以需方出具的书面报告为准。

4.供方产品的交货数量,指经需方入库前通过验收的数量。

5.需方在装配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及在售后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应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应及时进行处理,不得以产品已经需方检验合格而推卸责任。

第七条  结算条款

1. □汇票/□支票/或                     

2.结算方式:供方凭双方签字确认的终验收报告和17%全额增值税发票(在货到验收合格后开具)与需方结算。

3.付款期限:                       

4.供方应及时向需方提供实际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需方,未经双方事先一致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让任何第三方托收应收款项。

5.需方有权拒付供货质量有缺陷和供货数量不足部分的产品的货款,直至有质量缺陷的配套产品得到更换和补足数量不足部分为止或得到的解决。

6.需方有权决定从货款中扣除因产品质量缺陷而造成相关损失的索赔金额。如用此方法仍不能付清上述索赔金额,则供方须在接到索赔通知10天内付清剩余金额。

第八条  知识产权条款

1.合作期间,供方为需方生产的需方专用产品,未经需方明确的书面授权,供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从需方得到的任何技术资料,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产品。

2.未经需方明确的书面授权,供方不得将提供给需方的拥有专有技术的产成品转给第三方来生产。

3.合作过程供方基于对需方供货产品所进行的技术改造(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优先权)为双方共同拥有。

4.如供方违反上述条款,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为该产品实际结算价格的    倍,并调整供方供货量、停止供货或终止合同。违约金由需方财务部直接从供方货款中扣除,货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均不能预见的、确实阻碍其履行义务的、不可避免的事件。就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流行病、严重火灾、水灾、台风、海上事故等重大自然灾害及事件。但是,对于那些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供方应事先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存续期间不承担责任,在此期间双方都应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延误及不能履行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问题应通过双方协商加以解决。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可能的情形下应立即(不应迟于获悉不可抗力后二天)用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另一方。一方遭受不可抗力,该方有义务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影响存续期间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可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产品责任

1.因供方产品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第三方(包括需方产品的最终用户)人身、财产损失,由供方偿付需方因此造成的合理的实际损失。对产品缺陷,供方应进行整改,否则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供方不因需方对其产品检验合格而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产品责任。

2.需方发现供方所发配套产品与产品定购计划要求数量不足时,需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供方有权来需方核查,如情况属实,供方应在需方通知的限定时间内予以补足,其费用及损失由供方承担。

3.需方发现供方所发货物与产品订购计划要求品种不符时,需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如情况属实,供方应在需方通知的限定时间内免费更换错发的货物,因错发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供方承担。

4.供方应承担逾期供货的责任(不可抗力除外)赔偿逾期供货而造成需方直接和间接损失。

5.需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供方的过错,从而减少损失。供方应补偿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供方连续   个月不能及时供货,则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需方损失由供方承担。

l  由于供应商责任造成生产现场停产的实际损失由供方承担;

l  由于产品不合格的赔偿:不合格产品价值+关联损失+鉴定费用

说明:

不合格产品价值:按合同价计算

关联损失:指由于该件不合格造成其他部件损坏、人员的伤亡等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实际发生计算。

本条所称损失,同时包括给需方的最终用户造成损失而发生的索赔。

鉴定费用:指用于证明该产品状态、明确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检验试验、人员差旅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对由于供方产品不合格造成的停产,赔偿金额按上述两种算法中较大金额计算。

2.供方交货的产品有质量瑕疵时,需方有权选择退、换货或通知供方以一定比例折价接收。因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失,按合同有关产品不合格赔偿条款处理。

3.供方交货少于需方供货通知单所规定的数量及品种或未按供货通知单要求时间供货时,需方有权要求按供货通知单所规定的数量品种供货或补齐,供方须及时供货或补齐。未及时补齐部分产品处理办法:按未供货或未补齐部分供货金额的   %给需方以补偿。

4.交货时及在需方生产线上、仓库、售后服务中发现供方产品有质量瑕疵,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24 小时到达需方或最终用户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 否则需方可自行修理或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同时供方赔偿需方上述实际费用的   %。 保用期内,供方免费给予需方或最终用户修理或更换,负有包修包换义务;保用期外,供方给予需方的最终用户提供优惠价格。供需双方资源共享,供方同意需方及其用户使用其服务网络。

5.因供方上述违约行为造成需方停产或其他损失,供方赔偿需方损失同时,在供方停止供货期间,需方有权另选供应商。

6.当供方出现违约行为,需方进行索赔时,需方将索赔清单及计算依据书面提交给供方,自需方提供之日起7日内供方不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无异议,需方将从供方货款中扣除。

7.若需方在供方违约时没有依据上述条款对供方进行索赔处置,并不因此而免除供方的法律责任。

8、由供方提出不履行合同,停止供货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需方。剩余货款,需方在    个月后支付给供方。

9.如单方终止合同或超过需方供货通知单    天以上的未供货量,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停止供货前当月供货额的   %,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其它

1.合同经供需双方盖章后即生效。

2.因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3.合同变更须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4.合同有效期:         日至         日。

5.合同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持三份。

6.本合同项下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1《采购订单》 附件2           

7.供需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此页签署页)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有权代表签字:                               有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第二篇:定向采购合同范本

工矿产品采购合同

出卖人(供方):

买受人(需方):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货物、数量及价款:

定向采购合同范本

第二条 质量标准:

双方当事人对货物的质量标准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一)按国家标准 \ 执行。 (二)按行业标准 \ 执行。 (三)按 \ 出厂标准执行。 (四)双方认可的其他标准: 。 第三条 交(提)货事项:

(一)出卖人保证上述货物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完整处置权的财产。 (二)交货时间:本合同签订的当日内 。

(二)交货地点: (写明所在城市、市区和仓库具体名称)。 (三)货物交付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出卖人承担。 第四条 验收及异议处置: (一)验收:

1、验收时间:买受人应当在接收货物后 60 日内,对货物的数量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数量验收以 仓库对该批货物出具的入库单为准;质量验收以生产厂家出具的材质单为准。

(二)异议处置:

1、数量异议:买受人对货物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货物交付后 60 日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由出卖人负责解决。

2、质量异议:买受人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由出卖人负责解决;买受人对质量异议不予认可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最终认定。与检验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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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出卖人先行垫付,检验结果认定买受人异议成立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关费用;异议不成立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一)双方以买受人实际取得的货物数量,按照合同单价进行价款结算。

(二)出卖人应将上述货物于合同签订的当日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凭交货地点的仓库出具的入库(点收)单(或仓单、货权证明)向出卖人支付相应货款。

(三)出卖人收到货款后7日内向买受人开具全部增值税#5@p。(或者约定,出卖人交付货物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85%的货款,待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全额增值税#5@p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剩余货款,二者任选其一)。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明确拒绝或接到买受人通知后未向买受人交付货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其项下的补充、变更协议、合同等,下同),出卖人应当按照拒付部分的货物价值的15%向买受人赔偿违约金,并赔偿买受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及利息、买受人预期利益、因合同解除处置货物的损失、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登记费等。

(二)出卖人延迟向买受人交货,出卖人应按延迟交付部分的货物价值的万分之六/日向买受人交纳违约金;超过30日仍不能交货的,视为出卖人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货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延付部分的货物价值的15%向买受人赔偿违约金,并赔偿买受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及利息、买受人预期利益、因合同解除处置货物的损失、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登记费等。

(三)买受人向第三人销售本合同的货物时,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买受人被第三人追索而遭受损失的,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及利息、买受人预期利益、因合同解除处置货物的损失、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登记费),并赔偿买受人损失金额部分的15%的违约金。

(四)出卖人多交货物或交付不符合同约定货物,买受人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多交或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出卖人应当自行承担货物到达后的仓储、装卸及其他在到达地发生的费用,以及退货的各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出卖人应当赔偿。

(五)出卖人逾期向买受人开具真实有效增值税#5@p的,应当按每日万分之 六 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开具增值税金额部分的滞纳金,并且仍须向买受人履行开具增值税#5@p的义务。若逾期超过30日或者出卖人明确拒绝向买受人开具真实有效增值税#5@p的,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受人支付货款总额的27%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便出卖人事后向 - 2 -

买受人开具真实有效增值税#5@p,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货款总额的10%的违约责任;不足部分买受人有权继续向出卖人追偿。

第七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当如约履行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在取得相关证明以后,可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出卖人委派 ,(手机号 ,电子邮箱 ),买受人委派 ,(手机号 ,电子邮箱 )作为本合同履行及文件接收人,对指派以外的人员,无书面授权的,对方有权拒绝配合。

(二)双方应以本合同记载的方式(包括书面签收、手机短信、电子邮箱、传真)履行通知事项,并保证该记载的方式有效性,以记载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后,视为完成通知义务。拒绝通知或未收到通知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三)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双方另行签订的各笔具体补充、变更合同、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互相补充,抵触之处以具体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原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定向采购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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