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合同(偏小股东)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

合同

(更适合小股东)

甲方:姓名 出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地址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或邮箱:

乙方:公司名称 :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或邮箱

丙方:

【律师提示】

1、合同名称可以有多种,如合资合同,合作合同,投资协议;

2、签约各方即为投资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成立后即为股东;

3、投资方信息应全面、准确。

投资各方经充分讨论,友好协商,就合作投资开办 有限责任公司一事,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律师提示】

1、前言部分可简洁明了,也可根据各方实际情况写明合作投资原因;

2、因公司章程多数情况下会使用工商局标准版本,对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限制太多,本合同内容如写得全面细致,可成为实质上的章程。

第一部分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投资各方合资设立的公司为 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提示】

1、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场所在 。

【律师提示】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3、公司登记须以住所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 (如若与营业执照不符,以营业执照为准)。

【律师提示】

1、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2、超出范围经营有一定风险。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 。

【律师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

2、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但须注意首期比例与分期期限,最好明确约定;

3、第三人代垫资金须了解相关风险。

第二部分 投资者投资情况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1、

2、

3、

4、

5、

【律师提示】

1、股东法定人数限制;

2、股东基本信息须清楚、准确、完整;

3、有名义股东可考虑实际投资人列名与不列名的各种方式。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出资方式与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

某某以货币 元出资,占注册资本 %;

某某公司以设备出资,折价 元,占注册资本 %; 某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 元,占注册资本 %;

某某以知识产权出资,折价 元,占注册资本 %。

【律师提示】

1、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都可作为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非货币财产出资时是否需要评估应综合考虑其费用与风险,包括市场行情变化带来的价值变化风险;

3、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标准;

4、作为出资的财产产权不清晰会存在法律风险;

5、出资比例应尽量避免各占50%或各股东相加形成两方各50%的现象,以防公司股权僵局。

(二)出资时间:

【律师提示】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注意比例规定与期限规定。

(三)不能如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1、明确约定比无约定更好操作;

2、可以约定各种不同的方式。

(四)公司成立后股东名册或/和出资证明与本条不一致的,以 为准。

【律师提示】

1、公司成立后可以出具出资证明,出资证明须与注册登记的一致,存在与实质出资不一致的风险;

2、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可能存在风险。

第七条 投资者(股东)的权利义务

(一)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投资者(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三)投资者(股东)按出资比例享受利益分配。

(四)不参与管理的投资者(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每季度向不参与管理的投资者(股东)提交上述文件与报告。

【律师提示】

1、表决权与分红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各投资者可协商确定;

2、出资比例可分为约定与实缴,建议约定实缴与认缴不一致的变通方式;

3、不参与管理的投资者应考虑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实现方式,并约定违约处理办法。

第八条 公司设立事务承办人的职责

(一)全体投资者(股东)指定 为公司设立事务承办人,承办人可亲自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公司设立事务。

【律师提示】

1、指定一或两人可提高效率;

2、办理名称核准、验资、登记等手续。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承办人承担的责任:

【律师提示】

本合同投资者都为发起人,无此约定时,大家一起承担,有约定即按约定,不同的角色须有自己的考虑;

第三部分 公司股权变动

第九条 股权转让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律师提示】

1、以上条款为法定内容,本合同可作不同约定;

2、有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关系的可考虑在此作限制约定。

第十条 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继承股东资格,须股东会讨论,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继承股东资格。

【律师提示】

本条非必备条款;小股东可考虑不设本条。

第十一条 股权公司收购

满足法定的条件,股东提出请求,公司须收购该股东的股权。 收购价格按 条件计算。

【律师提示】

1、收购是法定的,条件不能自由约定;

2、收购价格可事先约定或经评估,事先约定更有利小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增资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律师提示】

增资认缴比例可事先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

(一)公司对外投资单项达 元以上,须 决议通过;

(二)公司对外投资最高不能超过 元;

【律师提示】

1、对外投资额可自行约定;

2、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须看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限结构。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 决议 表决权通过。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高不能超过 元。

【律师提示】

1、对外担保额可自行约定;

2、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通过的比例须看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限结构;

3、涉及到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有法律强制规定。

第四部分 公司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职权

(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二)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权。

【律师提示】

1、上述职权是参照法定内容,职权内容与范围可由本合同或以后的章程约定;

2、股东会职权须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职权综合考虑。

(三)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 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6、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对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8、股东会股东的表决权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过半数通过有效;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律师提示】

1、若公司较大,可另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2、会议通知时间可自行约定;

3、表决权比例应与本合同第七条相对应;

4、程序一经约定,须遵守,否则有致使决议无效的风险。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一)董事会组成:

1、董事会成员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

2、董事由 办法产生,任期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 办法产生;

【律师提示】

1、成员最好为单数,以防公司董事会僵局;公司较小,可只定执行董事;

2、董事、董事长产生办法可自行约定,任期在三年内;

3、若有国有投资主体须注意职工董事人数。

(二)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权。

【律师提示】

1、上述职权是参照法定内容,职权内容与范围可由本合同或以后的章程约定;

2、董事会职权须与股东会职权综合考虑。

(三)董事会召开程序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律师提示】

1、若公司较大,可另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2、会议通知时间可自行约定;

3、议事方法与表决程序可自行约定;

4、程序一经约定,须遵守,否则有致使决议无效的风险。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职权

(一)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律师提示】

1、经理可由股东或董事担任,也可外聘;

2、经理职权应与董事会职权综合考虑;

3、财务负责人与总经理同为考虑重点;

4、职权设置上须防范治理僵局。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及其职权

(一)监事会组成:

1、监事会由 人组成。

2、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律师提示】

1、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不设监事会的除外;

2、监事会应有职工代表;

3、可自行约定主席产生办法。

(二)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律师提示】

1、监事会多由小股东组成,其职权大多不受重视;

2、小股东若想实行真正的监督,须考虑职权的可行性;

3、同时应避免职权过大影响公司运行。

第十九条 对大股东的特别约定

【律师提示】

1、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有担心,可在此约定限制条件;

2、对关联关系如有担心,可在此约定限制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律师提示】

1、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可任选;

2、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若非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定代表人,建议对责任作明确约定。

第五部分 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条 通知地址

各投资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各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其他投资方,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其他投资方无法送达或者变更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变更方承担。

【律师提示】

因地址的变更带来的不便可能引起法律纠纷。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投资各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律师提示】

1、约定管辖地有利于各投资方清楚解决纠纷的途径;

2、约定须明确且合法,否则无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投资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签订地为 。

【律师提示】

1、可约定生效条件,若公司涉及到须经批准的,应约定经某机关批准后生效;

2、合同份数应考虑投资人人数以及公司与工商局等机关所需数;

3、建议约定本合同与公司章程的效力大小,并注意与公司章程的对应。

以下为签名(盖章)页

甲方:

乙方:

丙方:

【律师提示】

1、自然人应亲自签署,如委托他人代签,须备委托书;

2、法人应盖经备案的行政公章;

3、日期准确。

 

第二篇: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的合同

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的合同

甲方: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下称“甲方”)和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出资在重庆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标准物质、化玻试剂、仪器仪表的产品研发、制造、销售以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为明确投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资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法定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云杉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承

乙方: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号

法定代表人:向晓波

第二条 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名称为:重庆标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住址:重庆北碚运河新村1号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标准物质、化玻试剂、仪器仪表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20万元整。

第五条 公司各投资方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方式为:

1、甲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60万元,占公司50%的股权。

2、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60万元,占公司50%的股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于 双方均取得政府相关批文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拟投资的款项全部汇入双方共同指定的帐户。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股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应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且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如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股权)时,另一方不同意该转让,则另一方有权按重庆市国资委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的价格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股权);如另一方既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按重庆市国资委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的价格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股权)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九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对公司的出资(股权)向第三方进行质押或担保。

第十条 公司需要的设备可由公司按评估价向甲、乙双方购买。

第十一条 出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支持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及时提供办理公司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

(2)协助公司获取相应的标准物质生产和经营资质。

(3)协助公司购买办公用品和设备。

(4)为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服务和产品研发支持。

(5)提供国内市场信息。

(6)在甲方作为本公司股东期间不得组建新的公司或新的合资公司生产、经营与本公司的“标准物质、化玻试剂及耗材”相同的产品;若组建新的公司或新的合资公司生产、经营与本公司的“标准物质、化玻试剂及耗材”相同的产品,则所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2、乙方的义务

(1)及时提供办理公司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

(2)利用在国内的销售网点宣传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业务。

(3)协助公司购买办公用品和设备。

(4)协助公司组建售后服务网络。

(5)负责为设立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6)在乙方作为本公司股东期间不得组建新的公司或新的合资公司生产、经营与本公司的“标准物质、化玻试剂及耗材”相同的产品;若组建新的公司或新的合资公司生产、经营与本公司的“标准物质、化玻试剂及耗材”相同的产品,则所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

1、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2、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五名;甲方委派三名董事,乙方委派两名董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由委派方指定连任。

3、公司设董事长一人,由甲方在委派董事中指定。

4、公司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1名,乙方委派2名。

5、董事及监事的撤换、改派应由原委派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新委派的董事、监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剩余任期为限。

6、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一人,总经理、 副总经理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一人。

2、总经理由乙方委派,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副总经理由甲方委派,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研发、生产技术 业务进行管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甲乙双方外的其他经营性组织的任何职务,不能参加其他经营性组织对本公司的竞争。

第十四条 税务、财务、审计、劳动管理

1、公司的会计由甲方派出,出纳由乙方派出。

2、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3、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财务制度;

5、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内,每月终结十天内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各股东、董事、监事。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终结后三十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各方股东、董事、监事。年度财务报表需经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财务部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6、甲、乙双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派会计事务所审查公司的经营账目及记录。所需费用由要求审查方自己负责。

7、公司组建时,员工由组建双方共同派遣,所派遣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薪酬、社会保险、福利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此后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由公司集体或分别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凡不能胜任履职要求的,一律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六条 每营业年度的最初三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十八条 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2、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3、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4、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5、公司出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第十九条 公司在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股东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出资双方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第二十条 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股东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二十二条 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股东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股东会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因解散或其它理由而终止本合同时,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其他任何公司继续使用公司的名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5 %的违约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5%的违约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各股东均可向各自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代表人:

乙方: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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