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协议书(免费下载,双方协议)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上二方单称时为“本协议一方”,合称时为“本协议各方”。

鉴于:

甲方拟对 项目进行项目投资,乙方意愿与甲方共同投资,以上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各方投资份额、事务执行及利润分成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项目,位于 ;项目甲方预计投资人民币 万元,具体投资额以最终结算的投资额为准。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在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中,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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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超过预计 万元的,各方同意按出资比例同时追加出资。

第三条 各方应按照项目开展进度要求,依据甲方指令按出资比例同时履行出资义务,各方出资应在 年 月 日或项目完成前支付全部出资。

一方的出资应经另一方确认,并将资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资后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各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投资项目债务先以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偿还时,以出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 利润分配期限

各方同意在项目最终清算后,被投资项目将投资利润分配给甲方后30天内,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双方出资份额分享投资利润。

第六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执行投资日常事务,对外全权与第三方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书。

2、甲方以外的其他投资人有权了解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不得干涉甲方对共同投资事宜的处理;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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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以下共同投资事务须由共同投资人同意即为有效。

(1)投资人转让共同投资项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第七条 投资的转让

1、任一方均不得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2、各方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2、投资人私自以其在约定共同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投资项目处理,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是指,将其已投入的出资额予以返还(具体内容各方协商)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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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___ 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4 / 4

 

第二篇:镇雄县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投资协议书

20xx年第18届昆交会上镇雄6个项目成功招商并签约

镇雄县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投资协议书

甲方:镇雄县人民政府

乙方:云南宏远燃气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双方优势,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实施镇雄县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经过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全额投资建设镇雄县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在该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协助乙方办理投资项目的有关法定许可手续,并向“云南宏远燃气有限公司”授予特许经营权三十年。

二、项目总投资41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一个,改装天然气汽车1500台;第二期再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一个,改装天然气汽车1500台。

合计: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二个,改装天然气汽车3000台。

三、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

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的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支持和扶持;

3.制订临时接管乙方汽车加气站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天然气汽车用户的利益;

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天然气汽车改装和加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天然气汽车用户,有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义务

1.制订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近、远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工业及企业标准,提供天然气汽车改装和加气的相关服务;

3.确保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加气的连续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生故障或者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并承担因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必须将有关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设施的运行。

7.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安全管理要求,确保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投入经营前,需按照“三同时”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并经相关部门备案,经营期间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

8.按照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9.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2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天然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2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10.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事项: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

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

(6)发生影响天然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甲方从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减轻财政负担等方面出发,积极引导可以使用天然气车辆改装使用天然气清洁能源。

五、甲方为保证乙方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程项目建设和天然气汽车改装过程中,非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困难和问题,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六、天然气汽车用户的改装费用和天然气价格,参照毗邻地区价格确定。

七、项目用地约每个站10亩(其中设施、设备用地5亩,服务、维修场所用地5亩),合计20亩。属市政工业用地,由甲方协助征用,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八、甲方协助乙方完善供水、供电、通路、通迅等基础设施,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在甲方投资,享受甲方对外来投资商的相关优惠政策,按国家相关政

策交纳税费。

十、变更和终止

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变更或终止协议,只有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关规定的条件下,本协议才能变更或终止。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提前一个月发出。

十一、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给对方赔偿。

十二、争议的解决及其他

凡因本协议或于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镇雄县人民政府 乙方:云南宏远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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