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钢管、扣件、脚手架-租赁合同范本

钢管扣件脚手架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 )租字第123 号

出租方:  XXXXXXXX 租赁站

承租方:

签订日期:

承租方因承建        工程,承租出租方建筑搭架用设备,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 承租方预计承租出租方建筑搭架用钢管  吨,扣件   套,上托   根[实际承租数量以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发货(承租)单据为准]。

二、承租方预计承租起止时间:20##年11 月 3 日起至 20##年 4月 30 日止。

三、承租方确保租赁物用于施工地点:新建县流湖,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将租赁物转租,转借或转到其它地点使用。

四、合同履行地和费用负担:承租方承租物的提货,返还地点均为出租方仓库,装车,卸车,上垛和运输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五、承租方提租赁物前必须向出租方交付押金。租赁期间押金不冲抵租金,待租赁物全部返还出租方后结帐时退回押金。

             押金标准:钢管300元/吨, 扣件0 元/套,上托10元/根。

六、租金按下表标准计收:

七、租金计算方式:租期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租金;租期超过30天。按承租方提取租赁物日起至返还租赁物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租金。

租金的结算凭据: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租赁物发货(承租)、返还单据为结算凭据。

八、租金支付期限和违约责任:承租方每月三日前必须向出租方付清上月租金。

承租方未按时付清租金,按实际承租租赁物全部租金之和的5%向出租方承担违约金,另按拖欠租金金额每日万分之四向出租方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

九、承租方负担租赁物的维修费用,返还租赁物时,必须按下表向出租方交纳维修费用和上垛力资。

十、承租方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物,不允许切割、焊接、钻孔、改行、应原物返还,按发货(承租)单据记载进行验收。承租方切割钢管,每吨(250米)补偿出租方1000元。

承租方毁损、灭失租赁物必须赔偿。赔偿标准:钢管3700元/吨,扣件5元/套,扣件螺丝或螺杆0.58元/只,上托35元/根。

灭失租赁物赔偿款末偿付清前,租金继续计算,至赔偿款付清日止。

十一、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期限到期,承租方末返还部份租赁物,视为承租方仍在继续承租租赁物,本合同顺延有效。但遇市场上同类租赁物租金降价仍按本合同租金计算租金。

十二、违约责任: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将租赁物转租、转借或转到其他地点使用,承租方按双倍租金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十三、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生纠纷,双方尽量协商,协商不成时,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承租方全部返还租赁物,付清全部租金和有关费用之日失效。

十五、补充条款:钢管每250米为一吨。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代表 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手   机:                                           手   机:

委托提货人签字:          

合同附表(极品租赁软件可以打印出的计费标准):

 

第二篇:钢管扣件脚手架租赁合同样本

建 筑 器 材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方): 合同编号:( ) 租

字第 号

乙方(承租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为承建 工程,(工程施工地点在 ),租用甲方建筑器材,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预计租用甲方钢架管 米,扣件 套,实际数量以发货单据为准。租赁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间届满,乙方未归还租赁物,视同乙方仍承租租赁物,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乙方在提货时由提货人点清器材数量,验收质量,如有异议及时向甲方提出更换。乙方承担器材自发货时起至归还止这一期间丢失、毁损及导致他人损害等器材本身及相关的任何责任,甲方概不负责。乙方送回租用的器材时,甲方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检验。

三、乙方租用器材的提货、送回地点均为甲方仓库,仓库所在地为黑石铺大丰物流园内 。装卸和运输费用由乙方自理。装、卸车费按如下标准计算:架管250米为1吨,装车费 9 元/吨,卸车费 10 元/吨(包码堆);扣件每套装车费 0.01 元,卸车费 0.01 元。甲方可为乙方代办运输。

四、乙方授权 ,身份证号码为 ,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为:代乙方签订、变更租赁协议;代为乙方履行租赁合同;代为提货;代为指定或变更提货人;代为进行租赁合同项下的结算;代为指定或变更合同结算人。委托代理人的预留签字为 ;乙方现指定的提货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提货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提货行为乙方均予确认。提货人的预留签字为: ;现指定的结算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结算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结算行为乙方均予认可,结算人的预留签字为: 。

五、乙方提货前须向甲方交付押金,并由甲方开具押金收据,乙方不得以押金抵付租金,待租用器材全部送回并且租金全部清结时返还押金。押金收取标准每吨(250米)为500 元。

钢管扣件脚手架租赁合同样本

上述租金标准为未含税租金标准,乙方在以收据领取#5@p时,另外补交与甲方承担的税金数额相等的租金。

七、租期起止时间自发货之日起至送回之日止(送货当天不计,算头不算尾),租期不足三十天,按三十天计算租金。租金结算以发货单和验收单为结算凭据。乙方应于每月的十五号提请甲方结算租金,乙方未按时结算,甲方有权按照合同和已发货情况计算租金作为当月度乙方应付租金。

八、乙方应按月度交付租金,于每月的十五号将应交租金交付清结。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未按时缴纳的,每逾期一天,按应缴租金的3‰加收滞纳金至缴清之日止。如乙方逾期60天不交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至租赁物收回前,甲方有权按照租金标准收取该期间的经营损失。

九、乙方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租用的器材。所租器材只限本合同工程使用,不得转租、转借、转换工地;不得截断、焊接、打眼;如转租、转借、转换工地,须经甲方同意。乙方送回租用的器材前,须将器材上的附着物(泥沙)铲除、清刷干净。

十、乙方需另外交纳下列费用:扣件洗油费按 0.1 元/套收取(乙方不得自行洗油);若钢架管折弯,按 1元 /根计收校直费用;顶托按 0.4 元/套计收洗油费:若超长超短钢架管改制,按 0.5元/根计收费用(钢架管长度最大正负误差3m以上为5cm,3m以下或特殊规格允许误差不得超过3cm)。顶托丝杆与底板脱焊按3 元/套计收焊接维修费。

十一、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没有归还租赁物,则甲方可以视同租赁物已被乙方丢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但在赔偿款付清前,因乙方相当于实际占用租赁器材,仍需按租金标准收取费用。甲方有权选择如下赔偿费收取标准: ①丢失损坏架管、扣件、顶托及其配件,按成本价值的 100 %计收其赔偿费;或者②按赔偿费支付时器材的市场价不计折旧予以赔偿。

十二、承租方承租钢架管需定制标杆、加刷指定颜色油漆时,要提前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按双方商定价格收取油漆费。

十三、在履行合同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

权向长沙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一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全部租金和有关费用结付完毕之日失效。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负 责 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地 址: 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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