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 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员工宿舍 平方米,其它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 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l?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支付期限: ;方式: ;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 %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 %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③ 。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 元,由甲方负责在 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 元,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 费用中支付; ④ 。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元;

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

年 月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日

 

第二篇:卓悦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7.Modifier女装2F正式版)

卓悦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编号:

甲 方: 宜昌卓悦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联络地址 :

邮 编:

乙方承租商铺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卓悦广场商业裙楼2F层建筑面积为146.48平方米, 经营7.Modifier女装。 上铺类型:独立商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分别作为卓悦广场(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的物业管理人和本物业商铺使用人,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物业管理服务:

1、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同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保养服务。

2、本物业公共区域的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绿化地养护等服务。

3、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4、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双方协商的有偿服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环境卫生等项目维护、修缮。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与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但除甲方存在过错外,不承担对乙方及其雇员、顾客的人身损害及其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3、甲方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协调本 1

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自查、自救工作,制止和纠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消防、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及时处理投诉。

5、甲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并书面(包括以公告的方式)告知乙方。

6、甲方应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7、甲方应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双方约定或协商确定费用,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

8、甲方接受本物业发展商委托对其保留的建筑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外墙体广告位、经营性停车场、内外广场、楼顶等进行经营管理,并收取相关费用。

9、甲方对乙方及其雇员和顾客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包括《装修手册》,《消防责任书》,统一经营管理守则,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管理,消防管理等相关制度)及本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支付违约金,对不按照足额缴纳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者,有权依法中止或停止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秩序维护、保洁、空调、货品出入、照明、停车、供水等),并采取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催缴催改措施。

10、甲方对本物业实施统一的经营管理,包括:统一招商和调整布局,统一组织开业仪式,统一进行商铺装修管理,统一组织宣传推广和营销活动,统一日常营运管理等。但双方特别明确,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

11、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12、甲方应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

13、如乙方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不佳被顾客投诉,经双方调查后情况属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包括更换人员等,如一个月内乙方因服务态度和商品质量问题被顾客在本物业的总服务台投诉达到3次以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仍应缴纳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14、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及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接受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就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乙方自行承担在本物业投资和商业经营的全部风险,不得因甲方对本物业实施统一经营管理而要求甲方对商铺经营承担任何责任。

2

3、乙方应遵守甲方指定的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

4、乙方应按照向甲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或代收交费用。

5、乙方装饰装修所承租商铺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装饰装修管理等法规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规定。

6、乙方未经政府及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损害本物业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和消防分隔等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公共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7、乙方应遵守本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担商铺经营相关的消防责任。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积极参与、配合甲方组织的消防培训和演练,并对其使用区域内的灭火器等消防安防器具、设施进行维护,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检测,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8、乙方应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本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任何物件(包括标牌、广告牌等)安装、张挂在外墙和公共部位的墙壁上,不得利用物业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带入、存放在本物业内;在铺内设立货品堆放处、办公室等需要按照消防要求安装烟感、喷淋、防爆灯等设施,商铺货品堆放处须符合消防要求。

10、乙方应依据本协议之规定,接受甲方的统一招商与经营管理,并执行本物业统一开业、营业、促销等经营管理方面之规定。

11、乙方应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和品牌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12、乙方应负责赔偿其营业员、顾客等违反本物业各项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负责教育、管理监管其成员、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使用者遵守服从本协议和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人员与本物业有关的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除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外,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13、乙方应根据甲方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运输货物。

14、乙方营业产生的垃圾必须袋装,干/湿分开,并按甲方规定时间自行运送至位于本物业的公共垃圾站;各类生活垃圾、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餐饮厨余垃圾由甲方代为联络,由公共垃圾站清运出本物业,乙方应按甲方及政府有关规定付费,其费用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乙方若有特殊需求,需与甲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本物业内承租商铺范围外的任何地方,从事任何经营和推广活动。

16、乙方应保证其营业人员至少有1人参加过由消防主管部门举办的消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执 3

证上岗。

17、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方和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

1、乙方按承租商铺的建筑面积(以租赁合同确定为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标准暂定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15 元(壹拾伍元整)。

2、物业服务费中包括了以下费用: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能耗和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服务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相关税费及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利润;

(10)、双方商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物业服务费中不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不含有偿服务费。

3、物业费自 开业之日 起计收。交付日应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予以确定。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首期(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出首期物业服务费外,物业服务费按每三个月为一个支付期,乙方应当在每个支付期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支付期的物业服务费(遇法定节假日延期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甲方有权根据测算重新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但在开业日起一年(365天)内执行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 15 元人民币。其后,甲方有权根据本物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整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乙方明白并同意其后每个日历年应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包括公告形式)载明收费标准执行(如甲方未发出通知,则按上一年标准执行)。

(二)其他费用

1、乙方应当独立计量并承担所承租商铺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以上费用在本协议中统称为公用事业费用。本物业水、电、燃气等能源在传送过程损耗所产生的能源费用,按如下约定处理: 4

(1)用水单价为3.00元/吨.

(2)用电单价为1.20元/度,乙方入场用电前需向甲方缴纳用电押金(乙方实际使用面积及用电设备估算一个月的用电量作为用电押金)。

(3)燃气费由乙方直接向燃气公司支付,乙方应按燃气公司规定承担能耗。

乙方应在缴纳相关能源费用的同时,将应分摊的能源损耗费用一并向甲方缴纳。

如遇公共事业部门调价,能源费用单价应据实调整。

2、乙方店内风机盘管的电费均有乙方自行承担费用。

3、建筑垃圾清运费用未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乙方单独向甲方交纳。其中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为5元/m(计费面积按租赁合同载明建筑面积确定,下同)。

4、为保障经营安全,达到防火要求,乙方为餐饮承租商户的,乙方承诺至少每日清洁一次罩面,至少每月经历一次抽油烟机、滤油器、油烟管道,并达到防火规范的要求;乙方可选择自行清洗、或由甲方每月统一清洗,有关清洗费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自行清洗后未达到防火要求,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仅限于停止水、电供应及报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处罚等措施,直至乙方符合有关防火要求,由此而造成的经营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需要在本物业统一营业时间之外加时营业,应提前24小时书面报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际产生的加时空调费及物业服务费由乙方向甲方据实支付。

6、乙方应按照公用事业部门或甲方的收费通知按时足额交纳其他费用。

7、乙方为餐饮承租商户的,应按当地有关规定交纳政府所规定的相关费用,该项费用未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

8、如乙方经营,政府对垃圾处理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则垃圾清运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乙方可以以现金、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按该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甲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代收代缴费用

如有关部门及乙方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媒)气费等代收代缴服务,具体方式及收费标准按本协议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条 保险

(一)甲方负责协调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等。

(二)乙方负责在开业前对其自用部位(包括自行完成的装修等),自用设施设备,租赁区域的财产等财产一切险、公用责任险进行投保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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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物业正式交付使用后,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分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共同分析查明原因,办理索赔。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乙方逾期支付或补足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或其他应缴费用的,乙方除应如数支付或补足外,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中止或停止相关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三)如乙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按物业相关管理规定追究乙方责任,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中止或停止相关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四)双方确定,甲方无需就以下原因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物业服务中断,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物业价值贬损;

2、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3、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临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4、因非甲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空调、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的中断、障碍及损失;

5、因乙方不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或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因乙方责任致使甲方无法完成物业服务或达不到服务标准;

6、经本物业业主同意的工程改造或商铺调整导致的损害。

第七条 紧急状况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天然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其他事宜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双方约定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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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的效力及于乙方的员工、顾客、访客等相关人员,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对乙方的通知,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留置于乙方所租商铺属于有效送达乙方。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自然人)或盖章(法人)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2、如本协议与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存在不一致时,应以商铺租赁合同为准。乙方承租商铺租赁合同终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但如有相关费用尚未结清,则有关费用结算、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

附件:消防责任书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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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 宜昌卓悦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创建卓悦广场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确保卓悦广场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甲方与乙方签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组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

(二)对乙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导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责任和制度,并对乙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卓悦广场区域的义务消防队,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四)与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制定实施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操作规程。

(五)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及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

(六)组织开展商户营业期间以及闭店后的餐饮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对餐饮商户排油烟清洗情况进行检查。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八)审批乙方装修、明火作业、促销等活动的消防安全手续,监控其消防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九)定期对商户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工作技能。

(十)负责牵头成立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十一)在紧急情况下,如乙方人员不在现场,甲方可以再不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进入乙方区域处置情况,事后再通知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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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的责任

(一)承担租赁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严格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安全法规,配合甲方实施在本广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管理好承租区域内的专用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法律法规自行采购商铺内的灭火器材,并按要求自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在防火卷帘门下禁止放置任何物品,影响功能使用。

(四)依据法律法规成立承租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甲方;每天开业前、后各检查一次责任区域落实安全措施情况。

(五)乙方如需明火作业,必须报甲方批准,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用明火,因装修或动火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装修施工应遵守甲方的《装修手册》,并报消防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乙方负责落实,甲方有权监管。

(七)消防设施已通过消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因管理不善和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损坏并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公共消防安全组织,积极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教育培训,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九)自行遵守地下停车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品货品,人员和车辆、货物不得占用和遮挡消防设施设备、标识以及消防通道。

(十)经营区内电器容量增容,需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十一)乙方按照厨房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厨房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二)对承租区域内火源、电气、燃气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并经常维修、保养,防止浸湿电源插头,工作人员下班后必须断掉总电源。

(十三)员工会正确使用灭火器、灭火毯,熟练掌握电气火灾、油类火灾的灭火方法,对设施器材定期检查,发现失效及时进行更换。

(十四)乙方按照餐饮行业规范定期对排油烟系统进行清洗。

(十五)乙方在每日闭店时指定专人进行水、电、气关闭,并由商管公司值班人员进行核实。 (十六)乙方举办促销、焰火集会、灯会、展会等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当事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经甲方及消防、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 9

(十七)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物业使用人的其他责任。

三、其他事项

(一)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责任书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一份。

(三)本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责任书由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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