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用协议书

场地租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位置、面积

1.1甲方将位于 的场地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面积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期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费用及支付

3.1 租赁期间全部租赁费用为人民币1.00元,大写人民币壹元整 ,租赁费用于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缴清,甲方为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第四条 保证条款

4.1 甲方保证有权利签署本协议,保证本协议下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使用的合法性及无争议性,同时保证在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时不存在任何法律的障碍;如因此问题而给乙方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2 甲方保证出入场地的道路畅通无阻,不存在阻碍交通的情况发生;

4.3 除租金外,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治安联防费、绿化费、村道路硬化费、管理费、土地使用费等一切与乙方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若发生均由甲方负责缴纳或解决;

4.4 甲方在乙方进驻前,应路通、水通、电通;

4.5 甲方保证不干涉乙方在所租赁场地有效面积内自由支配;

4.6 甲方保证乙方承租经营期间地方关系的协调,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第五条 其他条款

5.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应认真履行,不得违约;

5.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同意后可另签补充协议;

5.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4 本协议履约双方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

甲方 : 乙方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第二篇:户外广告场地租用协议书

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海口汇隆广场20楼的四个空格外护墙经营商业广告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位置

乙方租用甲方位于海口市龙昆南89号的汇隆广场20楼的四个空格外护墙,每个长12米,高6米,(以下简称楼顶),做为乙方经营商业广告的场地。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楼顶计租日期为政府批文批准之日计,楼顶租赁期限从广告正式发布之日到满1年止。

第三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

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年 万元,电费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支付时间 在经营广告得到政府批准后一个半月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支付 万元,年租金余额(即 万元),从计租日期满半年后一周内一次付清。 经营广告所发生的电费,乙方按实际发生的用电量于次月第一周内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负责为乙方提供向有关部门报批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楼顶图纸。

2、乙方报批完成后,负责向乙方提供广告安装和使用等的配合工作。

3、负责向乙方提供广告所需的用电量。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向甲方支付楼顶租金和电费。

2、乙方所发布的商业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主要用于国内外大型企业的标志和国内外知名的产品宣传。

3、负责经营广告的报批、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等的实施和费用。

4、确保经营广告的施工质量,因施工质量造成楼顶漏雨或结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并全部承担因设计和施工质量引起的安全连带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租金和时间向甲方支付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乙方承揽违反有关规定的商业广告,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本合同未执行天数的租金。

3、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力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每年合同额的50%。

第八条 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出租楼顶,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2、本合同期满后,由乙方投资的广告设施归乙方所有,但拆卸时不得损坏甲方楼顶防水工程和结构。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第十一条 自本合同正式生效后2个月内,若乙方得不到政府的经营批文,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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