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商合同文本

分 销 商 购 销 协 议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分销业务合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经济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

一、甲方经营性质:总代理商 港华紫荆系列产品

原装进口Y及上海Z系列产品、以及甲方公

司代理的其它品牌

二、乙方的经营性质:分销商,

三、乙方的经营范围:深圳市

双方的权力及责任

(一)、甲方的权力及责任

1、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深圳市有关部门质量及安全检测的合格产品,甲方同时具备深圳市燃气安装资质证书,对乙方销售的林内、紫荆等分销的甲方总代理的产品进行维修安装和保修(保修期:进口Y和其它品牌壹年,X叁年),终身维护。

2、甲方免费送货至乙方销售点和用户处,产品由甲方负责安装和维修。甲方免费送货区域仅限深圳市区范围(包括龙岗、宝安、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城区范围),此等区域以外(南澳、大鹏、葵涌、坪山、坑梓、坪地、光明、公明、松岗、沙井、福永、石岩、观澜街道范围等)每次加收50元的油费补贴,如超出深圳市辖区范围的送货,甲方按路程远近收取运输费,按照广州每次500元、惠州200元、东莞300元的标准收取,以及上门安装人员来回的交通费,按照广州每次300元、惠州200元、东莞200元的标准收取。

3、属于甲方安装的机器或机器本身质量问题所引发的投诉、争议,均由甲方负责处理。

4、甲方所代理的系列产品价格如有变动,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乙方,乙

方应积极配合,按甲方通知时限及时做好销售价的调整。

(二)、乙方的权力及责任

1、乙方必须维护XYZ系列产品、以及甲方代理的其它品牌的市场价格 ,保证市场零售价的统一性,维护品牌形象,主推甲方代理的产品。

2、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如乙方自行安装,因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所售出的产品,打开包装箱后,非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均不予以退换货。若需甲方重新包装后返给乙方销售,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包装费和运输费300元/每台。

4、甲方为乙方提供产品空壳样机,共计 台,乙方一次性付甲方空壳样机押金 元,乙方年销售或累计销售甲方产品 万元,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时,甲方到时如数退还押金,乙方累计没有完成上列销售指标,乙方所交押金由甲方全部冲抵样机款。

5、乙方如需实体样机,可根据具体展示情况由乙方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样机价格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作样机结算。实体样机仅限于挂样的部分,甲方要求乙方随时保持样机洁净亮丽。若有划痕,乙方要及时更换。实体样机买断后,不得退换。

6、乙方所售出的机器,安装使用后的七天之内,如有质量问题包换,超过七天,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

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产品市场统一零售价格,标价不得低于甲方提供的价格表,进口Y实际零售价不得低于九折銷售,Z实际零售价不得低于八八折,X实际零售价不得低于八五折,否则,引发的争议和赔偿由乙方负责,并取消一切返利等优惠政策。

8、乙方不得派销售人员到甲方天改现场、销售的楼盘销售甲方产品及发放产品资料,否则,除退回销售盈利外,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或即时终止协议,并可从法律途径上追究经济损失。

9、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甲方产品品牌形象及品牌利益,杜绝一切有损甲方品牌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即时

终止协议并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产品价格

1、进口Y\X的产品供货价格,以甲方提供的产品供货价格的明细表为准(详见供货价格表),

2、因市场和产品材料价格的变化引起甲方产品供货价格的调整(调低或调高),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甲乙双方不再为价格变化另行签订协议。

3、乙方的销售价格必须按照本合同关于销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五、奖励返利政策

乙方完成下列销售额度,甲方给予乙方销售奖励 :

1、销售任务:Y 系列产品乙方月销售回款金额 万元,港华紫荆系列产品乙方月销售回款金额 万元(即X产品的销售回款额不低于33%的比例)。

2、当乙方年销售甲方产品的回款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包括样机款)时,甲方给予乙方销售返利, 具体如下:当X产品的销售回款占总回款额的比例不低于%时,甲方按年销售回款总额的1%返利;当X产品的销售回款额占总回款额的比例低于%时,只能按照回款总额的0.5%返利。

3、乙方每年完成合同金额所获得的供货价折点,甲方于次年与乙方的第一笔货款中给予结清,多退少补。

六、配送与结款:

乙方根据客户情况以订单、传真或电话(后补订单)形式通知甲方销售部做出要货计划,甲方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送货,甲方配送的货到乙方时,乙方营业地点凭甲方#5@p或收据结算货款,乙方应即时付清货款。如乙方不付货款,甲方有权收回货物,同时乙方应支付甲方运费,每次300元。甲方票据只针对乙方,甲方不直接向用户开#5@p或收据。

七.终止合约

甲、乙双方可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终止合约,如乙方违犯以上协议,甲方可即时终止合约不作任何补偿,并追究由乙方所产生之经济损失。

八、甲方产品售后服务信息

1、销售、送货热线:

2、安装服务热线电话:

服务时间:24小时内上门服务。

3、监督投诉电话:

九、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 月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甲方:深圳市燃气用具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25122354 电话:

传真:25120450 传真:

签定日期: 2008 年 月 日

 

第二篇:合同文本

编 号:

劳 动 合 同

(20xx年版)

甲方 名 称: 四川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 钢 地 址: 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06号

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鉴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派往的特定的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劳务输出单位,乙方可能被安排从事较高强度劳动,劳动时间安排可能会采取轮班制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乙方身体健康状况有较高的要求,上述工作不适合健康状况不佳之情况人士。本着诚信原则,双方声明如下:

甲方声明:基于乙方承诺其在签订本合同时,未有患病、残疾及其它不适宜从事上述条件工作之情况,若乙方虚假陈述或经调查核实乙方陈述不实,对由此造成的甲方及劳务输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述的权利。

乙方声明并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身体状况良好,未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患病、残疾及其它不适宜从事较高强度、轮班制工作之情况,对因乙方虚假陈述或经调查核实乙方陈述不实所造成的后果,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保证,其与原任职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且在甲方工作及劳务输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不受其与原人单位任何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若因此给甲方和劳务输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甲方招聘乙方时,已经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含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等,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乙方确认其对甲方告知的情况全部清楚认识并接受,并愿意在该情况下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有限合同。

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乙方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处报到之日起,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乙方到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提供劳务服务。

乙方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乙方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处报到之日起,至甲方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之日止,若甲方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提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则自甲方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提前解除

劳务派遣协议之日起,乙方的派遣期限提前终止;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甲方,则自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甲方之日起,乙方的派遣期限提前终止。

第三条 甲方派遣乙方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期间,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从事 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范围为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负责具体安排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的调整。

第四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在派遣期限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甲方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达成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乙方退回甲方。

第五条 乙方必须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关于本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作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作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

第九条 甲方应督促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甲方应当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应督促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务保护。

第十条 甲方可以督促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务派遣所需要的职业技能训练和就业辅导。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在派遣期限内,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标准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支付的乙方劳动报酬金额,甲方按月向乙方发放劳动报酬( 其中包括基本工资 元/月和绩效工资),并按照“报酬靠贡献”的原则,根据劳务输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对乙方绩效考核情况,发放乙方绩效工资。

其中,乙方在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合同约定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甲方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发放应计发的乙方当月工资。

第十二条 在派遣期限内,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本人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病假期间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七条 乙方应如实提供甲方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有关个人资料。

第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行为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从事与甲方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业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乙方不得散步任何有损甲方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言论和信息,不得在离职以后实施任何有损甲方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得引诱、串联甲方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其他人员离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受提前三十日的限制。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重整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甲方转产、经营方式调整且经变更本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本合同:

1、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处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自解除合同或辞职通知递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应及时办好工作交接、财务归还手续,足额缴纳应付的培训费、违约金等(若因自身过错给甲方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经甲方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检查核对并出具书面认可意见书后,方可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甲方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是失踪的;

4、甲方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第三十二条 甲方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有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甲方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及时无条件归还甲方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三条 乙方承诺,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对包括知识产权、竞业限制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且可以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调整对保密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内容:

第三十六条 若乙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包括:乙方隐瞒本人真实情况,应当说明而未说明(如提供虚假履历信息及人事档案资料等);不符合甲方的被派遣劳动者录用条件,而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第三十七条 乙方了解并同意:涉及本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文件,甲方在不能当面送达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乙方在合同首页填写的住址邮寄送达;当乙方前述住址变更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新住址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前述相关文件无法送达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工作交接或手续不齐备,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亦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劳务派遣单位留存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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