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协议

货运代理协议

合同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货运委托人):联想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乙方(货运代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第 项事宜:

a. 代理铁路货物托运(含铁路快件、中铁快运);

b. 代理航空货物托运(国内各航空公司);

c. 代理铁路货物取货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托运货物事宜时,应认真准确填写乙方所提供的《货运单》或《货物托运单》并由乙方签收,该《货运单》或《货物托运单》一式 联,甲方执 联、乙方执 联、 执 联。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取货事宜时,应当明确告知乙方待取货物的名称、数量(件数)、预计到货日期并填写乙方代取货物所必需的单证或凭据。

4.乙方指派 为与甲方货运代理事宜联系代表,代表乙方处理与甲方之间一切有关货物代理事宜,包括有关单证的签收、货物的保管、运输过程监控、费用的结算、赔付的处理等。该代表变更时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乙方应全部承担。

二、保密条款

1.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或者乙方从甲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业秘密,包括商业、技术、公司政策、客户名录、发货情况等,乙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

2.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合同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合144443500.doc 1

同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限的限制,即使本合同终止,该保密条款对乙方仍然有约束力。

4.若乙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约定,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另行

支付赔偿金,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三、委托费用及结算方式

1.委托费用包括包装处理费、货物至起运车站或航空港的短途运输费、手续费和货物从起运地至到达地的运输费用以及其它办理托运货物所需费用。 2.委托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a. 代理铁路货物托运费用:b. 代理航空货物托运费用: c. 代理铁路货物取货费用: 3.甲方按照以下方式与乙方结算委托费用: a. 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委托费用;

b. 委托费用按照甲方实际委托乙方的工作量,以已经履行完毕、收货人已经签收的《货运单》或《货物托运书》为依据进行结算;

c. 乙方首先就待结算费用向甲方开出具体明细清单,甲方应于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乙方准备#5@p,甲方在接到乙方开出#5@p后以 方式付款。 d. 若无特殊情况,所有结算工作应在每月15日前办理完毕。

e. 乙方必须在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30内与甲方办理结算,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拒付相应费用。

四、甲方权利义务

1.及时通知乙方装货,告知乙方货物名称和数量、装货时间、地点。 2.准确填写《货运单》或《货物托运单》,对所填内容负责。 3.提供托运货物所必需的相应文件、单证。

4.委托乙方代理取货事宜时,提供代取货物所必需的相关文件或凭据。 5.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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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权获知货物在途情况和预计到货时间。

7.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有权随时改变到货地点及收货人,但应当支付因此所增加的运输费用。

8.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能与甲方积极沟通、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的代表或工作人员。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从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以甲方名义办理铁路托运、以乙方名义办理航空托运。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转交第三方办理。

3.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提货当日内从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完毕并办理托运。

4.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对于零散货物,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必要工作。

5.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运输方式办理托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运输方式。

6.对于铁路托运货物,乙方保证自甲方交付货物后3日内到达甲方指定目的地(广州4日、乌鲁木齐5日)

7.对于航空托运货物,乙方保证自甲方交付货物后2日内(不超过50小时)到达指定目的地。若逢恶劣天气影响航班,不能按时到达,乙方应于航班推迟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提前通知甲方。

8.乙方应当保证甲方托运货物的运输安全,对甲方托运货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有责任避免甲方托运货物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混装。

9.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乙方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10.收货人提货时,乙方应提醒其检验货物数量及质量。

11.乙方有责任要求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若乙方未能提供收货人的书面签收证明,甲方有权拒付相应的委托费用。

12.收货人拒收货物的,乙方应了解收货人拒收原因、妥善保管货物并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指示处理。若收货人有正当理由拒收,且该拒收是因乙方责任所致,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取货物时,应当在货物到站后

144443500.doc 日内提取,并应在取货当日将3

代取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在提取及运送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代取货物安全及包装完好无损。

六、违约责任和赔偿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约定期限结算支付委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额万分之四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时起运甲方托运货物,或者甲方托运货物逾期到达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完成工作的违约责任,按照每日 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乙方费用中扣除。如果因乙方逾期完成工作造成甲方对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经济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代甲方从车站提取货物并送至甲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保管责任及应付费用,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应负责全额赔偿。

4.货运起运前,由于乙方装货不当,包括违反装卸操作规范、未对托运货物进行必要防护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5.托运货物在交付乙方后,收货人签收前发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除乙方可以证明是甲方故意造成的以外,乙方均应负赔偿责任。若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乙方还应积极予以补救并及时通知甲方,在获得甲方谅解后可根据情况免除赔偿责任。

6.收货人仅对货物进行数量及表面验收的,乙方仍应对在其责任期间内所造成的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7.货物发生缺少、丢失的赔偿以《货运单》或《货物托运单》上载明的声明价格为准;货物损坏的赔偿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准。

8.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乙方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地点或收货人,如造成货物逾期到达的,还应承担逾期到货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9.所有违约金、赔偿金均可以从待付款项中扣除,并且应在发生违约事实或赔偿因由之日起10内给付。逾期每日应加付待付款项10%的罚息。

七、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144443500.doc 4

况。

2.合同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应采取尽可能的补救措施,及时以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寄出日邮戳为准)以挂号信的形式将有关部门出据的证明文件寄至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应立即恢复合同正常履行,并尽快以电话、电报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对方。

八、合同的解除

1.甲方可在书面通知乙方 日后解除本协议。

2.乙方如果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委托事项擅自转交第三方达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协议解除后如尚有待结算费用,乙方须在单证,甲方按照本协议有关结算约定核对付款。

九、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任何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本协议自月月

2.本协议于北京市海淀区签订,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联想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授权人:

授权人: 乙方:

144443500.doc 5

 

第二篇:货运代理协议

货运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上海全美物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海口岸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责任与范围

1.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全程代理人办理上海口岸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三检、做箱、提单签发、陆运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2. 甲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向乙方提供其复印件。

3. 甲方付费必须按时结清,否则乙方仍有权暂扣甲方单证及货物直至甲方结清应付费用。

4. 为了保证乙方的服务质量和维护、提升乙方的商业形象,乙方接受《SIFFA代理业务标准交易条款》的约束,作为其质量体系中受控的外来文件和该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单证制作

1. 在进出口代理业务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单证必须内容完整、正确和清晰且传递及时,在进口业务中为了防止疏港的发生,甲方应当更加注意传递单证的及时性。

2. 乙方负有审单的义务,如果发现单证有误,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紧急措施。

3. 乙方凭甲方的货运委托书接受货运代理业务。货运委托书除内容完整、正确和清晰外,还必须显示:甲方的联系人、订舱章、货运条款等业务操作必须的内容。

4. 货运委托书必须在受载工具截单日前交给乙方,给乙方留有足够的操作时间;乙方收到委托书后应尽力办理订舱业务并及时向甲方通知订舱情况。对超过截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可积极协助其进行配载,但不为此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

5. 甲方应尽量在船开之前将委托书内容更正情况书面通知乙方;船开之后的更正乙方将向甲方收取必要的更正费用。

6. 甲方报关单证的制作必须符合海关要求,并做到单单相符,并与集装箱内货物相符,以防报关困难。报关单证必须在截关前一天交给乙方。

7. 由甲方自做箱时,纸面装箱单的制作必须符合港区要求,并做到与集装箱内货物和报关单证相符;实行电子装箱单后,如甲方委托乙方向EDI中心传送电子装箱单,甲乙双方要另行签署关于实行电子装箱单后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提单签发及其风险负责

1. 由承运人及其代理签发的提单,乙方不承担任何的风险和责任。

2. 由乙方签发的提单,乙方承担提单条款规定的风险和责任。

3. 由甲方代表乙方签发提单的,甲方将承担所签发提单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4. 遇特殊情况,甲方要求乙方签发或预借提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正本书面保函,乙方征得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海洋运费、人民币费用的费收

1. 人民币费用的计收标准:

(1) 人民币费用,根据双方单票确认的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2) 船公司提单电放费,更改费等按实收取。

2. 海洋运费的计收标准:

由于“海洋运费”经常随市场变化而变动,为明确双方的合同价格,特制定下列规则。

(1) 以乙方制作的对外运价或以乙方专门为甲方制定的运价本为准。

(2) 若无运价本,则以甲方订舱时,乙方市场部业务主管在“集装箱托运单”上批注

的运价并签字盖章为准。

(3) 如有运价调整,则以乙方发给甲方最新的运价表为准。

(4) 若甲方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则甲方在订舱时须提供协议运价或运

价确认的复印件;如逾期提供或不予提供,则视作无协议运价确认,乙方仍按乙

方公布运价向甲方收取海洋运费。

3.甲方订舱发生的海洋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人民币费用出口按 种方式结算,进口 按 种方式结算:

(A) 同城托收:见《关于双方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B) 甲方在每次出货船开后30日内按时支付乙方海洋运费和人民币费用,并附上

所付费用的#5@p号,以便双方对帐,否则乙方保留扣单证扣货物的权利。在此

方式下甲方应将报关业务交于乙方处理或将甲方公司的空白支票交由乙方做

抵押。

(C) 根据开航日期结帐:甲方以开航日期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在实

际开航日后10天内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费用汇付乙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

所付费用的#5@p号,以便双方对帐。

(D) 甲方在船到之前应付清海运费,关税,清关费用(包含三检),陆运费和其他

正常,合理的费用本着双赢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如果甲方因正常的业务经营情

况对付清款项存在困难,经乙方同意至少付清上述费用的80%(关税除外),

剩余的费用应在船开后的10日内付清。

(E) 付款买单。

(F) 备用金结帐:甲方先汇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乙方根据甲方实际出运货物应付费

用进行结帐,然后再签发提单:甲方在备用金不足时应及时汇付至乙方帐户,

否则,乙方有权扣提单。

4.海洋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以美圆结算的费用,甲方必须以美圆来承付,若不能以美圆支付,

则以乙方规定的美圆与人民币的汇率支付。(按照当前汇率折算)

5. 凡甲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的,发生的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甲方仍负有支付的义务。

6. 甲方对于应付给乙方的费用,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以现金或议定的办法支付,不能做任何扣减或以任何索赔或退佣低付。

7. 若甲方未按此协议签订有关条款及时付清费用,乙方将以行业惯例善处所尽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该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终止此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条款,实行付款赎单制。

8. 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果承运人临时更改费率或增减附加费或增收其他应急费用,涉及本协议的有关运价承诺也作相应调整,并及时通知甲方。

9. 若甲方自己报关,持票货物的费用一律付款买单。

第五条:其他事项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传真件或E—MAIL的形式委托乙方办理货物出运的订舱,更改,及有关事项的承诺等事宜,乙方可将传真件复印件和电子邮件归档备查。甲方应视该传真件或复印件等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承运船公司提单与运价条款,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3. 与本协议相关的运价,佣金协议等内容,双方均应向第三方保密。

4. 关于正本提单、退税单,核销单及其它重要单证,如甲方亲自派人来取存在困难,另一方将把以上单证通过快递或邮寄给对方,对方在收到后,应在随附的签收回单上签字回传。

5. 如遇上海海关查验,则乙方将根据实际的查验费用向甲方实报实销。

6. 如遇非乙方原因,并且乙方已经尽到谨慎,高效和专业的义务而导致的污箱,坏箱,由此产生的费用将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疏港费用原则上是谁造成的由谁来承担。

7. 若甲方未按双方在本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时将应付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暂扣甲方的出口退税核销单和海洋提单,直至扣货来催促甲方尽快安排付款给乙方。

8.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解决。

9.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若任何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昭信守。

甲方: 乙方:上海全美物流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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