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合同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般规定

1、乙方愿意将货物委托甲方办理订舱手续,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接收订舱,并按乙方要求的时间负责安排向有关航空公司订舱,并进行安检、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2、除非另行书面约定,货物不包括危险货物、贵重物品、尸体、骨灰等。其中,危险货物系指可能会变成有危险性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性的或有破坏性的货物;贵重物品系指金银、硬币、钞票、可流通的票据、宝石、古董、字画、工艺品及类似财物。

3、除非另行书面约定,否则甲方无义务为出运货物安排保险。

4、如果运输单证(提单和/或空运单)是以甲方的名义签发,并且,该单证明确载明甲方为承运人,当该单证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条款)和本协议的规定不符时,则该次运输适用以该单证的规定为准。

5、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或任何用电子方式所作的记录。

业务操作要求

1、乙方在出运前应递交(或传真)给甲方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正确、清晰,必须载明托运货物的品名、件数、唛头、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货日期、运价以及其它特别要求,并加盖乙方“订舱章”或“公司业务章”。对于乙方要求加载的货物,甲方应该积极配合办理加载。乙方须在合理期限内将委托书原件交付给甲方。

2、托运单证的变更、退关,乙方必须在出港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引起运单与场站收据不符、无法报关、提单不能按期签发、退税单无法办理等一系列问题,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只负责办理托运单证的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与甲方签有运价协议,应在托运单上明确注明该运价协议编号及运价,否则甲方将不承担运费误差责任。

4、乙方应不迟于截关日前小时持甲方提供的进仓编号将货物送仓(场站),办理交接手

续,签收收货记录单,否则,由此引起的航班延误等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Page 1 of 3

5、如需甲方提供门到门服务,乙方应在航班开始前一天将详细的装箱地址,联系人以及电

话等联系方式提供给甲方。

如为乙方自行安排做箱,乙方须于装箱后将装箱单留底传真至甲方处,否则由此可能造成制舱单与报关资料不符,甲方只负责办理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委托甲方报关,应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报关单证,保证报关单内容必须与出运货物一致,否则因此遭到海关处罚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7、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将核销单等,于货到后

运费结算

1、 空运费按照甲方公布运价执行。(公布运价如有调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2、 甲方已与乙方签定协议运价的,乙方必须在托单上注明运价,否则甲方按IATA的公布运价结算。

3、 如需要和甲方单票确认的,乙方必须在航班起飞后的1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进舱的公斤数、体积数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申请,超过时间申请的甲方将不予接受运价申请,按甲方按IATA的公布运价结算。

4、人民币收费标准:

1) 制单费: RMB票

2) 报关费: RMB 元 /票

5、收货人在目的港逾期提货或不提货,乙方应连带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6、甲方在货物出运后开具#5@p交由乙方,乙方必须按如下方式以人民币付款。

A. 甲方先签放提单,乙方以日前核对上月费用,每月 10 日前以支票及电汇方式结清上月费用。

B. 甲方签放提单,乙方在到港后

C.银行托收。

7、乙方有义务提供付款明细或其他付款凭证以利甲方及时销账。如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单证(包括核销单退税等),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滞纳金。

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暴乱、戒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不应视为违反合同。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着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 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Page 2 of 3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任意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保密条款

乙方应该保证并且不会发布或向社会公众披露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信息、价格等,除非法律要求披露或取得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方可披露。该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乙方的雇员和代理人。乙方对于其雇员和代理人违反该项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严重时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争议条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提出不再续签,则本协议自动延长 年 。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货运代理协议自动终止。

3、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4、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承担原协议期内已经发生的业务所引致的义务与责任。

5、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Page 3 of 3

 

第二篇:国际货运代理协议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上海瑞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海(或其他)口岸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及物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适用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海及其他口岸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进栈,提单签发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货运代理业务。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甲方按乙方要求,详细明确地填制出口货物明细单在截单日前交乙方,乙方受到委托书后,尽力办理订舱业务并及时通知甲方订舱情况。

2. 甲方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出口运输所必须的一切单证。

3.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备妥,送至乙方指定地点,由乙方安排运输,如货物未备妥或有变动,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 报关单证的制作必须符合海关要求,并做到与委托书相符,以防报关困难。报关单证必须在截关前一天交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优良服务。承办货物进出口的订舱、配载、内陆运输、报关、装箱,港口交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业务。

2.凡由甲方交给乙方安排运输的货物,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关船期,货物出运等信息。

3.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货损、货差、溢余等情况应及时与甲方联系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4.由乙方签发的提单,乙方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甲方必须提供书面保函。

5.如乙方遗失核销单,报关单等单据,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结算

1.提单运费以承运人公布的运价为基础,以乙方给予甲方优惠运价计收。

2.甲方订舱发生的海运费及此相关的其他费用按月结算,付款以返回全套

正确单据为准。

3.海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以美元结算的费用,甲方以美元支付,若不能以美

元支付,则以银行卖出价折合人民币支付。

4.如市场费率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达到原则下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甲乙双方签字日起生效。

3.有效期两年,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长效期,若任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

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本协议一式两份,以招信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