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范本

学府观邸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发包人(全称):内蒙古晟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施工事宜未明晰,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为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合同包干总价等条款补充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学府观邸

工程地点:土默特左旗原把什乡政府院内

    工程内容:地基与基础、全部砌体、抹灰、楼地面、屋面、防水、排水、装饰等工程(建施、结施、水施工程图纸)。

  资金来源:自筹。

二、双方明确工程范围为:

  地基与基础、全部砌体、抹灰、楼地面、屋面、防水、排水、装饰等工程,其中门窗、涂料、镶贴砖由发包人指定颜色、品牌、规格

三、合同工期确定为:

开工日期:20##年5月5日

竣工日期:20##年10月5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包干总价(按施工合同约定)

合同包干总价不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工程部分。

六、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的房屋建筑施工标准、规范以及设计图纸中特别标明的相关标准、规范。

七、双方对一般权利和义务补充明确如下:  

1、发包人工作

    1.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2)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符合施工要求。

(3)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工程进度款的使用情况,具体实施办法:1、承包人在施工进行期间必须将各材料供应商、施工班组的主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2、承包人在申请月进度款时必须把上月对供应商的材料款、施工班组的工资的发放列表作为附件上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当认为承包人申报当月进度款资料不齐,不予支付当月施工进度款。

(4)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1.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另定。

2、承包人工作

  2.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

   (4)向监理公司提供的办公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1间装有电的办公场所。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由承包人按照当地相关部门要求进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施工道路维护: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临时施工道路和用水管道设施进行维护。如果施工现场承包人数量较多,则由发包人联合所有承包人进行协商。但维护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0)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划定的区域布置临建设施。

(11)承包人必须承担工程范围内所有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责任。

(12)承包人必须合理使用本工程施工进度款,做到专款专用。

八、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20##年5 月15日前重新确定并提供。

1.2上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

  2、工期延误

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雨水天不作工期顺延;

2.2当承包人本月的实际施工进度不能达到该月进度计划(即第八条第1项所确定的进度计划,下同)的70%时,发包人将暂不予支付该月施工进度款,并推迟到下月与下月施工进度款一并支付,当承包人持续两个月或两个月以上出现以上情况,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如承包人3日内尚无具体整改调整工程进度的应变措施,发包人当视承包人违约并有权采取一切有效的强硬措施介入承包人的现场施工管理,以确保工程工期顺利推进,并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如承包人拒绝、阻止发包人介入管理或不配合发包人介入管理而使工期延误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3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每月进度工期延误的,从延误的第五天起,每天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圆整),累计计算。

2.4承包人未按进度计划完成第一个月进度计划工程的7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5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延误进度工期累计达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九、质量与验收

  1、质量要求

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对质量通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质量通病降低到最低限度。屋面、卫生间、门窗、外墙面几个容易发生渗漏的部位应重点监控。如部分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拆除重新施工的,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及安全标准时,发包人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待承包人修理、返工或改建达到约定的标准后,发包人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如果因修理、返工或改建而使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承包人要赔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如超期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重新组织施工队伍将剩余工程施工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1中间验收部位: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及工序。

2.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先进行自检,然后向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主管工程师不管是否参加验收,只要发包人主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持怀疑态度要求进行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剥落或开孔,检验合格,由提出方承担全部费用,工期顺延;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安全文明施工

1、承包人必须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责任。

2、承包人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设立专职安全检查员,检查、发现、消除各种隐患,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3、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中的动力设备、输电线路、电源开关、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资,须有专人负责,并有严格的防护措施。

4、监理人员、发包人有关人员违规指挥,承包人有权拒绝。

  5、建设安装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各种费用。

6、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工作。

7、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水灾事故或其他事故,承包人应全力以赴进行抢救,同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监理和发包人现场主管人员。

8、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和违法乱纪现象,若有发生,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

十一、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确定。

1.2承包人收取工程款时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建筑工程发票,所有税金由承包人承担。

1.3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已充分考虑除本补充协议签定后新增的设计变更项目以外的所有风险因素,合同总价不因除本补充协议签定后新增的设计变更项目以外任何原因而调整。

1.4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采用。

1.5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不采用。

  1.6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工程变更

  2、工程量确认

  3.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的5号前提交上一月度已完工程量报告。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约定)

十二、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对于本补充协议附件中指定的材料或工艺,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承包人若要更换指定材料,必须经过发包人允许。

(2)承包人所采购的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材料、配件、构件等,必须提交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出厂证明等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取样送检,经过发包人委托的工地代表和建设监理单位验证合格后才允许进场使用。

(3)对于发包人所指定的材料或工艺,承包人不遵照执行的,将被视为不履行合同实质内容而受到发包人扣罚履约保证的处罚;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0元,且这些不符合合同附件规定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

(4)对于指定材料,发包人仅指定材料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不指定采购点。

(5)特种材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产品资料及样板,经签认后订购使用。如进场材料与提供资料及样板不符,不得使用本工程上,应安排该材料退场,否则,承包人须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与经济损失。

(6)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或者与发包人指定、认定的样品、品牌不符,或属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已经用到工程上去的,应当推倒或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并且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

(7)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有一方持有异议需要进行检验、试验的,应当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持有异议的一方应承担检测费用,不合格的应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用。

(8)施工图设计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如市场无货,需要寻找替代品时,承包人需提供替代材料、设备的名称、产地、性能、规格、价格,并出示样品或组织参观考察,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报设计方批准后方能使用。否则,按承包人违约论处。

(9)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没有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承包人对工地内一切财产负保管责任,若他人运走的,承包人负责追回;若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十三、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以书面通知为准,凡所变更的内容牵涉到工程量增减或造价变化的,按照以下相关规定执行。

2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或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如增减工程项目与建筑面积、提高或降低建筑标准、改变结构类型等)部分的工程款项计算和结算方式按“调整合同价款原则”项下的规定进行结算,原则上工程变更(不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每次单项涉及金额的差额不超过五千元的不予签证和结算,。

3、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按《20##年内蒙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中直接费×88%作为工程变更计价及结算依据。

十四、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通过后,结算完成前提供1套竣工资料给建设单位。

2、结算

2.1办理竣工结算应具备下列条件:1、竣工验收资料市档案馆已验收;2、承包的工程项目没有遗留问题;3、已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各项条款;4、承包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中承诺的各项条款。

2.2竣工结算须具备下列资料:1、结算书一式三份及其电脑光盘;2、设计修改通知单及工程联系单;3、现场签证单;4、其它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有效文件。

2.3竣工结算书按下列要求编制:1、结算书面有:工程名称、结算总价、编制人、审核人、编制单位和编制日期;2、结算书必须有编制说明:说明工程量计算依据、计价依据、材料价格依据、取费依据;3、结算书总价按下列要求单独列项,最后汇总(a、合同造价;b、设计修改部分;c、现场签证部分;结算总价:a+b+c)

2.4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的结算书,发包人一旦受理,承包人以后再补充的任何形式的结算单则视为无效。

2.5办理竣工结算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办结算:(1)结算书不符合办理竣工结算要求;(2)没有《质量保证书》、《工程保修承诺书》。

2.6办理竣工结算双方约定如下:双方指定专人、限定时间、对结算书工程量进行核实,其核对工程量的工作必须是连续进行不得间断,如果一方确实有急事不能保持核对工作的连续性,双方另行约定时间;如果一方有二次未能履行约定的时间持续工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一方承担。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供结算书45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45天内未能审核完毕,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商议结算完成时间,承包人应予配合;如承包人有异议,结算完成时间应为承包人提供结算书后90天。

十五、保修

(一)保修范围:

1、凡是承包人结算价款所涵盖的工程项目,均在保修范围内;

2、保修责任:除设计原因、人为损坏、第三方故意破坏、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之外,凡属施工质量问题,不管哪个部位,均由承包人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因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害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二)工程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及有防水设计的部位铝合门窗的防渗漏为5年;

3、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5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保修5年;

5、其他工程保修10年(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三)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理或返工、改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理或返工、改建某项质量问题,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进行修理、返工、改建,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问题的修理、返工、改建费用由造价工程师核实,承包人应支付该笔费用。

十六、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在进度款申请审核完毕,并且承包人根据审核结果提交了相应的票据后三十天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从第三十一天起停工,工期顺延。

  1.2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承担因此以产生的所有责任和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承担因此以产生的所有责任和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详见本补充协议第九条。

如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擅自转包或分包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因承包人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若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或发包人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在三天内撤离施工现场,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以合同总价的5%赔偿给发包人。

若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无偿返工或改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无偿返工或改建的,或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无偿返工或改建的,发包人有权另选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改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争议

    2.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

(2)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其他

1、工程转包、分包

承包人不得擅自转包工程。若承包人将施工劳务作业等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须经得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按本协议约定指定分包人,该部分工程由发包人与分包人直接结算(其中预应力钢筋按变更设计处理,指定分包后,按本补充协议变更设计有关约定相应扣减合同总价中变更前的工程内容所占造价)。

  2、不可抗力

    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按通用条款执行。

  3、保险

  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自有人员办理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为承包人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办理保险。

4、履约保证金

本协议工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         元),自签订本协议时,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如承包人不按时进场组织施工,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承包人违反协议约定,需支付违约金或罚款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履约保证金不足时,承包人有义务补缴。

  4、合同份数

  4.1双方约定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5、补充条款

 5.1承包人的代表每个月驻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每缺少一天,发包人将按照不履行实质合同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3000元/天;承包人书面确定的项目经理驻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26天,每缺少一天,发包人将按照不履行实质合同内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1000元/天;

5.2承包人必须组织设立本工程项目部。

5.3图纸的修改、变更内容以及指定材料项目内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无具体条例可供参照执行的,由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代  表:                        代  表:

签订日期:2013  年 5 月  日

附件:

指定材料清单

发包人:                                 承包人:

代  表:                        代  表:

                                                   2013 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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