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加工合同

保健食品委托加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住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保健食品委托加工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加工产品名称、加工工序范围和产品规格

委托生产产品名称:

第二条 委托生产的工序范围

乙方严格按甲方提供的生产工艺从原料与辅料进行生产制造、内包、外包的整个过程(混合、插囊、压板/装瓶、包装、装箱、打包)进行组织生产,生产过程中由甲方派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员配合乙方指导和监督整个生产过程直至生产处合格产品,由乙方负责提供产品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

工艺要求:

产品生产各工序要求:按甲方提供的产品生产工艺执行。

第三条 物料验收

甲方提供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在乙方仓库进行核查并对数量进行清点、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供验收入库单,乙方每月底向甲方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余料清单,以便甲方做生产成本核算用。

第四条 成品验收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生产记录及乙方检验结果进行收货验收,验收数量由双方进行确认,合格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运输,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批产品合格产品出库单及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单。鉴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由甲方提供,并负责质量情况,乙方检验报告单只负责乙方生产过程中水分、装量等的控制和成品常规微生物限度的控制,其他项目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加工单价及付款方式

包装:

产品验收合格后,

第六条 双方应遵守

6.1 甲方负责提供加工所需的所有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以及相关的工艺技术资料,乙方提供加工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和能源,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和出产品的时间组织生产。

6.2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代加工产品的生产批准文号的复印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甲方有权在包装盒上打印委托生产厂家乙方的厂名全称、生产许可证号。

6.3 为便于甲乙双方生产的合理安排,甲方进行一批产品加工时,提前5天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出加工计划,乙方须于收到甲方提出计划之日起3日内给予回复并安排生产计

划。

6.4 甲方在乙方回复并安排生产计划后的5天内将本批生产所需物料送到乙方仓库进行备料。

6.5 物料的质量检验和控制:加工所学的原料、辅料由甲方负责取样检验合格放行,生产过程的质量参数控制由乙方派人现场进行监控;生产管理和设备的操作严格按乙方的管理规定进行。

6.6 物料的运输和交接:委托加工所需的物料、加工后的产品运输由甲方负责,盛装容器由甲方负责提供;特殊情况下,如需使用乙方的容器须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归还乙方,物料交接双方现场进行交接,对质量和数量有异议者可拒绝交接。

6.7 技术资料的提供与保密: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加工产品的加工工艺、条件等信息,乙方须对甲方提供的材料予以保密,乙方如私自泄露甲方的工艺、技术等信息,需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

6.8生产记录的填写与保管:生产记录与检验报告由乙方在交产品时一同提供给甲方,乙方应如实填写批生产记录,当批生产结束及时交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审核与保管,如出现生产记录或物料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不合格的情况,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 如果由乙方的原因(如不服从甲方技术人员的指导、工艺设备、工艺用水等所致)造成加工产品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承担甲方受损物料的价值、运输费用的全部损失,物料的价值按甲方提供的购货#5@p(符合市场价)计,甲方有权拒付加工费用;如由于甲方原因(如物料、生产工艺等)造成的加工产品不符合要求,由甲方自行负责,并且甲方须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清加工费用。

7.2 如果出现不可抗拒因素,如突然停电、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的加工过程出现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8.1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任意乙方提出修改合同条款,可以补充合

同的形式商定。

8.2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至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为达成书面合同,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第二篇:出口服装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加工合同

                                 合同号:BL20140676

甲方:中山沙溪百利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中山市新颐服饰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男童长裤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加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加工品牌、数量、款式、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加工详述。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按计划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男童长裤产品。

2、向乙方提供加工品品牌、款式、数量、工艺要求、交货时间等。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

4、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2、甲方确定的品牌、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进行生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超过订单数量和品种。

3、本合同所签订的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MAX)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交货地点

甲方确定委托加工款式、数量、标准后,与乙方签订委托加工通知单,乙方提供的货品经甲方验收进仓后财务核实即付余款,交货地点为甲方库房。

第五条  验收标准  

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3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有异,甲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5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或货物的数量、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赔偿甲方此批货款总价 10%  违约金。且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检验、运输、补货费用、保险、仓储、装卸等直接损失应由乙方负担。

2、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 2个月 ,自 20##年 8月10日至 20## 年10月10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国家政策和政府规定的调整变化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亦自然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交由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山沙溪百利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中山市新颐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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