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协议书》

北京地铁xx号线xx标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中铁五局 北京地铁xx号线xx标项目部 乙方: 工程名称: 北京地铁xx号线土建工程xx合同段 为了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等法律、法规,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一、甲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法规和总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2、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现场所有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和登记;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有火灾危险的,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不接受培训、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以及经审查有其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或清退出现场。

3、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现场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各工种和各区域等各级别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组织;对重点工种人员如电气焊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4、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用火操作前,须对乙方电气焊工作业人员以班组或劳务分包为单位进行用火操作交底,并开具当天用火证。

开具用火证人员必须由片区消防安全负责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代理应有书面委托;开具动火证时应严格把关,根据施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必须要求乙方和有关作业人员配备接挡工具,并在动火证上注明具体要求和措施。有洞内防水施工和火灾、易爆炸危险作业的,应停止各种明火作业。

5、负责对乙方在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水作业及材料存储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检查。做到工程内不设置宿舍和住人,不做仓库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易燃可燃材料;对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负责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内,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置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制定整体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7、定期召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会议,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部署做好防水施工、保温材料使用、机械设备(发电机、空调机等)安装以及装修等各阶段的防火工作;协调和处理本施工现场的有关消防安全问题。

8、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调用乙方的相关人员及物资。

9、积极配合各级消防监督检查机关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参与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法规和总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所属施工区域、生活区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组织及义务消防队组织,明确消 2

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施工人员花名册及特殊工种的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在本施工区域内,尤其是重点部位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保证灵敏有效。

3、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用火操作前,必须到各竖井消防负责人办理动火证,不得由他人代理。在操作中应确保施工周围作业对电气焊割产生的火花、焊渣有接挡和封堵措施,并避免与防水施工安装等易燃危险性作业同时交叉进行;要清除周围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用水,设专人看火监护。禁止非焊工进行电气焊操作。

4、负责对本单位在施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教育;进行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知识、技能教育及演练。对施工现场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的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消防技术特性,经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在消防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5、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甲方指令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和库房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割和围挡。严禁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褥子等电热器具;使用液化石油气应经甲方批准,并办理合格证。乙方使用或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向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和登记,并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后才准许使用和存储。

6、负责所在施工区域及所属生活区宿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应急预案,保证所施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等完好无损、灵敏有效,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并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指令。

7、经常进行自我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章用火、用电和违章操作行为,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消防隐患及问题,应及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通报甲方有关部门共同协商 3

解决,消除消防隐患。

8、积极配合、服从各级消防机关、部门及甲方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于查出的防火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甲方备案。

9、发生火灾事故,立即向甲方报告,并迅速组织扑救,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迟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10、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火灾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和经济损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与经济合同同时签定,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第二篇: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总包方(发包人):        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方(承包人):   河北金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水居巷二期 4-6#楼消防安装工程       。

二、工程地点:          海南省三亚市水居巷           。

    三、建筑面积:             15420.19m2                。

    第二条  工程范围

    分包方承包的工程范围:消火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通风排烟系统、磷酸铵盐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系统、漏电报警系统。

    第三条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采用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分包方的预算书是组成合同的一部分,合同价款经双方确认后,预算范围内所含工程内容一次包死,结算时不予以调整,预算范围以外的洽商变更另行单独结算。

   

    第四条  合同工期

    一、本合同工期为  326  日,自分包方进场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之日止。分包方接到总包方书面进场通知后日内进场施工。

    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一)因总包方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而影响正常工期的;

   (二)因总包方不能按期提供施工图,材料、设备的;所供材料、设备不符合施工需要的;所供材料、设备在验收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的;

   (三)因总包方未具备进场条件,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场地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除等,影响进场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如因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影响正常施工的;

   (五)非因分包方原因造成前道工序没有完成,影响本工程进度的;

   (六)隐蔽工程分包方通知总包方验收,总包方没有按时验收的;

   (七)总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第五条  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仅在下列第(二)项情况出现的,调整工程价款。

   (一)工程价款为:(大写) 捌佰捌拾万元 (小写) 880万元

   (二)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调整本工程的工程价款:

    (1)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2)非分包方原因造成的现场施工与图纸不符,需增加工程量;

   (三)工程结算价格调整计算方法:上述引起的任何洽商增减,在洽商签订时双方确定金额最终工程结算为固定合同价+洽商金额,不再另行结算。

   (四)工程结算价格需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的:分包方施工完毕后20日内,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交本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总包方收到分包方递交的完工结算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给予确认,延期视为认可分包方所报结算金额。

    第六条  工程价款支付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材料进场总包方付工程价款的30%;穿线完毕消防设备进场后付至工程价款的60%;工程完工后付至工程价款的85%;经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后7日内,总包方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待质保期满后支付给分包方。

    第七条  工程质量

    一、总包方应在分包方进场前7日,向分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并向分包方进行技术底。

    二、分包方按照工程图纸、施工说明、组织计划、进度计划等组织施工,上述约定的事项变更的,双方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涉及隐蔽或单项工程的,在工程隐蔽或单项工程竣工前2日,分包方应当通知总包方到场收。验收合格,总包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分包方应整改后重新验收。总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日以书3面形式向分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日。总包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或拒绝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分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总包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四、分包方保证工程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本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  调试与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分包方应书面通知总包方验收,总包方自接到验收通知5日内组织自行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总包方收到分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二、自行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三、甲乙双方积极配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第九条  质量保修

    分包方负责保修期限为   1  年,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或本工程投入使用之次日先到期之日起计算。分包方在接到总包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如非分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分包方保修范围,如需分包方维修,总包方需支付给分包方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  总包方权利和义务

    一、开工前向分包方提供施工区域地下水、气管道、电缆管线布臵图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布臵图,并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应经双方确认并形成书面文件。

    二、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电、加工场地、仓库、垂直运输、临时住房等方便施工的设备、设施,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指派   彭显奇   为本工程总包方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并负责确认工程量,并办理有关验收、变更。所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

    四、总包方负责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分包方权利和义务

    一、分包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二、参加总包方组织的现场交底,配合形成书面交底文件。

    三、指派   刘立昌  为分包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分包方驻工地代表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

    四、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

    五、施工中未经总包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而影响建筑的正常使用。

    六、对总包方进行消防设施操作培训并提供完工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分包方原因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分包方支付总包方本工程价款  1  ‰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

    二、由于总包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总包方应补偿分包方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需分包方后续进场施工的,总包方承担后续进场费用。

    三、如总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延误一日,按工程价款的  1  ‰向分包方支付违约金。

    四、由于分包方原因,本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不合格或消防备案后不合格的,分包方应返工返工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五、工程完工后,总包方应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总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四 份,双方各执 二 份。

    二、合同解除

   (一)不论何种原因,中途退场的,甲乙双方均应在合同终止三日内核对完毕工程量,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由总包方、分包方签字盖章;对有争议的工程量也应当记录在案,并写明争议的原因。如果总包方拒绝在核对工程量的文件上签字的,应当以分包方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二)如果后期建设将导致争议的工程量无法核对,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共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量鉴定(双方对选择第三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各提供一家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抽签确定),鉴定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提出异议,鉴定费用由与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的一方承担。

   (三)甲乙双方承诺本合同中所确认通讯地址全部可以送达,任何一项通知及书面材料送达下面地址的视为送达,尽到通知义务。如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总包方或分包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一0201)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总包方(盖章):               分包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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