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转让合同协议书

_______药店转让合同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丙方(转让方)股东代表: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责任代表: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药店股权、店内所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债权债务除外,以公章交接日期为准)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丙双方自愿同意将自己位于 浙江省杭州市_________首层街铺的 ______药店(原为:___药店 )的股权、各种执照、店内一切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债权债务除外)转让给乙方所有,门店建筑面积为____ 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详见附件一)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或重新与房东签署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是 否 带店面转让)

二、房东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 年 __月 __日止,月租金为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 ),租金为___交付一次。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房东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营业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详见附件二),租赁期满后,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向甲、丙双方总共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大写:____ ),付款方式通过分期转账形式转到甲方指定账号(详见附件三,含企业法人相关证件),第一笔转让费在201__ 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定金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整 ),第二笔转让费总计人民币:____(大写:____整)在门店交接工作双方确认交接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转到甲方指定账号;第三笔转让费总计人民币:____(大写:___整)在门店20xx年医保预留5%的医保回款到账后的5个工作日内,转到甲方指定账号;上述费用含:药店股权、店内所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债权债务除外,以公章交接日期为准)、门店需要的所有: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药品、货柜、系统软件、药房加盟权、店内的一切及装修和甲方的押金 、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门店商品涉及到6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效期商品乙方不予计算货款之内,门店没有供货关系的供货企业提供的商品,甲方和丙方负责退还商品,乙方不予计费,甲方和丙方需要向乙方提供门店开业至今所有商品的供货清单、GSP等相关文件和材料,因材料不齐导致门店经营存在风险,加罚甲方和丙方罚金5000.0元每天,(即每日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按照逾期总天数*5000.0来责罚。若甲方和丙方逾期未解决门店风险,除按此追交乙方罚金外,还应如数退还乙方首付款。以上转让费用乙方支付之后,甲方和丙方必须分别为乙方在现场出具相关收款收据。

乙方于20xx年02月___日正式接手______药店(原为:___药店 )的股权、店内所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债权债务除外)。

五、乙方在甲丙方公章交接前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和丙方负责, 甲

方和丙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药店乙方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受第三方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甲方和丙方共同承担,赔偿乙方损失金额,并按日罚收总转让费用的10%(即每日加罚人民币四万元整),乙方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自行承担,与甲方和丙方无任何债权和债务关联。

六、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有关该店执照变更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乙方之变更该店的: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此产生的费用累计一千元以内有甲方和丙方承担,若过户费用高于一千元整由三方平均承担;

2.需要变更该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的法人以及重新签订扣税协议、供货合同、宽带用户协议、社保网络技术服务协议(范恩软件)、杭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更换银行账号、门店迁址引发的关于药监、医保相关部门的变更和申办程序直至运转正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乙丙三方共同向有关单位了解各单位关于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具体情况和时间,相互协助,便于准确判断在办理该店过户程序中过错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三方必须按照各单位办理过户所需资料的要求,相互无条件的即时向对方提供真实有效材料,三方按照单位要求,属单方面办理的就一方前去办好,需三方共同办理的过户手续,则三方共同前去办理,三方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必须按照各单位办理该手续的正常期限内即时办妥,否则逾期方导致逾期办理,将对逾期方按日罚收首付金的10%(即每日人民币5000.0元整每日记罚,大写:伍仟元整),按照逾期总天数*5000.0来责罚。若甲方和丙方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除按此追交乙方罚金外,还应如数退还乙方首付款。

4.乙方领到该店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必须在3个自然日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

七、因乙方不熟悉门店以前经营情况,经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甲方和丙方承诺在乙方接手药店后,派专人协助乙方办理门店所有权过户、人员、地址、医保变更等相关事项,期限一个月,即以签合同日开始,期间双方不产生任何费用,在乙方同意许可下,甲方和丙方可以提前回撤所委派的专人。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无论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按照转让费总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可有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转让方)法人代表: 时间:

丙方(转让方)股东代表: 时间:

乙方(受让方)责任代表: 时间:

 

第二篇:个体药店转让

个体药店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如何定性

[案例]

王某经依法审批,开了一家个体药店,经济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某日,王某向其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并提供了一份将药店转让给刘某的协议,其中《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转让费为20000元。对于王某这一行为如何定性?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三种意见。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将药店转让给刘某,并在协议上注明《药品经营许可 证》的转让费为20000元,其已构成非法出卖《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违反了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刘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药品经营许可证》,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将药店转让给刘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申请变更许可事项,其中就包括企业负责人的变更,王某将企业负责人变更为刘某是属于正常的变更手续,不是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只要王某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就属合法行为。即使王某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只能认定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提供: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金康)

[分析]

对于本案的分析,应该立足于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而且还要看王某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已经实施。本案中,王某只是向药品监管部门递交了变更企业负责人的申请,企业负责人是否在得到批准前已经进行了非法变更?案情中没有表述出来,因此笔者按照常理认为,王某是在等待其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因为王某是在依法“申请”)。

众所周知,药品经营企业是具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经营,而是必须具有专门资质的,那么刘某是否具有经营药品的资质?在案情中也没有表述,而这恰是很关键的问题。如果刘某具有这种资质,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他们的行为属于合法的经营权变更,无可非议,因为这是法律所许可的。如果刘某不具有这样的资质,那么认定其变更行为是违法的就没有问题了。

其次,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协议是否属于“附条件生效合同”,在案件中也没有表述,即如果他们约定“本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那么,依据该协议对他们进行处罚就没有道理,因为该协议生效的条件并未成就,协议还没有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事实并没有形成,又怎么能对他们进行处罚?

再次,对于“收取《药品经营许可证》转让费”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所导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只能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能有偿转让,更不得以此赢利。如果王某为了替刘某办理某些手续而产

生了费用,要求刘某给予补偿是完全应该的;但如果其向刘某索取《药品经营许可证》转让费,这就明显违法了,因为法律禁止出卖《药品经营许可证》。显然,这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有转让(实际是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向”,但没有实施,则只是教育的问题,处罚他们没有必要,因为违法行为还没有发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该协议的合法性和转让费的既遂性。协议中当事人关于转让费的约定肯定是违法的、无效的,若其已经实施了,就应该给予处罚(应认定王某出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刘某购买《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成立);若其还没有实施,就不能处罚。协议的合法与否,决定于其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合法资质)。若主体合法,药品监管部门应该批准变更;若主体不合法,则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接着应该调查签订协议的双方是否在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前就已经实施了该协议,如果实施了,则是明显违法,应该给予处罚;否则就没有理由处罚。因为法律只能处罚已经发生的行为,不能处罚“意向”和“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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