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施工安装合同

第五条付款方式

一、工程所需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五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材料款50%。

二、工程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于20xx年10月22日前共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96%。

三、另外3%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内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给乙方。其余1%在三年保修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四、如甲方逾期不能支付工程款,按同期银行、信用社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小区路灯施工工程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小区内一期管线敷设、灯具底座、灯具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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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上述工程内容中设备材料供应、管线安装、附件安装和管井砌筑、灯光

及高层上泛光照明调试。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5月18日

竣工日期:20xx年6月18日

管线敷设工期总日历天数 20 天、灯具安装日历天数 3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全部优良(如因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所造成的返工损失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合同价款

1、金额(大写):管线敷设、安装及调试费用:

¥: 元

2、灯具价格:另行商定,甲方保留可增加权力,暂定 左右(此项费用另行

签署补充协议。

六、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立即进行现场按图纸及甲方意见实际测绘,并敷设各种路灯管线,待管线、灯杠(柱)基础完成 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RMB 元,灯具进工地并安装完毕后,再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RMB 元,通电调试完毕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RMB 元,剩余工程设备款,一年后结清。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

2、合同条件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国家和 市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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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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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条 件

★词语定义:

1.发 包 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 包 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4.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6.工 程 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

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

8.工 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9.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

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的项。

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

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费 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工 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4.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5.图 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

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

其他场所。

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9.索 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

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小时或天:本合同是规定按小时计算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

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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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文件

第一条、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1 工程承包协议

1.2 协议条款

1.3 合同条件

1.4 图纸

1.5 预算书

1.6 施工组织设计

2.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

能一致的,按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条、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

1. 乙方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国家标准、规范;当文件中要求的标准、规范出现不

一致时,需即通知甲方,必须采用较高要求的标准及规范,任何因此引致的工程延误及额外支出,乙方需负全责。

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和在特别工程规范及图纸中都没有清楚指定的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

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合同范围

甲方提供的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图纸

以甲方确认的图纸为准,同时乙方应研究其他有关文件,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指标,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第二部分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甲方及其授权者可对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即予执行。

1.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三天内给予书面确认。

2. 甲方、其代表和甲方指派的人员在合理时间有权随时进入工地,或介入乙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准备工

作。

3. 甲方、其代表和甲方指派的人员有权对工地随时进行检查,在以下几方面若发现有不符合甲方要求、合

同约定及政府有关部门之规定者,甲方代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施工人员;(2)场地布置;(3)安全措施;(4)工程进度;(5)工程质量。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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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第七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 将施工用电从施工场地外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

2.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

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5. 按时提供设计图纸和变更。

6. 按进度计划提供合理的施工场地。

甲方不履行上述各种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应对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八条、乙方工作

1. 根据甲方提供之图纸,乙方负责实施施工。

2. 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办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和交付使用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必须提供所用灯具、灯杆之样品经甲方确认后施工。

4. 视察工地现场,并使自己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施工用的空间和工作区,乙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不了解现

场情况为借口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5. 乙方需要自费进行任何必要的测量,并在发现任何与图纸不符问题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申请解决。

6.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在各方面都能满足甲方要求并执行及完成合同图纸所绘画和规范及合同条款所

说明的本工程的内容。

7.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作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8. 遵守地方政策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

担其责任造成的罚款;

9. 乙方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已竣工未交付甲方的项目,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装在

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构、物料或任何其他物件。相应乙方负责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0. 所有由乙方供应之材料到工地,必须由甲方代表抽样校对是否为已批准之材料,以鉴定该批材料是否

合乎标准,因该等材料不合乎标准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1. 负责为所有工人及工程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及向有关政策部门申办暂住证及其他必须之证件。

12. 乙方若出现协议书、合同图纸和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

甲方,说明差异之处,而甲方须给予指令。

13. 乙方须时刻都有一称职的工地总管长驻工地。甲方给予他的任何指令将视为有效地给了乙方。工地总

管的人选须由甲方批准。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费用,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14.乙方将甲方小区路灯线路并入小区楼形照明系统,小区路灯、楼形灯在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电费均由乙

方承担。

第三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 乙方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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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必须按经甲方审核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自行提出修改及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待甲方代表批审后执行。 第十条、缓期施工

甲方可对任何按本合同应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令。

第十一条、工期延展

若本工程的进度明显地延迟了,乙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延迟的原因,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评审及确认,本工程的完成可能或已经因此而延迟至超过协议所列的完工日或超过以前曾按本节延展了的完工日,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甲方按合同条款发出指令(除非因乙方或其分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发出);

4. 乙方未能在应当的时间从甲方处得到必需的指令、图纸、细节或标高,而乙方曾在适当日期书面向甲方要求该等资料;

5. 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唯乙方提供与甲方以作出可能延展日期的评估,甲方在乙方提供资料及他能够估计超过前述日期的延迟时,须尽快以书面对本工程的完工给予公平和合理的延长。但乙方须经常作出最大努力及措施去预防及减少延迟,并须在甲方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工程一切合理所需的工作。

第四部分 质量与验收

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

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

其他委派人员的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 以上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

关损失。

第十三条、工程、物料和技术质量等级

1. 工程、物料和技术质量应达到合约有要求的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格条件。达不到图纸或

规范约定条件及上述的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的部份,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代表要求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可发出指令,要求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运离工地。

第十四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再通知甲方和监理,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五部分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五条、合同总价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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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总价: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若有变动,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2. 设计变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可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每单项变更引起增

减费用不超过人民币伍仟元,则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 合同图纸或规范的任何字眼上或数量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合同失效,亦不会免除乙方按照合同图

纸、规范执行全部或部份工程应承担的责任。有关错漏须予以更正,当作是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处理。

2. 任何乙方承包范围之签证单须经由监理、甲方代表审核后,盖三方公章方为生效。

第十七条、工程款中期支付

任何因工程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纯粹作为付款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六部分 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八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 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样品或由乙方提供样品经甲方确认后,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

2.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在材

料设备到货二天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根据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3.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

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部份 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工程更改和预留款

甲方有权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任何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1. 合同图纸所绘和规范所说明的本工程在设计、质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加、减或更换,本工程用物料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或送至的工作或物料的运离工地(不合规格的工作或物料除外)。

2. 更改有关部份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 增加工作需要的附加工作;

4. 改变有关工作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二十条、确定变更价款

1. 甲方要求的工程更改的费用计算方法须按照下列各段执行:(每单项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不超过伍仟元

的,不再计取)

1.1 变更项目与工程量及单价清单内项目性质相同、施工环境相似的工作的安装费的计算以工程量

乘以相同项目的定额单价计算。

1.2 若性质与工程量清单内不同或施工环境不相似的安装费以相同的项目的定额单价为计算基础换

算,否则以由甲乙双方根据工料分析商定的价格计算。

1.3 变更所使用的材料价格,以安阳市定额站公布的中准价为计算依据,跨月的则按相应月份的加 8

权平均值进行计算,减去的工作从预算书中扣除相应的安装费及材料费。

1.4 甲方要求变更时,乙方须在甲方发出书面要求后十四天内呈交草拟的工程更改预算报甲方批复,

批复后生效。乙方须把所指的更改或工作的费用之详细计算资料呈交甲方审核和确定。该计算资料须包括单价的详细分析。

2. 按本条款1节计算到的工程更改费用,中期付款额和合同总价须予以相应的调整。

3. 通知甲方有索赔意向,并在一个月内呈交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超过这一期限的时间则被视为不合理的

过程,乙方便被视为放弃其索赔的权利。

第八部份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合约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3. 因特殊原因,部份单位工程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二条、竣工结算

1. 本工程的决算须在协议条款所列的决算期内完成,在决算期完结前或按第三十五条款发出最后证书之前,乙方应获给予工程更改结算表一份,结算付款方式见合同书第六条。

2. 在实际完工前或完工后合理时间内,乙方须将决算所需的所有资料呈交甲方。在甲方要求时,乙方须提交物料或分包费用的#5@p、收据等正本及副本各一份,正本在核对副本后可获发还。

第二十三条、保修

1. 由竣工证书所注明的竣工日期后开始计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

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验收完成起计算保修期。

2.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三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

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3. 若甲方认为按本条款提出要求保修的项目已获保修,便须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资证明,证书注明的

日期便视为保修责任完成日。

第九部分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二十四条、争议

1.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1 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1.2 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1.3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2.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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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4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2.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五条、过期完工赔偿及质量未达标赔偿

若乙方未能在合同协议条款的完工前或按第十一条款延长了的工期之内完成本工程,而甲方证明他认为本工程本应已完成,则乙方须按合同协议的过期赔偿率和本工程未能完成的期间,计算赔偿给甲方,而甲方可从应付或将会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赔偿。过期赔偿率按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扣合同总价的2‰;达不到优良质量标准扣合同总价的5%。

第二十六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

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人员出入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2. 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2. 在协议条款所列保修期后,或按第二十三条款保修完工后,或收到按第二十二条款要求的资料后(以较

后时间为准)三个月内,甲方须尽快发出最后证明:

2.1 本合同已付的款项,和

2.2 按本合同条款调整后的合同总价。

上述两数目如有差额,须在证书内相应地列明是甲方欠乙方的,还是乙方欠甲方的。除非按本合同有其他的扣除,乙方可在提交最后证书给甲方后十四天内收款,或按情况而定,乙方须在十四天内把欠款支付与甲方。

3. 除非双方在最后证书发出前或乙方在证书发出后十四天内要求仲裁,最后证书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按

合同协议书进行仲裁或其他),将视为总结性的证据,证明本工程是按本合同正确地执行和完成,及证明本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合同总价的规定已获考虑,除非证书所列的金额因下列事件而有错误:

3.1 与本工程或其部分有关的或与该证书所处理的任何事宜有关的舞弊、欺诈蓄意隐瞒。

3.2 本工程进行时或证书发出前,未能发现损坏(包括遗漏)。

3.3 计算中错误地包括删除了任何工作、物料或数字,或算术错误。

4. 除上所述,任何甲方所发出的证书,皆不能视为总结性的证据证明与该证书有关的工作及物料是符合本

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甲方终止雇用

1. 若乙方犯有如下的违约事项:

1.1 本工程完成前无理停工:或

1.2 未能有规律和连续地施工;或

1.3 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甲方要求移走不合规格工作或物料之书面指令,而使本工程受到实质之

影响;或

1.4 重复地拒绝执行甲方代表发出的批示或工程变更。

2. 若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 10

或委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流动质权债券的抵押物业已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接管,则乙方按本合同的雇用将自动停止,但若甲乙双方,其破产托管人、清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则乙方的雇用可以恢复及继续。

3. 若乙方的任用如前述终止了,在未有恢复和继续时,甲乙双方的个别权利和义务如下:

3.1 甲方可雇用及支付其他人士去执行和完成本工程,该等人士可出入工地,并可使用送至和放布工

地上或邻近或乙方提供的中转场地供本工程用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亦可以购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

3.2 除非终止雇用的原因是乙方破产或收表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

若甲方在终止雇用后十四天内作出要求,乙方须将任何为本工程供应物料及/或施工的合同之利益免费转让给甲方,但有关供货人或分包人有权对甲方的任何再转让提出合理的反对。在任何情况下,为本工程而送到的物料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只要乙方未予支付,甲方便可以支付给供货人或分包人。

3.3 乙方在甲方要求时(但不能在要求之前)须将他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

物料远离工地。若在提出要求后合理时间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以(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远离和出售乙方任何前的物业,并将出售所得减除费用后,由甲方为乙方代管。

3.4 乙方须依下述的方式补偿甲方因终止雇用乙方所招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破坏。在本节1段所

述的工程完成前,甲方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乙方,但在该工程完成及其帐目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后,甲方须证明其本身正当所花的费用金额和因终止雇用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和/或破坏的金额,若该等金额加上终止雇用前支付给乙方的金额超过假若本合同正常完成时应支付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乙方须清还给甲方的债项;如若前述的金额总数是少过前述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甲方须清还给乙方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乙方终止雇用

1. 若甲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

或委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流动质权债券的抵押物业已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按管,则乙方按本合同的雇用将自动停止,但若甲乙双方,其破产托管人、清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则乙方的雇用可以恢复及继续。

2. 雇用终止后,在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益或补偿或第卅八条款所指的责任的同时(不论该责任是发生在乙

方或其分包人远离其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或物料之前或同时),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2.1 在不影响本节(2)段(Ⅳ)项的规定下,乙方须将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或物料运

离工地,并协助其分包人同样的行动,运离时要迅速行动并施行一切预防措施防止第三十条款所指的伤亡或损坏是乙方在终止雇用须向甲方负责的)。乙方须将已完成的工程及已开工但仍未完成之工程及按合同条款应归甲方所有的所有物料移交给甲方。

2.2 在工程及物料移交完成后,甲方须立刻付给乙方下列各款项减去按本合同已付之款项后之余额:

2.2.1 终止雇用日已完成工程的总费用。

2.2.2 终止雇用日已开工但仍未定之工程的费用,该工程当作是甲方要求的工程更改,根据第

二十一(2)条款计算费用。

2.2.3 按本合同第二十一(3)条款确定之直接损失及/或费用(不论在终止雇用前或后确定)。

2.2.4 乙方已经或必须支付的为本工程订购之物料的费用,在甲方付款后,该等物料归甲方所

有。

2.2.5 依本节(1)段进行运离的合理费用。

第十部分 保险

第三十条、人身财产的损伤和甲方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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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方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

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甲方或其应负责的人所引致的。

2. 乙方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

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惟有关损坏必须是乙方、其雇员或代理人或是任何分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遗漏或过失所引致的。 第三十一条、雇员赔偿保险

乙方须对工作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

第十一部分 其他

第三十二条、安全施工

1.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足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

费用。非乙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

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分包及转让

1. 除非甲方特别许可,乙方不能将本工程分包。甲方有绝对权力不批准分包。

2. 本工程全部或部分的分包不能减轻乙方的承担或责任,乙方仍须对分包人及其任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

动、错误或疏忽当作是自己做成地负全责。

3. 乙方未得甲方的同意不能将本合同转让他人。

第三十四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三十五条、其它约定事项

1. 1.1 人力

甲方有权反对及要求乙方及任何分包单位调离不遵守行为或不称职或疏忽或甲方认为其雇用是不恰当的人员。

1.2 施工时间

除政府法规的规定外,本工程没有施工时间或噪音的限制。乙方应自费供应为进行夜间施工和超时工作的一切所需和额外的劳务,包括在合同期间为工作人员完成工程可能所需的一切人工照明等。

1.3 参观者

不得允许未经甲方批准的参观者进入工地。

1.4 所有工程项目的保护和清洁

充分保护所有完成的工程和从工地上搬离所有的机械、剩余的建筑材料、泥土和垃圾,并使甲方 12

完全满意。承包方承担工程施工所引致的环保责任。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遵守有关政府部门和甲方对工程现场的安全规章和要求。

1.5 在工程进行期间清除垃圾

在工程进行期间,尽快而经常地从工地上清除一切垃圾、不用的支撑、板条箱、多余物料等,使不阻滞通道和方便检查所有工程。遵从甲方的任何关于清除垃圾或整理工地的指示。不可在工地上燃烧垃圾。

1.6 完工前的准备

在离完工日期前一段相当时间进行所有完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1.7 完工后的缺陷

根据合同条款修补在保修期出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错失。

2. 2.1 甲方提供一切必需之工程用水源,乙方负责架设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临时供水及储水设施,并支付所有费用。任何供水的延误不能使工期延长。施工用水水费按工程结算总值的0.3%计算包干使用。

2.2 甲方提供电源,乙方负责:一切必需之工程用临时照明及电力,并试验所有装置。提供及安装一切临时电线、附件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一切临时装置,修复受影响的地方,并支付所有费用。任何供电的延误不能使工期延长。施工用电电费按工程结算总值的0.3%计算包干使用。

2.3 机械、工具

乙方提供、架设和维修一切必需的机械装置、设备、工具、器械等使工程能按时顺利进行及受到保护。

机械的架设方法须得甲方同意。

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机械的维修,提供足够数量的各类备用机械以保证工程不会因为机械故障而中断。

2.4 提供、架设和维修一切必需的加工车间、食堂、办公室和物料储存仓库在不再需要时拆除并修复受影响地方。只要负载不超过设计的负载量,并且不会妨碍工程的进展亦不会妨碍进入工程已完成的部分,物料也可以贮存于工程已完成的部分。所有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物料必需整齐存放。易燃物品贮藏库必须分别建在许可的地区。

2.5

除名板上所示者及甲方书面允许外,在工地不得有广告。甲方可指示乙方拆除广告,不论是否为乙方所设。有关本工程之新闻公报应先向甲方提交及批准。

3. 3.1 接收工地

在接收工地时,乙方会获得不少于五天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注明接收日期。乙方不能因工地上有任何问题而拒绝接收;若工地上的实际情况足以造成延误,工期延长须由甲方审批。乙方在接收工地后须立刻展开工作。甲方可能作出安排使部分工地暂定接收日期前交给乙方作初期准备工作或微量施工,但这段时间将不包括在合同工期内。而乙方须在接收此部分工地后负责合约上乙方需负之责任,如安排保险等。

3.2

乙方须按其位于投标表格填写所需要工期的或双方接纳了的工期之内或按合同文件而延长了的工期之内完成本工程。工期乃由接收工地之日开始计算,包括无法作业日,星期日及假期,即以日历天计算。发包方验收工程时,按施工图进行验收,数量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结算,有设计修改时,只作增减调整。

3.3

乙方做工程每一个工序前,必须做一个样版予甲方批准,以确定此工序之物料及施工质量和水 13

平符合合约之要求。每个样版的尺寸须视符甲方的要求而定。试验性样版完成后,如甲方对物料及施工质量和水平不予接受,乙方应随即修改,至甲方满意为止。当甲方满意后,乙方才可以进行类似之工序,且应以甲方接受之质量和水平作准则施工。若以后同一工序有与甲方所接受之试验性样版有不符者,乙方须立即进行修改,直至相符为止,而乙方须负责因产生之工期延误及费用。乙方之工程单价及工期将视作已包括因上述甲方之所产生的额外价款及工期。任何因忽视上述之甲方要求而引致的补偿或工期延长将不获批准。

4. 4.1 取各种的预防措施来保护邻近财产不受损坏,并承担修复因疏忽造成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4.2 对于已经完成的主体结构及主体结构施工时的预埋预留、铝窗等,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

下进行改动或损坏,如有上述情况发生乙方需要按价赔偿。

4.3 乙方的施工不应给主体结构带来损坏;施工时使用的任何能对主体结构够产生重大震动、冲击

的机具在使用前必须报甲方批准。

5. 5.1 工程量计算除投标须知减掉的项目外其它均按图纸所示尺寸及图纸所列材料表计算。

5.2 为方便工程中期付款和计算设计变更造成的工作量增减,工作量清单要尽量详细。

5.3 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清单的形式由承包方自行设计,并保证清晰明了。

5.4 货币计价单位为人民币。

发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14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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