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_________村村规民约(范本)

(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

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婚丧礼俗规范整治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邻里关系

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第十五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

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

第十六条 共同遵守市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严禁违规擅自燃放。

第十七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十八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

第五章 平安建设

第十九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二十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二十一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

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六章 民主参与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二十六条 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当选无效: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本人应当主动辞职:

1、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4、有辞职承诺情形的;

5、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个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村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村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乡规民约

附3

乡规民约

为加快我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步伐,增加广大农牧民群众收入,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我乡地广人稀,区域位置边缘偏僻,基础设施条件落后,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乡规民约》。

第一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一切方针、政策。

第二条 遵守一切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分裂活动,尤其是要坚决抵制达赖集团的一切分裂活动。

第三条 为保障乡机关的工作顺利开展,严禁扰乱乡机关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如有违反者处以50—100元的罚款。后果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四条 不服从乡党委、政府的安排甚至出现辱骂或反抗乡党委、政府者处500—1000元罚款。

1

第五条 为进一步增强乡党委、政府与各村委的联系,乡半脱产干部和村干部外出10天以上者,必须向乡党委政府请假,并要形成书面请假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如不请假和擅自外出者处以每人每天5元的罚款。

第六条 村民必须无条件的服从村级组织领导,对于村级组织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讨价还价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5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在农业、畜牧业生产过程中,如有各类自然灾害的发生,在24小时内上报乡党委政府。

第九条 合法利用每一寸土地,不得私自转卖、丢荒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占用耕地建房,如有违反者将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的罚款,并限期恢复。

第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牲畜的管理,乡兽防员要与各村级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任务,力求进一步加强预防注射、疫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一旦有疫病的发生,在24小时内上报乡党委政府,如知情不报,所有损失及责任由乡兽防员和村级负责人负责。同时,各村委会要按乡党委政府通知要求,按时如数上交预防注射费。

第十一条 由于畜主没有根据要求对牲畜进行预防注射的,一旦有疫情发生且传染源又是因该户的牲畜,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该畜主负责赔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当数额的罚款。

2

第十二条 畜主要加强对自己的牲畜管理,因管理不善而发生践踏庄稼及退耕还草事件的,除按每头(只 、匹)牲畜10元的罚款外,还要责令畜主赔偿所有损失。

第十三条 全乡农牧民的建房用材、自用材,必须向村委会申请指标采伐,由乡林业员向乡政府汇报,统一到县林业局办理采伐手续,不允许出现无证采伐,或超伐的现象,更不允许出现乱砍滥伐、偷盗木材,甚至在国有林内采伐的情况,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惩,处以5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上交县林业派出所,依法惩办。

第十四条 在护林防火期间,各村的森林扑火突击队要随时做好打火准备,服从乡、村的组织和安排,遇有火情,必须要全力扑救,将损失控制在最小。对于不听从安排,工作不认真的,视其情况,给予50—500元的处罚。

第十五条 在森林放火警戒期,必须坚持巡山检查工作,各村的村林业员必须服从乡林业员的统一安排,认真负责警戒范围,加强巡山检查,及时上报各类情况,对于工作敷衍了事,发生火情的村,将视其情况,给予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同时对负责该村的乡林业员处以50—2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严禁乱捕乱猎,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办,对举报有功者将给予罚金的50%。

3

第十七条 要进一步加大退耕还林工作的宣传讲解力度,尽量做到退耕还林工作深入人心,各退耕户要确保退耕“退得下、稳得住、还得好”。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全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对出现扰乱社会治安的事件,必须逐级呈报处理,对于酗酒滋事的处以50—1000元的罚款,打架斗殴者处以300—5000元的罚金,挑拨造谣者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移交司法部门立案处理。

第二十条 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

(一)加强机动车辆和农用车的管理工作,严禁无证驾驶,超速、超载、人货混装。

(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三)严禁农户和村民私藏民用爆炸物品。

(四)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地段的监控工作,一旦有灾害发生的迹象或已发生灾害,必须按抗险救灾方案及时做出处理,将人员和物质及时予以安全转移,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乡、党委、政府。

(五)按规定做好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历史习惯,不得跨界放牧,特别是在虫草季节,要遵守习惯性采挖原则,不得越界采挖虫草。要坚持互惠之 4

利,大局为重的原则,处理好资源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全乡范围内如出现刑事案件,每位村民都有举报犯罪嫌疑人和保护犯罪现场的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乡党委政府缉拿犯罪嫌疑人归案,其家属有劝其投案自首的义务,如有隐瞒窝藏、知情不报者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犯罪嫌疑人逃跑、躲避的将实行户主负责制,追究户主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积极配合县、乡及县级各部门在我乡开展的各项工程建设任务,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禁偷盗破坏施工设备,否则将对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者处以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对偷盗破坏设备的处以原价赔偿以外,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已建好的公用设施每位村民都有义务要加强保护。

第二十四条 切实做好村务、政务公开工作,按时公开,充分发挥出“明白墙”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乡党委、政府召开村两委会议时,偏远的必须前一天到达乡政府,确保会议的按时召开,(开会时间均定为早上9点钟),对无故不参会者处以每天50元的罚款,三次以上无故不到会的年底作全乡通报外,并处以500元的罚款。有事或特殊情况的应向乡党委政府请假。

第二十六条 各村委会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信教群众和寺庙的量化和细化管理,对信教群众宣传和讲解国家民 5

族宗教政策,做好未满18周岁僧侣和尼姑的清退。否则将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违反本条的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本乡有范围内举行大型宗教集会的,要事先向乡党委政府汇报,经批准报上级部门审批后方能举行,绝不允许出现跨地区性质的大型宗教活动,如有此种情况发生,乡党委政府将根据县委、县政府所下达的文件精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手软。

第二十八条 全乡干部群众都应关心爱护“三老”干部,故意打击报复“三老”干部者,经核查属实,情节轻微的,乡政府进行思想教育外,并处以100元--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上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公益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特别是通讯设施的保护工作,破坏者,视其情节的轻重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赔偿所破坏的基础设施,对于偷盗者,责令其退还所盗物品外,价值在100元以上的处以100元罚款,价值在100元以上的处以同等价值的罚款,并赔偿因此而造成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凡满7-15周岁的适龄儿童必须入学接受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如家长不支持并找借口不让该学龄儿童入学的,从该儿童不在校的那天起,每天处以5元的罚款,直到该儿童入学为止。对经教育 6

后仍然我行我素的家长,乡党委政府的将按《义务教育法》执行,处以每学期3000元的罚款计算。中途辍学的处以1500元罚款,不到校接受教育者处以3000元罚款。

行课期间,学生家长或其他的群众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违者按《教师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并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有到乡政府办理有关的结婚手续,如不办理手续而同居者,一经发现将以非法同居论处。

第三十二条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讲解,违反者按《州计划生育办法》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全乡民兵应服从乡人武部的指挥,服从组织命令,积极参与社会治安工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如有险情、灾情的发生,应积极投入到抢险救灾中去,一旦有突发事件的发生,必须按时到位,如有借故推迟或根本不参加者,处以每天每人10-5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乡村公路、驿道的畅通或新建或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顺利开展,具备劳动能力的村民必须听从村、乡的安排,投工投劳等社会公益事业,具体时间由村委会或乡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如不听从安排的,除每天处以20-50元的罚款外,还要继续完成投工投劳任务。

第三十五条 乡政府因公用马,马主应将马匹按通知时 7

间准时带到指定地点,不服从安排或故意迟到的,除处以马主每匹15-50元的罚金外,还将惩罚马主参加乡或村的义务劳动5天。

第三十六条 春节期间各村村民要听从各村委会的统一安排,违者将处以每天1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和群众要和乡党委政府签定教育、农业、牧业、社会治安、计生、宗教、护林防火、野生动物保护、退耕还林、整体联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书,并严格履行责任书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违者按责任书中规定的处罚条款和《乡规民约》、《村规民约》严格处理。

本乡规民约经全乡人民代表及全乡干部讨论通过。在乡党委、政府和全乡村民的监督下,由各村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落实。

第三十八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乡规民约》的任何一条都要负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责任。

(二)在《乡规民约》中的明确规定和责任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罚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触犯了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乡规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