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天津中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瑞祥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代理合作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作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根据双方要求,代办下列业务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1、订舱、托运、仓储、包装、报关报检;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与拼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编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4、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5、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委托后,按委托要求定舱,并及时将提单号、船名、航次、入货时间、地点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入货。否则造成甩货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2、所订船期发生变动,乙方应在接到变更船期通知后立即通知甲方,甲方与顾客沟通后重新做出选择。否则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3、订舱确认后,乙方应保证有适宜、充足的箱型、箱源、舱位。如因乙方操作失误,造成不能按期将货发出(船公司无端甩货除外),乙方承担全
部责任。
4、甲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中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等项。如因填写不实,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入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的货物,如在乙方安排下的公路运输及场站接货时发生的货物损失由乙方承担,由船公司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应配合甲方向船公司协商解决,甲方有协助处理的义务。
7、乙方应在货物装船后12小时内向甲方传真清晰、完整的提单,以便甲方和顾客审核确认。确认后的提单应与正本提单保持一致,并于开船后24小时内交寄甲方。
8、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报关,乙方应保证在报关日后20日内将正常核销单据并附寄件清单送至甲方。(有特殊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做出解释,以便甲方向客户说明情况)
9、有关提单等条款按船公司要求执行。
三、代理费用:
1、 海运费用以走货时双方商定为准。但乙方应给予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2、 结算方式:双方约定每月一结。每月走的货发帐单确认无误后, 付给与乙方指定帐户。
3、 如甲方未能按双方确定的结算方式向乙方结算,乙方可留置甲方单证,直到甲方全面适当的履行完其支付代理费用的义务。因留置单证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 根据双方确认的每笔业务运杂费价格和结算方式,甲方向乙方结
算,如乙方擅自改变结算方式留置甲方任何单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 协议有效期自2015 年5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4月 30日止。
五、 解除协议条件:
任何一方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待对方达成书面协议方可解除。
六、 协议履行期间如需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协
议。
七、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作出补充协议。
九、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由甲乙双方盖章及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编号:CCST-0611 甲方:
乙方:天津华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运输、仓储、代付海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表明甲方订舱单位及收发货人的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期、货物中英文品名、运费、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因甲方在托运单上的漏填、错添而导致的损失或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根据报关需要及时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并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费、内陆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办费用。上述款项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如遇有关费用调整,须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重新商定后确认;
6.如甲方与船公司有协议价,甲方在委托乙方向船公司订舱时,需在书面订舱单上注明运价及合同号。
7.乙方在开航当日,根据协议收费标准,向甲方开具单船人民币费用#5@p和海运费#5@p。
8.付款条款
经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 种方式结算费用:
A. 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可交付提单;
B. 乙方可先交付提单,甲方每月以月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费用,即每月15日将上月应付款项汇付并到乙方帐户;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条款A方式结算;
C. 乙方可先交付提单,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费用,即在开航后 日内将确认的应付款项汇付乙方帐户;
如甲方不能按照协议规定结清费用,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强制催收甲方所欠费用:
a. 延缓交付提单;
b. 延缓返退核销单、退税单;
c. 目的港延缓放货;
d. 停止接受订舱。
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9. 托运货物为特种货物或者危险货物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作详细说明, 未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 若船期更改,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单日
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的具体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11.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
物截关前壹天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12.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
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13.甲、乙双方应分别对各自的过失引起的损失负责。由于第三方责任引
起的货损、货差等 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共同作好善后处理工作,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提交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本合
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
前,双方如无异议,则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修改及补充的
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天津华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字: 签字:
年月月
注: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附件一
出口集装箱人民币费用结算标准:
1.订舱包干费:/20’/40’
2.内装箱包干费:/20’/40’
3.门到门装箱运费另行确认;
4.报关费:/票
5.报验费:元/票
6.THC费:/20’,/40’,元/45HQ
7.其他因特殊查验、电放或因甲方要求改单等产生的费用,乙方向甲方按
实收取。
此附件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 乙方签字:
天津华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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