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书
(全日制用工适用)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签 约 须 知
一、 本合同书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
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种期限形式: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三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甲方应告知职业危害、防护办法等。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产品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不定时工时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依法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抵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抵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抵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甲方或乙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全日制用工)
用 人 单 位: 劳动者姓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即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变更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填写劳动合同第四条中劳动者岗位时,属于劳务派遣工的,一律明确填写岗位属性,即临时性岗位、辅助性岗位或替代性岗位。同时对劳务派遣工应当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应由劳动者持有的一份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二○一三年七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第二条 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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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 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工的岗位属性为: ),工作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第五条 劳动者在该岗位的职责要求是:
第六条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应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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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时的,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元或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 》执行。
(二)计时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日),绩效工资(奖金)根据劳动者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三)计件工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3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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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患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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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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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公章) 劳动者:(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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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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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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