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公司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范考勤制度,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管理是公司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付工资、考核奖惩、兑现福利待遇、实施劳动保护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考勤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各部门考勤工作由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考勤人员应如实按日记录本部门职工出、缺勤情况,确保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原始考勤记录。

每月三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考勤表由考勤人员和本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附上各种请假手续上报办公室。

第五条 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调出人员在调出之前由原部门考勤,调出之后由调入部门考勤。公司内部之间借调人员,一律由借人单位负责考勤,并按第四条上报。

第六条 各部门领导要经常检查本部门职工的出勤情况,对不执行考勤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公司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职工假期

第七条 职工假期包括: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医疗期(病假)、事假、工伤停工留薪期、丧假、计划生育假。

第八条

(一) 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元旦一天(元月1日),春节三天(农历除夕、初

一、初二),五一劳动节一天(5月1日),国庆节三天(10月1日、2日、3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一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二)

(三) 国家规定的其它休息日; 上述节假日的调整随着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第九条

(一) 年休假 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工龄按参加工作时间算起;

(二)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职工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2、

3、

4、 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休产假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

(四)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条 医疗期(病假)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 职工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治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二十四个月;

3、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检验报告等办理病假手续;

(三)

(四) 职工累计病休时间计入医疗期,医疗期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连续休医疗期三个月以上,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职工,需出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公司鉴定后,方可恢复工作。年度内再次发病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其前后的医疗期时间合并计算;

(五) 医疗期(病假)工资核算标准以本人日基本工资为基数,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三个月以内,工龄在十年以下的为本人日基本工资60%;满十年至二十年的为本人日基本工资70%;满二十年至三十年的为本人日基本工资80%;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日基本工资90%。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超过三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发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六)当月请病假五天以内者,按天扣除当月奖金的20%;十一天(含十一天)以上者,取消当月交通补贴;

(七)休病假职工,年终奖金、补贴按实际出勤月发放。

第十一条 事 假

(一) 事假须在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按请销假程序办理;

(二)事假扣本人日基本工资的100%,当月请事假五天以内者,按天扣除当月奖金20%;十一天以上者,取消当月交通补贴;

(三)一年内事假连续或累计一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费(简称社保费)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公司缴纳;一年内事假连续或累计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超出一个月的社保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均由个人承担;一年内事假连续或累计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请假期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全部由个人承担。欲请事假的职工须按前述规定交清事假期间的全部社保费用后再予以准假和休假;

(四)一年内请事假连续或累计三个月以内的职工,年终奖金、补贴按实际缺勤月份扣除;一年内请事假连续或累计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职工,扣除年终全部奖金、补贴。

第十二条 工伤停工留薪期

(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冶

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三) 职工因工负伤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后,方可按工伤停工留薪期对待;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旧伤复发需要再接受工伤治疗的,需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停工留薪期对待,否则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四) 职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满后,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机构复查可以恢复工作的,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丧 假

(一)

亡可休丧假;

(二) 丧假为三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假

(一) 婚假

婚假三天;初婚达到晚婚年龄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晚婚假十八天,共计二十一天。

(二)

1、 产假 实行晚育并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国家规定产假三个月外再增加三个月,共计六个月。符合计划生育晚婚晚育者,其配偶男工享有一个月护理假;

2、

3、 政策内生育二胎者,产假三个月; 领取一胎生育证生育多胞胎者,多一胎增加产假十五天;

4、 生育一胎上环者休假三天;

5、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 经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意取环者休假三天;

7、 女工政策内生育二胎后半年内结扎者,休假二十一天;男工结扎者,休假二十一天。

(三) 哺乳假

女工有未满周岁婴儿,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方可享受。每天哺乳时间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三十分钟,可合并使用,为一小时。多胞胎者,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增加三十分钟喂奶时间。

以上涉及的计划生育类假,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公司原有关规定执行;年终奖金、补贴按照实际出勤月发放。

第四章 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第十五条 职工办理请假手续,应由本人填写《职工请假申请表》,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休息,假期休满后要及时销假上岗,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请病假审批

当月累计一天以内由班组长审批;三天以内由班组长提出意见,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女工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先由公司计生办签署意见后再履行请假手续。以上审批手续全部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七条 职工请事假审批

当月累计一天以内由班组长审批;三天以内由班组长提出意见,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以上审批手续全部报办公室审核。

职工一年内请事假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须延长的,由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延长(女工须由计生办签署意见),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停工留薪期审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休息的,需持市劳动部门工伤停工留薪期鉴定结果,报公司办公室审批(女工须计生办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一般职工正常的年休假、丧假,由部门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审核;计划生育假由公司计生办签署意见后再履行请假手续,报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条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有假期,按照隶属权限由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其中计划生育假须由公司计生办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迟到、早退、中缺者,按公司《打卡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处理:

(一)

(二)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不到岗位上班的; 用不正当手段编造、虚构请假理由,骗取、涂改、变造、伪造各种请假、休假证明的;

(三)

(四) 不服从工作调动,未按调令期限报到上岗的; 未正常办理借调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旷工一天扣本人日基本工资的200%,取消当月奖金;一年内累计旷工三次的,取消当年年终各项奖金、补贴。

第二十四条 在连续工作岗位上(运转岗)工作的职工,不允许私自替班连续上岗;私自替班的,替班者和被替班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工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原公司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实行;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的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公司设立考勤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本部考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研究本部考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审定本部考勤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考勤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工作办公室),由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考勤管理日常事务,组织修订本部考勤管理工作制度、办法和考勤管理工作方案,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部署。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考勤工作,加强对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对组织纪律性强,出勤率高,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好的在月度绩效考核予以体现。对少数不遵守劳动纪律,迟到早退出勤不出力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职工应进行批评教育,在 1

月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兑现。

第六条 考勤员应妥善保管考勤表及请假条、调休单、病假条等原始资料,并于次月三日前一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如遇节假日顺延)。对于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单位、部门将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单位或部门1分。

第七条 职工之间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调换补休或代班工作,如发现擅自调换补休和代班工作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八条 凡职工工作调动,必须按照调令要求的时间准时报到并参加工作。

第四章 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职工因病、事、婚、丧、探亲、产假、计划生育假、补休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原则上须提前二天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批准,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条 事假:职工请事假的,一天内由班长批准,二天以内由部门(单位)批准,二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班组长请假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部门、供电所负责人请假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上述请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才有效。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每年不得超过十天,并扣发事假期间工资、奖金和误餐补助。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奖金和误餐补助。

第十一条 婚假:职工结婚享受婚假三天,双方达到晚婚年 2

龄(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的由有关部门出具晚婚证明,增加婚假二十天。婚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享受丧假三天。凡符合上述规定的死亡亲属在外地的,另给往返路程假,路费自理。丧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探亲假。(一)凡工作满一年,符合上级探亲假条件规定,属探亲范围的职工给予探亲假。(二)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因工作需要可两年探亲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四)己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五)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并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六)职工按规定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单位负担。探亲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产假:(一)女职工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预产期前一个月要求休息,其休息天计算在九十天之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剖腹产或双胞胎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至二十 3

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四十天至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按正常产假处理。对非婚人流、引产、分娩者或超计划生育,不给予产假,也不享受生育待遇。

(二)女职工妊娠需要保胎休息的,经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保胎休息按病假处理。(三)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请哺乳假应事先办妥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事假论处,哺乳假休息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哺乳假期间,不影响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四)女职工在婴儿哺乳期间(限一周岁内)的哺乳时间每天二次,每次不得超过 四十分钟(含路程时间)如婴儿满周岁后,经(市)县级医院确诊证明为体弱者可延长一至二个月。(五)对于晚育的职工给与以下奖励: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应在三天内由所在部门(单位)提出工伤事故及伤势情况报告,并附医院诊断证明,经公司安全运检部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县安委会批准后,才能按工伤假处理,否则不予承认。职工因酗酒造成受伤事故者,一律不得按工伤处理。旧伤复发者仍按上述办法办理。在 4

工伤假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病假:(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休息,必须将医院诊断证明交到所在单位(部门)。经同意方可休息(特殊情况例外),否则按事假处理。(二)职工连续病休六个月以上者为长病假,长病假职工要求上班应由医院出具康复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上班。如上班后三个月内旧病复发又病休,则前后病假合并计算长病假,长病假期间停发工资,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为:工作不满一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工作满一年不满三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工作满三年及以上者,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七条 凡是病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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