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政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 )委托字( )第( )号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为充分发挥政府和银行的整体优势,确保甘蔗种植贷款的及时发放,根据XX县政府《》和??的正式公函,XX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委托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及金额大写) 万元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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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第一条所述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该账户。乙方按照“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办理委托贷款。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等内容,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个营业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担保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书》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活期利率计付利 2

息。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 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

后 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 ?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借款人向乙方提出提前还款或展期申请的,经甲方书

面同意后才能办理。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

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

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

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

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

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

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书》中所确定的借款人发

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

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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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展期或提前还

款,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或提前还款数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甲

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

解决;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其制式合同文本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委

托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各类书面文件上的签章须与在乙方

预留的签章卡片上的签章一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提示

受托人已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

解,并应委托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订各方对本合同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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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认识一致。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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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 )委托字( )第( )号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及金额大写) 万元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委托贷款。

第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第一条所述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该账户。乙方按照“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办理委托贷款。甲方委托贷款总 1

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等内容,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个营业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担保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书》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 %作为手续费,其余部分由乙方划入甲方账户(账号 名 ,开户银行 )。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 ‰计付利息,每 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 结息。 2

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 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

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要向乙方提交经借款人

同意的《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 ‰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借款人向乙方提出提前还款或展期申请的,经甲方书

面同意后才能办理。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

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

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

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

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

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

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书》中所确定的借款人发

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

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甲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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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展期或提前还

款,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或提前还款数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甲

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

解决;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

失效。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其制式合同文本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委

托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各类书面文件上的签章须与在乙方

预留的签章卡片上的签章一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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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已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

解,并应委托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订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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