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宅基地及财产分割协议

房屋宅基地及财产分割协议 本着家庭和睦的观念出发,现就父亲;王传福,母亲王利容,儿子,王家兵,女儿王吉花自愿将19xx年修建的老楼房及宅基地作出如下公平,合理分割协议;

一, 家庭成员;王传福,王利容,王家兵,王吉花。 二, 老楼房屋,产权是集体户;宅基地分布西白村

十一组,房屋位置在北新路341号附11号。 三, 老楼房宅基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平均分

成四等份,即每等份

平方米,因父亲意外早逝,父亲那一等份归母亲所有。王家兵,王吉花各持一等份。

四, 因王吉花为父母购买了社保,父母亲的日常赡

养由王家兵负责。

五, 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人王利容,协议人王家

兵,协议人王吉花各持一份,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家庭成员签字;

在场公证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房屋宅基地分割协议

房屋宅基地分割协议

本着家庭和睦的观念出发,现就母亲金三桃自愿将其名下所有房屋及宅基地作出如下公平、合理分割协议:

一、家庭人员:金三桃(母亲)、长女:赵冬梅(已离异)、儿子:赵国民、媳谢丽平、小女:赵喜梅,女婿李志盛。

二、原赵品煌(已过逝)金三桃夫妇名下房屋(房产权已过户归儿子赵国民名下)宅基地分布,房屋一座位于回龙镇建设街(123-124门面)屋后荒塘两个,大河边土一丘。

三、具体分割;建设街房屋一座(123-124门面)归儿子赵国民所有,屋后荒塘由两女赵冬梅、赵喜梅各分一个(前面塘归赵冬梅,后面塘归赵喜梅)大河边土归母亲金三桃所有(因该土原属金三桃的母亲汤春妹所有的)。

四、分割后房屋和宅基地归各人名下所有,互不干涉,各人持有本人名下房屋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五、母亲(金三桃)赡养义务由儿子赵国民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金三桃、赵冬梅、赵国民、赵喜梅各执一份,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家庭人员签字:

在场公证人签字:

20xx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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