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协议(20xx年第一版)

E-WY-006

保安服务协议

委托方 : 受托方 :

20xx年第1版

保安服务协议 保安服务协议

委托人,名称和基本信息见基础条款第一条

受托人,名称和基本信息见基础条款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保安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按照本保安服务协议的基础条款及通用条件,委托人同意委托及受托人同意提供位于基础条款第二条所列之物业保安服务。报酬位于基础条款第五条,付款方式位于基础条款第六条。

2、本保安服务协议的基础条款、通用条件、附件以及其他附加于本保安服务协议的各文件,均为本保安服务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3、双方均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对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均已完全知悉且理解;尤其是对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可能承担的相关责任,双方均已完全明白,经慎重考虑,双方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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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协议 基础条款

第一条 合同双方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二条 委托服务的物业概况

2.1 物业名称:

2.2 物业地点:

2.3 委托服务的区域和面积:

第三条 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保安服务费按每人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的标准支付。

第五条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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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协议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付款币种为人民币。甲方可通过支票、汇款等方式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为:

开户银行:

帐 号:

开户名称:

如果上述接受付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于变化发生之前2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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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协议 标准条款

第一条 保安服务的内容

1.1 甲方聘用乙方对 项目实施 管理。

1.2 由乙方向甲方派驻保安员,对双方确认的区域、地段、目标、出入口等运用

科技手段和设备,实施巡查、警戒、把守、验证、检查、看护、守护、财物守卫等安全保卫服务。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防破坏、防人身侵害和交通安全疏导管理等工作,防止侵害甲方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发生,维护甲方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安全保卫服务必须文明服务,讲究服务方法,符合甲方的安全工作质量体系标准,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1.3 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在甲方的直接领导下实施安全保卫,防止侵害

区域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维护甲方的安全环境和正常秩序,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控制、报告并协助处理。

1.4 乙方保安员的工作职责、程序、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确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做出调整,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实施保安工作,并达到甲方制定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

第二条 聘用保安员数量、服务期限及要求

2.1 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 名。

2.2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三个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3 保安员标准:见附件

2.4 骨干保安员配比在 %以上(“骨干保安员”是指从事 保安工作 个月

以上工作经验的保安员)。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根据任务需要同乙方共同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并可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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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协议 订工作实施细则。

3.2 监督乙方确保对保安员进行业务、技术、政治思想教育和日常行政管理。

3.3 甲方管理部门有权对保安员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有权要

求调换不合格的保安员,为了工作方便,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勤务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分配值勤任务。

3.4 乙方现场负责人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负责人。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5 负责监督乙方贯彻执行甲方内部的有关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并协助解决保安

员在值勤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3.6 教育本公司员工积极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依法保障乙方人员在本公司内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7 为保安员提供 工作条件和

生活条件。

3.8 (一)保安员上岗用服装由甲方制作,归甲方所有,乙方应督促保安员妥善

着装并保管。该服装只作为乙方为甲方值勤上岗使用,不得岗下穿着及用于其他场所。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返还服装,除正常工作磨损外,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按制作价格折旧后进行赔偿,服装折旧期为一年,赔偿款从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二)保安员上岗服装由乙方自行制作,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保安员上岗前【】个工作日,将服装交由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后,乙方保安员方可穿着上岗。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服装未能在服务期开始之日前发放给乙方保安员的,服务期限顺延。

3.9 未经甲方同意,如乙方擅自撤岗,或乙方保安员在服务期限内累计缺岗(保

安员无故不到岗超过一小时为缺岗)达3次或月度累计缺员(人员不足本协议所约定的人员数量为缺员)达7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扣除当月保安服务费的5%作为违约金。双方确认,是否缺岗以甲方岗位检查记录为依据,岗位检查记录包括乙方签字的: 。

3.10 因缺员现象所造成的保安工资数额、福利支出、危险情况等增大的,由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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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协议 方自行负责。

3.11 由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员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完全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派驻甲方现场的保安队长为 ,全面负责现场工作;该队长非经

甲方书面同意在服务期限内不得调换。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扣除上月保安总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

4.2 乙方所派出骨干人员流失率每月不得高于10%,如有骨干人员流失,则乙方

须在【】日内补充同等素质人员。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扣除上月保安总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

4.3 乙方保安员在甲方监督管理下,做好协议规定目标的各项工作,乙方负责对

保安员的岗前培训和上岗后思想教育、日常管理、训练及查处违法、违纪问 题等工作。

4.4 乙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保安员的工资、社会保险、意外伤害险、财产

损害险等,本协议约定的保安服务费用包含保安员工资(含加班工资)、保

险、税金等全部费用。

4.5 乙方须提供保安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乙方保安员须经过严格专业培

训、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乙方保安员须经甲方筛选确认,对于甲方确认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标准、工作中不称职的保安员,乙方应在48小时内无条件调换。

4.6 乙方应保证具有营业资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并须定期

向甲方提供年审资质证明材料。

4.7 乙方进场后必须定岗、定编、定人,如有保安员离职后,应及时通知甲方,

并及时补充人员。

4.8 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条例和管理规定及服务标准,服从管理。

4.9 对保安员加强管理,杜绝发生漫骂、威胁或侵占甲方财物及各种违法、违纪

行为。

4.10 因乙方自身管理或保安员的自身原因,造成乙方人员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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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协议 安全事故的,责任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

4.11 乙方的保安人员对甲方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4.12 确保甲方红线以内,户门以外公共设施、设备及财产的安全。因乙方人员

违纪、违法、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除依法追究乙方相关人员责任外,乙方应对小区内公共设备设施丢失和人为损坏依法进行赔偿。(公共设备设施明细表及新旧程度见附件)。

4.13 未经甲方管理人员同意,保安宿舍严禁留宿无关人员、严禁存放易燃、易

爆等危险物品。

4.14 保证在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春节、五一、十一)保安员数量、素质、岗位

设置满员率不低于 %。

4.15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减人员,需提前两周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确定

后增减,相关费用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4.16 对派往甲方的人员负有检查、监督责任,每月夜间查岗不得少于2次,查

岗时间应当在2:00至4:50前之间,查岗记录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交一份给甲方备案。如甲方抽查中发现乙方所派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视为缺勤。

4.17 对于新入职的保安员需在入职的当天将该保安员的照片、有效证件原件、

复印件、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等交于甲方安全事务部门予以备案,配合甲方建立保安员相关档案材料。

4.18 制定周、月、季培训计划及训练方案,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保证

每周每人不得少于2小时的军事训练及2小时的思想教育培训。

4.19 组建义务消防队,并接受甲方的领导。

4.20 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所管辖范围内的管理资料和信息。

4.21 向甲方提供保安员各岗位作业指导书及应急方案,经甲方批准后遵照执行

(如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甲方的方案执行)。

4.22 根据甲方要求准时参加甲方的各种会议。

4.23 现场负责人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后勤、内务管理制度并需经甲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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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协议 准后予以执行。

4.24 保证保安员在岗值勤时应保证仪容、仪表达到甲方要求,行走时做到两人

成列,三人成行,精神饱满。

4.25 发现小区内的设备、设施、保洁,绿化等隐患或缺损应及时向甲方汇报。

4.26 乙方工作人员应当按甲方提供的相关工作质量记录进行登记并及时交由甲

方存档。

第五条 保安服务费标准

上述保安服务费用已含人员工资、节假日加班费、劳保费福利待遇,人身保险、乙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甲方除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外,无须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六条 保安服务费付款方式

6.1 保安服务费按月支付,具体付款方式为:

6.1.1 乙方于 日前将月工作总结及保安员的实际出勤统计表报于甲

方。

6.1.2 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于 日前将上月服务费以 方式支付乙

方。

6.2 在达到协议约定甲方付款进度时,乙方应提前5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

面通知。

6.2.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七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且暂时停止支付,并不承担任何违约

责任。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

6.2.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

责任。

6.3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5@p。若乙方不提供

#5@p,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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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相关

条款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7.2 如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或变相终止本协议,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总金

额的30%作为违约金。

7.3 下列情形视为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不符合协议约定并构成违约,应按相应条

款承担违约责任:

7.3.1 乙方保安员出现临时缺岗、脱岗问题(以甲方对乙方的执勤检查记录

为准),每发现一次扣乙方服务费 100 元,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

面整改措施。

7.3.2 如乙方保安员违反岗位职责,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一周内仍无改进

的,甲方扣除乙方服务费 2000 元。

7.3.3 乙方驻甲方负责人绝对服从甲方安全事务部门的管理,值勤期间坚守

岗位,通讯工具应保持24小时联系通畅(移动电话、座机、对讲机),

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时,需经甲方安全事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

出,私自外出一次给予扣罚服务费 100 元,一次联系不通者给予扣

罚服务费 100元,二次发生时乙方应调整人员。

7.3.4 业主有效投诉保安员,确定属保安责任的每发生一次,扣罚服务费 500 元。

7.3.5 如发生保安员殴打业主行为,除当事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甲方

有权扣除乙方当月安保服务费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如发生辱骂业

主的情况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安保服务费总额的3%作为违约

金,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人员无故被业主打骂,甲方应协

助乙方的索赔工作。

7.3.6 乙方必须在每月30日之前支付乙方服务满月的所有保安员的全月工

资,试用期间的保安员必须保证不少于当月实际工资的30%作为基本

生活费,否则甲方有权从次月服务费中扣除给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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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协议 7.3.7 如出现乙方保安员超过 人同时不上岗时,甲方将有权扣除当月

服务费总额的 %。

7.3.8 乙方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甲方管理范围内的业主进行非甲方

指定工作范围内的沟通及联系,否则甲方将扣除当月服务费总额的 5 %。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的

情况,如战争,恐怖事件、自然灾害等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协议另一方,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之有效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违约责任。

8.2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8.3 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无实际意义时,甲乙双方均可书面知会

对方解除本协议,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后续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8.4 如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选择甲方负责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此协议自

动解除。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9.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终止、续签本协议,如任何一方不

续签下次协议,应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同意续签本协议。

9.2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

可抗力,如战争、恐怖事件、地震等,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协议的另一方,并应在7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之有效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违约的责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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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协议 在协议履行中遇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直接向本合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

其它有关事宜见附件,附件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经双方协商并由有权代表人签字认可可以对附件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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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协议 附件一:保安服务方案

附件二:保安员标准

附件三:保安区域内公共设备设施明细表及新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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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保险服务协议20xx0604

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

保险服务协议

协议方:

甲 方: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委托人——陕西省林业厅

乙 方: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项目被委托人——共保联合体

丙 方: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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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

保险服务协议

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委托人:陕西省林业厅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关正街233号

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项目被委托人:共保联合体 (以下简称乙方)

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保险服务协议20xx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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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项目保险经纪人: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IBC大厦A座16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丙方协调,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委托人”系陕西省林业厅。

2、“被保险人”系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各市、县(市、区)的林业经营者。

3、“保险经纪人”系提供专业保险经纪服务的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4、“工作日”系除公休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二、协议组成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批单、备忘录及其他附件。

2、本协议。

3、保险单。

4、共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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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除非另有约定,以上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三、保险条件

乙方作为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项目的承保公司,在收取保险费的同时,应履行相关保险责任和服务义务:

1、保险标的:

陕西省参与20xx年森林保险试点的64个县(市、区)境内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明晰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2、实施区域和规模:

陕西省参与20xx年森林保险试点的64个县(市、区),合计6400万亩。

3、保险金额:

以亩为计量单位,每亩保险金额500元。

总保险金额=投保林地面积×每亩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 4‰。

5、保险期间: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6、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 - 4 -

冰雹;霜冻、暴雪、雨凇。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病虫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死亡,且死亡率达到35%(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7、免赔额:

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雨淞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无免赔,不扣除残值;因病虫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死亡的设定35%的起赔线,不扣除残值。

四、签订协议、出具保险单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若保险单中内容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乙方须根据甲方确认的保险条件,按时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并及时出具保险凭证。

五、保险条款

执行主承保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森林保险条款》。

六、保险费结算

1、甲、乙双方均以人民币结算。

2、保险费构成:

公益林保险费构成: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 - 5 -

25%,市、县(区)两级财政共补贴15%,林业经营者承担10%;

商品林保险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林业经营者承担45%。

3、林业经营者承担的保险费的收缴方式:

林业经营者自缴部分保险费由乙方收取,甲方和丙方协助乙方收取该部分保险费。

4、林业经营者保险费自账户划出或缴纳现金至乙方即视为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乙方应由主承保公司及时出具保险合同;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补贴资金自账户划出即视为主承保公司及其他共保公司收到保险费。

七、组织实施及项目服务

(1)乙方由主承保公司牵头成立森林保险项目专属服务领导小组,加强领导,保证服务质量。

(2)本项目实行“分区域服务”模式。服务区域如下

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保险服务协议20xx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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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在服务区域的每个县均需设立专属的服务机构,负责“分区域服务”内的林业经营者自负保险费收取、查勘定损、收集理赔资料等工作,处理保险相关事宜。

(4)服务机构人员应保持稳定,若需调整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函告甲方及保险经纪人,相关替代人员的资质和能力不低于原有人员及项目服务所需的资质和能力。

八、期内服务

1、保险服务手册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项目保险服务手册》、《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项目保险宣传单》印发至各被保险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理赔须知、保险经纪人、保险服务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的等。

2、防灾防损服务

为提高森林火灾防御能力,丙方积极协调与乙方一起配合林业部门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3、保险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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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保险服务协议20xx0604

丙方应按政府相关部门和委托人要求履行各项义务,保证服务质量。督促和协调保险公司做好保险服务工作。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落实我省森林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甲、乙、丙三方执行陕西省政府制定并颁布的《陕西省森林保险巨灾基金管理办法》,此项基金专项用于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巨灾赔付。具体使用办法详见《陕西省森林保险巨灾基金管理办法》。

(2) 制定统一的森林保险操作规程和理赔标准

丙方负责起草《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理赔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经乙方完善同意后参照执行。其中明确承保、理赔勘查、定损,索赔资料明细等事项。

(3) 组织保险培训

在保险服务期间内,由丙方协调、组织对基层财政部门、林业基层管理部门、基层保险服务机构等相关人员进行2-3次的森林保险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承保衔接、数据登记及核对、保险理赔、报案、查勘等;培训费用由共保体各承保公司根据承保份额按比例分摊。

(4) 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丙方定期协调、组织政府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基层林业部门、共保体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在保险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 - 8 -

量。

(5) 建立数据统计及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并定期编制《简报》

① 建立一套完整的森林保险承保、理赔数据统计、报送机制。乙方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报送《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承保统计表》、《保险报案统计表》、《保险理赔统计表》。主要内容包括实际承保的数据及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损失面积、赔付金额、报案人身份等。

② 丙方将所有数据汇总后,分别报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陕西保监局等管理部门。同时,丙方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建立承保、出险、理赔等数据信息化管理平台。

③ 丙方每月收集全省出险、理赔数据,定期制作《赔案简报》,包括出险与索赔概况、赔案详情分析、协助索赔服务情况、下一步工作等,由丙方定期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陕西保监局等管理部门报送。

(6) 建立森林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和共保体承保公司份额调整机制

丙方协助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乙方各承保公司20xx年开展森林保险的工作进行考核,制定详细的考核评比办法,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各承保公司承保份额分配及是否继续参与或退出的重要依据。

(7)签署履约服务保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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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体各承保公司签订履约保证承诺书(详见附件2)。在保险期间内,出现违约行为,或在保险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结案率未达100%(特殊情况除外),将由监管部门按法律和条例规定处罚并减少下一保险年度参与额度。

九、理赔服务

1、接报案

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森林灾情后,应及时与乙方或丙方联系,告知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原因等。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报案,乙方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视为及时报案。

2、查勘定损

乙方可以自行进行查勘定损,也可以委托甲方或约定的保险公估公司进行查勘定损。若乙方委托甲方或公估公司进行查勘定损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公估公司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名单:

(1) 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2) 西安正恒公估有限公司;

(3) 西安泾渭公估有限公司;

(4) 西安正益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5) 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

(6)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7)北京安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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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包含如下:

(1)若被保险人为林场或企业,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 林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 林区分布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 保险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⑥ 损失清单(原件);

⑦ 事故报告(原件);

⑧ 赔款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⑨ 林业、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2)若被保险人为个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 林权证(复印件);

② 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③ 保险凭证(复印件);

④ 事故报告(原件);

⑤ 损失清单(原件);

⑥ 赔款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⑦ 林业、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4、单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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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索赔清单提交索赔资料3个工作日内,乙方还需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充资料清单(加盖公章)。超过期限,乙方不得以索赔单证不全为由拒赔或延长理赔期限。

(2)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详细说明拒赔的理由,并做好被保险人的解释工作。针对每一起拒赔案件,乙方要做好登记,每季汇总后书面分送甲方和丙方。

(3)经审核,各共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索赔资料丙方,由丙方在3个工作日内再次审核后交给主承保公司进行理算。

5、损失理算

乙方在收到被保险人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应按以下时限 进行理算:估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估损金额在100万元上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

6、理赔时限

属于保险责任、双方对赔偿金额已达成共识且所有理赔单证齐全,除被保险人有特殊要求外,必须按以下规定时限支付赔款:

100万元(含)以内,5个工作日;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7、预付赔款

- 12 -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估计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经查勘属于保险责任的,由被保险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估计损失的50%支付预付赔款。

8、赔款支付

公益林赔款和商品林赔款由共保体主承保公司直接支付给林木经营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其进行受灾公益林、商品林的抚育、补植等工作。

十、税费

根据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与本协议有关的税费,由甲 方负担;对乙方征收与本协议有关的税费,由乙方负担。 十一、一般条款

l、争议解决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变更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修改或补充,作为 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保密条款

未经甲、乙双方及保险经纪人同意,不得将本协议涉及 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泄露给其他方。因泄密造成损失 的,由过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法律责任

- 13 -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 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 人的过错,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5、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由各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20xx年 月 日0:00至20xx年 月 日24:00。

本协议一式10份,甲方执2份、乙方共保体各方各执1份,保险经纪人执2份。

(以下无正文)

- 14 -

(签章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陕西省林业厅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项目共保联合体

主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共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15 -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保险经纪人: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

二○一三年 月

- 16 - 日

附件1:

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理赔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理赔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森林保险理赔要以保障投保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始终贯彻“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理赔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赔案处理规范,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三条 为保证我省20xx年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省林业厅等政府相关部门、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组成的专项服务领导小组和服务组,加强领导和监督,明确各自职责和分工,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基层林业部门和林业经营者投保、报案、理赔提供指导和支持,做好理赔协调工作,督促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进行赔付。

- 17 -

第二章 报案

第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向已经投保的被保险人(包含或林业经营者)告知报案方式和渠道,引导受灾被保险人及时报案,并保持报案、咨询、投诉渠道畅通、有效。

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报案,也可以向保险经纪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主承保公司报案电话:95518,其他共保公司按照服务区域接受报案,报案电话详见保险凭证和保险服务手册。各共保公司全年365天随时接受林业经营者(或保险经纪公司)的出险报案,并应立即通知有关理赔服务人员。

保险经纪公司24小时报案和咨询电话:029-68666619, 139xxxxxxxx,186xxxxxxxx。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证在服务区域的每个县设立专属服务机构,负责处理政策性森林保险相关事宜,服务机构人员保持稳定。

保险公司实行“分区域服务制”,服务区域如下:

序号

1 保险公司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18 - 市县 2 3 4

陕西省分公司

5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陕西分公司 6

第七条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通过保单号码或被保险人名称等信息查询出保单信息,询问并登记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经过、报损数量、报案人姓名、身份、联系电话等报案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生成报案记录。同时应告知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协调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第八条 发生大面积灾害或损失较为严重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林业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章 查勘

第九条 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或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在2个小时内进行查勘。

在接到报案后,保险经纪公司要积极组织、协调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对于重大赔案全程参与、监督,协助被保险人索赔。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灾害种类和事故具体情况合理组织查勘工作,制定查勘方案,确保查勘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够确认保险标的已经全损的,应及时开展后续定损工作;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应根据林木的生 - 19 -

长特性,设定合理的观察期。

首次查勘时可先行确定出险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范围,待林木恢复生长后,再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

第十二条 森林火灾查勘定损应采用地形图勾绘或者实测等方法来确定受害面积。对受损面积在20亩以下(含20亩)的森林火灾,保险公司可委托县级林业部门进行受灾面积的认定,并直接采用林业部门认定的数据进行理赔;受损面积在2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受损面积,进行受损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以外的其他林木灾害现场查勘方法分为区域查勘和地块小班查勘两种。区域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相对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地块小班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不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具体方法是:

1.确定保险森林灾害发生的区域范围,包括受灾对象、受灾地块小班、受灾面积。

2.在确定的受灾区域或地块小班内,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林分、树龄以及专业要求,抽取有代表性的地段,采用标准地、样园或样带等调查方法,推算损失程度。

3.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对应赔付比例,确定损失率,计算灾害损失赔付金额。

第十四条 现场勘验后,由林业部门组织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等对查勘定损结果进行三方确认。如有争议,由保险经纪公司协调组织林业专家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评估和鉴定。如仍 - 20 -

有争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现场查勘无效的,保险公司应当重新组织查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查勘结论无效:

(一)现场查勘人员是被保险人近亲属,或和被保险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勘,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达现场的;

(三)现场查勘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含其它利益)和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违反查勘有关规定,可能影响现场查勘客观、公正的。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陕西省20xx年度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核定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结果,作为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

第十七条 查勘工作结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缮制查勘报告。查勘报告要对标的受损情况、事故原因以及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对于需要二次或多次查勘的,应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下次查勘的时间。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案情特点,要明确告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索赔程序及所需提供的索赔单证。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配合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做好现场查勘工作。

- 21 -

第四章 理赔单证审核

第二十条 赔案资料服务各县区的保险公司收集,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审核后交给主承保公司进行理算。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的单证有:

1、若被保险人为林场或企业,需提供如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林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林区分布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5) 保险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损失清单(原件);

(7) 事故报告(原件);

(8) 赔款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名称、开户行、账号);

(9) 林业、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2、若被保险人为个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 林权证(复印件);

(2) 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 保险凭证(复印件);

(4) 事故报告(原件);

(5) 损失清单(原件);

- 22 -

(6) 赔款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7) 林业、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第五章 定损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详细记录清点森林受损面积、仔细核定损失程度,并保存相关的原始查勘资料,做到定损依据充分、结论准确合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定损工作要及时、准确。

第六章 理算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理算:

(一)火灾事故的理算标准:

1、全部损失

保险林木在保险期内发生火灾,均为烧毁时为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面积

2、部分损失

保险林木在保险期内发生火灾,林木为烧死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赔偿计算公式为:

- 23 -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3、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投保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当保险林木面积大于实有林木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赔偿。

4、火灾损失标准:

烧毁木(全部损失):树冠全部烧毁,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

烧死木(部分损失):树冠2/3被烧坏,呈棕褐色,待来年无发芽,但采伐后仍有1/3可作用材。

烧伤木(部分损失):树冠被烧一半或1/4,树干形成层尚保一半以上未被烧坏,树根烧伤不严重,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

未烧木(无损失):树冠未烧,树皮未受伤害,仅外部树皮被熏黑,树根没伤害。

(二)其他保险事故的理算标准参照《陕西省20xx年度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在查勘定损结束且索赔资料收齐后,及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查勘定损结果,准确计算保险赔款。

集体投保业务,一次事故涉及多户损失的,应形成到户的分户理算清单。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为确定损失原因、损失面积等,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林业专家,所发生的鉴定、公估、检验等费用,由保险公 - 24 -

司承担。

第七章 赔款支付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理赔结果公开,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到户。

第二十八条 对于集体投保业务,或一次事故涉及多个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经纪公司要监督保险公司缮制分户的理赔公示表,通过集体投保的组织者,在各行政村或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将拟支付的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投保数量、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赔款金额以及保险公司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7日。赔款公示后,如有被保险人反馈不同意见,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基层林业部门积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告知被保险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理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公示现场应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按照如下时限支付赔款。

序号

1

2 赔款金额 100万(含)以下 100万以上 支付时限 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采取集体投保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在取得经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分户理算清单后,在 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 25 -

如由他人代签,应告知被保险人本人,注明“×××(代)”,不得模仿他人签字。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估计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经过查勘属于保险责任的,由被保险人申请,经省林业厅确认,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估计损失金额的50%支付预付赔款。

第三十一条 保险林木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金额按照损失程度作相应调减。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森林保险理赔工作客户回访机制,在支付赔款后一个月内,应对一定比例的被保险人(原则上不低于获得保险赔款被保险人的 1%)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回访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对于以乡镇为单位投保的业务,当发生大面积灾害时,因涉及赔案数量众多,多案共用部分单证材料,如气象证明、专家鉴定、理赔报告等,可参考以县(灾害涉及多个乡镇时)为单位共用一份证明。

第八章 数据统计、分析及报送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必须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经纪公司报送《陕西省20xx年度政策性森林保险报案统计表》、《陕西省20xx年度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统计表》,并确保填报的理赔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主要内容包含每月的案件的出险时间、出险地点、 - 26 -

出险原因、损失面积、赔付金额、报案人身份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对保险公司报送的数据进行分析、核实、检查等工作,确保报送数据准确无误后,报送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并定期对赔案进行汇总分析,尤其是赔款金额超过30万元的,要进行专案分析,提交专案分析报告。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经纪公司要组织印制《陕西省20xx年政策性森林保险服务手册》、《陕西省20xx年政策性森林保险宣传单》并及时发放至被保险人。内容包含保险保障、理赔须知、保险经纪公司、保险服务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 27 -

陕西省20xx年度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序号

灾害原因

损失状态

理赔计算公式

备 注

1 火灾

因森林火灾或扑救火灾造成保险林木受损,其损失率按照100%计算。 森林火灾保险赔偿计算面积按受灾面积计算。

龄组按一般用材林(中径材)划分,其中桉树按短轮伐期用材林划分龄级龄组。损失率=每亩实际受损株数/国家或行业标

每亩赔偿准规程规定的相金额=500应株数*100%,或元×损失者损失率=每亩受率 损蓄积/每亩蓄积

*100%(适用于近成过熟林)。

2

(1)幼龄林和中龄林树干主

稍折断,近成过熟林主干从地

暴雨、暴风、台

面至2/3高处劈裂或折断;(2)

风、洪水、泥石

树木被淹死、流失、掩埋;(3)

流、冰冻、冰雹

树木翻兜倒伏或倾斜30度以上无法正常生长。

(1)幼龄林和中龄林树干主稍被冻死或受冻影响生长发育;(2)幼龄林和中龄林主干

霜冻、暴雪、雨主稍折断,近成过熟林主干从凇、 地面至2/3高处霹裂折断(;3)

树木翻兜倒伏或倾斜30度以上无法正常生长。

3

4 病虫害

因病虫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死亡的,参照损失率计算,其损失率按照100%计算。损失率设定35%的起赔线,不扣除残

值。

森林病虫害保险赔偿计算面积按受灾面积计算。

参考依据标准: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08]37号)等文件。

- 28 -

附件2:

20xx年参与陕西省森林保险共保体各方

严格服务标准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陕西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20xx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3〕22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及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中航安盟财险、阳光财险、平安财险在陕机构以共保方式承保陕西省公益林及商品林6400万亩,并由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为促进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全面落实陕政办发〔2013〕22号文件精神,6家财险公司在参与20xx年陕西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中坚持服从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和试点要求,依法合规经营森林保险业务,切实严格做到:

一、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严格遵照《20xx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切实保障林业部门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遵守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授权管理规定,按照划分区域和份额开展工作,不超越区域和份额开展经营和管理活动。

三、履行保险条款费率报备程序,按照人保财险经保监会批准 - 29 -

的森林保险条款执行。

四、执行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森林保险承保流程操作规范》等规定,加强对森林保险承保、核保、收费出单、凭证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五、执行监管部门规定的“见费出单”,农户自缴保费部分应“先收费、后出单”,实现农户缴费“零应收”。

六、遵守财政部门关于保费补贴政策有关要求,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20xx年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冲减保费或返还基层财政补贴资金。

七、按照监管部门关于森林保险单证管理有关规范,严格森林保险单证的印制、填写、领用、销毁等各环节的管控。

八、确保监管部门规定的“五公开、三到户”执行落实到位。

九、严格执行《陕西省20xx年森林保险理赔操作办法》,在发生森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积极组织或参与灾害查勘、定损。

十、主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作为森林保险赔款的支付代表,承诺: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最终赔偿金额(含预付赔款)由主承保公司无条件优先履行全部支付。其余共保公司承诺:在收到赔款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各自承保比例将应分摊的赔款划付给主承保公司。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最终赔偿金额(含预付赔款),主承保公司应以传真等书而方式向共保公司发出赔款通知,共保公司收到赔款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各自承保比例将应分摊的赔款划付给主承保 - 30 -

公司,由主承保公司在保险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统一向被保险人支付。

十一、不发生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各参与共保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在承办森林保险试点工作中,凡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自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监管规定等规定接受处罚和问责。

承诺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公司(签章)

农业保险工作分管领导(签字):

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诺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公司(签章)

农业保险工作分管领导(签字):

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诺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公司 (签章)

- 31 -

农业保险工作分管领导(签字): 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诺人: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签章)

农业保险工作分管领导(签字): 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诺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签章)

农业保险工作分管领导(签字): 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诺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章)

农业保险工作分管领导(签字): 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〇一三年

- 32 -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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