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合同

借款单位股东(董事)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我公司章程规定,我公司股东(董事)会由 组成。 年 月 日,我公司召开股东(董事)会,应到 人,实到 人,符合法定人数。经股东(董事)会研究通过,同意向 (公司、个人)办理(□人民币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所形成的债务人民币(大写) 万元。 同意该决议的股东(董事)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

担保单位股东(董事)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我公司章程规定,我公司股东(董事)会由 组成。 年 月 日,我公司召开股东(董事)会,应到 人,实到 人,符合法定人数。经股东(董事)会研究通过,同意向 (公司)办理(□人民币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所形成的债务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此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特形成此决议。

(董事)会保证对本次决议的内容及签名的真实。并由 对本次决议的内容及签名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同意该决议的股东(董事)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2

借款借据

年 月 日

保证金合同

3

借款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2015借款第 号 签订地点:淄博张店区 借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出借人(乙方):

保证人(丙方):

抵押人(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丙方、丁方、为甲方提供连带担保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内容,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本金):

人民币(大写): (¥ )。

借款用途: 。

第二条 借款期限: ;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支付时间及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将借款金额通过银行转账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 利息:

1、自借款开始日起按日计算,即日利息为;

4

2、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借款本金、利息一次性全部结清。

第五条:保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保证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经济损失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抵押条款

1、抵押人以自有的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纠纷及其他瑕疵,抵押权人为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2、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款项出借之前)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当日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3、抵押人应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出借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4、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提供新的担保。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

5、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6、抵押人应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7、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应对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1)抵押人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或因抵押人的原因致使抵押无效;

(2)抵押人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意一条约定,出借人可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出借人的各项债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出现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不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等其他违约情形时,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同时甲方应按照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承担合同违约金。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经济损失时,甲方应继续赔偿,该经济损失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对于乙方为向甲方及甲方保证人、抵押人追索其债权而实际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丙方、丁方负连带偿还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对于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争议,一致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6

合同各方:

借款人:

出借人:

保证人:

抵押人:

签订时间:7 年 月 日

 

第二篇:保证金合作合同(结算日期

合作经营土耳其鱼疗合同书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海南三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欲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作经营(土耳其鱼疗)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权:

1、由甲方提供现成经营的温泉场地、配套设施及一切与鱼疗项目经营有关的服务。

2、合同期间,甲方保证专用鱼不得外卖、外传、外借。其养殖技术及相关商业机密不得外传。

3、经营期间,甲方人为故意因素造成鱼的死亡、丢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以人民币5元/尾计算。

4、鱼疗项目经营管理由甲方负责,包括广告、工商、税务、防疫、卫生、水电、场地维护费及其他事宜。鱼疗项目鱼的养护由乙方负责,包括技术支持、饲养、更新费及鱼疗项目的财务监控,甲方予以全力配合。

5、甲方负责在当地机场接运鱼疗专用鱼,专用鱼投放到甲方场地,甲方试营期为三天,三天后须正常售票经营。

6、合同期间如发生甲方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 1

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7、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土耳其鱼疗项目转让第三方。

8、甲方传发关于此项目的广告媒体单页上须附带乙方公司名称、项目咨询电话等信息。

9、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履行支付乙方收益金,每逾期一天按拖欠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到付清日为止。甲方如果逾期15天仍不按约定支付收益金或有票务作弊行为,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责权:

1、由乙方提供土耳其鱼疗的专用鱼、技术以及经营期间和后期的技术支持及保障。

2、乙方负责在经营现场派驻技术人员,工资由乙方负责,甲方免费提供食宿(住宿标准:单人单间)。所派人员要爱护甲方的设施、设备。因该技术人员工作失误或不作为造成鱼的死亡,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负责专用鱼的培育、运输、适应、护理、疾病防治,确保在双方共同认可的环境中持续存活。

4、乙方需按每平方米温泉池投放300尾的标准投放,甲方提供的场地应按鱼疗的标准场地建造。

5、专用鱼自然死亡及超过正常服务标准,乙方无条件调换(以死亡或超标鱼数量计)。专用鱼自然死亡量达到20%,乙方 2

应在15天内补齐。

6、乙方有对鱼疗项目财务进行监督的权力。甲方应于每月5号前做好上月土耳其鱼疗项目经营状况的相关财务报表,并随时提供完整的帐目给乙方核查。

三、合作期限及付款方式:

1、该项目合作期限为三年,合同有效期2006 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中途不得随意终止,合同期间甲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此相同的项目及服务。

2、鱼疗项目的经营价格由双方共同商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调整价格。本项目经营价格为 元,经营收入甲乙双方按5:5分成。即甲方5成,乙方5成,成本双方各自负责,每十天结算一次,即每月一号、十一号、二十一号为结算日。

3、乙方投放 尾专用鱼到甲方场地,为了确保本项目正常运营,甲方需向乙方交付鱼疗专用鱼人民币5元/尾的保证金。合计人民币 元整。

4、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合同签定付40%,专用鱼到甲方场地付60%。合同期满,保证金退还甲方,保证金不计利息。

5、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无故终止本合同,中止方应向对方赔偿人民币十万元违约金。

四、其他约定:

1、合同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 3

即将情况电传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延时履行的理由之有效证明文件。此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政府部门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除合同之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补充、变更、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3、合同终止,物主权各归其主。

4、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5、未尽事宜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财务负责人 乙方公司账号:

联系方式: 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海口和平南路支行

开户名:海南三恩实业有限公司

帐号:4616 0230 4018 0100 10632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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