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疗服务协议(完整)

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XX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XX所有五保老人均能就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具体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第二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规定为甲方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制定执行基本医疗服务的相应内容及措施,为甲方老人就医提供便利;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甲方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并成立协调小组,配备2名以上有临床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协助甲方做好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健康档案及健康追踪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服务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相关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负责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政策规定、门诊和住院流程、主要服务收费项目、药品价格等相关信息;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老人个人信息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就 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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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老人须持甲方开具的有效证明在乙方就诊,乙方收治甲方患者住院必须严格入院准入标准,认真核对身份,甲方经核实乙方有收治冒名顶替行为者,将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 甲方老人在就诊、就医期间在住院及治疗方面应给予适当优惠、优待。

第七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诿甲方老人前来就诊,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残、致死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依病开药,不得开具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开具药品必须符合规定。

第九条 甲方老人因病住院治疗时,乙方应及时登记,从登记之日起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登记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条 乙方对住院甲方老人的医疗费用,必须实行一日清单制,并由患者、家属或护理员每天签字认可。一日清单作为乙方结算的必备依据,甲方应按规定存档,无一日清单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诱导甲方老人接受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外的服务。如病情确实需要,须征得甲方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乙方要按甲方规定按时、准确交接有关业务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因乙方未按规定及时有效交接数据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老人有急性病或其他病症引起行动不便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派专人出诊,对老人的情况进行紧急处理。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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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超范围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乙方业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必须向甲方提供其项目清单和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向甲方提供资料。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宁夏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并向甲方提供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乙方要主动控制甲方老人用药量。

第十九条 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乙方为甲方老人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一条 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据实给予结算。

第二十二条 乙方每月向甲方申请结算。乙方应提前15日前将上 3

一次老人就医统计表及医疗费用凭据(包括必须经患者签名的费用一日清单)报送甲方审核后,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三条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歧视甲方老人,凡乙方向社会承诺的服务和收费标准,甲方老人均应享受。如有违反,甲方可视为不合理费用扣减。

第二十四条 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各种费用,乙方必须在医疗收费收据及电脑数据上如实记载,如乙方不据实记载,导致甲乙双方数据不一致的,其差额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老人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各楼园老人名单,乙方根据各项体检指标项目,认真为每位老人进行检查,并将各项检查结果汇总成老人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 乙方需及时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将老人健康档案反馈给甲方,甲方进行存档。

第二十九条 如遇到甲方老人请假、就医等特殊情况未及时进行体 4

检的,乙方应对漏检人员进行体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十一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甲乙双方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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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卫生院

XX老年人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XX

副组长: XX

成 员:XX XX

联系方式: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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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xx医疗服务协议(完整)

东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东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东宝区栗溪镇卫生院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东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东政发[2000]12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第二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成立医保办公室,配备2名以上有临床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协助甲方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臵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臵“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门诊和住院流程、主 1

要服务收费项目、药品价格以及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通过接口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 就 诊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持证就诊,持卡结算。乙方收治甲方参保职工住院必须严格入院准入标准,认真核对身份。甲方经核实乙方有收治冒名顶替行为者,将取消乙方定点医疗机构(科室)资格。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诿甲方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凡病人投诉有此类情形的,经查实甲方分别按医院级别高低每次给予乙方2000元、1000元、500元罚款,在结算时扣除。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残、致死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时,乙方应及时刷卡登记,统筹基金从登记之日起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登记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 乙方对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必须实行一日清单制,并由患者或家属每天签字认可。一日清单作为乙方结算的必备依据,甲方应按规定存档,无一日清单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九条 乙方不得诱导参保人员接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服务。如病情确实需要,应征得参保人员及其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费。

第十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 2

的,乙方应从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住院时间较长、费用较高或者院内转科,乙方不得将其分解住院,如有发生,该医疗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细则》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全年转诊率必须控制在住院参保人员的3%以内,二级综合医疗机构控制在4%以内。超出转诊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统筹基金发生额的40%。

第十三条 乙方要按甲方规定每天按时、准确上传下载有关业务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因乙方未按规定上传下载数据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荆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及收费标准》,超范围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乙方业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必须向甲方提供其项目清单和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向甲方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 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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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其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应在70%以上,并向甲方提供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第十八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乙方要主动控制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自费药品所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0%,自费药品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其它医疗机构药品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5%,自费药品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超过部分甲方视为不合理费用在每月结算额中扣减。

第二十条 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发生的由个人帐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采用IC卡刷卡记录,甲方据实给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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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本年度及上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实际发生额,在保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下,测算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统筹基金包干额度。参保人员在乙方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甲方按总量控制、据实支付的办法结算:

(一)乙方要将本协议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发生额控

制在 3万 元以内。

(二)甲方将年度控制总额分解到月,并确定每月的定额标准。在月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支付。

(三)乙方按月向甲方申请结算。乙方应提前15日前将上月参保人员住院统计报表及住院医疗费用凭据(包括必须经患者签名的费用一日清单)报送甲方审核后,于每月11--17日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节假日顺延。

(五)乙方在保证甲方参保人正常享受医疗待遇的同时,应加强医疗指标管理:住院费用月结算时参保患者平均个人负担不超过30%;参加甲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在乙方院内住院人次,年度内不超过统筹区参保职工上年度平均住院率。超出上述指标规定的医疗费用视为不合理费用,甲方在年底结算费用时予以扣减。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得歧视甲方参保人员,凡乙方向社会承诺的服务和收费标准,参保人员均应享受。如有违反,甲方可视为不合理费用扣减。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发生的住院费用有统筹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三个组成部分,乙方必须在医疗收费收据及电脑数据上如实记载此三项数据,如乙方不据实记载,导致甲乙双方数据不一致的,其差额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及结算方式与乙方结算医疗费 5

用,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乙方每次结算时向甲方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额2.5%的结算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甲乙双方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

东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 0 0 医疗服务协议书 九

7 度 年

东宝区栗溪镇卫生院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李炎林

副组长:徐维华

成 员:王晓华

刘 洁

李贤静

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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