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认购协议书

XX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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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 方: XX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股东卡账号:

托管席位名称:

托管席位号:

鉴于:

1、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XX股份”)系依法设立并在XX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XXXX万股股票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经XX年XX月XX日召开的XX股份XXXX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XXXX】XX号文件核准。

2、XX股份已经与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证券”)签署了《保荐暨代销协议》,聘请XXX证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3、乙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XX股份XXXX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乙方已经知悉XX股份披露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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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

1、认购数量:乙方同意认购XX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________万股;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之一,向乙方发行股票________万股。

2、认购价格: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元。

3、认购款总金额:乙方同意认购股票的金额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其中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4、支付方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主承销商XXX证券发出的缴款通知规定的支付时间,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XXX证券指定的账户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认购款项。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XX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甲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甲方保证在发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乙方。

3、在乙方根据本协议缴纳认购款项后,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 3

办理相应股票的登记手续。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各方协商约定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发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乙方。

3、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当由乙方享有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及保荐机构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2、乙方应当在发生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应在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保证用于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款项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事宜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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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不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规定的乙方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甲方应按违约部分认购款项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能在缴款通知规定的支付时间内向甲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认购款项,乙方应按违约部分认购款项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等)。

第六条 转让与放弃

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如未能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该等权利,也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以后行使该等权利。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传真或邮寄送达,任何通知一经被通知人签收即为送达。如派专人送交,通知送达至被通知人之地址时,视为已正式送达。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此项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生效、有效期及终止

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核准XX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六个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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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负法律责任。

(1)本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之义务履行完毕;

(2)本协议约定之有效期届满;

(3)发行人本次发行失败;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

第十条 未尽事宜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必须经协议双方以书面方式作出。

第十一条 协议正本

本协议壹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在单列的签署页签署有效。 本协议签署双方各执壹份,其余陆份作为申报材料及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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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股份认购协议书

明明德财富交易平台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 方: 明明德财富交易平台

地址: 龙岩市西陂路羊古墩宝源花园

法定代表人: 梅荣华

乙 方:

地 址:

身份证:

股东卡账号:

第一条 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

1、认购数量:乙方作为股东同意认购明明德财富交易平台股份,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之一,向乙方发行股票。

2、认购价格:每股价格为人民币元,乙方自愿认购股。

3、认购款总金额:乙方同意认购股票的金额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其中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4、支付方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发出的缴款通知规定的支付时间,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指定的账户转帐。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平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按照法规申请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向股东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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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乙方根据本协议缴纳认购款项后,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股票的登记手续。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各方协商约定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当由乙方享有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保证用于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款项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事宜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信息。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不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规定的乙方认购的全部股票,甲方应按违约部分认购款项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能在缴款通知规定的支付时间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认购款项,乙方应按违约部分认购款项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等)。

第六条 转让与放弃

1、乙方自认购资金到达指定帐户之日起,不得在三个月进行转让,在一年 2

之内不得退股。

2、股份进行转让时,股价甲方不得干涉。

3、股份转让时,转让方需到甲方财务部进行登记转让,甲方按股票金额万分之三收取转让费。

4、被转让人也需实名登记,并作为股东入股。

5、如果认购人发生股票遗失现象时,需先到财务部登记遗失,由财务部提交具体证明给董事会。甲方按股票金额万分之三收取查询费。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传真、邮箱、送达,任何通知一经被通知人签收即为送达。如派专人送交,通知送达至被通知人之地址时,视为已正式送达。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此项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应将争议提交龙岩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生效、有效期及终止

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负法律责任。

(1)本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之义务履行完毕;

(2)乙方不再持有甲方股份;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

第十条 未尽事宜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必须经协议双方以书面方式作出。

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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