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地协议

用 地 协 议 项目名称:

出资类别:

建设地点: 有限公司 内 资 经济开发区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根据法定程序取得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的宗地位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镇**村),协议面积约**亩。具体结算面积及其位臵与“四至”范围以土地规划红线为准(含道路公摊面积)。

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以所领取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内登记年限及终止日期为准。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的宗地为工业项目用地,根据本协议是建设 危化品的仓储配送项目。

第六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为乙方竞得宗地的挂牌成交价款。单价约为人民币**元/亩,协议用地总价款约为人民币**元整(¥**万元人民币),具体以乙方竞得宗地的挂牌成交价款为准。

第七条 乙方承诺按照《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宗地,项目建成投 2

产后达到如下指标:

1、该用地交付乙方使用起三年内,在该宗地所建项目实现年产值 **万元人民币以上;

2、该用地交付乙方使用起三年内,在该宗地所建项目实现年纳税额(含建安税及交易市场税收)**万元人民币以上;

3、该用地交付乙方使用起二年内,在该宗地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达**元人民币以上。

对上述指标的验收,甲、乙双方同意以税务、统计、土地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等为准。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预缴土地出让金及预申请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否则,乙方未取得本项目用地的竟买资格,导致未能竟买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

2、按挂牌出让规定,乙方应在挂牌成交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财政局缴交第一期土地出让金达挂牌成交总价款的**%(含已预缴土地预申请保证金)。

3、乙方应在挂牌成交确认之日起**个月内向**管委会财政局结清本宗项目用地的全部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该宗地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挂牌。乙方应及时提供该项目用地“招、拍、挂”所需由乙方出具的申报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筹款缴交乙方竞得宗地的挂牌成交价款。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该项目用地“招、拍、挂”流拍或为他人所竞得,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无息退还乙方已缴交的土地款,收 3

回宗地另行调整安排其它项目;而乙方在该项目用地已进行的测绘、设计等一切投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条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按行业及相关法律法规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附属建筑物性质:按行业及相关法律法规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建筑容积率 按行业及相关法律法规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建筑系数≥ 30% ;

绿 地 率 ≤ 20% 。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乙方不得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该宗项目用地内建筑物限高必须符合**经济开发区关于该项目宗地控制性详规要求。

第十一条 甲方将宗地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按本协议和《土地使用条件》规定建设。

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在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建安税(含建筑、安装、装修等项目)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对应的税务机关缴纳。 乙方厂区外所需建设的水泥道路,待以后由相关部门另行协商建设事宜。

本宗用地甲方以现状方式供地给乙方,乙方应根据**开发区的高程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平整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有安全使用本宗用地的责任,若本宗用地范围内需建设挡土墙及护坡工程、地面石头清运、各种管线迁移,其建设、清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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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该宗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条件》作为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6页。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陆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于20xx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区签订。

甲方: 乙方:

****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附件:土地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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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在接到甲方交付土地座标点起40天内,须提交厂区建设规划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排污标准等相关资料,报**经济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审批,如项目和布局不符合环保以及**经济经济开发区的规划要求,应及时调整。

2、土地交付使用后,乙方应在2个月内动工土建,分期分批在12个月内完成所有土建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乙方应提前20天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甲方认可同意后,予以适当延长建设时间,但延长时期不得超过3个月。如经甲方敦促,乙方在半年内仍未动工兴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缴纳的建设保证金,以弥补甲方在该宗地的开发损失。

3、乙方应在土建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分期分批完成机器设备安装、调试、并试产。大型机器设备或进口设备试产时间可延长1个月。

4、乙方须在协议签订30天内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内资信证明、项目建议书、立项批文、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资料,以便甲方协助办理投资项目批准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材料,进而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5、乙方在该宗地兴办项目须注册为**经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企业或变更营业场所,确保该项目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含建安税、运输物流税等)向**经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项目所在地)对应的税务机关缴纳。

6、乙方在土地使用期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各种税费和遵守**经济经济开发区管理规定。

7、乙方围墙要严格按规划红线建设,如超过土地规划红线,除自行拆除外,每平方米罚款1000元。企业围墙内的建筑物要严格按审批的总平面图实施。如未按已审批总平面图实施,按违章建筑论处。勘察、设计、施工须具有相应资质;同时,乙方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架设的各种管道、管线线杆等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8、乙方在土地使用期内,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程序办理手续,其税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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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 合同编号: 】

核查合同文本格式条款内容的正确方法参考指引:协议供货实行电子合同的管理方式,供货商申请签署的每一个合同在系统中都会生成 “ 唯一的 ” 电子合同编号,各单位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登陆电子合同系统(http://zyzfcg.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输入合同号核查合同文本格式条款内容,若需进一步查询请直接与采购中心联系。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中央国家机关20xx年第一期(总第十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项目编号:GC-H0519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与中标人签订的《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等,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 付款方式为:财政集中支付( );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

二、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产地。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注:

1、 采购价格不高于中标价(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时按照中标价计算;

2、" 协议供货最高限价 "="当前媒体价 " (中标人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报价) ╳" 中标折扣 " ;此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就中标产品的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价格与供货商进行进一步的洽谈、或组织多家供货商进行竞价,货比三家,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和服务。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除外。

3、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4、必须注明计量货币币种,未注明者即视为人民币。若约定使用外汇必须事先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且在本合同

中应当注明批准文件文号,该外汇价格须按照批准文件内容并注明是按照固定汇率抑或是按照本合同需方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牌价计算。

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出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该文件仅证明已按现状收到若干具体单位数量的货物。

需方指定货物交接地点: 的使用场所内;

需方指定的签字收货人: 。

此外:

1、供方应在交货前至少2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向需方提供交货计划;

2、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货物(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货物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时转移。为此供方须与有良好信誉记录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负担并实际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交付需方且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取得有效的保险。否则供方仍应承担货物在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除非货损是由于需方明显不当的作为所直接引起的,但该作为不包括验收的行为。

四、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等事项按照下列约定:

1、验收标准:货物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

(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

(2)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产品样本;

(3)该批次货物的招、投标文件中涉及质量、技术、服务、鉴定、检验及验收的全部相关内容或其所指引的内容;

(4)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或等于 98% 。

2、对于一般不需经过开机运行即可进行验收的货物:

(1)货到后3天内,双方根据所到货物实际情形确定验收所需工作日并记载于验收记录文件中,由双方签字认可。

(2)验收所需工作日确定后的3天内双方包括各自根据需要所聘请的检验机构、检验专家开始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在所确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若未能按双方计划完成则应当在专家所确定的延长期间内完成,但该延长期间除非双方一致认为必要外最多不得超过双方原定工作日的一倍,否则应视为验收合格。

(3)若双方对验收所需工作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未适当地配合另一方共同完成验收,则除非存在合理的并可以证实的原因或验收所依赖的客观条件不足,验收最迟应当在货到后15天内完成或应当被视为完成。

(4)由于供方原因导致不能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若需方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验收及付款期限应当顺延外,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延期交货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若需方不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退货外,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交货义务的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

3、 对大型或复杂货物或需经试车、运行的货物:应经过至少1至3个月的(本项目选择 个月)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

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应当严格按照需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

4、 开箱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验收后并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对合格货物应签署无异议的《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货物验收单》);对显而易见不合格的货物应在《货物验收单》上加注表示货物不合格的文字或符号,或者以其它书面异议方式提出异议,均为有效异议,但该类异议应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否则除非供方未在接到需方异议之日起10日内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均应当视为无效异议。

5、 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或决定暂时收取该批次货物,双方或单方应当在发现后及时记录并最迟在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签署书面证明并送达给对方一份,供方应按照该证明将需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在送达证明之日起10日内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6、 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全部中文版本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发现缺失,供方应在需方送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7、 对于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第一个完整的使用季节且不少于60天的期限内,或对于非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90日内,若需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及/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需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需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5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8、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供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供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活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供方承担。

9、需方应将货物验收单同#5@p一起入账,作为需方执行了政府采购的凭证。

五、质量标准及保修:

1、 供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皆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正品合格产品,且承诺为需方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 2002 年联合发布的 24 号令)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且若该货物在投标货物生产厂商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具有标准配置和服务的,供方为需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或高于其标准。

2、 供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3、供方保证提供给需方的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 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需方的各项使用目的或在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要。

4、投标货物生产厂商提供的 《售后服务条款--投标产品质量保障和服务表》详见附件一。

5、货物的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最终验收并由需方 签署了货物最终验收单之日起算。特别约定对大型或复杂货物或需经整套试车、整套运行的货物,该类包退、免费包换、免费包修、负责保修等期限,应当在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使用寿命、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期限或行业认可的平均使用寿命、国家部委以上文件所规定的强制适用的期限等不同的期限中,自动适用其中最长的期限。若各方对该类期限不能达成一致的确认则应当通过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裁决出相关期限。

6、如因需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需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供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供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由此引起的合理费用由需方负担。

7、如因供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供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供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更换或修理,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 , 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 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导致或引起需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供方承担。

8、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内或在应当由供方负责的其他情况下,若由于供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货物不得不停止使用,货物保修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应负责赔偿。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采用需方直接支付方式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并由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后 7 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的应当遵从财政部规定付款。

供应商开户行名称:

帐 号:

其 它:

1、供方在收到需方每一批付款的同时,应向需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商业#5@p。

2、 如供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需方在书面通知供方后, 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扣除

该等额款项。

七、违约责任:

1、若供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直接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及/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重新起算。

(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由供方承担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4)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已支付货款全部退还给需方,并由供方承担需方由此发生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并由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承担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此外,上述情形下需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供方承担。

2、若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或类似的其它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留相当于需方选择的方式计算的索赔金额包括违约金。若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供方仍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或支付责任。

3、如供方延期交货或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 2‰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 上述逾期超过20天且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未达合同约定套数90%的以及单套货物未能全部交足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未达合同约定件数90%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述逾期超过20天但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已达合同约定套数90%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已达合同约定件数90%的,守约方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只有权决定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但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息最高限额的两倍按日计算的违约金。

4、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

5、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供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需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 赔偿未达到给需方造成损失的

2倍,则供方应当支付给需方造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6、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向对方有效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并书面确认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延期履行、修订或终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八、供方同意并保证尊重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承诺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均为有合法权利的,不会侵犯、导致或引起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若因本合同所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及因履行本合同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所引起的任何及/或全部责任均应当由供方承担。

九、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相关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并选择采用以下方式及规则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

2、向中标人指定协调人反映( );

3、提请位于 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对双方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双方同意下列约定作为规则: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上述第 3 、4 项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若选择上述第3种解决方式的必需在相应空格上填写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名和仲裁委员会的准确的全称;若上述第 3 、4 项均未被选择且事后未能就仲裁事项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则可以直接适用上述第4项。

十、 其它约定事项:

1、供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它权利或追究其它责任的放弃。

3、各方当事人均应尽力在最大程度上将本合同及其条款理解和解释为合法、有效、适合履行、应当履行。若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它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成为有效条款或自动适用最为接近的法规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精神。

4、《中央国家机关20xx年第一期(总第十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项目编号:GC-H519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中心与中标人签订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但,投标文件内容违背或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任何可能导致影响当次采购目的的情形,均应当被视为供方自动放弃投标文件中相应部分而同意以招标文件相应内容为准。此外,若上述文件文本的内容或含义与本合同内容含义冲突时,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仅就供货数量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订单。补充订单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所有补充订单的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原有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对本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价格、配置、服务条款等)进行变更的补充协议无效。

6、供方及需方在此承诺:已在投标之前或签署本合同之前详细阅读并适当理解了本合同文本全文,现由合同当事一方或双方在采购中心业务网站下载使用,而供方及需方均是在完全自愿与平等法律地位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各自均承诺放弃以本合同系属于格式合同为由而提出不利于对方的合同条款的解释的相关主张权。对同一条款含义存在不同解释时,应采用与招标文件及其目的最接近的解释。当本合同双方对同一条款含义存在不同解释时,应当以本合同版本发布者或质疑受理机构、投诉受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7、本合同的有效法律文本为中文文本,其他语言文本与之有不同解释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方、需方各一份。

8、本合同经供需各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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