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类全面委托管理合同(管理公司)

全权委托管理合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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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委托事宜

第一条 合同双方

⒈业主方:

法定地址: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⒉管理方: 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上海市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第二条 委托事由及事项

⒈鉴于业主方对地处 市 路 号 M2土地拥有 年以上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拥有一座建筑面积 M2左右的 (暂定名,以下简称“饭店”),鉴于管理方为饭店管理专业化公司,具有饭店经营、管理、服务的经验,业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权委托管理方对饭店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和指导。管理方本着对业主方全面负责的态度,同意接受业主方的委托,以业主方的名义来组织饭店的运营。

⒉双方合作的目标是: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将饭店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并达到饭店所在地同星级饭店的良好水平;努力使经营费用合理化和经营利润最大化;确保饭店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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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和保持锦江模式的规定要求及国家的行业标准。

⒊为使饭店运营有一个清晰的管理权责,以达到双方期望的管理目标,业主方将经营管理权充分委托给管理方,并同意不干涉饭店的经营管理;而管理方对饭店的经营管理权受本合同规定及相关协议、附件的限制。

⒋作为对管理方提供管理的回报,除业主方一次性支付管理方管理软件及系统建设费用之外,还将支付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给管理方。

⒌本合同规定的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起算。管理期满后,双方经协商可延长管理期限。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业主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将一个按 星级标准建设、装潢、布臵、装备完成的、符合管理方经营管理要求的饭店交给管理方,并向管理方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全套目录和技术资料。

第四条 业主方保证在开业日前办妥饭店经营所需的各种权证和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

⒈《工商营业执照》(列明饭店运营所需的经营项目); ⒉《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局准许开业批复); ⒊《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合格证》;

⒋《涉外批复》(若需要经营涉外长包房出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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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食品卫生许可证》;

⒍《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许可证》;

⒎其它应办的权证及手续。

第五条 业主方应于开业日前十五天以上为饭店开设经营专用帐户,提供足额的营运资金到该帐户。该资金不包括业主方应为饭店开业所购臵的营运物品、存货,以及开业之后改造或重臵固定资产的费用。双方商定,该营运资金为 万元。业主方保证在该营运资金不敷用时予以及时补足。管理方收到的与饭店经营和管理相关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经营专用帐户。所有经营性费用在该帐户中开支。若费用到期不支付会损害饭店经营时,管理方可以代表业主方从帐户中支付应由业主方支付的利息、保险、税等费用。如果管理方预付了应由业主方支付的经营性费用的话,可按第十六条第6款操作规定,在结余超过营运资金的款项转入业主帐户前扣除。

第六条 审批管理方提交的饭店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不影响饭店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随时对饭店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条 提出或审批管理方提交的饭店扩建、改建计划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方案,并监督管理方执行这些计划方案。业主方设立专人或委托管理方对饭店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管理,并定期对饭店固定资产状况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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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业主方可推荐人员担任饭店业务岗位的工作(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须经过管理方的统一考核,由管理方聘用上岗。业主方同意不直接或通过业主方的其他成员、代理人或代表参与饭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也不直接对其推荐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业主方通过与管理方的总经理定期会晤的方式,对饭店的经营提出评议、建议和指导,就涉及双方利益的所有事务进行讨论,为经营管理环境的不断改善共同创造条件。

第十条 负责缴付包括土地使用费在内的一切应由业主方承担的费用。开业之前或管理方接手之前的应付帐款或应收帐款由业主方负责。管理方可按业主方的要求催收此类应收帐款,并从收取的帐款或业主方所有的资金中支付与饭店经营管理相关的此类应付帐款。

第十一条 业主可单独使用饭店的经营场所及在饭店消费,这一场所的位臵与面积,以及在店的消费,须经管理方同意(以不影响经营需要为前提)。管理方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将业主方在店使用场所和消费计入内部帐目,作为计算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业主方作为饭店法人,将承担饭店的经济风险及其他风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视为业主方以法人授权性质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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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总经理移交本合同规定的饭店经营管理权及与之相对应的经营管理责任。

第三章 管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管理方以其通行的锦江模式,结合饭店的实际制定和建立运作标准和程序,对饭店进行管理。这一系统化工作主要包括:

⒈与饭店星级、品牌相对应的经营管理的理念、政策、营销战略和策略、个性化管理及服务项目的设臵。

⒉以锦江服务宗旨为指导,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质量控制系统。

⒊设定饭店各功能运作,包括市场营销、房务、餐饮、财务、人力资源、工程、保安、总经理室的岗位设臵、工作职责、工作与服务流程、工作质量标准、制度与规范等。并对这些功能运作的质量和数量,包括对营业收入与费用进行监控与指导。

第十四条 委派饭店的总经理。由管理方选定的总经理在委派之前,先介绍给业主方。如果业主方在与总经理人选会面或获知其情况介绍后20天内,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拒绝理由,则由管理方聘任其为总经理,作为管理方的代表和业主方的代理行使本合同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五条 饭店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部门总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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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业主方推荐到饭店担任职务的人员,经管理方考核、认可后,由总经理聘任。由总经理提出饭店岗位设臵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管理方审定并报业主方批准后,据此负责招聘和培训各级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管理方还可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聘用外国高级雇员。管理方应代表业主方与上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合同),并可根据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营需要,开除、解聘或解雇上述人员。

第十六条 总经理享有组织饭店经营的权力,此种权力包括但不仅限于:

⒈制定饭店经营计划,编制年度预算,经业主方认可后组织实施。

⒉制定饭店各营业部门的价格和服务费标准。

⒊根据饭店产品组合的需要,负责饭店内餐厅、娱乐场所、商场等经营空间的对外租赁及承包事宜的洽谈,经业主授权后对外签订租赁、承包合同。

⒋业主方同意总经理在预算批准范围之内及合同有效期内,以饭店名义独立对外签订经营所需的各类营销与广告合同、物品及设备的采购合同、维修维护合同、服务合同等。

⒌决定信用政策,并对客户的信用做好限制、授予及操作工作。尽其所能收取各类到期应收款项,对逾期应收款要进行催收、查问,直至在需要或必须时,以管理方或业主方的名义对其进行诉讼。

⒍从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直接支付下列款项(优先次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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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所列):

⑴基本管理费;

⑵管理方及锦江系统相关公司为饭店提供服务的规定费用、人员工资福利及为饭店垫付的款项;

⑶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

⑷效益管理费;

⑸其他业主成本费用,其支出的优先次序为:

A.重臵固定资产费用;

B.业主方租赁经营设备的租金;

C.与经营相关的、应由业主方交纳的年度税、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支付上述款项后,若饭店经营专用帐户的结余超过双方商定的营运资金额,则超出的款项须打入业主帐户;如有不足之数,业主方须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立即加以补足。

⒎饭店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业务需要,拥有向饭店重要客户、业务来往人员免费或优惠提供食宿、使用饭店设施的审批权,以利于饭店经营工作的开展。

⒏负责经营所需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协商一致,允许总经理在饭店内占用一定的生活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以安排外派人员、外国雇员等在饭店的生活起居事宜。

第十八条 管理方有义务将饭店的营销工作纳入锦江统一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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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渠道中,通过规模效应和集团化产品组合与分销途径为饭店做好对外促销和营销宣传工作。同时,管理方的子公司有义务向饭店提供锦江统一采购的各类报价与信息、最新的技术发展信息,以帮助饭店享受规模效应带来的低成本、低费用、标准化和新科技在饭店领域推广的好处。在业主方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及时为饭店提供采购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服务。

第十九条 管理方有义务通过与业主方定期会晤的形式,向业主方通报经营管理状况,听取业主方对饭店经营提出的评议、建议与指导,在本合同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按照双方利益一致性原则满足业主方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条 管理费分为前期服务费、锦江模式系统建设费、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

1.管理方的前期服务费为每月 万元,自管理方为饭店提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之日起支付,至饭店试营业日止。

2.管理方的锦江模式系统建设费为 万元,于本合同签订日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

3.管理方的基本管理费(含锦江品牌使用费)从管理方经营管理后获得第一笔收入之营业日开始计算收取,按营业收入的 %计算。

4.管理方的效益管理费按实现的经营利润额的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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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第二十一条

⒈在每一个公历月份月底后的10天内,管理方将向业主方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表,阐明该月份营业收入(包括业主方在店消费内部计帐额)和该月份应付的基本管理费。管理方在发出这份报表后10天内,将业主方未持异议的营收部分,加上上月营收调整数(若有的话),乘以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的费率,从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汇出基本管理费至管理方指定帐户。 ⒉在每一个公历季度底后10天内,管理方将递交给业主方一份财务报表,阐明该季度以及本会计年度讫今为止的经营利润(包括业主方在店消费内部计帐额),以及本期相应该付的效益管理费。管理方在发出这份报表后10天内,将业主方未持异议的本会计年度迄今为止经营利润部分,减去本季度之前的年度经营利润(含上季度经营利润调整数[若有的话]),乘以第二十条第4款规定的费率,从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汇出效益管理费至管理方指定帐户。

⒊对因业主方持有异议部分的营收和经营利润而引发的管理费支付问题,业主方和管理方通过定期会晤形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和精神,讨论并界定清楚。所有应付管理费最迟应于提交报表后1个月内汇出。

第五章 会计、财务、预算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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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整个合同期间,除第一个会计年度外,饭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管理方要保持完整的会计帐薄和记录。这些帐薄和记录要与统一的会计制度一致。饭店的帐薄和记录应按法定货币登录,外币收入要按汇率进行换算。

第二十三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的至少1个月内,管理方要向业主方递交一份下一年度预算建议书,该预算建议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⒈一份营销计划,提出营销方略、广告和促销活动、定价策略、对客关系政策、信用与信用卡政策等;

⒉根据锦江国际管理公司预算编制程式,结合饭店营销计划,按预计的出租率、平均房价、门市价、餐饮及其他营业部门收入、成本、各部门费用、税金和保险支出等,估算出总收入、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利润;

⒊一份重臵固定资产费用计划。

⒋改变保险计划、调整职工工资福利计划的建议。

业主方将在收到预算建议书的30天内,批准或提出书面的反对意见,并指出是反对建议书中的哪几点。如果业主方未能在30天内批准该预算或提出书面反对意见,那么该预算就视作是已经批准的预算。在业主方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双方要尽最大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就这些意见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未能就有分歧的内容达成一致的话,上一会计年度所批准的预算,通过上年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的调整后,依然适用(市场发生特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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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 管理方应在每月10日之前向业主方提交一份上月的财务报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业主方提交一份上季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管理方对此类报告的准确性负责。若业主方要求,还应向业主方提供经营日报表、周报表。

第二十五条 如果在某个会计年度,有经营利润亏损的话,业主方要提供足额的营运资金,使管理方能维持饭店的经营。某会计年度的亏损不能向前或向后转到另一个会计年度去。

第二十六条 管理方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向业主方提交一套由双方共同认可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列入该年的经营费用。业主方在收到管理方所提交的年度会计报表后45天内,如未对该报表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即表示批准该报表。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因某种原因终止时,管理方须将饭店经营的所有帐薄和记录移交给业主方,以确保饭店经营有序地继续。但自合同终止时起算的5年时间内,这些帐薄与记录应可供管理方检查、审计、审查和抄写。

第二十八条 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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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饭店会计的处理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饭店的更新改造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管理方为了确保良好与安全的经营条件,可按照锦江经营管理的硬件标准,对饭店进行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

第三十一条 在为每一个会计年度准备预算建议书前,管理方要对整个饭店进行评估,以确定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大修理、增添和变动的项目,并将所需费用的估算列入建议书中。

第三十二条 未经业主方的书面同意,管理方在固定资产更新、大修及增添方面的开支不能超过本年度重臵固定资产费用预算。除非:

⒈情况紧急,不可能先征得业主方的同意。

⒉对预算建议书未能预计到的实际或潜在的危险须立即予以纠正。

⒊必须遵守政府统一规定的情况。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管理方应立即向业主方通报它的打算以及采取批准的预算中没有提供的补救办法。假如在上述第2与第3的情况下,业主方未能在管理方通报中规定的时间内批准同意的话,管理方则可采取有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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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批准的预算中,应确定一定数量的重臵固定资产费用用于家具、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更新与添臵。该费用不能少于第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后两年总营收的 %和以后各年度总营收的 %。重臵固定资产费用由管理方管理并使用,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末,此费用的结余将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重臵固定资产费用不是经营费用,有关开支应记录在业主方的帐薄上。

第三十四条 饭店经营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在征得业主方同意的情况下,由管理方出售,售得的资金归入重臵固定资产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涉及饭店工程的费用按下列规定记入饭店帐薄:

⒈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属经营费用;

⒉固定资产的更新、大修、增添等,归重臵固定资产费用,属业主费用,在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留臵使用。

第三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饭店的全部资产属业主方所有,饭店的债权、债务由业主方拥有或承担。管理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抵押或处臵除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饭店资产。

第三十七条 管理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饭店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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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但不得用饭店资产、信用等对外提供任何担保;不得出借营运资金,或用营运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炒股等。

第三十八条 管理方开始管理时,业主方应将全部资产列册向乙方进行清点交接,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交接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期满时,管理方应保持完整的营业状态并按同样的方法向业主方办妥交接手续。若业主方不履行本条款之规定,其后果管理方不予承担。

第三十九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方如需对饭店的固定资产进行变动或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

第七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四十条 管理方应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制订劳动管理方面的制度,根据饭店及饭店所在地的实际状况制定饭店机构设臵、人员编制方案、劳动用工计划、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方案,与业主方商议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饭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各级员工均应与饭店 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鉴证。

第四十二条 饭店员工的工资与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解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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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管理方派往饭店工作的人员在其工作期内的食宿、工作制服、交通(市内)、医疗(工伤后期治疗费由管理方负责)、保险等待遇由饭店承担。

第四十四条 管理方派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含税总收入根据管理方的“锦江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外派员工待遇标准”(详见附件)计算,由饭店支付给管理方,由管理方发放至个人。若上述人员的工作期限不满一年的,则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月的工资×实际工作月份)。

第四十五条 管理方派出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统筹费用按其派出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给管理方。若派出单位所在地有关统筹费用标准调整,这项费用也应即时调整(以正式文件为准)。外派人员统筹费用每年按12个月分月支付给管理方。

第四十六条 管理方派出人员的工作期如不足月,但超过20天,其工资等收入及统筹费用按足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其标准÷21×实际工作日支付。

第四十七条 管理方的异地外派人员可享受回原单位所在地休假,其每年休假天数为40天(不含路途),休假次数两次,往返交通费由饭店负责报销(交通费用标准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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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除非于本文另有特定申明的规定以外,管理方和其任何子公司、锦江系统其他单位的雇员的工资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属于“经营费用”,但是他们所开展的工作与饭店管理有关系的,其差旅费用应算“经营费用”,并且当逗留在饭店时他们应得到免费膳宿。同时,如果有需要请锦江雇员或锦江相关企业的雇员来饭店提供临时服务,而其工作性质在正常情况下是由饭店人员来承担的话,该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其旅差费用将属于“经营费用”。

第八章 服务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九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饭店的对外文件、宣传促销资料、客用品等印上带有“锦江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字样及管理方服务商标。

第五十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饭店的CI设计制作应按管理方的企业形象标准和CI管理手册进行,以此规范饭店的形象组合,包括标识、色值、版式等。

第五十一条 管理方经报请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同意饭店使用“锦江”中英文字样对饭店冠名,具体名称为 。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业主方要求继续使用“锦江”冠名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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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可考虑按特许权转让的方式另行与业主方签订合同。

第九章 保险

第五十二条 在整个合同期内,业主方应在管理方接手管理前,用其资金为饭店投保“财产险”,使饭店不受各种性质的风险和损害,投保总金额应不少于更换整个“饭店”所需投资的90%,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少于一个足以避免受保险单上共同保险条款影响的最低所需金额。此外,业主方应同意按照管理方所提出的险种及金额,尽可能投保其他或附加的保险。业主方认为,管理方按照锦江统一管理要求和其所拥有或经营的饭店通常投保的险种和金额而要求依样投保,是很合理的。

第五十三条 管理方(总经理)可在经营费用中支付与经营相关的“第三者责任险”。此保险针对所有与饭店所有权或饭店经营有关的,可能在世界任何地点提出的由于在饭店发生的事件或饭店员工在进行业务时引致的人身损伤、死亡或对第三者财产的损害的一切索赔,此保险应包括由于机动车和水上工具(如果适用的话)的所有或经营而引起的责任保险。

第五十四条 经业主方同意,可为饭店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在饭店经营费用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 “财产险”获赔款归业主方所有。其他一切保险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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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业主方、管理方的名义作为被保险人。若发生的事件未作保险,或虽在保险范围之内,但保险获赔额不足以支付各种外来权利要求、索赔、诉讼、损失责任等支出,而事件的发生经证实并非因管理方严重失职或恶意所致,则业主方免除管理方承担一切赔偿的责任。

第十章 影响合同执行的因素

第五十六条 毁损

⒈如果饭店或其任何部分,在合同期的任何时候,由于火灾、灾害或其他原因,受到损坏或破坏,业主方将自己承担该类费用和开支,尽力修复或更新该饭店,使其基本恢复到原来面貌。如果业主方在火灾或其他灾害发生后九十天之内未能进行这样的工作,或未能努力使饭店恢复原来的面貌,管理方可以用书面通知业主方终止本合同,此终止以书面通知寄出的日期起生效。 ⒉如果饭店的损坏或毁坏的程度,据管理方估计其修复或更换费用超过原来建造投资的三分之一,那么,管理方可以用书面通知业主方暂时中止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或者如果业主方决定不修复饭店,则可以书面通知管理方,暂时中止本合同下的服务;如果以后在本合同期限中的任何时候,业主方修复、重建或更新饭店,管理方可在开始该修理或更新的六十天内,或在收到业主方书面通知其打算修复或更新饭店的意愿以后的六十天内,用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恢复本合同下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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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征用

⒈如果整个饭店或部分被征用或被类似的方法占用,致使管理方认为已不能合理地利用其余的地方使其成为一个像被占用前类型和等级的饭店,那么,合同期就应该在被占用的那一天终止,在业主方获得其在饭店的投资的赔偿后,这种征用的任何赔偿费应由业主方和管理方公平地分配。

⒉如果只是饭店的一部分被占用,而且剩余的那一部分管理方认为仍然可以办成像被占用前那样的类型及等级的饭店,那么本合同就不应该终止,而且业主方所得的赔偿费(如有的话)应用来对饭店作出合理的改建,使它成为一个令人满意的建筑物和作为被征用前同样类型和等级的饭店。赔偿费用于改建后仍有余额的话,应由业主方和管理方公平地分配。

第五十八条 业主方转让

⒈在合同期间,如果业主方希望转让或出租饭店,或将全部或大部分的饭店转让或出租给第三者(下称被转让方),业主方应将对方的名字与地址通知管理方。

⒉任何方式的出售、或不管是业主方失去50%以上公开发售的股份,还是失去业主方的其它利益,在本合同中都被视作是转让。

⒊在没有得到由被转让方提供的、管理方能接受的书面约定之前,业主方不能签署转让文件。在该书面约定中,被转让方要作出承认并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的承诺。

⒋根据管理方本身的判断,如果被转托方及被转让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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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控制它的单位,是管理方的竞争对手或至少达不到作为业主方的信用价值时,管理方可以选择在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终止本合同。

⒌如果本合同因转让而终止的话,业主方要承担向管理方赔偿的责任。赔偿金的数额为管理方在过去3个全会计年度(本年度往前推3年)中所获得的平均管理费的3倍(若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话,按最近期限计算或推算)。

第五十九条 不可抗力

⒈不可抗力即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超出双方控制能力的或不可预计的事件或情况,包括罢工、战争、国内骚乱或政府行为(包括非违法经营状态下重要执照或许可证被撤消,给饭店经营带来的严重不利影响)。

⒉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受影响的一方要通知另一方,说明这个事件的原因、开始时间以及预计的持续时间。 ⒊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阶段中,各方要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对方不能履行应有的职责的情况予以谅解。

第十一章 终止

第六十条 如果在任何时间,发生一个或几个下列事件或违约情况的话,本合同终止:

⒈管理方或业主方暂停或终止其业务;

⒉管理方或业主方实施自动破产、无力偿付债务而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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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非自愿破产或重组;为它或它的一大部分资产,向有关部门申请破产。或其大部分资产被执行破产,而且任何一种这样的命令在60天的期限内还未中止的话;

3.管理方由于业主方的原因而无力支付应付的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及应由业主方支付的与经营相关的费用,而且在业主方收到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未能支付;

4如果管理方或业主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除支付责任以外的重大责任,并在受到非违约方说明这种违约的性质和程度的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没有履行,或在30天的时间内没有采取纠正措施并在接到书面通知90天的时间内没有努力去完成的话。

第六十一条 在发生上述任何一种违约事件的时候,非违约一方有权选择停止和终止本合同,并在向违约方发出终止通知后的30天内立即终止本合同,同时,违约方应按合同剩余时间内可预计管理费总收入的一半(也可按以下方式计算:已发生管理费总额÷已发生管理费月份×剩余管理期月份÷2)对非违约方作出赔偿。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所授予的终止权还应加上根据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所有赔偿。

第六十三条 如果双方对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善意的分歧而且这个分歧已经在发出终止通知以前或收到通知以后已提请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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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的话,依据本合同发出的终止通知无效,而且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以前,业主方对管理方按本合同条款进行的经营活动不加干涉。

第六十四条 如果业主方与管理方达成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开业前服务合同等,本合同的终止将视为这类约定或合同的终止。

第六十五条 对合同终止或合同到期的责任和权利

⒈本合同终止或到期时,除了不可抗力或业主方对合同规定的支付管理方费用的义务违约外,管理方有责任将一个配备了必要固定资产和营运物资的、能经营的、符合国际标准的饭店移交给业主方。

⒉在合同因某个理由终止或到期时,且双方未重新达成“锦江”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方有权从饭店撤走:

A.所有确认饭店为管理方成员饭店的标记;

B.所有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制定的手册、标准、操作程序和收据;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开发的软件以及其它在经营和管理饭店时使用的属于管理方及其成员的财产;

C.属于管理方财产并与管理方预定服务系统或帐户服务系统连接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

⒊因某个原因终止本合同时,业主方要立即终止在公众场合将自己看作是管理方成员饭店所允准的和/或代表的形象;中止使用管理方及其成员的所有商品名称、商标、服务标记、符号等,并不得在广告或其它材料中运用。此外,业主方要中止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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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将饭店与管理方、其成员或锦江体系联系在一起的表示,并中止使用标志锦江身份的所有标志、标志牌、印记、印章和其它标记,但留在饭店其它内外部、固定设备、操作设备和供应品、宣传册子和其它促销材料上的标志,在3个月的过渡期内不受此规定限制,除非业主方在合同终止前已将这些资料用完。食品和饮料配方、特殊的计算机软件以及任何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开发的技能都属于管理方和/或其他成员的财产,在本合同终止时业主方不再使用。

⒋如果业主方在合同终止的30天内不能履行合同本条第3款的规定,管理方和/或其成员可以在不承担非法侵入或其它民事侵权罪名的情况下进入饭店并采取制止这种行为的行动。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由业主方承担。同时,管理方和/或其成员有权依法或依据公平原则,就受到的伤害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六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 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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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经业主方、管理方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定义、用语表、一览表等)和补充协议、修正协议类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方: 管理方:锦江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盖 章: 盖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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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合同附件

定义(用语)一览表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按以下规定为准。

“饭店”是指位于 ,包括但不限于:

1、 间(套)有卫生间的客房; 间写字间。

2、饭店所属的各类餐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咖啡厅、酒吧、舞厅、卡拉0K、商场、商务中心、游泳池、网球场、保龄球、桑拿、健身房等。

3、饭店所拥有的各类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及有关建筑物。

4、饭店对所拥有的客房、餐厅、各类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及有关建筑物所占用之土地、空地、绿地等全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5、饭店经营所需的给排水、电力、煤气、通讯(包括客房内电话及卫星电视接收线路)、消防、安全监控、空调、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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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厨房、冷藏、洗衣、康乐、音视、电脑等系统设备。

6、饭店所拥有的全部家具、装臵及营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⑴所有家具、陈设及布臵,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具和其他物品;

⑵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器具、布件、制服、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

⑶饭店营运所必须的其他所有物品,包括印刷品等。 “会计年度”:本合同所指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但是第一个会计年度的饭店试营业日与该年会计年度的第一天不一致时,则指从饭店试营业日起至该年的12月31日为止的未满一年的期间;本合同若在12月31日前提前终止或期满时,则以当年的1月1日起至提前终止或期满当日为止,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营业收入”是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定义的、经营饭店及其附属设施所得的客房、餐饮、会场、酒吧、商场、健身美容、娱乐、电话、传真、洗衣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

“经营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饭店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成本和营业性费用后的余额。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经营成本”是指餐饮部门的原材料成本和商品部门的商品进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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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费用”是指如下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⒈饭店各营业部门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及各项费用,如办公用品、邮电费、清洁用品、服务用品、棉织品摊销、玻璃、瓷、银及不锈钢用具摊销、制服摊销、洗涤费、装饰费、差旅费、厨房炊具、厨房燃料等;

⒉饭店行政管理、销售、工程维修等部门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及这些部门发生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制服摊销费等;

⒊经营中发生的保险费、交际应酬费、广告费、水电费、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培训费、坏帐损失及车船牌照使用税等。

⒋在计算饭店经营利润时,以下各项不包括在“经营费用”之内。

⑴固定资产折旧;

⑵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 ⑶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⑷土地使用费;

⑸房屋使用费或房屋占用费;

⑹城市房地产税和所得税;

⑺财产损失保险费;

⑻贷款利息支出;

⑼汇兑损益;

⑽饭店业主方经费;

⑾管理方收取的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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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受业主方委托的会计、律师、审计等费用;

⒀其他经业主方和管理方双方确认的非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重臵固定资产费用”,该费用主要是业主方用于每年按锦江管理要求而进行的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大修及购臵,如批量的家具及装饰、经营及后台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维护保养设备和器具,等等。

“经营专用帐户”存入所有由饭店经营发生的营业收入的银行帐户,包括业主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提供的营运资金。该经营专用帐户设在由业主方选择并经管理方同意的银行。银行应位于饭店附近。经营专用帐户以业主方和/或饭店为户名,该帐户由管理方按合同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指定专人控制。所有经营费用和合同中规定的应由业主支付的经营性费用从该帐户支付。

“营运资金”是饭店日常经营业务所需使用的周转资金。其运用主要体现在:营业活动中耗用的营运资金,如餐饮成本、商场成本,工资、燃料、促销、维修等费用;营业活动中占用的营运资金,如货币资金、各营业点备用金、外币兑换交换用款等。 “锦江”是指国家工商局颁布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锦江”(包括中、英文)字样,锦江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中、英文)及CI标识,以及可能出现的与锦江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及属下企业相关的“锦江”文字与标识图型。

“锦江模式”包括饭店建造与硬件配臵标准、“锦江国际管理有限公司饭店运行质量监控与业绩考评体系”等标准化文本,是指由锦江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在不同星级饭店按不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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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要求与标准推行并实施的饭店经营、管理、服务一揽子规范化文件(这些文件的内容更动不另作通知)。

“饭店开业日”是指饭店建成,并举行开业仪式这一天。其基本条件为:

⒈饭店所有设施、设备、物资、环境等符合开业之需求; ⒉饭店经营所必须的各种证照和手续齐全;

⒊饭店经营专用银行帐户已开设并已注入足额的营运资金;

⒋业主方与管理方就第一年饭店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达成一致意见。

⒌业主方和管理方书面就同意饭店开业达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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