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合同书

保安服务合同书

合同编号2014( )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服务客户”的宗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有偿服务合同,共同信守履行。

一、服务范围:

做好服务单位的内部安全工作,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服务内容:甲乙双方共同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治安秩序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时间为 。

四、服务人数: 人

五、服务费金额及付款方式:

1.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按 元计算,乙方开具#5@p。

2.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甲方每季度末支付乙方服务费。

3.合同总金额: 元(大写: )

4.上述金额含税及保安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等五金的相关费用。

六、管理使用:

对乙方派出为甲方服务的保安员实行甲乙双方双重领导,共同做好对保安员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职责,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的管理、教育、使用和督察工作,并互通情况,切实加强管理,以确保服务区域内的平安。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对乙方培训合格的保安面试选择,为保安人员免费提供住宿地点、生活用水(电)、照明、取暖器具、雨具等,乙方负责保管使用,维修更换,保证设备设施完好,合同期满,

交还给甲方。

(2)甲方若发现乙方保安员不尽其责,违反保安人员守则或有关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甲方有权退还乙方,并重新选定保安人员。

(3)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保安人员做与保安身份、职责不相符的工作,不得违反《云南省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2.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于 年 月 日上午 时内将甲方选用的保安人员送至甲方单位上岗履职。

(2)为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便于检查来访人员及车辆,公司机关大门及大堂实行站岗执勤(夜班除外),乙方保安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安职责,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密切配合用人单位做好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严格履行《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4)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定时不定时对保安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抽查检查时甲方应当参加或制定专人参加。

(5)甲方发生紧急情况时,乙方要及时调动公司内聘用的保安人员进行处置并服从甲方指挥,认真执行完成好紧急任务及部分工作任务,若不服从调动,每次向乙方扣款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或事态扩大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因保安服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事故,造成甲方工作秩序混乱或保安所管辖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安全事件和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已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下差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未投保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如因不可抗拒因素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构成治安或刑事案件的,乙方按公安、司法部门的裁决或判决赔偿。

(7)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人员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10日内未对相关服务人员做出处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前终止合同。

(8)乙方向甲方派驻各执勤点的保安,执勤过程中出现脱岗、睡岗、串岗等影响管理服务的行为时每次扣乙方服务费100元;值班室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发现一次扣乙方服务费100元;来访人员未进行登记的,发现一次扣乙方服务费100元;如执勤保安的失职行为给予甲方造成损失除由乙方负责赔偿外,由甲方从服务费中扣除500-1000元,如保安发生监守自盗行为,甲方以所盗窃物品价格10倍扣除乙方的服务费。

(9)乙方管理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否则一次考核100元,如造成后果扣除服务费500-1000元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赔偿责任

1、甲方防范设施应以安全为主:

(1)保安人员发现有不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向甲乙双方提出书面意见,甲方拒绝整改或未及时整改,因而造成守护区域内财务被盗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明知有不安全隐患,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由于甲方疏于整改而乙方保安人员巡逻巡查不到位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造成损失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2.对于发生在甲方的伤害职工或打架斗殴滋事行为,乙方保安必须及时制止,制止不了的应及时汇报相关部门处理。(1)滋事双方系甲方内部员工的,劝解无效的,向甲方领导汇报;(2)其中一方是甲方以外的,不能制止的,首先应向甲方领导汇报,是否需要向其他部门汇报的由甲方领导决定;(3)双方都是甲方以外的其他人员,到甲方打架斗殴滋事的,在不能制止的情况下,应及时报“110”,责任划分:

(1)由于乙方保安人员不作为,导致甲方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者甲方内部职工收到不法侵害,其所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2)保安已经作为,由于力量悬殊无法制止,在许可的情况下又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所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承担百分之五十。

(3)乙方保安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由于力量悬殊或者在保安权限范围内无法制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已经及时报警,或者发生保安人员在制止过程中受到伤害等客观情况无法报警的,所发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为共同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甲方对内部人员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应出台明确规定,安排出统一的停放地点并要求车主自行上锁,方便保安人员管理。甲方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有明确规定不按本单位规定停放、保管,或者按本单位规定停放经保安提示仍不上锁,造成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丢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为方便保安人员管理,确保安全,甲方对内部人员应执行凭上岗证进出大门制度和成品审批放行制度,保安人员凭上岗证放行人员,凭甲方出具的车辆放行条放行运输成品的车辆,其他车辆实行预约会见制。

5.因保安人员擅离门卫职守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在12各月内未破案的,已参加保险的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下差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保安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由乙方按保安人员管理规定处理,未参加保险的由乙方按实际价值负责赔偿。

6.甲方单位及个人的现金(含外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首饰、古玩等贵重物品,由所有者自行妥善保管,被盗或损坏均不在赔偿范围。

7.乙方保安监守自盗的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职工内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保安人员在本合同服务区域内履行职责时,因公伤残、死亡的,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甲方违反国家规定和本合同条款造成的人员伤亡,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9.若甲方单位有施工作业工程,甲方单位必须与施工方签订安全协议,要求其服从甲方相关安全保卫规定及乙方保安人员的管理。

10.若乙方未按《劳动合同法》给受聘保安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而引起的争议,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2.如甲乙双方有一方在合同期间无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由责任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赔偿对方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3.因政策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由违约方承担支付对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乙方在管理服务期间,出现重特大案件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损失。

4.甲方必须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乙方有权另收取甲方所欠付金额总数5﹪的滞纳金,尔后每超过十天加收5﹪以此类推。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共七页,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保安服务合同书1

编号:

保安服务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保安服务合同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保安服务内容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对双方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防止和制止侵害甲方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二条 乙方保安员的具体执勤岗位、职责范围和勤务安排,由甲乙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聘用保安数量、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第三条 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共 名。

第四条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服务地点: 。

三、工作时间

第六条 保安员工作时间每天晚20时至次日1时,每月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甲方需要保安员加班,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

四、服务费标准及支付

第七条 保安服务费标准为:

每人每月 元,共 人每月合计 元人民币,三个月合计 元。

第八条 保安服务费实行预付,每次支付三个月支付日期为每月5日前。

第九条 节假日和加班加时工资的支付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已含节假日工资)。

第十条 甲方每年应向乙方支付保安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每人人民币元,共 人合计 元(大写: ),每年首次支付服务费时付清全年保险费,由乙方向保险公司投保。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指派人员对保安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

第十二条 甲方应为保安员提供必要的执勤装备、通讯技术设备。 第十三条 甲方应为保安员免费提供食宿以及开展文体活动所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因乙方保安员失职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甲方有权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有义务教育其员工尊重保安员的工作,对保安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付、配合,尊重和保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处理保安员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负责保安员的勤务指挥、人员调整和休假安排。

第十八条 乙方对保安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有权向甲方提出改进建

议,甲方应及时、认真研究解决。甲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拒绝提供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服务,有权拒绝甲方指定负责人以外人员的直接指挥。

第二十条 乙方负责支付保安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提供保安员执勤所需的制式服装。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负责保安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和保安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及时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如一方要求续签,应在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或加班加时工资的,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支付部分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工作,由此造成对保安员、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八、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另行协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邮 编: 邮 编: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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