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合同样本

XXXXXXXXXXXX工程

物资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XXXXXXXXXXXXXXXX采购合同 包件编号: XXXXXXXXXX 合同编号: 2010-08-109

二0一0年 月

一、合同协议

招标编号: JW2010-011 合同编号: 2010-08-109

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卖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KT-3包件(项目编号:JW2010-011)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 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 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中标通知书;

(2) 专用合同条款;

(3) 通用合同条款;

(4) 订货明细表;

(5) 技术规格书;

(6) 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7) 招标文件;

(8) 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仟捌佰零贰万伍仟叁佰壹拾陆圆整,小写¥38025316.00元。

4. 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 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八

份,买方执 六份,卖方执 二份。

8.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报价报

买方全称:XXXXXXXXXXXXXXXX 卖方全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字: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尤家凹8号

邮政编码:210012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联系人:张建

电话:025-85830297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联系人: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质”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跟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 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施工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历天。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名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

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适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该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得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质或者物质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供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与报告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需要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质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质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行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卖方交货前的检验和测试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查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在货物制造期间,买方可以赴卖方制造工厂检查与本工程有关的加工和组装工作。买方或其代表有权检查、试验及检验材料和加工工艺,检查按合同提供的所有设备的制造过程。

7.4货物抵达现场后的开箱检验,应根据卖方提供的开箱要求和环境要求,按照装箱清单进行清点检验。开箱检验时买卖双方、监理、施工四方应派人参加,并签署《设备进场验收交接清单》,以此作为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买方如果发现规格或者数量或两者与合同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卖方按规定补齐或更换,或在货物开箱检验后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7.5开箱检验的时间不迟于交货后30日。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验货通知后3日内到场进行开箱检验,否则卖方应承认买方的检验结果。

7.6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内,若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或由某种原因造成的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买方可安排技术部门进行检验,并有权凭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技术部门检验合格,检验费由买方负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将由卖方负担。

7.7卖方认为有必要时,卖方应在对所提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前通知买方。买方有权参与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并获取试验结果。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包装、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包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质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如产品为进口货物还须提供产品的原产地证明。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坏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力应不会因为物资在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应提供(不仅限于)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规定的其他附加服务:

(1)按照招标人指出,在设备安装前派技术员到施工现场,与施工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并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6)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书约定的其他服务。

11.2卖方为履行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总造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时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

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地点验收合格后,凭以下单证按合同约定向买方结算该批次所验交物资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5@p、运杂费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在扣除该物资价值5%的质量保证金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物资95%的货款。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合同要求提供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质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于免费维修或更改。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修补、更改,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收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卖方保证货物系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如标准不一致,则执行较高标准)的材料和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在所有主要方面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及所需的功能,卖方并保证本合同订货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以下15.4款所指的质量保证期内运转良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5.3如果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买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5.4质量保证期:设备安装调试后,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初验运行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的部分或损坏的部件(因使用不当和不可抗拒致损除外)。更换的主要零部件的24个月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试压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证期已过,由于其产品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仍由卖方免费负责。

15.5在质量保证期的24个月内,免费提供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内容包括:①每月提供两次定期保养。保养须在非繁忙时间进行。②24小时应急服务(节假日不休息),并不收取法定工作日和日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附加费用。③卖方应派经念丰富的维修人员接到故障通知后须1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④普通故障的修复时间不大于4小时;修复时间从卖方接到故障通知时起计算。

15.6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5.7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8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个月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9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费用由

买卖双方商定。

15.10监造

15.10.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场监造。

15.10.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场监造。

15.10.3驻场监造人员根据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及外构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实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需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10.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场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如对驻场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应,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过程进度提前30天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16.2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对以下事项进行变更:

16.2.1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16.2.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16.2.3交货地点;

16.2.4交货数量;

16.2.5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16.3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付款及交货期进行合理的调整,此时卖方应以优于中国市场的价格提供产品及服务,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7个日历天内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加以实施。 16.3.1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2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3.3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3.4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10%。

16.3.5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供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换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有权从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卖方须另外支付。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在合同有限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

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3.4、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的百分之一(1%)记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3、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出现第22.1款不可抗拒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事件内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 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验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解除卖方对己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不可抗拒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税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买卖合同执行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争议的解决

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应提交买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仲裁结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2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2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表;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函;

(5)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补充,并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

(6)为履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往来函电及相关资料等。

27.其他

27.1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往来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1买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单位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尤家凹8号 联系人: 蔡顺根 张建 电话: 025-85830222 85820297 传真: 85830201 电子邮箱地址: nzwzb30280@sohu.com

1.6卖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单位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联系人: 严俗 电话: 139xxxxxxxx 传真:0756-8627840-427 电子邮箱地址: syktb0756@

1.7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中建股份京沪高铁南京南站站房工程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8建设项目: 新建铁路南京枢纽南京南站站房工程

1.9监理单位: 上海建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0卖方代表: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必须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1)供应商应负责对业主的日常维护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2)设备的督导安装及其它售后服务。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规格型号、数量按“技术规格书”要求。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

13.1.1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与合同预付款相符的如下单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设备款:

(1)卖方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0%的收据;

(2)卖方提供设备预付款合同总价20%的银行保函。保函有限期自保函开具之日起至全部货物交货完毕。

13.2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安装调试并由买方现场验收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再向卖方支付已交货物总金额70%的设备款:

(1)有买方和卖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货物开箱验收证书正联一份,副联一份;

(2)卖方出具的商业正式#5@p一份及请款申请表;

(3)卖方出具的装箱单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4)制造厂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装箱单)

(5)设备出厂原产地证明书正本一份、副本3份。

13.1.3剩余10%的货款,在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初验合格运行12月后,卖方凭出具的商业正式#5@p一份及请款申请表付5%的货款。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卖方履行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服务、义务后,自质量保质期结束之日起30天内支付(不含扣除部分)。

14.保证

14.1质量保证期为 24个 月,从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初验运行之日起计算。

15.质量保证

15.1实施驻场监造的合同物资为: 。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1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

27.其他

27.1#5@p接收单位为本项目施工单位即中建股份京沪高铁南京南站站房工程项目经理部。

附件:投标设备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招标编号:JW2010-011 包件号:KT-3

物资采购合同样本

到站合价总计(人民币大写):叁仟捌佰零贰万伍仟叁佰壹拾陆圆整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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