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范本

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定义

1.1发包方:本合同所称发包方或甲方是中国东兆长泰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2承包方:本合同所称承包方或乙方是具有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或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运作能力,能组建相对应工程项目规模管理能力和资质的自然人。并由甲方聘用的本合同所称工程项目的负责人。须有承包方和发包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关系。

1.3内部承包: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本合同所称承包是指甲方与乙方基于企业内部隶属关系,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落实项目承包人(项目经理)经济责任制,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建立的内部合同关系,也是甲方将其承揽的专项工程分派给下属项目经理部的内部经营管理行为。

1.4工程:本合同所称工程:                 (详见本合同工程概况)。

1.5 经济法律责任:甲方为该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对外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乙方为该工程的内部实际经济责任人,对该工程的盈亏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条 订立本合同的宗旨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宗旨是:确保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面履行。甲方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作为企业法人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享受收益并相应承担亏损和风险。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

第三条 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                                           

3.2工程地址:                                            ;

3.3建设单位:                                            ;

3.4工程范围:                                           ;

3.5 建筑面积:                         ㎡;

3.6工程造价:                          (万元);

3.7工期:  日历天,开、竣工日期:自        日至       日止,(具体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为准);

第四条 承包形式

项目工程承包实行全额承包,乙方为项目工程承包的责任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从项目开工至工程投入使用)的履约负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实行“自主经营,风险抵押,上缴包干,自负盈亏”的承包原则,即工程总价扣除上缴和罚款后,项目所创利润由乙方负责分配,发生亏损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赔偿方式首先用保证金充抵,不足部分甲方向乙方继续追索。

第五条 承包主要指标

5.1承包范围:以本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为承包内容,负责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从施工准备、开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中的工期、质量、安全、消防、保卫、文明施工、成本核算、工程结算、工程款回收、竣工验收、全部收回工程价款全过程的管理及竣工后回访、保修工作。

5.2以本工程结算总价扣除甲方实际分包项目金额、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金额,以及扣除人、材、机调整差价不取费部分金额和所有不取费部分金额为基数,上缴甲方管理费,应缴纳的税费合计    %。,其中上缴甲方管理费    %、应缴纳的税费    %;总承包服务费收入的30%归甲方所有,随同管理费一并上缴甲方,剩余的70%归乙方,用于在施工期间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协调及提供配合服务时使用。本工程税费的缴纳方式为            

5.3以本工程结算总价扣除甲方实际分包项目、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金额,以及扣除人、材、机调整差价不取费部分金额和所有不取费部分金额为基数,另行上缴甲方1‰专项基金费用,基金的具体用途见一建有限办(2011)047号公司文件。

5.4项目部员工的各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税费、保险及各种摊销、报销费用等由项目部在成本中列支,项目部足额上交。项目部与公司特别约定的费用足额上交。

5.5工程质量和创优: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执行。杜绝影响甲方信誉的质量投诉。完成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创优目标。

5.6工期:乙方必须在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内完工。每延误一天,罚款    万元(如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乙方须出示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手续)。

5.7安全、文明施工: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工集团、东兆长泰集团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施工管理和防范监控体系,达到甲方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的标准。杜绝重大安全、设备、火灾、工伤死亡事故。

第六条 垫资

乙方自行筹措资金用于承担本项目的施工,乙方自筹的资金纳入甲方财务部集中管理。乙方可就本工程向甲方借款,借款的具体事宜执行公司资金管理部相应规定。

第七条保证金

7.1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工程保证金,缴纳基数为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所对应的工程造价,不包括以下内容:

●甲方直接分包项目

●不在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内容

7.2交纳保证金(本条不适用):

7.2.1保证金交纳额度:

1000万元(不含1000万)以下交纳20万元;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 按2%比例交纳;

5000-20000万元(含20000万)按1%比例交纳;

20000万元以上按0.8%比例交纳;

按上述标准计算应交纳的保证金额度,若低于上一档保证金的最高额度时,原则上按不低于上一档位保证金最高额度进行交纳,本工程需交纳的保证金为     

7.2.2保证金缴纳方式:本工程采用下述第          缴纳方式。

7.3保证金缴纳方法:

7.3.1:签订施工合同及内部承包合同时缴纳,并办理抵押或担保等相关手续。

7.4保证金返还:

(1)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目标完成,与建设方结算完成,经公司审计后项目不亏损,管理费全额交纳,与工程相关的债权、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合同终止。

(2)前项承包工程审计结算前不得退还保证金,也不得将保证金转为新工程所用。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8.1甲方根据有关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消防、文明施工、环境、财务、材料采购、合同、工程结算、综合管理月报、行政公章管理文件,对乙方工作进行全面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上述管理文件对项目部具有全面约束力。

8.2 获取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及相关税费,收取工程保证金。

8.3 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和甲方的有关文件、CI规范等,举办业务培训、协调与建设单位的业务关系,及时反馈对工程管理的检查和整改意见。

8.4 凡有关与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经济承诺等实质性意思表示,均由甲方签订和表示。

8.5 审查乙方项目部的管理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协助乙方对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甲方对项目部的财会人员实行委派制,费用由乙方负担。

8.6以投标预算为基础确定内部工程款支付预算,结合建设单位工程款的拨付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审核后,拨付工程款。

8.7负责对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工作进行审查。纠正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执行的行为拥有处理权。对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分季度和基础结构、装修等部位对项目部进行成本考核,采取过程控制、成本一票否决。根据考核情况成本连续一个季度亏损,对承包人提出警告,限期扭转局面。连续发生亏损,同时资金收支倒挂严重时,取消承包人资格,同时终止项目承包合同,已发生的亏损额用工程保证金冲减,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8.8根据工程的进展和乙方的申请,对招投标、法律事务等工作提供有偿服务,并向乙方收取相应费用。如发生经济纠纷案件的,由甲方负责参与调解、仲裁、诉讼,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及其他费用计入工程成本由乙方承担。

8.9甲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提供项目部行政章(方章)。行政章(方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按甲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8.10施工期间发生质量、消防、安全以及重大伤亡等事故,甲方有权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乙方实施处罚。

8.11乙方因拖欠劳务费、材料设备款等原因,造成民工或供应单位到甲方(包括甲方上级单位)、政府机关或其他社会公众场所闹事,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处罚。

8.12 以工程内控预算成本为依据,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考察乙方内控预算成本执行情况,若出现偏差将对乙方提出警告,情节严重并已出现亏损迹象的,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否则甲方有权终止项目承包合同。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9.1在符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具有本工程管理的人事权、劳动指挥权和材料采购权,有项目部内部各种形式承包自主权和经济分配权,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本控制等承担全部责任。

9.2乙方应配齐项目经理部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专业人员必须配备齐全,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必须在开工前将配备人员的名册,专业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上报甲方备案,并接受检查监督,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不得进场施工。对于乙方招聘的员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具体事项按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政策法规及甲方有关要求执行。

9.3乙方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府的有关规定,遵循甲方颁发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包括“三标一体”体系文件),做好计划统计、技术资料、CI、质量、安全、消防、治安、文明施工、财务、预结算、综合管理月报、资金、成本、劳务分包、材料采购、竣工资料等工作,并配合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和甲方的管理工作,对不符上述规范要求的,乙方必须进行整改,并按照甲方的规定接受处罚。

9.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管理费、税费及工程保证金,按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之规定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9.5乙方是工程款回收的第一责任人,每月须与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款回收数额,通知财务主管持票收款。

9.6乙方保证承担本工程所有纠纷及安全、消防、治安等事故的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和全部善后处理工作及费用。

9.7乙方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劳务费用和分包费用。乙方保证按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及公司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此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9.8本工程严禁转包,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报甲方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若非法转包,甲方有权收回其承包权并没收工程保证金。

9.9乙方应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条款或保修合同履行工程回访与保修义务,甲方在工程款中将工程尾款扣留作为保修履约保证金,保修期满多余部分返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乙方负担。

9.10在本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之前,本工程的全部财产及项目全部资料属甲方所有,保修责任完成,回收保修尾款,利润分配完毕,合同自行终止。

9.11乙方应以内控预算成本为基础,强化施工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确保内控预算成本的实现。

9.12项目部及内部承包人应当及时有效地控制诉讼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院按照民事起诉书、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冻结公司账户、进行执行扣划等不利于公司经营的事件。如发生上述风险,项目部及内部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手段,解除账户查封、防止执行扣划。如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向该单位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作为处罚,以弥补相关损失。

导致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但未被执行扣划的,项目部及内部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手段解除账户查封或变更保全措施。公司要求的时限是:京内案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京外案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未按要求完成的,公司按以下标准向该项目部及内部承包人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京内案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京外案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公司收取被冻结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资金占用费。京内案件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完成,京外案件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完成的,公司收取被冻结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资金占用费。若京内案件和京外案件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仍未解除查封等措施的,公司法律事务部将接手处理,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项目部及内部承包人无条件承担。上述资金占用费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及支出的,公司将扣划项目部的资金作为补偿。

公司账户直接被法院执行扣划的,项目部及内部承包人应积极与法院、原告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给付金额。在执行期内,项目部及内部承包人给付金额少于实际执行扣划额的,公司将视情况不作处罚,否则公司 将向该项目部及内部承包人收取扣划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处罚。

除上述情形外,项目部及内部承包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有关款项的支付与结算方式

10.1工程款必须先打入甲方帐户。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预算按比例扣除管理费、应缴税费及其他相关款项后,按公司相关规定安排支付,由项目部按资金支付计划专款专用。

10.2本工程按每次工程款收款总额扣取15%的劳务费预留金,用于本工程劳务费的专项支付,避免劳务纠纷的情况发生。

10.3乙方自筹的资金必须先打入甲方账户,    日后转入公司项目部专用帐户,由项目部按资金支付计划专款专用。此部分资金(包括向甲方的借款)不扣除管理费、应缴税费。

10.4乙方承包的工程未达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本承包合同中有关质量、安全、工期等的要求而被处罚时,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保证金中扣取罚款。

10.5乙方在本项目完成上缴管理费及相关税费,债权得到确认及债务清偿完毕后,方可按本合同约定领取和分配超额利润,并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

11.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交纳工程保证金的,或项目经理部人员不符合甲方有关规定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有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2 合同履行中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终止本合同:

11.2.1乙方承包的工程中,在质量、安全、工期、劳务分包方面出现重大的责任事故或出现对甲方的声誉影响大的其他责任事故时;

11.2.2乙方对工程进行转包的;

11.2.3乙方将本项目的工程款挪作他用的,或以各种名义非法转移工程款规避财务监督的;

11.2.4乙方拖欠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

11.2.5乙方以本项目部名义对外借贷、担保、抵押,或未经授权,以本项目部名义从事本工程以外的经济活动的;

11.2.6因乙方的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特别是经测算该工程亏损金额超过工程保证金。

11.3 因上述原因终止本合同的,乙方承担合同期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4 在甲方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后,乙方要予以配合,并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甲方提供已完工程结算书,甲方在接到结算书后10日内审核完毕,并按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的80%与乙方进行核算,签订退场协议。如乙方拒绝退场,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由此所发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5 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变更时,本承包合同做相应变更。合同的变更以书面形式进行。

11.6 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应退还乙方工程保证金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1.7 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交纳管理费,或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发生亏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当工程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以上损失时,甲方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向乙方追索。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双方约定债权人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工程保证金后生效(甲方财务部出具的工程保证金交费收据复印件附于本合同后),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竣工工程结算完毕、工程款全部收回且乙方已偿还所有债务后终止。工程回访与保修回访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3.3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两份,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副本一份。

第十四条  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工程签订的《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                 (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万元整,抵押率为         %,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范围:

1.                                                          

2.                                                           

第四条  双方约定甲方担保的范围包含以下(     )项

1.主债权     2.主债权利息     3.实际损失   
    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额         %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六条 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少于抵押期,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第八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但第五条第2款情况下产生的毁损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实现抵押权:
  1.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甲方无法偿还因履行主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2.主合同履约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 主合同解除,甲方无法偿还因前期履行主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以折价、拍卖,变卖的财产实现全部担保债权后,剩余财产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履行完毕,且债务已清偿并经乙方确认后,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要求用被毁损的抵押财产与履行主合同产生的未还款项进行抵销,抵销后存在剩余价款的,甲方可索要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七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抵押财产总额10%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协调解决争议无效时,本抵押合同产生的纠纷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抵押财产清单一式  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2

保 证 合 同

甲方:

乙方:

丙方(保证人):

为确保乙方承包甲方的工程顺利完工,全面履行《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丙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担保,担保期至《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内。甲、乙、丙三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丙方自愿为乙方签订的《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经济责任、违约金,及工程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乙方未按《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及欠款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三十日内清偿上述款项。丙方代乙方清偿有关款项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条、丙方应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甲方要求丙方提供其它相关文件,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一、丙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丙方的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第五条、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六条、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

(2)

第七条、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分别作为《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的附件,甲方、乙方、丙方各执壹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发包方:                       

承包方:                       

发、承包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质量保修事宜签定保修协议。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本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相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方实施保修。

四、质量保修履约保证金及保修费用

1.本工程质量保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 5 %,建设单位扣留的质量保修金作为承包方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工程质量保修履约保证金。

2.承包方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履行保修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若承包方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履行保修责任不彻底,建设单位或发包方可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工程保修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3.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后,发包方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方,不足部分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拒不承担的,发包方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向承包方追索。

4.若因承包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维修的,承包方应积极予以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非施工质量原因承包方也应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承包方与建设单位协商处理。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作为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附件。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项目经理准入资料

注:*个人履历中请注明主持完成过的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面积、层高等) 

    *本表由投标单位经营部门负责组织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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