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一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

┏━━━━━━━━┯━━━┯━━━━━━━━━━━━━━━━━━━━━┓ ┃ 投保人 │ │投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 附加医疗险 │ ┃ ┠────────┼─────────────────────────┨ ┃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被保险人签章 ┃ ┃说│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 ┃ ┃ │ 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 ┃ ┃ │ 平安保险不慎。 │ 年 月 日 ┃ ┗━┷━━━━━━━━━━━━━━━━━┷━━━━━━━━━━━━━━┛ 附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 投保人 │ │ 承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附加医疗险金额 │ ┃ ┠────────┼─────────────────────────┨ ┃ 保险费率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仟元 元 角┃ ┠────────┼─────────────────────────┨ ┃ 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大写) $ ┃ ┠────────┼─────────────────────────┨ ┃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 $ ┃ ┃保险储金金额 ├─────────────────────────┨ ┃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备│ │保险公司签章 ┃ ┃注│ │ 年 月 日┃ ┗━┷━━━━━━━━━━━━━━━━━┷━━━━━━━━━━━━━━┛ 签章:_____ 复核:_____

 

第二篇: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

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

┏━━━━━━━━┯━━━┯━━━━━━━━━━━━━━━━━━━━━┓ ┃ 投保人 │ │投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 附加医疗险 │ ┃ ┠────────┼─────────────────────────┨ ┃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被保险人签章 ┃ ┃说│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 │ ┃ ┃ │ 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 │ ┃

┃ │ 平安保险不慎。 │ 年 月 日 ┃ ┗━┷━━━━━━━━━━━━━━━━━┷━━━━━━━━━━━━━━┛

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 投保人 │ │ 承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附加医疗险金额 │ ┃ ┠────────┼─────────────────────────┨ ┃ 保险费率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仟元 元 角┃ ┠────────┼─────────────────────────┨ ┃ 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大写) ┃ ┠────────┼─────────────────────────┨ ┃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 ┃ ┃保险储金金额 ├─────────────────────────┨ ┃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备│ │保险公司签章 ┃ ┃注│ │ 年 月 日┃ ┗━┷━━━━━━━━━━━━━━━━━┷━━━━━━━━━━━━━━┛

签章: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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