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协议

财产继承协议书

继承人:何小良,男,19xx年7月15日出生,系被继承人何友杰之子。

继承人:何燕燕,女,19xx年3月10日出生,系被继承人何友杰之女。

继承人:吴菊连,女,19xx年9月12日出生,系被继承人何友杰之妻。

被继承人:何友杰,男,19xx年3月20日出生,于20xx年6月17日因车祸去世。

我们是何友杰的妻子、女儿、儿子,是其法定继承人,本着简单方便,经济和睦的原则,经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对何友杰的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何友杰在泉水珠琳坪有房屋一栋,面积138平方米由儿子何小良继承。

2、何友杰在在金龙邮政储蓄所有存款额贰万元,账号为0303430626000989498由女儿何燕燕继承。

3、何友杰家中现金捌仟元由妻子吴菊连继承。

4、何友杰的其他动产和不动产财物均由儿子何小良继承。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三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协议人签名:

同场人签名:

20xx年8月20日

 

第二篇:子女私下签订房产继承协议是否有效

近日,家住皇姑区的李女士遇到了一件令其十分头痛的事情。据了解,李女士姊妹五个中排行老大。在20xx年之前,自己的父母相继去世。同时,因为父母都是省里的老干部,按照相关规定,他们应享受省级公寓260平方米。然而,20xx年省里需要将继承该套房产的子女名字尽快报上,并强调只能报一人。针对这样的情

房产继承纠纷

于是,在约定的时间,其他的四个姊妹悉数来到李女士家中。最终姊妹们商议,这套房产可以由一人继承,但是需按市场价给其他的四个姊妹返钱。20xx年的时候,该套房子的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但因为此套房子面积相对较大,同时也考虑到姊妹亲情的缘故,李女士建议,由条件相对较好的二妹继承此套房产,并按房价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直接给付其他四个姊妹现金;或是直接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其他四个姊妹购买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最终,姊妹之间签订了房产继承协议。 在此期间,继承这套房产的李女士二妹,按约定的价格给付了其中两位现金,也给李女士的大弟弟购买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然而,李女士大弟弟的单位,在20xx年当中进行房改,按房改规定,依职级补贴房屋面积款。为此,李女士的大弟弟特别开心:因为按他自己现居住的40多平方米的房子,单位应补贴2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款。但是,单位要求:李女士的大弟弟出具房证或是购房#5@p。这时,李女士的大弟弟傻眼了:自己手里只有购房收据。后来,他来到开发商那里询问情况得知:当时,为贪图便宜,李女士的二妹明知此套房子是不具备相关合法的竣工验收等材料,仍然坚持购房。

李女士的大弟弟,找到了李女士表示,自己的二姐没有履行协议,只是进行敷衍。因此,父母的这套房产,李女士的大弟弟说:“仍然要继承自己的那一份。”然而,当李女士找到二妹反映这样的情况后,二妹坚称:我们有协议,同时,也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目前,这套房产应归自己所有。

无奈之下,李女士拨打了本报“以案说法”栏目热线电话。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沈阳市房产局法律顾问室律师高成华。

律师说法: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结合本案,李女士姊妹之间签定的房产继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见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至于履行该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瑕疵,李女士的大弟弟可要求李女士的二妹参照遗产分割协议约定的应得财产份额合理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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