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协议

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协议

甲方: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鉴于:

乙方通过甲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 产品供应及交易服务事宜,并通过甲方自行接入的第三方支付系统(丰付宝)办理订单支付、交易退款及结算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甲方为乙方有偿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及必要的后台管理系统所需要的用户名和密码,同时以网上展卖的形式帮助乙方实现网上销售的运作方式。

2.乙方通过甲方的平台发布、展示、销售产品以及处理产品的相关交易事宜。

第二条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合作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应尽可能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对交易平台进行系统改进、功能提升和个性化修改等工作。

(2)在相关业务的宣传工作中,甲方不得损害乙方的名称权、名誉权等非财产权利。

(3)如遇甲方原因造成的平台服务中断时,甲方应及时排除故障并在第一时间内

恢复平台的运行。

(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自然终止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期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利润分红、交易费欠款、因退货产生的退款等相关应向甲方缴纳的费用。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6)甲方对乙方在本平台上提供的价格真实性、产品促销活动、产品服务质量等方面拥有监督权利;

(7)甲方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权对乙方的平台服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对于严重损害公共权益或甲方利益的供应商,甲方有权终止其继续使用本平台,同时支持和协助消费者、有关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追索和查处。

(8)乙方理解甲方为了网站的正常运行或基于市场整体利益考虑及经营需要,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站进行停机维护或对其网站的服务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整,如因此类情况而影响甲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乙方给予充分的谅解,不对此追究法律责任,但甲方有义务提前告知乙方并预告恢复日期。

(9)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1 年以内的交易数据的存档和及时查询;如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对交易数据保留期限进行调整,甲方会在实施调整前发送通知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好数据保存工作。

(10)乙方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如果乙方存在违约、欺诈等情况,或不立即退款将给甲方声誉造成影响或带来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通知支付公司直接向消费者退款,如乙方的收款帐户中账存资金不足时,甲方可动用乙方交纳的服务保证金以保证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失。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具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各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明,同时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可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乙方承诺在利用甲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 销售等商务活动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和

其他法定权利。乙方同时严格遵守甲方与其他关联方所签协议书中甲方需要承担的与消费者(客户)权益相关的义务和责任,但是,甲方应该事先将相关文本的复印件交给乙方。

(3)乙方通过甲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的所有产品品质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同时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货、赔偿损失和赔偿甲方的损失)。

(4) 乙方负责平台用户网上订购之后的所有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收款、退货、退款)。乙方在接到甲方平台的交易订单后,应及时确认订单的有效性,尽快发货并确保平台用户在最短时间内能收到货品,如乙方未能及时发货,导致平台用户投诉、差评、追求赔偿责任等情况累计3次,乙方除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平台用户和甲方的损失)外,甲方可以视情况处以暂时或永久(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下架乙方产品的决定。

(5)乙方保证其发布在甲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信息合法、真实和有效,并且保证不存在任何虚构、错误及误导的信息,否则乙方将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6) 乙方在处理甲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订单时不得拖延,并严格遵守互联网行业准则操作退款;不得在行业准则之外收取任何形式的附加费用。

(7)在相关业务的宣传工作中,乙方不得损害甲方的名称权、名誉权等非财产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宣传内容进行事先审核。对于甲方的任何修改要求和建议,乙方应该立即接受并改正。

(8)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的要求为履行本协议而使用计算机,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甲方的计算机环境进行破坏,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计算机环境出现故障,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系统的恢复工作并承担所需费用和甲方的损失赔偿责任。

(9)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任何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10)乙方使用电子平台进行交易应当自行缴纳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税款,并应当向甲方或消费者出具一切必要的合法票据。

(11) 乙方应妥善解决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甲方对

此给予必要的协助。

(1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转

租、转让。一经发现将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其他一切法律权利。

第四条 收费标准与结算方式

1.利润分红

(1)利润分红的定义

甲乙双方针对通过甲方电子商务平台发生的交易额减去乙方为此支付的成本后

剩余部分进行的分配称之为利润分红。

(2)利润分红的标准:

乙方每月通过甲方电子商务平台发生的交易额达到 元后,甲方则按照该

月利润的10%向乙方收取费用,该费用在下月的 5 日前支付。

2.乙方提现方式的结算

结算方式及周期:

按照平台客户交易成功之日起7至15日内与乙方进行结算。

3.服务保证金

(1)甲方为保证平台客户的利益,防止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假冒产品、以次充好、

或进行其他违法交易,甲方将酌情向乙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服务保证金。

(2)经友好协商,甲方一次性收取乙方_ 元人民币(大写 )

作为服务保证金,本保证金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付。

(3)甲乙双方约定以下日常操作规范,如因乙方违反以下日常操作规范产生的经

济损失,甲方可以直接动用服务保证金先行赔付:

第五条 保密

1.双方应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技术或

商业信息进行保密。

2.需要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双方的高度机密。包括生产数据与另一方商务用户、财务状况、履约或经营

有关的信息。

(2) 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以及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价格、收费、信用以及#5@p信息。

(3) 第三方的保密信息,或对某一方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4)任何被另一方清楚认定为保密的信息,无论是载于有形媒体或由口头作出的。

(5)甲乙双方的其他商业秘密。

(6)甲乙双方的文件与谈判内容、记录、电函往来。

3.保密信息的使用

除本协议明文允许,乙方在使用甲方系统的过程中,不得进行生产数据的复制与出售,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上述系统及数据库有关的信息。

4.甲乙双方应当以保密信息相同的方式对对方保密信息进行合理的保护。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与所雇佣的员工、外包商、咨询顾问等签署保密协议、建立实际可行的内部保密制度等。

5.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统计数据)应当属于披露方所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向非 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如因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出现假冒产品、质量问题或进行其他违法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提供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鉴于网络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不可抗力还包括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发作、银行和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非因某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另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况。

2.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 部免除履行其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须立即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之相关事宜,并就此签订临时协议,临时协议的效力在该不可抗力及其影响终止或消除时终止。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在发生一个月后仍未终止或消除,则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之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2.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效力依本协议之规定而被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保密条款及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之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采取书面形式确认。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协议继续有效。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协议:(1)本协议期满;(2)双方协商;(3) 因不可抗力导致;(4)一方被整顿、清算或破产;(5)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以任何名义、方式转租、转让电子平台使用权的。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条 合同的效力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2.协议合作期满前30 日内,甲乙双方协商本协议续约事宜。

3.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签 章:

授权代表:

日 期:

乙方:

签 章:

授权代表:

日 期:

 

第二篇: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合同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由甲方编订):

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乙2号

甲方:北京大容卓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乙2号大新华航空大厦A座12层 100027

联系人:宋立

电话:010-64661119转3200

传真:010-64661119转4000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甲方系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网站(以下称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公司,乙方系中国石化供应商网络成员单位,是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商用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有关事项签订本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及条件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使用服务,具体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信息在线管理、网上

报价、竞价、在线投标信息反馈等,以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提供功能为准。

2. 甲方负责开发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前款所述电子商务平台各项功能,并提供工作日8小时工

作时间内的技术支持。

3. 乙方可使用电子商务平台从事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有关的商务活动,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中国石化供应商管理要求。

4. 乙方应对电子商务平台用户名、登陆密码等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5. 乙方应在使用电子商务平台遇到任何信息错误、系统故障、功能瑕疵时,及时寻求甲方技术

支持,提供使用情况反馈,以便甲方解决系统问题,完善系统功能。

6. 按照中国石化供应商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乙方被中国石化停止供应商交易资格时,如其当年

实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时间不足6个月(含),使用费将按6个月计收,当年剩余使用费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7.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支付使用费,甲方可在当年7月1日起向乙方发出催付通知,

乙方应在收费截止日期30个日历日内完成使用费支付,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资格,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应商交易资格。

1

第二条 费用与支付

1. 乙方同意按年度向甲方支付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以下称使用费)。

2. 年度使用费标准为3000元人民币/年。甲方可以根据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维护需要调整使用费标准。

乙方当年实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时间不足6个月(含)的,使用费按6个月计收,即乙方应付使用费为1500元;乙方当年实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时间超过6个月的,服务费按全年计收,即乙方应付使用费为3000元人民币。

3. 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根据甲方要求,将当年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应在次年起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同样方式支付当年使用费。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合同

4. #5@p

甲方收到乙方使用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寄出全额增值税#5@p,乙方增值税#5@p开票信息及邮寄地址为: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合同

第三条 承诺与保证

1. 电子商务平台以满足中国石化网上物资采购需要为建设及运行目的,甲方不对电子商务平台

功能满足乙方特定商务目的提供任何保证和承诺。 2

2. 在收到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提出的支持需求及使用反馈后,甲方应及时处理、解决,

但甲方并无义务同意乙方以不可抗力、电子商务平台错误、故障、瑕疵为由拒付或要求退还使用费、要求甲方承担导致乙方丧失交易机会责任的任何要求。

3.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以外,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形式的承诺与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密

1. 甲方对乙方数据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甲方内部未被

授权的人员,并应采取保密措施保证数据信息不被第三方知悉。

2. 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收到国家有关司法机关正式要求时,甲方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的行为不受限制。

3. 乙方不应将对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功能的了解用于使用平台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五条 变更及终止

1. 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经授权代表签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另一方有权经

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3. 如甲方对年度使用费标准做出调整,应在下个年度支付期间前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该标

准调整,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 如乙方经甲方催付仍不支付使用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生效及其它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4. 因本合同履行及解释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则

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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