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合作协议

工程甲、乙双方合作协议

甲方: 身份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 住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本着诚挚合作,互利互惠,团结协作的原则,互相共赢的方式达成共识就 工程。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就合作工程管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清、双包工程着协议条款:

第一条 总则

1.1本协议为双方一次性联合协议。协议的各项条款仅对工程具有约束力。

1.2各项条款均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1.3合作双方是独立的平等伙伴,按照双方的职责分工进行合作范围内的经济及生产活动。

1.4工程项目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必须建立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质量、环境与安全保证体系,且必须服从甲方各职能部室的管理、监督、检查。

1.5乙方与甲方合作期间的合作内容、合作事项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赋予乙方的权限,乙方享有甲方在本协议中赋予乙方的权利,并承担责任与义务。

第二条 工程项目的安排及费用

2.1.工程款必须进公司账户。由财务收到工程款后即向甲、乙双方告知,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各工程的付款计划,再下达财务支付。

2.2.甲、乙双方动用每一笔资金,必须在申请单栏目内签字生效,由会计支付。

2.3.所有报价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双方有权利、义务知晓并执行。无任何提留或任何借口着提成。

2.4.所有班组和外包工,必须由双方共同商量再订立施工合同,并遵守执行。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厦 门 市 事 业 单 位

八、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根据《暂行规定》第八章申请调解或仲裁。

九、其它事项本合同没有订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新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十、本合同适用于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十一、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当乙方技术岗位或职务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经协商,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如下:(不够填写可另附纸页,甲乙双方应盖章或签字,)

注:编号方法:“厦”代表厦门市,第一个空格填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简称,第二个空格填所在单位的规范简

称,第三个空格填流水号。如厦门第一中学第一号,编号为:厦教育-一中-001。

聘 用 合 编号:厦 -

聘用单位:

主管部门: 受聘人员:

厦 门 市 人 事 局 印 制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根据《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 为 年 个月,其中包括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甲方聘用乙方至退休:自年月日起,至 为 年 个月。(采用此种形式应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

(三)任务期限合同: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特定工作任务,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该任务完成时(或 )止。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乙方在 岗位,任 职务,从

事 工作,其岗位职责和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或岗位聘约执行。

工作要求:

三、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据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3、保护乙方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及时支付乙方工作报酬及各种福利待遇;

4、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5、按有关规定,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乙方

1、享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2、按规定领取工作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3、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保护以及人身自同的权利; 4、服从甲方的组织管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经济指标;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一)甲方应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二)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乙方工资报酬的具体办法如下: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非工作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高于乙方正常

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除外)。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

及患病等待遇均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按《暂行规定》第五章执行。

六、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及经济补偿按《暂行规定》第七章执行。

七、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按“关

于厦门市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和聘约管理的意见”厦职改字[2001]029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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