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广告代言合同书-修改

广告代言合同书

双方于20xx年4月 18 日签订此协议

立约人:

(一)甲 方: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 点:

注册证:

(二)乙 方: 艺人 (以下简称「乙方」) 回乡证:

(三)丙 方: 经纪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地 点:

注册证:

兹经甲方委托丙方联络洽谈,获得拍摄乙方 小姐之权利,为甲方生产之产品:“ ”牌 产品(下文称“该产品”)拍摄平面广告以供甲方于本协议期内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不包括在内)(下文称“协议使用地区”)作宣传之用。由乙方及丙方签署同意。

叁方特此同意如下:

甲方付予乙方人民币 (下文称“酬金”),而乙方则同意参与以下之拍摄活动服务

1. 乙方演出服务为:

(1) 平面广告一次,一个工作天,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不足八小时亦作壹天计算(拍摄地点广州)。此工作天数包含乙方之差旅时间及所需参与之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化妆、梳头及交通时间(如拍摄地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交通时间在一个小时内乙方可以忽略不计),但不包括乙方从香港往拍摄地时间】。

2. 以上实际工作天数共一天 (平面广告一次,共一天)。

(1) 如甲方在协议期如需要乙方作多于一次平面广告、公关活动及协议使用期到期续约, 甲方都需与丙方协调, 甲、乙、丙三方并另签协议才能有效执行,然而乙、丙方有全权决定是否接受此等工作事宜之最终权。

(2) 平面广告拍摄地点定为:深圳。

(3) a. 平面拍摄日期暂订于20xx年 月至 月期间;详细日期需经三方同意。

b. 若由于自然界的不可抗拒性因素,或不能预计之原因双方需出示相关证明,而影响拍摄或工作进 行,则双方无需负任何责任及赔偿。双方于“协议使用期”内再另行议定工作日期但以乙方最后

同意之日期为准:

g. 如在“协议使用期”内因甲方原故而未能进行拍摄活动,则乙方无需要在“协议使用期”外为甲方履行该等活动。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

(4) 拍摄工作范围为“乙方”之平面广告,由丙方作为制作公司 (包括美术指导、造型师、化妆师、发型师、平面摄影师、影视广告导演、影视摄影师)拍摄。

3. 协议期及使用权:

(1) 所拍摄之平面广告在“协议使用期”内在协议使用地区由甲方安排之使用权范围如下:平面广告物品于杂志、

报章刊物及贩卖店内各种印刷 媒体、各大户外画板、灯箱、横幅、招帖、型录(小单张)、列车、大巴等车厢内之灯箱作宣传品, 并可在甲方之官方网页及互联网上登载。而所拍摄的影视广告,在“协议使用期”内,由甲方决定使用于 “协议使用地区”内之当地广播和影视媒体、电子媒体,但不包括任何跨越出协议使用地区之境外频道。

(2) 甲方以及彼等之雇员、制作人员或任何经彼等授权使用平面广告的人士绝对不能以平面广告经剪辑而在任何电

子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电影院、网站及一切未能尽录之媒体)上作任何形式播放,否则乙方有权以甲方蓄意违反本协议之协议为理由,立即通知而终止此协议,并以法律途径处理和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3) 除本协议下所许可之用途外,所有在拍摄“乙方”过程中使用及产生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包括被采用或未经采

用版本甲方除用作“该产品”宣传用途上外,不能用作其它商业用途及不能用作宣传其它甲方及甲方之其它附属公司之一切其它产品及不能用作为带有任何商业价值的实际用途。

(4) 乙方替甲方拍摄之平面广告,甲方可以于该平面广告中使用乙方之名称以协助推广;但此权利仅限于本协议使

用期内该平面广告于协议使用地区内使用。除非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可以将乙方在该平面广告中演出的造型、照片及肖像等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再制作成或剪辑或转录于任何电影、电视、伴唱带或伴唱影碟、写真集、照片、杂志、宣传印刷品或不属于该广告之一切商品或传播媒介内。

(5) 甲方聘请乙方除为该平面广告演出外,并无其它。甲方不得取巧利用乙方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再担任或兼任任何

演出工作。

(6) 于本协议由制成的该产品平面及影视广告 (及相关的印制品),甲方之使用时间为﹕由年 月 日止为期两年 (以下为“协议使用期”)。

(7) 甲方所拍摄由乙方演出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其使用权为甲方所有。

i) 甲方投资所拍摄由乙方演出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其使用权为甲方所有,其中之肖像权由乙方所

有; 甲方承诺所有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只可根据本协议下所允许之情况使用。

ii) 甲方保证会向乙方承担一切由甲方或通过甲方而获得使用该广告(平面广告及影视广告)宣传物之人士

(“该等人士”) 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不适当使用宣传物而引致乙方及/或乙方蒙受之损失。乙方要求下,甲方承诺会尽最大努力向该等人士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法律行动制止任何侵犯乙方权益之行为,否则甲方要赔偿乙方因此而引起之可能及实际性之损失。

iii)在本协议使用期届满时,甲方同意立即停止使用或供应及停止他人使用任何在本协议下所制成之一切广告

宣传物及停止发放一切有乙方肖像包装的“该产品”,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于协议使用期届满当天起计三十天收回在协议使用地区内之户外广告、销售点或公共场所展示之平面广告。

(8) 在协议使用期内甲方有权在所有该产品促销活动中,运用或提及乙方的姓名,和使用乙方的签名 (但不影响乙

方形象)。

(9) 甲方要绝对保证乙方为甲方所拍摄推广之「该产品」之质素必需符合协议使用地区内对该类产品之有关之规限、

指定安全标准、法律及法规。绝对不能与一切推广甲方及「该产品」之广告上(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影视广告及网站)之推广用词、数据及「该产品」上之保证卷标内所载的保证构造、成份或质素有不符合与误会而令顾客有所损失、伤害身体、健康和影响乙方之声誉,若甲方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遭到消费者投诉状告,甲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概与乙方及丙方无涉,若因而致使乙方及丙方受到连带关联责任时,包括但不

限于乙方受追讨任何赔偿,皆由甲方无条件承担及全权负责及赔偿,而乙方及丙方无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如甲方违反以上 4- (1) 至 (9) 之任何条款,则属严重毁约之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协议,并保留追讨甲方一切之损失及赔偿。

4. 付款方法:

(1) 在签约后当天以银行本票形式或现金转帐型式支付乙方订金为人民币 整 。

(2) 于第一次平面广告拍摄前七天或第一次影视广告拍摄前七天或第一次公关活动举行前七天(以先者为准),付

第二期款项共人民币 整,如在此协定日子内甲方及未能支付乙方人民币 整则本协议无需通知立即终止,乙方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此协议之责任、工作及义务,而乙方在本协议内收取甲方款项亦不作退还。甲方除同意再无任何权利要求乙方及乙方履行有关此协议内的一切权益外并答应在“协议地区”内作公开声明。

(3)如拍摄日期超过或需要多过原定之一天(但因艺人构成原因不算在内),即每一超出之拍摄日,甲方方同意付

乙方酬金人民币 作平面广告拍摄(以八小时计算)之酬金,而人民币 则作影视广告拍摄(以十小时计算)之酬金。而甲乙双方同意在每一超出之拍摄完毕当日实时签字认同确实。甲方同意在未付清超时的款项(包括超出本协议书内拍摄日的补款)时无权使用及播放一切由乙方演出的平面广告及影视广告片,故如甲方未能按上述 5 (1), 5 (2) 及 5 (3)之条款清付须付予乙方之所有款项,乙方则保留一切法律权利控诉甲方和申请禁制令禁止甲方使用乙方演出之一切平面广告及影视广告片,并乙方保留对甲方之一切控诉及法律权利。

(4)本合同酬金均须以人民币转帐汇入乙方以下指定之大陆帐户:

银行名称: 中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

5. 在“协议使用期”内,“乙方”同意不再受聘在其它任何在协议使用地区内宣传播放与“该产品”同类之广告物出现。但当“协议使用期”满后或在“协议使用期”内只要不在协议使用地区内播放,则乙方有权接受其它同类产品广告及工作。如乙方违反以上之条款,则属毁约之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协议,并保留对乙方追讨损失及赔偿。

6.形象维护

(1)甲方在广告拍摄和使用乙方形象的过程中有义务维护乙方的良好形象,不得作出任何损害乙方形象的行为,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形象受到严重损害,乙方可向甲方索赔。

(2)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的良好形象,不得作出损害甲方及甲方产品的任何行为。乙方在有新闻媒体在场的情况下谈及甲方产品话题时,乙方的言论应与本合同约定制作的广告口径一致,不能与之相抵触。

(3)乙方有责任维护自身健康的公众形象,不得有损害个人形象波及甲方产品。如乙方发生被证实有违社会公众道德的负面新闻或受到刑事处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追回已支付的报酬。

(4)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如在本合同约定形象使用期限内,乙方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重大疾病等意外事故,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如实告知,双方以最诚恳的态度及方法处理一切本协议内事宜之解决方法。

7. 协议使用期,如甲方欲于“协议使用地区”以外的一切地区之媒体(即电视台、电影院及一切未能书籍之媒体)播放广告片及使用有关之宣传物品,则条件、价钱及计划要甲乙双方另议。乙方保留最终是否允许该种播放之权利。任何在未得乙方允许之情况上作出本项下之播放及使用,乙方有权以甲方蓄意毁坏本协议之协议为理由,以法律途径处理,并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有权终止此协议。

8. 如有违反本协议,双方得随时终止聘约,并保留要求赔偿之权利。除双方书面同意及因法律资询的原因外,任何一方均不能将此协议或此协议之任何权益及责任转让,且双方保证此协议书一切条文皆为保密。

9.在协议使用期内,一切与时间有关之规定双方需严加遵守,任何一方未在事前征得对方同意而逾期以违约作论,另一方有权自终止协议下之一切义务,并追讨损失。

10.甲方保证其企业为一有效注册公司,经营稳健,在签定本协议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或严制而失去行为能力;若任何一方有违此条款,则另一方可以对方为严重违反此协议为理由而终止此协议,并要求违反方赔偿一切有可能之损失。

11.乙方明白本协议的内容并同意提供及参与本协议下所列明之服务。丙方在本合约中负责协助甲、乙双方的联络洽谈、工作跟进工作,并作为乙方收款但保人,有权监督及促进甲、乙双方履行本合约的有效执行。为维护行业之工作规则。在协议使用期内外,甲方如需增加本合同以外的工作及续约等事项,甲、乙双方仍需通过丙方联络、洽淡相关合作内容,甲乙丙三方并需另签合约作为凭证方可进行。

12.甲乙双方同意,关于此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变更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发生任何争议时以及就任何争议进行诉讼时,无损双方在此协议书下之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签署:

立约人:

(一)甲 方: (二)乙 方: ( 三)丙 方: 签 章: 签 章: 签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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