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售后服务协议(正式文本)

产品售后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 [   ][   ][    ]日在      共同签署:

(1)                                   以下称“供应方”),地址:                                                        

(2)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方” ),(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二路103号,邮政编码:518116,以下称“采购方”)。

鉴于:

(1) 供应方为采购方生产的客车提供零部件,并且双方就零配件供应达成了《供货合同》和《供方产品质量保证协议》

(2) 本协议各方就供应方根据《供货合同》和《供方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提供给采购方的零部件的售后服务达成共识。

现本协议各方就供应方提供给采购方的零部件的售后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     本协议所称“产品”是指就采购方生产客车所需,供应方向采购方供应和配套

的总成件及其组成部分的零部件。

1.2     本协议所称“采购方”是指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1.3    本协议所称“供应方”是指提供给采购方客车零部件,具有独立法人代表的企业

或实体。

1.4 本协议所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采购方客户追偿的、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或裁定因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应赔付的各项损失。

二、质量保证期限 

2.1  产品总成件的质量保证期限(见附表一)

2.2  产品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见附表二)

2.3  供应方对其产品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高于采购方规定的,按供应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执行;反之按采购方的质量保证期限执行。

2.4  在产品质保期间遇国家、行业、公司标准或法规变更且要求提高的,按照新标准或法规执行。

三、产品的标识和商标

3.1        供应方应在其供应和配套的产品上印上永久性的标识、标记或商标,且产品上的

标识、标记及其内容和位置应符合供应方的要求。

3.2              如果产品的标识、标记、商标等不是永久性的,或者不易或根本无法查验、鉴

别,采购方及其服务代理商在提供售后服务和索赔时一律按采购方的标准配置情况进行判断、甄别和处理,供应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有关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和赔偿。

四、售后服务保证金

供应方同意采购方从每一批供货款中留出10%作为供应方产品的售后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以担保供应方及时、保质和保量地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在供应方的所有售后服务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扣除服务费用及索赔款后,采购方应将剩余保证金返还供应方。

五、售后服务类型

本协议各方对产品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达成共识:优质、高效。

供应方根据自身条件及采购方对售后服务的要求,选择下述第[    ]类来提供

售后服务:

A类:委托服务

供应方考虑到因其现有的售后服务体系不能满足前述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网络不能覆盖采购方用户的需求,全权委托采购方提供其产品的售后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全部由供应方承担和支付。

供应方对采购方的售后服务工作的改进、提高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B类:自行服务

供应方自行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

5.1                选择B类售后服务的供应方应满足下述条件:

(1)          供应方设有专职的售后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具有足够的专职驻全国各地的售后服务人员;

(2)          售后服务人员具备提供相应售后服务的技术、知识和能力,

(3)          供应方能有效控制、监控、改善和提升其售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  供应方的服务网络能够满足采购方95%以上用户的需求;

(5)  供应方售后服务基本上能够满足双方达成共识的售后服务基本要求。

5.2  采购方有权自行决定和判断供应方是否满足选择B类售后服务的条件。

5.3  采购方对采用B 售后服务的供应方的售后服务质量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六、采购方的先行处理权

6.1   为最大限度的服务于用户和满足采购方用户的需求,在任何时候采购方与供应方产品的售后服务事宜享有先行服务和先行处理的权利,而无论供应方是选择   AB售后服务。

6.2      如供应方不能满足或达不到采购方用户对售后服务的要求、或各方对问题产品的处理有争时,采购方有权先行对客户进行服务和对问题产品进行处理,但是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供应方承担。

6.3  对于故障的责任归属于何方存有争议的产品,供应方不能拖延、搁置不管或拒绝处理,而应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先行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双方再协商解决有关责任和费用问题。但是,如果供应方搁置不管或者拖延处理,则采购方可全权进行处理,并由供应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以及其他的不良影响,而无论责任应该归属于何方。

6.4   如果采购方需要供应方协助提供售后服务(如现场服务、质量纠纷的会谈、诉讼等),供应方应按采购方要求的期限和内容给予积极有效的协助和处理。供应方根据采购方要求或通知外出服务或处理投诉或其他等终结后三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处理结果传真至采购方售后服务部存档。  

七、售后服务的时间要求

7.1    供应方在接到采购方或采购方用户要求服务的信息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处理质量问题,具体应做到:

(1)          省内8小时到达;

(2)          外省24小时到达;

(3)跨两个省以上48小时到达。

7.2   对于需要进行巡回服务的重点地区,供应方应在采购方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服务;并且及时派员或提供配件。

7.3   供应方在接到采购方公司本部或服务站需求配件的急件信息后,必须在4个小时之内发货。   

     

八、售后服务的考核指标

8.1一年中用户投诉率应为5‰以下,包括:

(1)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以上级别的部门的投诉;

(2)          省市级报刊、杂志、电视台等媒体曝光。

8.2   车辆故障修复率:

修复时间自收到书面报告起算,至故障彻底排除时。

(1)          大故障(致命、严重故障)在48小时内修复率应大于96%;

(2)          一般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率应大于96%。(不包括交通肇事造成的车辆故障)。

8.3   配件到位率:

配件时间从收到书面报告起算,至配件到现场计时。

(1)          进口件48小时内到位率应大于95%;

(2)          国产件36小时内到位率应大于98%(不包括交通肇事造成的车辆故障)。

8.4   供应方未能达到采购方上述要求,须承担相当于本次服务产生的所有费用的1~2倍的罚金,由采购方在供应方的往来货款中扣除后全额补偿给用户。具体的金额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采购方书面通知给供应方。

            

九、售后服务费用 

9.1   供应方产品的售后服务费用应当由供应方承担。售后服务费用由下述几部分构成:

(1)          材料费用;

(2)          工时费用;

(3)          合理的辅助费用;

(4)          调件费用和抢修费用;

(5)          新旧配件的管理和运输费用;

(6)          应由供应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其中前四项按产品保修单上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第五项原则上按采购方配件市场指导价的5%结算。   

                           

9.2  选择A类售后服务的有关费用按采购方的质量保修管理规定定期与供应方结算。如果依据本协议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采购方代供应方提供了售后服务的,则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和采购方规定确定售后服务的费用。                                      

9.3   采购方根据产品保修单进行审核、统计后可以直接从保证金或采购方所欠供应方的货款中扣除,但应及时向供应方出具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

9.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方确认后,供应方可以向采购方要求返还款项或在后续的售后服务费用中扣除。   

(1)          故障产品非为供应方所生产或提供的产品。

(2)          产品故障非因供应方所致。

(3)          超出了双方中对用户较为有利的售后服务管理规定之外并且没有注明  理由的售后服务。         

9.5   供应方可以定期(或接到采购方的书面通知后)指派有关售后服务人员到采购

方售后服务部进行索赔确认。采购方售后服务部每2个月对索赔汇总一次。供应方如在接到采购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索赔汇总不回复或者虽然提出不同意见但没有提供能够支持其不同意见证据的,即视为供应方已完全同意和认可采购方的索赔汇总的全部业务内容和金额统计,采购方有权按照统计报表中的金额直接从供应方供货款中扣除,而无须再次通知供应方。

十、旧件处理                                                                            

10.1   采购方对于保修换下的旧件,有责任保存期限为半年,在责任期限内造成的遗失,供应方有权否定本次索赔业务。 

10.2   对于供应方需要返回的旧件,由采购方或供应方每三个月发运一次,运输费用由供应方承担。    

                                                      

10.3   对于供应方不要求返回的旧件,采购方可以定期自行处置。

十一、配件供应

11.1      供应方应向采购方免费提供售后服务用周转件______套或    元纯正配件。

11.2   对于采购方认为应当按保修处理而需要供应方免费提供配件的,供应方必须按采购方要求的期限和其他要求完成。                  

 

11.3   采购方有权享受供应方最优惠的配件折扣待遇,在供应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配件折扣率低于所给予采购方的配件折扣率时,采购方可自动获得此配件折扣率待遇。

11.4   供应方必须向采购方提供详实的配件价格明细表,供应方应按照供给采购方的《配件价格表》对其自有经销商终端价格进行控制管理,供应方对配件价格做调整时,必须在调价实施之前书面通知采购方,否则采购方将追究供应方因调价而影响采购方信誉的违约责任,金额按库存件调价后的总额计算。          

11.5     供应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在其整个使用过程的零部件的供应;其所供给采购方的配件,在采购方销售给用户或用户领用以后,如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时间和里程按照采购方保修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中有关零部件保修期限执行)出现质量问题,由双方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质量鉴定,如确属产品的质量问题,由供应方以实物或等额货款方式予以赔偿。

11.6   专属采购方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专门为采购方设计制造的产品及其配件、带有采购方商标标识、明显属于采购方特有的产品及其配件以及采购方拥有知识产权或采购方与供应方等各方联合开发的产品)不得提供或变卖给他人,采购方一经发现将追究供应方的法律责任,并可从保证金或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损失赔偿额。

11.7     供应方应限定分销商不得私自降超过15%的价格销售产品而影响采购方的配件经销体系,损害采购方的声誉;否则每发生一次引起的客户投诉,赔偿采购方相同折扣金额,以弥补采购方的信誉损失。

11.8    本协议期限届满后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供应方应按采购方的配件需求及时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其中供应方必须确保能够提供已停止配套但采购方售后服务仍需要的配件(周期为8-10年),或提供完全相同的代用件,如供应方不能提供采购方书面订购的配件,由此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供应方承担。采购方采购的储备配件定期向供应方申报回购,回购价格另议。

十二、技术支持                                                                           

12.1     供应方在供货的同时应向采购方售后服务部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包括中英文《产品说明书》(含结构图)、中英文《维修手册》、中英文《零部件目录》、《配件价格表》、《易损件清单》、《服务体系》及电子文档等资料。

12.2   供应方对其产品的技术更改信息应在实际更改之日起10日前通知采购方。

12.3      供应方对于采购方提出的质量、性能的信息反馈,应在指定期限内做出改进。

12.4   供应方应在供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免费提供一套培训的实物、专用工具、培训资料。                                                                         

12.5  根据采购方的培训安排,供应方应当免费向采购方及其服务代理商、用户提供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技术支持。

十三、其他条款

(1)                                                                     

(2)                                                                      

(3)                                                                    

(4)                                                                      

                                                                                                            

十四、违约责任

14.1      供应方承诺又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上述售后服务标准、各项指标和要求或未按协议规定和双方约定完成售后服务的,采购方有权扣除当年度10~50%相应的售后保证金并向供应方追偿其他损失。

14.2   供应方对备件供应未满足双方约定或售后服务要求的,采购方有权扣除当年度

10~50%相应的售后保证金并向供应方追偿其他损失。

14.3   因供应方责任在本协议内容中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对此损失采购方可直接从保证金或采购方所欠供应方的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仍应由供应方负责承担。

十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各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采购方所在地的龙岗区坪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其他 

16.1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但是如本协议各方签署的《供货合同》和《供方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有冲突的则于双方签署的《供方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为准。

16.2      本协议期限为壹年,自实际供货之日起算。每次到期双方均无异议的,视为本

 协议自动顺延壹年,继续生效。

16.3     供应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采购方提供其它产品时,可以不另行签订协议,本

协议对该产品自动生效和适用。            

16.4     本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本协议各方授权代表在以下签字和盖章,特此为证。

供应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职位:

采购方: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职位:

                                          


附表一

产品总成件的质量保证期限

供应方名称:                                                                    (供应方盖章)


附表二

 产品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

供应方名称:                                             (供应方盖章)+

三、供应方向采购方供应的产品识别标识和商标

四、供应方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五、增值税发票项目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电        话:

开户行及帐号:

六、审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第二篇: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协议书

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协议书

甲方:

名称:XXXXX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栋     邮编:518000

电话:0755-000000000                 传真:0755-0000000000

乙方: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深圳

合同目录

0. 总则

1.定义

2.主要原料质量控制

3.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4.合格质量水平控制

5.样品管理及资料提供

6.交货检验

7.质量保证条款

8.保换保修条款

9. 备件(周转品)支持

10. 技术支持

11. 有偿责任服务

12. 协议终止

13. 争议解决

14. 其他

总则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的《                 采购合同》(或双方之间的有效订单,以下统称“采购合同”)的附属协议,与采购合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同时生效。双方本着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产品的品质保证和售后服务事宜进行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  产品:指经甲方授权许可由乙方生产的         产品,产品出厂标准应不低于同类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或经双方确认的产品检验标准。产品组成部分包括物理器件、整体设计、软件程序。

1.2  不良品:由于乙方原因或其他非甲方及甲方客户原因而有质量问题或缺陷的产品。产品质量问题包括物理性的和技术性的;产品质量问题的界定范围为:

(1)各项硬性指标达不到技术规范的标准值(如果没有明确限定的,以国家、行业统一技术标准执行);

(2)性能描述(如兼容性、稳定性、可靠性等)与实际不符;

(3)功能不符:得不到预期的、正确的、要求的输出,产品输出了不应有的输出;

(4)与双方确认的封样不符;

(5)各项安规、电磁兼容性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没有达到标识的、提供的认证证书的级别;

(6)附随在硬件上的软件程序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或导致其他错误;

(7)附随产品的软件、功能性附件或说明书不符或失效;

(8)其他与双方确认的检验标准不符的情况。

1.3  到货不良(DOA):定义为乙方产品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的不良品:

(1)甲方指定之生产厂进厂检验或在线生产时;

(2)用户首次开箱或首次操作时。

1.4  1年内(12个月内)社会返修率:指在限定时间内(如每月、每半年或每年)产品在自甲方出厂之日起12个月以内(包含第12月)产生的不良品总数与该期间自甲方出厂的产品总数之比。

二、主要原料质量控制

2.1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一致性和稳定性,乙方对于为甲方生产产品所使用的主要用料必须实行认定,并向甲方备案。甲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乙方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和原材料,如需更改,必须保证产品性能不降低并在更改前征得甲方同意。

2.2  乙方应对原材料实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必要的机构,配备适当的资源,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原始记录和供应商档案,如甲方不具备某项材料进货条件时,应建立严格的委托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

2.3  乙方对原材料的储存条件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2.4  乙方对原材料应实施批次管理制度,严禁使用超期原材料。

2.5  变更主要原材料厂家而影响产品质量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方案,提交样品供甲方认定。

2.6  未经甲方同意而变更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引起的一切产品质量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3.1  乙方应按照_________的有关要求制定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3.2  乙方应在形成最终产品的关键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有安全要求的必须设立安检点)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

3.3  所有控制点,乙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使生产安全受控。

3.4  对发现异常状况前的产品(或半成品),按照_____________的要求进行。

3.5  严禁乙方提供的产品中混料行为,乙方必须从管理上创造改进条件。

3.6  由甲方视情况决定:甲方派人前往乙方生产场地考察或监控,与乙方共同做好工序控制工作,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或由乙方向甲方实时提供过程质量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制程品质参数、状况之详细记录。

3.7  乙方须建立良好的产品质量跟踪系统,能做到从每个产品编号上追溯到出货日期、生产日期、人员、原材料批号、原料进货日期以及同类产品的相关情况等详细信息。

3.8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所包含产品的部分或全部分包,转让给其他附属机构或任何第三方。

四、合格质量水平控制

4.1  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产品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或行业)质量检测标准以及质量、技术规格和性能要求,否则按不良品处理。

4.2  乙方承诺产品的到货不良(DOA)率不高于     ,一旦超过      ,则超过部分由乙方按超过部分的双倍数量为甲方更换新品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停产、停工损失。

甲方需对乙方产品进料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抽样检验,乙方应保证重缺点AQL值为    (两个轻缺点等于一个重缺点),否则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4.3  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产品承诺第一年的返修率小于    %(人为损坏除外)。

4.4  为确保甲乙双方交收实验顺利通过,以及对产品技术参数的控制,提高交收批次合格率和产品质量,乙方应制订内控标准,执行内控标准.

4.5  乙方生产部门在形成产品过程中的关键工序上应设立全检工位。

4.6  乙方质检部门在验收其生产部门的产品时,合格质量水平高于甲乙双方交收实验的合格质量水平一个等级。

4.7  乙方应严格控制力求不发生混料和少料事故(指根据装箱清单有缺项),混料事故视为不合格品处理,发生了少料事故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补料,甲方有索赔的权利。

4.8  乙方产品在甲方上机使用过程中,不良品率超过协议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甚至发生批次质量问题时,甲方将及时向乙方进行质量信息反馈,乙方接到反馈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整改报告。

4.9  乙方产品之PCBA控制规范应以不低于_______之相关标准执行。

4.10  乙方负责每种新品上市前通过同类产品行业相关认证。上述产品投放到市场上后在各地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抽样检测,如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抽检不合格而需付的罚金由乙方承担。

五、样品管理与资料提供

5.1  在正式供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定货的样品,甲方将此样品封样,以备核对批量供货产品是否与封样样品符合。

5.2  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测试样品的同时,应该向甲方提供本型号产品的技术资料、测试报告、企业标准、国内(国际)通过的安全认证及其它认证证书复印件。

5.3  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近半年内省级(或以上)有资历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电磁兼容水平达到国标要求的实验报告复印件。

5.4  乙方在开始供货时需向甲方提供出厂检验标准并经甲方确认。

5.5  乙方须明确并告之对甲方的质量方面的接口部门和负责人员。

5.6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材料和证明(复印件、传真件有效)。

六、交货检验

6.1  甲方在第一次下PO前向乙方提供该序列号(S/N)或PART NUMBER的编码规则,乙方须按照此规则严格执行,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6.2  在乙方送给甲方的工程样品通过评测后,须及时提供该产品的产品规格、检验规范及相应测试程序、物料清单BOM至甲方质量部门受控,供货期间发生任何变更亦应以正式渠道知会甲方。

6.3  甲方或甲方的客户可对乙方提供的货品在甲方或甲方客户指定的检验地,按照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中的    级检验标准,或其他国家通用质量检验标准同等检验水平进行逐批计数抽样检验(验收标准按乙方出厂成品检验规范),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接收,乙方须在第一批出货前向甲方提供成品检验规范及相关测试软件。

6.4  乙方须提供其产品的详细原材料清单,对关键件应有两家以上(含)的料件共用,在生产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料件,更换关键料件前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许可。

6.5  甲方或甲方客户按照乙方约定标准(一般为国家标准)对批量到货进行抽样检验,若根据抽样标准,所检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被甲方或甲方客户判定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退货、换货的补救措施,有关退货和换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6.6  由于乙方交货不合格导致延期交货的,乙方应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6.7  甲方在收货验收后确认乙方交货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用户承诺的保修期内,乙方仍应对其产品因设计、安装、包装、运输、上游产品、材料的缺陷等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负责。

6.8  所有乙方供应必须在出货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安排检验。如因时间、地域等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到场检验,则乙方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检验证明交由甲方质量部门承认,其检验动作可由乙方专人或中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否则甲方将有权不接收货物/退回货物/拒付款。

七、质量保证条款

7.1  不合格品

对于包含乙方产品的甲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和售后出现的乙方产品的质量问题或因乙方产品缺陷导致甲方产品的质量问题,一经接到甲方通知,乙方应在     内给予甲方答复,并在    小时内向甲方提供临时解决方案,特急件在1小时内提供方案,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问题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7.2  关于大面积故障

7.2.1  大面积故障(批量故障):上述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设计、制造、组件质量、材质不良等原因引发产品在同一部位、同种性质的故障,发生的比例超过协议商定的范围,称为大面积故障(或批量故障)。乙方承诺上述产品的大面积故障比例不超过   %

7.2.2  甲方发现乙方产品发生超过承诺值之外的大面积故障,甲方向乙方书面提出,由乙方进行确认。

7.2.3  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出现大面积故障超过规定的比例,则乙方应依甲方的要求选择如下处理办法之一予以解决:

a. 以新的、性能良好的产品更换大面积故障的产品;

b.  乙方对大面积故障的产品进行免费翻新;

c.  于甲方发出通知之日后承担对大面积故障进行修理或者更换大面积故障的产品而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费用。

7.2.4  对于产品出现的大面积故障,乙方须在  小时内响应,并在收到投诉后   小时内给出解决方案,否则因此导致甲方对第三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赔偿等责任,乙方应承担该责任及赔偿相应的损失。

7.2.5  任何时候发生的大面积故障,乙方和甲方应该本着诚信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7.3  关于年内社会返修率的保证:乙方承诺上述产品的1年内(12个月内)社会返修率不超过    %,一旦超过   %,则超过部分乙方将按提供免费备件+上门服务费的方案进行处理。

7.4  对于因乙方货品质量问题(人为损坏除外),造成甲方或甲方客户生产线停线、批量返线、用户批量投诉、恶性事故、甲方客户向甲方索赔等情况,甲方接照实际经济损失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乙方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品牌形象、信誉等受到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

7.5  如果乙方所供产品与送样产品在设计、材料、版本等方面有变动时,要提前及时通知甲方。如因通知不及时或没有通知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保换、保修条款

8.1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 □自产品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仓库起/□自生产日期起(详见产品流水号)/□自甲方销售给客户日期起(以有效发票日期为准)       个月内免费更换新品;      个月内免费维修服务(修复产品需达到二次销售的标准)。

8.2  对于到货不良品,乙方应为甲方给予迅速且免费的更换新品,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双向运费等相关费用。

8.3  乙方承诺在免费更换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不良品信息之后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品配送至甲方,往返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返还乙方不良品时必须保护好不良品,以免不良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

8.4  在免费保修服务期内,不良品由甲方发到乙方指定维修中心进行免费维修,甲方承担甲方至乙方的不良品返厂运费,乙方在收到甲方返厂不良品之后    日内进行免费修复并返还到甲方,乙方承担乙方至甲方的修复品返还运费。乙方超过    日未返还到位的按照免费换新处理,收发日期以运输单位的收货签字确认单为准。

8.5  乙方免费更换的产品保修时限同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保修时限一致,乙方免费维修的产品保修期为    个月。保修期以乙方修复产品到达并入甲方备件库或者入甲方指定生产厂的仓库开始计算。

8.6  若乙方因故不能对甲方退回的不良品进行同型号产品的更换或修复,则乙方可在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为甲方免费更换不低于产品原配置、规格和性能指标的同类产品。

8.7  在免费保修期外,乙方应为甲方所交付之故障产品提供维修服务,乙方对维修合同外产品不良品可以收取合理维修费用,但仅限于元器件成本费和人工费,运费则由甲乙双方各承担单程费用。

九、备件(周转品)支持(可选项)

9.1  备件(周转品)铺底:

乙方需提供给甲方产品每批出货价值的   %的储备备件(周转品),作为甲方基本备件以确保为用户提供维修服务;乙方将负责所提供产品保修期内的备件(周转品)铺底及更换。乙方应在产品出货给甲方指定生产厂的同时或根据甲方要求时间提供给甲方铺底备件(周转品),具体规格、数量、发货地点须经过甲方确认;铺底备件(周转品)价值不超过产品每批出货价值的   %,若铺底备件(周转品)不足产品每批出货价值的   %,剩余部分可累积,作为甲方后续备件(周转品)需求额度,甲方可在额度内列出《铺底备件(周转品)确认单》由乙方发出。

9.2  超过   %比例的备件(周转品)购买规则:若甲方需要的备件(周转品)数量超过   %的基本备件(周转品)储备量,其超出部分由甲方向乙方购买,但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A. 若产品超过双方协议规定的不良率(DOA、年内不良率),乙方应按实际不良率的   倍免费提供备件(周转品)。

B. 若产品未超过规定的不良率(DOA、年内不良率),因用户升级购买备件(周转品)等而需要的备件(周转品),则由甲方购买。购买备件(周转品)需要乙方提前确定价格明细表、供货周期。

9.3  备件(周转品)运输费用:备件(周转品)运输双方采用对等运输方式,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双方各自承担单程费用。

9.4  备件(周转品)的品质要求:

A. 作为铺底的备件(周转品)应为生产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品。

B. 更换的备件(周转品)应进行复新,保证能够用于市场维修服务。

C. 若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提供甲方要求的备件(周转品),乙方应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提供可替代的备件(周转品),其在规格、安规、电磁兼容、兼容性等方面的性能不得低于原来所要求的备件(周转品)。

9.5  备件(周转品)的标识和包装要求:

A. 乙方应编制其产品备件(周转品)的明确的易区分的编码规则、防伪标贴、条码及标识方法,并及时书面通知给甲方,以便于甲方在售后维修及不良品返还时进行分类管理等。

B. 乙方应设计确定的最小单位备件(周转品)包装形式,并在发出备件(周转品)时使用,此包装应能确保以最小备件(周转品)单位进行包装并能够确保对备件(周转品)运输过程中的保护;乙方应提供部分包装给甲方,甲方在退还备件(周转品)时应同样使用乙方设计的备件(周转品)包装;若因为没有使用指定包装而造成损失,由备件(周转品)发出方负责。

9.6  乙方承诺在产品停产后    个月能提供充足的备件(周转品)。

十、技术支持(可选项)

10.1  培训资料:乙方应至少在新产品提供给甲方前   天,提供相关的维修培训资料给甲方,并针对该新品配备一定数量的培训资料,以便于甲方了解新产品的维修特性并进行对各网点工程师的培训。

10.2  特殊维修问题:若市场出现异常质量问题或批量质量问题,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处理,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必要时乙方应派技术人员到现场与甲方共同处理。

10.3  检测设备提供: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定数量的检测设备,以提高双方对不良部件的判断能力和水平。如设备金额较高,可以按双方商定价格,甲方向乙方采购一定数量的检测判定设备,并由乙方培训甲方技术人员使用。

10.4  备品替换:因技术升级,乙方应列出备件(周转品)可替换表(附表二)给甲方,以便于甲方根据需要在乙方所提供备件(周转品)范围内替换使用。乙方每月应提供备件(周转品)供货价格给甲方,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备件(周转品)购买价格。

十一、索赔

11.1  因乙方缺陷产品导致甲方损失的费用,若甲方提出向乙方索赔,甲方可在乙方所交的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11.2  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的其它货款中扣除因退货造成的对甲方的损失(包含:退货产品的总金额费用、缺陷产品退货到香港或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和国家发生的报关费用、运输费用、人力费用、维修费用、甲方客户索赔甲方的损失费用和因乙方缺陷产品导致甲方半成品或成品的报废金额等)。

11.3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对缺陷产品进行更换,则甲方可以按照应更换产品总价值(更换产品的单价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的   %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或减少相应产品的采购数量直至停止采购。

11.4  对于甲方在生产过程中或客户使用过程中因乙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1.5  若因乙方缺陷产品导致甲方的损失达不到11.3项标准的以实际损失计算。如因乙方缺陷产品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赔偿标准的金额时,乙方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甲方。(重工费用=实际投入返工的人数*实际返工时间*30RMB/人/小时)

11.6  若乙方缺陷产品在甲方生产过程中缺陷率大于      PPM的,甲方可以拒付该批乙方产品的货款。若该批产品货款已付,甲方可以在应付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同等于该批产品金额的货款。

11.7  对以上扣款或赔偿,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对此,乙方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反馈,否则视为乙方默认。

11.8  对以上扣款或赔偿,甲方在按11.7项执行后,可直接在乙方所交的货款中扣除以上扣款或赔偿的金额。若是通过甲方的客户采购的产品,甲方可在乙方所交货的其它批产品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十二、协议终止

12.1  当甲乙双方的总合作协议终止时,则本合同也自动终止。

12.2  终止协议后的上述产品用户服务,由甲方承担。但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甲方因提供上述产品服务的需要要求乙方提供备件、退换、修复不良品等权利。

十三、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1  在本协议当事方之间,产生因本协议条款或与本协议条款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可能的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13.2  若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四、其他

14.1  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产品一律按本协议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本服务协议所约定之内容自甲方收到乙方产品之日起开始适用。

14.2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对甲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贴有甲方商标的产品(含不良品),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次

14.3  修订:此协议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之合作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替代双方以前或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口头交流、声明或协议。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对本协议内容的补充和修订,但是任何补充和修订仅能以协议各方盖章的书面文件形式进行,该类文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部分失效: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裁定无效,但该裁定对协议其他条款不发生效力,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4.5  信息传递:当任何一方的有关基本信息(如地址、账号、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可能对双方的业务合作产生影响时,应将该变更信息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14.6  保密条款: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时间将本协议涉及的任何条款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本身泄露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次

14.7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XXXXXXXXXXX电子有限公司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表单编号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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