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车库买卖合同书

车库买卖合同书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 幢_____ 号车库卖给乙方所有;甲方出卖车库的同时将车库的有关收据等手续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二、 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时,乙方已付甲方1.5万元整(人民币)为预付款;余款8.5万元整(人民币)于该车库有关手续交付乙方后付清;

三、 甲方须保证上述车库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车库不能办理产权更名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向乙方赔偿损失,支付相当于购款20%的违约金。

四、 上述车库的相关权利义务自交付后均归乙方享有,乙方对上述车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利。

五、 甲方须保证上述车库能够办理产权登记。并协助乙方办理车库更名手续,若上述车库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须返还购款,并支付相当于购款20%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成品油买卖合同书 (最新)

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一期2×600MW级机组工程

商品(汽、柴)油采购合同

需方单位: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供方单位:

需方单位: 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缔约目的和宗旨

鉴于需方确定由供方承担本合同所述商品油的供应工作,并将向供方支付相应的报酬。为明确双方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合同书包括与本合同相关的《榆横电厂成品油需用计划审批单》《榆横电厂成品油使用明细表》及《榆横电厂成品油见证签字单》《成品油进货验收单》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甲方: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标的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一) 标的物的名称、品种、规格: 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成品油采购订单》为准。

(二) 标的物的技术标准,按下列第__(1)__项执行:

(1) 按国家标准执行;

柴油执行:GB252-2000 汽油执行:GB17930-2006

(2) 按 榆林市地方标准执行;

(三) 乙方在按甲方的要求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该标的物真实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

(四) 质量要求:

(1)乙方交付甲方的标的物,除必须符合本条(一)、(二)、(三)款要求外,还应在每次实际交付标的物时,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品质检验,并留取不少于2公升的样品,

以此作为乙方交付甲方标的物质量保障的依据。样品留取后,在乙方交付甲方的标的物车辆内加入甲方提供的油品添加剂。

(2) 样品为甲乙双方共同留取,并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封样签字后,存放于甲方指定地点。

(3) 封样保存的时间为当次卸油取样至为同一油站同一品号第三次取样期间。

第五条: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一)标的物的数量,按下列方式执行:

(1)按甲方液位仪接收,即甲方液位仪实际接收数量即为甲乙双方结算数量;此为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而达成;

(2)按过磅方式接收,即实际过磅数量即为甲乙双方结算数量;此基于甲方加油站不具备液位仪接收条件(含未安装液位仪、液位仪未经调校、液位仪调校不准等)而达成的临时性过渡接收方式;

(二)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计量单位:公升(以液位仪接收),吨(过磅方式接收);

(2)计量方法:

(1)按甲方液位仪接收:即卸油完毕静臵10-15分钟后,甲方液位仪读数扣除准备卸油时液位仪读数,加上此期间甲方售卖升数,即为甲方液位仪实际接收数量;

(2)按过磅方式接收:即实际过磅数量即为甲乙双方结算数量;但乙方每次发油前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实际发油密度和发油数量,甲乙双方将会分别在甲方质量检测中心和目的地加油站对实际密度进行共同复核,如乙方发油密度或甲方实测密度,任一与本批次采购合同密度超过±0.3%的部分,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每月盘点后必须将前一个月的差量补齐。

(3)计量依据:甲乙双方以上述两种方式接卸后,完整

填写《成品油进货验收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以此作为双方交接的依据;

第六条:标的物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交货时间、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一) 标的物的交货单位 乙方

(二)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项执行;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成品油采购订单》为

准。

(1) 乙方按甲方油站进油计划中规定的时间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2) 乙方代运;

(3) 甲方自提自运。

(三) 交货时间

(1) 以甲方的《成品油配送计划表》上的时间为准。

(2)如甲方需要临时变更订货数量或取消订货,必须在货物发出前一天中午12:00之前通知乙方;

(3)经双方确认进货计划后,供货方配送到站时间与要求到站时间相差不得超过2小时,未做时间规定除外。

(4)经协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视乙方在未提前36小时书面告知甲方情况下的断货行为,按本条约定的乙方违约处理。

(四) 运输方式:乙方自有或租赁油罐车辆;

如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时,乙方就运输司机、运输工具对甲方的承诺如下:

(1)乙方用于为甲方运输货物的车辆及每部车辆配备的司机和押运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协议履行地的地方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所有合法证件和相关手续,并符合安全规范;

(2)乙方车辆运转正常且无故障,安全设备齐全,外观整洁,缸内清洁且无影响标的物质量、数量的杂物或者物品;

(3)乙方为甲方运输货物的车辆应专车专用,不同品种的标的物应固定专用车辆,汽、柴油车不得混用;

(4)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完成甲方委托的货物承运任务;

(5)乙方保证货物在途的质量和计量数量的准确与安全,乙方承诺并保证自行担负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损溢;

(6)乙方保证车辆24小时运行,如和重庆市地方政府交通规定相冲突,由甲乙双方再共同协商解决;

(7)乙方车辆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时,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指定地点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卸油过程中乙方人员应在现场配合甲方指定地点单位的卸油工作,不得妨碍甲方指定地点单位的正常工作;

(8)乙方违反本款上述(1)至(5)项规定造成甲方或甲方指定地点单位损失,乙方

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五)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以甲方制定的《成品油配送计划表》上所指定的地点为准。

第七条:验收方法

(一)乙方必须随车携带送货单,及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质量要求规定的相关证明,并将上述单据、证明于乙方标的物在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地点卸油前交付甲方。

(二)乙方根据甲方发出的《成品油配送计划表》,在将该标的物送达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地点卸油前,应在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地点单位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地点单位工作人员在运输标的物车辆的罐内抽取5-10L标的物,以测水膏检查该标的物是否含有水份、凭肉眼检查该标的物是否含可辩性杂质及该标的物的颜色。

(三) 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地点单位工作人员按本条第(二)款方法进行检查只是检验乙方提供的标的物是否含水份及杂质,除此之外乙方仍需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质量要求,对其交付的标的物承担全部质量责任。

(四) 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地点单位工作人员按本条第(二)款方法进行检查后,对符合该款要求的标的物,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地点单位工作人员与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取样、封存。

(五) 在封样的有效期间内,如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地点单位及顾客认为(包括反映)乙方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可能达不到国家标准,则甲乙双方可对封存的样品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如乙方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反之,乙方承担全部质量责任。

第八条:标的物的交付、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的承担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将标的物交付甲方指定地点,当甲方指定地点的接收人在乙方提交的交付凭证上签字后,方视为乙方交付,至此,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视为转移甲方。

(二)待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之日起,标的物的风险才随之转移。

第九条: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一) 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地点单位工作人员对乙方提供的标的物及其资料、运输车辆不符合本协议第七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当即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送货人员拒收。该书面通知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且不必得到乙方确认。该书面形式包括在乙

方提供的派车单、提货单、出库单上的背书形式。

(二) 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地点单位接受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后,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该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提出异议。但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所对封样的有效期间内样品进行鉴定,证明该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除外。

(三)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日内负责处理。

第十条:货款的结算;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成品油采购订单》为准。

(一)甲方按本条约定向乙方支付的标的物价款为乙方将所约定的标的物送到甲方指定油站的价款,其中已经包括了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全部仓储费用和各种运输费用。

(二)在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供货周期内,若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价格上调或下调,甲乙双方应按照__(1)_____规定执行;

(1) 继续履行原合同;

(2) 尚未实际接收的部分油品,按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价格调整幅度的50%差

价,对原合同单价进行调整;

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当按本合同书约定的标的

物交易额的5%,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继续履行本合同书和本价格条件

约定的全部内容。

(三)甲方每两周向乙方支付一次货款,付款按照该时段内的实际到货量和甲乙双方确认的物价款单价进行结算。甲方的付款方式为转帐支票或者电汇付款。

(四)在每一结算周期结束后五天内乙方将该结算期内所供标的物的数量、增值税#5@p、运费#5@p提供给甲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甲方未能如期支付货款,乙方亦将顺延时间履行乙方本款规定责任的执行。

(五) 在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该批货款前,如因乙方所供标的物质量问题或者乙方运输工具、人员原因造成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地点单位人员或者财产损害,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该批货款,直至该问题解决。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能按甲方规定的时间交货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或损害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并向甲方交付货款总额5%的罚金。

(二)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交货,被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地点单位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拒收的,除乙方按甲方《成品油配送计划表》规定的

时间重新交付符合本协议第八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标的物外,按本条第(一)款不能按时交货处理。

(三) 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除乙方按甲方《油站进油计划清单》规定的时间重新交付标的物外,按本条第(一)款不能按时交货处理。

(四) 乙方提前交货的,除甲方书面同意接受外,甲方有权拒收,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 因乙方送货车辆原因造成标的物或甲方、甲方指定地点单位及其设施污染,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 在本协议期间内,因乙方送货车辆或司机原因在运输途中或甲方及甲方指定地点单位造成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及甲方指定地点单位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则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 因乙方或乙方车辆原因造成为甲方配送的油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标准,由乙方负责善后处理,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甲方停止运营带来的销售损失、甲方被相关部门检测及处罚损失、甲方处理该事项所发生费用损失,并甲方有权扣留乙方该批次的油品油款,且处以3至5倍的罚款。

(八)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书面《成品油采购订单》的当日对该《成品油采购订单》予以书面确认,否则甲方有权取消该《成品油采购订单》。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拒绝接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5%的违约金。

(二)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者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当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三)因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地点单位原因,造成乙方按约定期限在甲方指定地点送货的

车辆及司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责任范围及赔付期限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的过程中,因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本协议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协议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协议涉及的内容均属于商业秘密。

承担质量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含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及一方为向对方主张权利所实际发生的人工费、办公地点租赁费、交通费、通讯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按本协议规定应当赔付的违约金及各种赔偿损失的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付清,否则双方协商解决。

明确责任的日期为当事人双方就各种纠纷发生后双方达成协议之日,或者双方按本协议

第八条第(五)款约定的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之日(仅指标的物的质量问题),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责任之日(仅指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失问题)。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与己方无关的客观情况。

第十五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本协议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则双方同意交由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肆份,内容相同,文字无异,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所称的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及以上述方式发出的《成品油采购订单》、《成品油配送计划表》、《成品油进货验收单》、通知、说明等。

第十八条:本协议的期限

自 20xx年 1月1 日,至 20xx年12 月31日止。

甲方(签章):重庆东银壳牌石化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坪支行 开户银行:

帐号:7421210182600057413 帐号:

电话:023-86886242 电话:

传真:023-86886162 传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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