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转让协议书

车库转让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买车库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共青南湖大道财富广场5#楼

三单元一层第九号车库(车库购买合同编号 ,使用面积 ㎡),以人民币 元整转让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的价格向甲方认购车库。

二、甲方向乙方承诺,提供符合要求的车库资料以备查核、提供,保证时出售车库的拥有独立产权的购买合同及保证此车库没有出售其他第三方,保证没有其他任何产权和其他纠纷,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甲方将购买该车库的购买合同及#5@p等手续的原件交给乙方,并办理车库转让公证。

三、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的车库款,计人民币 元,开具收据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甲方违约拒绝将车库交给乙方,应向乙方支付给甲方购买车库款等额的赔偿款,如乙方违约责任等。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按手印生效,双方不得违约,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第二篇:颐泊湾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出让方):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 颐泊湾 ”小区车库使用权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遵守。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车库使用权,乙方同意向甲方指定的单位支付转让金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二、车库概况

1、本协议所转让的车库,是大连市 甘井子 区 大连湾 路(街) 387 号“ 颐泊湾”小区内地下 1 层停车场 035 号车位(车库)(以下简称该车库)。

2、该车库层高不超过 4 米,建筑面积约为 13 平方米(详见附图)。本规定仅对车库概况作以描述,不作为车库转让金的计算依据。

三、用途及使用权期限

1、该车库仅供停车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该车库转让期限自 20xx年 01 月31日(车库实际移交日期在该日期之后的,以实际移交日为起算日)起至 2082 年 01 月 30 日止(该期限届满之日应早于或同于本地块出让年限届满之日)。

四、转让金

1、金额

本车库转让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该价格不因面积等任何因素而予以调整。

2、本车库中相关的管道、设施等的安置,不影响上述转让金。

3、支付。乙方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

支付方式一: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同时,以货币方式一次性付清全额转让金。

支付方式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转让金 元(大写 元整);在 年 月 前支付转让金 元(大写 元整);在 年 月 日前付清余款 元(大写 元整)。

五、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企业交纳经核定的各项关于本车库的物业管理费。

2、物业管理费按季交付,乙方应当在车库移交前,向甲方或本小区管理企业支付相当于 3 个月经核定的各项关于本车库的物业管理费,其余每期应于每季开始前 5 日交纳。车

库物业管理费的起计日为甲方移交车库之日,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甲方移交的,自甲方应当移交车库之日为起计日。

3、乙方实际使用本车库所发生和应负担的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或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及时足额缴纳。

六、乙方除需支付转让金外,在车库交付使用前还需向甲方交付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需要交纳的其他费用(以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乙方未付清上述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该车库。

七、车库的移交

1、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接到甲方通知进行车库交接后3日内,甲方应当将该车库交予乙方使用,届时乙方应与甲方履行相应的车库交接手续,乙方自移交之日起取得车库的使用权转让使用权,乙方应付清车库转让金及首期物业管理费用。

2、乙方未付清本协议约定的车库转让金及前述首期物业管理费前,甲方有权顺延车库移交日期。

3、移交标准

该车库供停车使用,不具备居住、经营条件,不能作为住宅、店铺使用。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按本协议规定,在约定的使用期内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企业负责该停车场日常通行秩序的维护,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3、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企业仅提供车库停放服务,并非保管关系,对车辆发生的毁损不承担责任。

4、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企业做好该停车场(不包括本车库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5、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企业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企业对该停车场的维修,应当提前三日通知乙方,紧急情况除外,否则,造成乙方无法使用该车库的,甲方应按日减收管理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是使用期限内本协议项下的车库的唯一合法使用者,他方车辆不得占用,乙方亦无权使用他的车位/车库。

2、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停车场使用守则,并承担相应责任。

3、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以下物品:

(1)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

(2)禁止运输、收藏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走私物品等;

(3)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活物留置。

4、乙方在使用期间,应爱护该停车场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其他车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因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乙方在车场内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存放贵重物品、现金的,责任自负。

6、乙方不得在停车场内乱扔废弃物,有义务对因油品泄漏、强酸、强碱等原因导致停车场污损进行清洁、维修。

7、乙方在使用期限内不得改变车库的建筑结构。

8、乙方不得在车库进行车辆刷洗,不得将漏油车辆开进停车场。

9、乙方仅享有车库的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本协议项下车库。

九、其他

1、车库移交乙方后,由乙方自行负责该车库的维修、养护并承担费用,甲方不再负责。

2、如果国家、地方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等,则依照新规定执行,新规定执行前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仍然有效,除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以外,新规定不溯及既往。

3、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或解除的,乙方均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转让金标准承担该车库实际使用期间的使用费用。

十、车库的使用

1、该车库移交乙方的同时,使用权即归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

2、乙方已考察本车库即周围环境。乙方使用该车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种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乙方使用中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承担。

3、乙方使用该车库时,不得放置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易腐烂性、毒害性、放射性、噪音性等违反规定的物品,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当遵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企业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移交的,应当承担本车库年转让金(转让金总额/使用权年限)总额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达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承担本车库年转让金(转让金总额/使用权年限)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赔偿金。

2、乙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支付包括转让金、物业管理费在内的任何一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该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达 30 日仍未全额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并应当承担本车库年转让金(转让金总额/使用权年限)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赔偿金,并应按 50 元/日的标准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使用费用。

3、乙方应按本协议及有关规定停放车辆,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协议及有关规定停放车辆,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违反本协议、停车守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达两次以上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造成包括引起媒介报道等影响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声誉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承担该车库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赔偿金,并应按 50 元/日的标准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使用费用。

十二、免责条款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场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或禁止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车库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声明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了解了本车库的相关状况(包括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能够满足乙方使用需要,并愿意全面适当履行合同。

十五、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书包括以下附件:

附件一:该停车库位置示意图。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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