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协议书

承包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___________农家乐,其中****占股___%,****占股___%,****占股___%,****占股___%。鉴于乙方多年一直为_________农家乐的实际管理人员,对_________农家乐有充分了解和熟悉,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独立承包经营________农家乐,_____________农家乐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第二条 酒店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农家乐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农家乐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承包期满交还还给甲方时的验收依据。

3.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______农家乐的财产进行清点、确认。

第三条 承包期限、用途

1.该酒店承包期限共__3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2.承包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酒店,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承包,则必须在承包期满______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条 承包金用支付方式

1.该农家乐每年承包金为___0__。

2.乙方承诺:自农家乐开始经营之日起至承包协议签订之日止,农家乐所负债务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不涉,并由乙方通知相关债权人,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 承包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在承包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乙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乙方应按时交纳税收及相关的费用,如不按时交纳费用引起的后果则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农家乐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承包期限内,该房屋的使用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其它所属硬件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对乙方所进行的装修部分,甲方不负责承担相关费用。在承包期限满后乙方进行的装修及添加的相关设备归由农家乐集体所有。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包的房屋及其附属硬件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

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经济赔偿。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农家乐的转让与转租

在承包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租及转让、转借农家乐。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在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承包给乙方独立经营的农家乐: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让该酒店。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迁变动酒店结构。

(3)损坏承包的酒店设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应用于酒店以外的用途。

(5)利用所承包的酒店进行非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违反上述约定,乙方第四条第2款的承诺仍然有效,农家乐的债务仍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不涉。

3.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助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条 关于农家乐公章的使用

1.承包期间,农家乐的公章由乙方管理与使用,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承包期间内乙方所负的任何债权债务。

2.在必要的时候,甲方可以对乙方使用农家乐公章实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酒店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

 

第二篇:承包经营合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成本内容、范围、要求:

第二条 承包经营原则

1.甲方对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进行全程动态管理。

2.乙方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分配。 3谁承包谁收益谁承担经营风险,完全风险承包。

第三条 承包经营形式

1.乙方以向甲方上交管理费的形式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承包经营。

2.乙方依据甲方规章制度要求组建项目经理部,自主筹资,代表甲方全面履行甲方与 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按照协议要求施工 建设工程。

3.乙方是该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垫资人,也是在该工程项目竣工后最终享有工程款利益的权利人,对项目经理运营及该工程项目过程中一切经营行为、民事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第四条 承包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1.承包管理费:乙方应按该工程项目总结算价的3%(百分之三)向甲方上缴管理费

2 .支付方式:

(1)乙方以每笔自建设方汇入甲方银行账户或项目经理部银行账户的工程款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成本管理费,甲方有权

主动从进账工程款中扣划。

(2)若存在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没有汇入甲方银行账户等特殊原因,乙方已实际受领建设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应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到第6层完工时3天向甲方按该工程项目造价支付50%的承包管理费,在该工程竣工结算后3天内向甲方按该工程项目造价支付50%承包管理费,在该工程竣工结算后3个月内按工程项目总结算价付清剩余的承包管理费,逾期按应缴承包管理费金额每天千分之一的比率向甲方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未完成该工程项目,乙方仍需按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承包管理费。

第五条 税费负担

1.乙方应法按政策交纳该工程项目应缴纳之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并将所交纳税费的完税凭证交甲方财政部,严禁拖税抗税.漏税的行为发生

2.甲方有权从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代扣缴乙方应依法按政策交纳该工程项目应缴纳之税费。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全称及管理机构

1.项目经理部全称:

2.项目经理部管理机构:

(1)乙方是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与投资人,自主决定项目经理部的一切民事行为,听取项目经理部的意见后自主决定施工过程中的调度.计划等全部施工事务,并对项目经理部一切经营行为与民事行为负责

(2)项目经理部由甲方委派人员担任,对甲乙双方负责,项目经理部经理不参加项目经理部的民事活动,但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生产经营事务向乙方提供建议

(3)项目经理部的组成人员均由乙方聘任并给付报酬,特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甲方委派至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施工. 建材质量. 工程资料 财务会计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由乙方给付工资(月工资标准:不低于2800元),乙方另付招聘的前述专业技术人员需通过甲方资格审查后方可录用与上岗。

(4)项目经理部的组成人员由乙方决定其工作分工,均向乙方负责,代表乙方参加工程管理,乙方对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在参与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民事行为负责;甲方为项目部运营及工程施工全程动态管理需要而委派的工作人员均不参加项目部的民事行为。

(5)乙方以甲方名义向建设方书面通知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前,应向甲方提交项目经理部乙方人员聘任人员确认单。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公章管理

1.乙方不得私刻项目经理部公章,甲方为便利乙方经营,根据乙方申请刻制一枚项目经理部公章,项目经理部公章经公安部门备案,公章全称:

2.项目经理部印章仅作为对建设方和监理方办理工程施工签证等工程事务使用,一律不得对外使用。如乙方确需对外使用该公章时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该项目部公章使用行为承

担民事责任。

3.乙方为该工程项目施工之日的需以甲方名义或者项目经理部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均需加盖项目经理部公章,其合同中应明确载入“本合同经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后生效”或之类似的合同生效条款约定。

4.乙方为该工程项目施工之日的不需以甲方名义或项目经理部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均不得以甲方名义或项目经理部名义实施,更不得加盖项目经理部公章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银行账户与会计管理

1.甲方为便利乙方经营,根据乙方申请设立一个该项目经理部的银行专门账户,该银行账户由甲乙双方各派专人进行双控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项目部银行专业账户中的资金。

2.乙方为对该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所筹集的资金均需事先汇入项目经理部银行账户,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到达甲方账户后汇入项目部银行账户。

3.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体系,对该项目经理部银行账户的各项进支出资金应建立台账,保存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项目完工时需向甲方交付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

第九条 资金要求

1.为确保乙方有能力代表甲方履行与建设方的施工合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2日内向项目部银行账户汇入1200万元现金,乙方的观金投入专用于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如该笔资金不足以应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乙方应追加投资,在工

程项目完成第四层的施工建设前,项目部银行账户必须保有100万元人民币现金。

2.为项目部资金监管需要,乙方每笔向项目部银行账户汇入的投资资金均应由甲方委派的银行账户监管员予以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部公章。

3.乙方筹集建设资金的方式必须合法,乙方自行汇入或乙方融资汇入项目部银行账户的资金必须来源合法,不得借高利贷融资。

第十条 工程进度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的工程进度要求以及建设方的具体要求施工,确保工程及时开工、封顶、竣工。

第十一条 合同审查与资料管理

1.乙方施工过程中凡需以甲方名义或项目管理部名义签署的合同、签证单、结算文件等均需经过甲方审查认可方有效。

2.乙方施工过程中凡需以甲方名义或项目管理部名义签署的合同、签证单、结算文件等资料,原件须提交甲方保存,乙方持复印件,也可持有多余的原件。

第十二条 质量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以及产品质量法规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乙方应力争该工程项目创省优工程。

3.乙方必须保证承建项目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能够确保顺

利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审核资料,乙方对该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工程项目无法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承担20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十三条 安全责任

1.乙方应执行安全文明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重大经济责任事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乙方对项目工程质量必须建立建全施工管理制度和施工日志登记建档制度,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乙方应组织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避免工地施工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项目管理部职员、工地职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负责赔偿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第十四条 奖励措施

本工程项目如因乙方施工建设获得省优工程、芙蓉奖、部优工程等荣誉的,按甲方具体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第三方合同履行

1.“第三方合同”是指乙方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而与其他人(包括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订的任何书面合同或应履行的事实合同。

2.乙方应全面、诚信履行与第三方合同,如乙方因未能依约履行第三方合同而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诉讼、仲裁情况,导致甲方被法院强制划扣现金或被公权机关经济处罚,乙方应自甲方损

失造成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甲方损失。乙方逾期未赔偿甲方损失,乙方应按甲方损失之现金价值每延期一天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为处理该工程项目纠纷以及向乙方追索赔偿等事宜所支付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行政责任

1.乙方代表甲方履行该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应诚实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

2.乙方在施工该工程项目过程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与国家政策导致甲方经济处罚的,乙方应自甲方损失造成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甲方损失。乙方逾期未赔偿甲方损失,乙方应按甲方损失之现金价值每延期一天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为处理该工程项目纠纷以及向乙方追索赔偿等事宜所支付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利润提取与亏损承担

1.本条所指利润是指乙方从建设方应获得全部工程款扣减承包管理费、该项目所有人员工资、工程建设材料费、应缴税费及第三方合同对价等全部经营成本的剩余部分。

2.本条所指亏损是指乙方从建设方应获得全部工程款扣减承包管理费、该项目所有人员工资、工程建设材料费、应缴税费及第三方合同对价等全部经营成本的差额部分。

3.利润提取:承包工程的利润归乙方享有,乙方必须在支

付完承包管理费、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工程建设材料费、应缴税费及第三方合同对价等全部经营成本后才能提取利润(即全部工程款扣除全部经营成本后剩余部分工程款)。

4.亏损承担:承包工程的亏损归乙方承担,乙方如果在承包该工程项目施工中出现经营亏损,除应将所有工程款用于弥补亏损外,还应以个人及家庭全部财产偿还债务。

5.甲方监督乙方对第三人合同的履行,乙方未履行完毕或未支付完结第三人合同对价款,甲方可拒绝向乙方提取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及工程利润。

6.乙方作为项目部投资人负责与甲方的工程款来往,如乙方委托他人办理项目工程款来往,必须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甲方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收取承包管理费或主动扣划进账工程款冲抵承包管理费。

(2)有权对乙方承包施工的各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特别是对工程安全和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有权针对本项目的实际风险情况及乙方的具体经营行为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乙方的承包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3)其他依本合同约定取得之权利。

2.甲方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承包施工过程中给予必要指导,促使乙方

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

(2)按时拨付已进入甲方账户的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到项目部银行账户。

(3)积极支持与配合乙方的各项工作,积极支持乙方与建设方办理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催收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等事务。

(4)协助乙方积极协调公共关系,处理危机事件,维护乙方利益。

(5)乙方承包该工程项目相关的医药、劳保、福利、保险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包期间必须为工程项目及工作人员办理项目保险及人身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参加工程项目的全部人员(含甲方派驻人员)的人身保险、医疗、卫生、劳保用品、福利和发生病、伤(包括轻、重伤)、残废、死亡及造成另一方人员的伤亡事故等“不论原因”全部由乙方承担民事责任。

(6)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下达的《证件管理办法》,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7)其他为维护甲方良好诚信形象及利益而应当履行之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权利

(1)在承包施工过程中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自主经营。

(2)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获取承包施工的利润。

(3)其他依本合同约定取得之权利。

2.乙方义务

(1)代表甲方全面履行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将承包工程项目出卖、转包、肢解分包或再委托第三人进行责任转包。

(2)有在自主经营过程中接受甲方合理指导的义务,并对甲方在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方面提出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3)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承包管理费及依法交纳税费之义务。

(4)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超越甲方授权或者在没有甲方授权的情形下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更不得非为本工程项目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5)其他为维护甲方良好诚信形象及利益而应当履行之义务。

第二十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陈述与保证

(1)甲方陈述并保证签署本协议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甲方陈述并保证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诚信履行义务。

(3)甲方陈述已明确告知乙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可能面临的商业风险。

2.乙方陈述与保证

(1)乙方陈述并确认其已从甲方处获得了甲方与郴州市龙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知晓了应以

甲方名义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之全部内容,并确认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可能面临的商业风险。

(2)乙方陈述并保证签署本协议已获得其代表的合作伙伴或共有权人的授权。

(3)乙方陈述并保证筹集施工资金的方式及资金来源合法,陈述并保证签署本协议不会导致对判决、裁决、政府命令、其他协议的违反。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与修改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并经协商认可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认可,可随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无效条款

第二十三条 若本合同中有任何条款被司法部门视为无效、违法或者不可实施,则此条款不对本合同其它条款产生影响。协议各方可协商修改无效、违法或者不可实施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 合同转让

本协议和协议项下甲乙两方中任一方的权利义务,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两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存在影响该工程项

目正常运作的违约行为时,守约方除可要求继续依约履行协议外,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导致守约方的所有经济损失,并有权向违约方主张20万元的违约金。

2.乙方在承包施工期间,应严格规范施工,不得发生不良行为记录(比如因未办施工许可证开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不合格等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乙方负责交至甲方财务部,或由甲方直接从进账工程款中划扣。

3.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妥善处理民工工资或劳务承包款项的支付问题,造成集体上访、停工等社会群体性事件,乙方应无条件地及时处理,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工地停工一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民工群聚闹事乙方未妥善处理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民工集体上访而让上级有关部门干预处理或发生新闻曝光给甲方造成不良负面影响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4.本协议中对特定违约情形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违约方应依该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5.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1.合同解除情形

(1)甲乙两方可协商书面解除本协议。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拖欠民工工资超过200万元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或将承包工程项目出卖、转包、肢解分包或再委托第三人进行责任转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情形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社会群体性事件,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无法继续履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乙方因资金不足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无法继续履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3.合同解除或终止遗留问题处理

(1)甲乙两方协商解除本协议的,乙方该工程项目施工权由甲方接管,甲乙双方协商补偿。

(2)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拖欠民工工资超过200万元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该工程项目施工权由甲方接管,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乙方应以全部现金投入及个人与家庭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投入项目管理部银行账户的资金足以赔偿事故损失的,由甲方退回乙方投入施工建设的剩余现金。

(3)因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或将承包工程项目出卖、转包、肢解分包或再委托第三人进行责任转包而导致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该工程项目施工权由甲方接管,甲方对乙方不予任何补偿,但退回乙方投入施工建设的剩余现金。

(4)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社会群体性事件,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无法继续履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导致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乙方该工程项目施工权由甲方接管,甲方对乙方不予任何补偿,但退还经审计确认乙方投入建设的成本与投入施工建设的剩余现金。

(5)乙方因资金不足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无法继续履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导致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乙方该工程项目施工权由甲方接管,甲方对乙方不予任何补偿,但退还经甲乙双方委托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乙方投入建设的成本与投入施工建设的剩余现金。

(6)乙方以该工程项目或以甲方的名义或以项目管理部的名义对外 融资、借款、项目担保,导致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乙方该工程项目施工权由甲方接管,甲方对乙方不予任何补偿。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责任

1.丙方中二人都是乙方承包经营的保证人,自愿以个人和

家庭全部财产为乙方如实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之日起延续5年。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条款有效,本保证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受本合同是否有效之影响。

2.甲乙两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书面修改在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加重丙方之保证责任,丙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通知

1.任何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应以面呈、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中载明之地址和传真号码或者一方以书面形式委托其它方可送达的地址。

(1)任何面呈的通知、书面文件在递交时视为送达,对方必须无条件签收,拒绝签收即视为违约,每拒绝签收一次应向送达方支付10000万的违约金。

(2)任何以邮资预付的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投邮后7日视为送达。

(3)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时视为送达。

2.任何更改上述地址必须按上文所述方式提前7日告知对方。

第二十九条 保密

1.合同各方均应对本合同内容、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透露甲乙双方内部承包经营事宜。

2.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各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说明条款

1.本合同中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部”属同义,均指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所明示之项目经理部。

2.本合同中的“该工程项目”或“该项目工程”属同义,均指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明之工程。

第三十二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乙方首期投入资金1200万元汇入项目管理部银行账户后生效,丙方中任一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即对丙方中签字保证人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执一份,丙方中任一保证人各执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部分空白)

(此页无正文)

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约地点: 年 日 时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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