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协议编号:

       日期:

委托方:                                  代理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方与代理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代理进口商品订立如下协议:

一.  委托进口货物内容           

二.委托方对代理方的授权范围:

1. 授权代理方根据双方确定的进口合同主要条款与外商签约;

2.  授权代理方在委托方违约时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货物(详细内容见本合同第五条);

3.  授权代理方特别权限,包括履行、变更、中止、解除进口合同及其他相关事项;

4.  委托方怠于行使索赔、起诉或提交仲裁权利侵犯代理方利益时,代理方有权代为行使。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确保委托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代理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履行义务;

2.不得利用代理方享有的条件和政策进行不正当违法活动,并对代理方在授权范围内依本协议规定所做的一切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  外商由委托方指定(或提供),委托方应自行对该外商资信和产品质量负责,无条件接受代理方根据代理协议进口的货物,并保证货单相符、单单相符、单证齐备;

4.  自行承担进口关税、产品增值税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5.  委托方或其指定的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和/或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方无权要求代理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开证保证金。与此同时,委托方还应偿付代理方为其垫付的所有费用(含以月息   %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等),支付违约金等,并承担代理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6.  委托方除按银行要求支付   %开证保证金外,还应为代理方开证信用额度的   %部份提供担保。

7.  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代理协议的,可以免除相互间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双方应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委托方应该和代理方一起与外商共同交涉,免除代理方对外商的责任。如因此造成代理方损失,委托方应承担代理方的相关费用以及其它损失。

8.  当外商违约时,如委托方提出索赔的,应在索赔期内向代理方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预支付相应的仲裁、诉讼及其他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委托方不承担索赔费用或不提供必要协助的,均视为委托方放弃索赔。

(二)代理方责任

1. 依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外商洽谈、签订、履行合同;

2. 在收到委托方   %保证金后开出即期信用证(或者其它方式的付款)

3. 若因外商或承运人原因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的,代理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或按本协议规定代表委托方对外索赔,并实时向委托方通报相关情况。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1. 委托方须在信用证付款日到期日前五日内将其余   %货款以付汇当日银行外汇牌价计算将货款转入代理方指定账户,在此之前物权属于代理方;

2. 在货物进口报关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报关费、批文费、报检费、仓储费、银行费用等均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并即时支付。如实际由代理方代垫的,委托方须在报关完毕后立即付还代理方;

3. 代理费按海关认可总金额的    %计算,委托方应在报关完毕立即支付。

五.违约责任

    若委托方无法及时付款或不付款(含关税、增值税)而发生纠纷,或货物滞留码头(仓库)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委托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支付一切费用及赔偿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七.因执行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以向代理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方:                                          代理方:

时间:                                        时间:

 

第二篇: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样本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甲方(受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议,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货物事宜.签定以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与国外出口商签定进口货物合同.乙方承诺承

担该进口合同下卖方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二、 以T/T方式付款, 乙方应于提货前5个工作日将货款、银行费用、关税、报关费用、代

理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支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始办理清关手续。

三、 以L/C方式付款,乙方应于开证前一星期内将货款的30%作为保证金支付给甲方。余

款以及代理费应于提货前2个工作日或信用证到期前一周支付到甲方帐户,甲方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始办理清关手续,否则由此时间上产生的滞港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果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乙方余款没有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扣留货物,并且可以做出拍卖货物的决定以填补贸易上余款的空缺。

四、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成交, 由甲方对外付汇, 结汇方式是信用证或T/T,甲方收取进口

#5@p金额的1.0%作为代理费,如是远期信用证, 30天远期甲方收取乙方#5@p金额的1.2%; 60天远期以#5@p金额的1.4%; 90天远期以#5@p金额的1.6%计算作为代理费.

五、 甲、乙双方约定,货物到港后,甲方负责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办理货物的进口手

续,其间所产生的清关费用、包括相应的关税、增值税、报关杂费、运输费、仓储费等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需甲方代办托运,其运输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运输途中的损失责任。

六、 代理货物进口过程中,甲方只负责办理进口相关手续,货物的金额、品质、数量、交

货期限等方面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因货值、货物的品名、数量等原因造成报关的延滞,其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清关结束后,甲方及时将提单或提货单据转交乙方,由乙方自行提货。

七、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八、 甲方有义务在每笔合同履行结束后,将费用支出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并根据

乙方需要传真相关付款凭证。双方对支出款项无异议后,甲方将于提货后一个月后向乙方支付佣金。

九、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从签定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

双方各持一份。

十、 本协议有效期自二OO五年 月 日至二OO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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