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四人

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方):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丙方):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丁方):姓名: 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嘉辉煌酒店甜品店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营宗旨: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名称: 嘉辉煌酒店甜品店 ,主要经营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佳宏北路220号。经营项目: 甜点 甜品 。

第三条 合伙期限。 2015 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合伙关系解除,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

四合伙人平均每人出资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所占合伙人股份各位25%。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人均须承担合伙期间的分工。

1、 盈余分配:按照出资所占股份的比例各占 1/4 为依据,按每位合伙人25%的比例

分配。

2、 分配原则:自本甜品店开业之日起,半年内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半年运行后,

每季度分配一次,原则为:核算后的纯利润中的50%作为继续运营费储备,剩余50%作为分配额度。

3、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 15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1. 原则上不吸收新合伙人合伙;特殊情况下吸收新合伙人,必须经所有原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一方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方合伙人违反国家法例法规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 为合伙负责人。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合伙的重大事项,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后实施;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合伙人定期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商议月度销售、财务数据、运营、库存等事宜,各合伙人须参加。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人有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负责人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2—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如其业务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在本区域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 合伙事务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因合伙人个人原因,需解除合伙关系,按照入伙约定,应按入伙股份比例 退还出资金额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3—

第十三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甲方):姓 名:

合伙人(乙方):姓 名:

合伙人(丙方):姓 名:

合伙人(丁方):姓名:

签署时间:20xx年 月 日 —4—

 

第二篇:合作经营合同

合作经营合同

合作经营昆明市金五谷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兹有陈立群和王诚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昆明市金五谷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法定代表姓名: (以下简称“甲方”)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第三章

第二条 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

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昆明市金五谷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合作各方 总 则 1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转龙镇环城路中段。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公司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

以各自合作条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作公司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合作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

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与销售,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1、 金五谷春卷坊

2、 金五谷土豆坊

3、 金五谷豆腐坊

4、 金五谷泡菜坊

5、 金五谷面点坊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为: 。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 。 3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 。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见附件一《合作条件》

乙方:见附件一《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期缴付,

2

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人民币 。

第十三条 合作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一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合作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外,合作各方应履行下列条例:

甲方权利与责任:

1、 办理为设立乙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3、 甲方不得批准除乙方外的其他方取得代理或经销协议产品的权利。

甲方的产品都由乙方负责统一经营销售。

4、 如有任何客户单需由乙方确认签字,甲方才可进行组织生产。甲方不得在乙方未签署书面订单的情况下

进行生产,乙方有权获得产品订单乙方合同利润。

5、 办理乙方委托的其他事宜。

6、 在协议项目终止之前,甲、乙双方均不得独自经营与协议经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

7、 甲方保证供给乙方销售的产品无质量问题,乙方保证企业品牌的维护、渠道合法的前提下,负责提供合

作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生产合格合同产品;

8、 甲方因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如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导致客户损失,消费者身体伤害

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均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免责。

9、 为增进产品销售,甲、乙双方应时常交换包含销售情况中、价目表、技巧文件和广告材料等一切必要的

信息。任何一方需全力配合对方生产销售。不得借故拒绝推诿。

10、 甲、乙双方应每个季度协商调整一次;如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可要求对方协商产品价格、销售

计划或财政方案等做出新的适时的总结、计划。

11、

12、

13、

14、 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基础设施;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乙方 在中国境内购置或和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此系列产品如有要改进、升级;需双方协商确认出具书面签字,甲方才可组织生产。

乙方权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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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方在取得所有合作公司证照正式开展工作60天后,目标销售《金五谷土豆坊》系列产品数量须达到日

销售20件以止,考核以季度销售总量考核为标准。

2、 乙方可获得甲方技术支持和帮助,甲方应出技术指导对乙方雇员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帮助。

3、 定价权由乙方 负责,并告知甲方。定价原则不得有意损失公司合理利润。

4、 乙方依法经营,认真负责地完成职能事项,做好销售工作,因乙方不依法经营,违反合作合同而造成的

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 乙方 必须贯彻、融汇甲方营销理念,接受甲方的业务培训,配合甲方的监督。

6、 乙方必须具备一批高素质的销售人员,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与甲方同时进行网络化管理,并经常性,

有针对性开展一系列的促销宣传活动。

7、 协助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事宜,用于产品推广,乙方 不得销售样品。

8、 乙方可获得甲方样品,具体数量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9、 乙方应根据销售、推广的实际情况自行完善经营甲方产品的各项手续。

10、

11、 乙方可以以甲方厂方经销部办事处的名义对外宣传。 严格遵守双方协商零售价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场管理条例,确保市场稳定和价格稳定。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同意,由乙方与合作公司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培训人员等。

第十六条 甲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技术是合法的唯一拥有者,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甲方保证为合作公司《昆明市金五谷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金五谷土豆坊》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 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同经营目的的要求。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甲方保证将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作公司《昆明市金五谷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并保 4

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作公司, 不另收费用;甲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合同试产期内使合作公司《昆明市金五谷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30%。提成交付期限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期限。

第十八条 合作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2年。

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合作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第八章 产品销售

第十九条 甲方的产品由唯一销售渠道经销商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全面经营销售,甲方不得己任何形势销售分裂产品。

第二十条 甲方不得经任何形式单方销售设合作厂品。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乙方直接向中国境内销售。由乙方与中国贸易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单方销售合作产品。

第二十二条 甲方所有合作产品由乙方管理的销售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作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服务,乙方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护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产品合作商标为甲、乙双方共有品牌商标。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董事会于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四人组成,甲方委派二人,乙方委派二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董事任期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成员的增加或减少,需经双方书面认可。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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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由总经理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案保存。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乙方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乙方方推荐,副总经理一人。

由甲方推荐一人,乙方推荐一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2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董事会撤换。

第十一章 原材物料、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 乙方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着节约的原则进行采购。

第三十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的,需得到乙方书面认可购买。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作、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 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 税务、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金五谷公司需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七条 甲方外籍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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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合作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应不少于 %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一条 合作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作公司财务审查,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书面确认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自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四章 利润分成

第四十三条 自获利年度起,合作各方的利润分配如下:第1年至第2年,甲方占51%,乙方占49%,第3年至第4年;甲方占60%,乙方占40%。

第十五章 合作期限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期限为3年。 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合作期满后,如在赢利情况下,本合同自动延期限,并签订顺延合同。

第十六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七章 保险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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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七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九条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及提供合作条件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二十一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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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

第五十六条 在诉讼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由合同签属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章 文 字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八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合同于二零一一年 月 日由合作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昆明市签字。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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