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合同

2013/5/24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地址: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经双方互相考察、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而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超过固定期限部分,视为本条款的变更。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_________(工作地点)从事____(岗位、工种)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能单方面变更经工作地点、岗位、工种;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接受甲方规章制度对工作成果的考核处理。

第三条工作时间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不含进餐或午休时间)。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乙方因工作任务或者业务需要,必须于休假日完成之任务,甲方可以安排乙方于休假日完成任务。

3、乙方因工作任务或者业务需要,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出差完成公司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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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每月按甲方规定的工资形式和考核办法确定乙方的劳动薪资所得,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种补贴及福利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责任、技术水平、工作(业务)性质,每月薪资定为 元

(三)、奖金:依甲方相关规定办理。

(四)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10_日前。甲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应不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标准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依甲方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明确告之乙方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注意事项。

(二)同时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乙方在合同期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员工管理规范及各项管理规章。

(二)乙方因职务上所获知甲方之业务、技术、财务上之信息或机密,应尽全力维护保密且不窃取或刺探公司机密。并保证不泄露或提供于甲方以为及甲方内部无关之人员,而为竞争或图得其他不当之行为,离职后亦同。

(三)乙方持有甲方之财产职务关系所占用之各种产品、物品及文件,应与离职时交还公司。另外对甲方之设备、生产器具及公物亦应尽维护爱惜之责,不得破坏。

(四)乙方兹承诺于任职甲方期间,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为下列行为:

(1)、以乙方或者他人名义经营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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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任所营事业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之公司或商号之受雇人、受任人或顾问。

(五)乙方于离职后之三年内不得利用甲方之机密信息及客户一切往来资料为乙方或他人从事或者经营与甲方直接竞争之产品及相关业务。

(六)乙方兹承诺切实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时,愿依甲方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提前_______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九)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若甲乙双方就补签或续订合同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视同合同延续,在视同延续期限_______月内,双方仍未签订新劳动合同,则视同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如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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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在领取到证明____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八条附则

(一)劳动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共有___份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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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新员工入职合同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北京斯威特洛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姜诚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号洛克时代中心B座1601室         

经营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号洛克时代中心B座1601室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日止。

本合同于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北京斯威特洛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门,从事                            的工作,工作地点为北京市。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作变更,乙方同意其工资待遇也随之变动。如果乙方被甲方聘任相应职务的,甲方可依据工作需要或乙方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职务,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规章制度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据此接受甲方的业绩考核。乙方连续两个月未达到甲方考核标准的,视为乙方不胜任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甲方可以据此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乙方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标准工时/非标准工时)制度。

(一)  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二)  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上班时间具不同岗位不同安排。

第八条  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等假期的休息权,甲方按国家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合

        理安排乙方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乙方的休息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基本工资为      元/月,乙方的试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     元/月。甲方每

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一整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推后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如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或担任职务发生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上述工资为税前工资。

第十条  乙方工作期间任职不同岗位、职务享受不同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甲方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乙方工作岗位、职务及乙方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向乙

                 方支付基本工资以外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将为乙方提供晋级提薪的机会,乙方若怠职、渎职,甲

          方将降其薪资或职务。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社

          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请假参照《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乙方因个人私事请事假期间,甲方不计发事假期间工资。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第十七条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教育。

八、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入职前甲方已经实施的

           规章制度,在乙方入职后对乙方具有法定约束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服从管理,按时完成任务;

                                                            爱护用工单位的财产,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积

           极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一条乙方同意甲方对其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反甲

           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依

           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甲方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二十二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亦相

           应变更。

二十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乙方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离

       职证明、教育学历、个人简历、婚姻及生育状况、体检证明、不良记录等)与

事实不符的,视为乙方欺诈;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

      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

           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或者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提前三十日向工

           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方式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劳动合同

           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甲乙双方签订

              的专项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的,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培训协议

              约定的服务期限的到期届满之日止。

十、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后工作日之前,应按甲方规定办理完毕工作交

           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尽事项、文件、数据、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

           移交甲方指定人员;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后工作日之前,还须按甲方规定填写办理《员

           工离职申请表》;

第三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办完上述手续后为乙方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甲方不能及时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

           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一)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办结离职手续;

(二)   乙方未按时领取或签收离职通知和离职证明的;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员工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或者乙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乙方没有

办理完离职手续擅自离职或恶意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及额外支付相当五个月标准工资的赔偿金,并且甲方依法保留起诉的权利。

4、甲、乙双方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的,如项目未结束乙方辞职,应赔偿对

     甲方和甲方客户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十二、保密承诺

第三十七条 乙方明确承诺,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绝不泄露本保

           密承诺第二条“机密范围”所界定的甲方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机密范围

1、  甲方的技术信息:技术方案、技术文档、技术指标、技术数据、产品设计、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图纸、制造方法、生产制造工艺、配方、专利技术、操作手册、样品、试验记录、试验结果、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甲方的经营信息:客户名单、营销计划、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

   市场分析、广告策略、采购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实施进度及其结果等。

3、甲方的管理信息: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公司领导人私人情况、工资薪酬资料、物资

      材料等。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守密准则

(1)不该读的机密,绝对不读;(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5)不得在非保密簿上记录机密;(6)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7)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亲属、朋友面前谈论机密;(8)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或普通邮局中传递机密信息;(10)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问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十条 保密须知

1、 应对自己工作内所涉及机密的内容有明确的认识,对复制涉及机密内容的资料软件报表、文件、单据等,应严格按照先批准登记后办理的保密原则,对不明确其内容性质的文稿、软件复制更应主动上报主管,得到明确批复登记后方可办理。

2、未经主管批准,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参观。

3、来访人员应得到甲方相应主管确认来意和需要,经批准方可进入工作施工作业现场参

     观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4、经批准在工作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摄影、录像、录音的采访人员应由指定主管协同,并

     在指定范围内进行。

5、外来参观人员(含:采访记者、来厂例行检查工作的公务人员)在参观采访过程中所

     提问题,一律由指定人员解答。

6、外来参观采访人员需要甲方有关资料时,应由甲方指定部门统一提供和登记,任何人

     不得随意供给。

7、在业务交往中,与经办人员接触过程中,也应当遵照守密准则;遇涉及甲方机密范围

    的事务,应事先请示上级主管,经批准登记后再交涉。

8、机密文件不得带回家中或其它不利于保密之场所,确需携带机密文件外出的,须经领导

     批准、登记。外出时,应严加保管,谨防丢失。

9、乙方若为涉外人员,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涉外人员守则》和《涉外人员保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具体细节参照《员工保密协议》。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二条 因本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乙双方签字,甲

           方盖章后生效。

说明:备注栏可作为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或更改劳动合同条款之用,并由乙方签字甲方盖章以资证明。

                                                 

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变更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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