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米产品委托加工协议

人参米产品委托加工协议

协议编号:WTJG--20140301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总则

一、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二、甲方以本协议为基准,把协议规定的产品委托给乙方生产,乙方接受此委托,并保证将合格产品提供给甲方。

第二条:本协议应用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根据此协议由双方缔结的、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所有具体的委托加工订货单(见第三条)。

二、所有书面签署的委托加工订货单,如有不明确、不详尽之处,将按此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三、对此协议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再列入此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委托加工订单

一、在每次生产前,甲方需开立具体的委托加工订单,其一般条款由本协议规定,补充条款在订单中说明,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委托加工订单的主要内容为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含17%增值税)、交货期、交货地点、开具增值税#5@p的资料以及具体的特定要求等,其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委托加工订单附属本协议,符合本协议中的一般规定,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

四、订单货物加工价格确认:由乙方根据加工成本和利润,提出报价单,经甲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项目约定

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之产品为食品系列产品,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委托加工订单要求进行交货.

二、甲方负责制定所生产产品的BOM文件、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包装等产品加工所需的一切资料,,并对乙方工程人员作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甲方负责提供委托加工成品的品质检验标准和验收方法,经乙方确认后作为产品的唯一验收标准。

四、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甲方产品与乙方的关联,保护甲方产品的独立性,且不得将产品任何相关资料

透露或转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权第三方代为加工。

五、乙方所加工生产甲方委托之产品,其产品技术所有权、知识产权、技术信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等所有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抄袭、修改或复制,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复制品,不得自行加工销售予第三方,亦不得利用甲方产品技术自行进行同类产品研发。不得在其后的工作中使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

第五条:产品质量标准与责任

一、乙方所交付的加工好的成品,由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品质检验标准进行验收,产品性能质量应与品质检验标准相符。凡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赔偿。

二、乙方所交付的成品,材料损耗率为:0.5%。

二、玉米加工玉米面的出品率50%。下角的饲料按约定的处理。

三、①乙方承诺,加工好的成品保质期为12个月

②由于乙方制造原因造成产品不良,在保质期内的,乙方负责赔偿。

③若产品不良属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造成,或提供材料有误,则由甲方负责费用。

四、如果产品涉及专利、版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类知识产权,甲方应授予乙方该类知识产权许可。若发生因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

五、如属在生产过程中,由工艺所造成的产品品质问题则由乙方按产品的总成本赔偿;如属于来料问题而导致品质异常,乙方不负责处理,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需处理,则应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六条:订货与供货

一、交货期:

1、每次生产前,甲乙双方通过协议后,由甲方向乙方下具体《订购单》,乙方收到甲方下的具体有效的《订购单》后立即安排生产事且,按订购单的要求制作和交货期限内交货。

二、关单期:乙方必须及时清理尾数产品。

三、甲方以下委托订单的方式,确定委托加工的数量及加工费,乙方同时确定加工及完成时间。

四、订货价格:以双方协商所确认的《产品报价单》注明的价格为准。

五、甲、乙双方的订货单一经签署即不可取消,如需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向甲方供货。

六、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做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或数量不足的,应立即通知甲方,未提出异议即视为甲方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

七、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包装物及其他物品,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损失。

第七条:包装、运输及交货要求

一、因甲方产品的特殊性,专用包装材料由甲方提供,通用周转包装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最终产品的包装形式,要符合甲方的要求。

二、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由乙方来车送至乙方所在地,成品或者待检品由已方送到甲方公司。

三、乙方为接送原材料及成品而提供的免费送货,需办理产品运输保险,否则应赔偿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

第八条: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的交易价格,一律以双方签字确定的《委托加工订单》为准。

二、付款方式:订货甲方先付乙方总订货款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将产品完成并送货给甲方验收合格后 30内。 一次性付清余款。

三、乙方提供17%的增值税#5@p。乙方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甲方开具#5@p。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凡违约者,按照本协议或定购单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议处罚。

二、违约之处罚原则:违约者无条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因素之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

第十一条:仲裁原则

一、协议包括订购单等有关附件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由告诉方提请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仲裁原则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依据,依约履行。 第十二条:协议有效期

一、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若期间任何一方经判定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法律追述权。

第十三条:其他

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篇:煤炭委托加工协议

煤炭委托加工协议

甲方:

乙方:

一、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二、甲方以本协议为基准,把协议规定的产品委托给乙方加工,乙方接受此委托,并保证将合格产品提供给甲方。

三、甲方责任与义务

甲方提供原煤并下达精煤的质量指标,精煤产品按指标验收合格后按时结算加工费用。

四、乙方义务:

4.1 乙方在为甲方加工期间负责解决周边有关民事纠纷。

4.2 在加工期间所有乙方的债务均由乙方负责。

4.3 乙方应保证所有的手续、证照齐全,并合法有效。

4.4 乙方为甲方加工期间,乙方不得为自己或者第三方生产加工。

4.5 委托加工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洗选设备、化验、计量、装载、煤场正常堆放等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乙方责任与违约条款:

5.1 在合同范围内,甲方随时根据客户需求给乙方下生产加工订单,(包含精煤数量、质量指标、完成时间等),乙方在甲方所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5.2 如乙方生产的精煤质量不符合订单所规定的具体指标,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如果煤质发生争议,可到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化验协商解决。

5.3 乙方由于资产负债、手续不合格等各种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

5.4 在合同期间,乙方煤场发生偷盗或者偷煤造成煤炭数量的减少,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并且额外补偿丢失煤炭总价的5%作为惩罚。

5.5 乙方保证煤炭代加工业务正常进行,非甲方原因造成不能生产或影响生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运走选煤厂所有煤炭,乙方赔偿甲方运走煤炭数量乘以20元/吨的损失。

5.6 除此之外,乙方加工精煤所产生的副产品指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中煤含精率≤3%,否则每升高1%,加工费扣除0.5元/吨;

(2)煤泥灰分≥45%,否则每降低1%,加工费扣除0.5元/吨;

(3)矸石含精量≤1.5%,否则每升高1%,加工费扣除1元/吨。

六、加工费费用以及付款方式

6.1 加工费以原煤结算25元/吨。乙方履行义务出现瑕疵时,甲方扣罚乙方1元/吨加工费,损失另行结算。

6.2 乙方加工结束后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原煤实际入洗数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5@p进行结算。

七、煤炭及副产品所有权

甲方将原煤运交给乙方,甲方的原煤以及精煤所有权均属于甲方,甲方可自由买卖,所有煤炭副产品中煤、煤泥所有权均属于甲方。乙方负责处理煤矸石。

八、办公场所

甲方管理员进入乙方公司采购原煤监督加工和销售精煤,乙方需为甲方提供

办公场所和住宿。

九、不可抗拒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致使乙方不能履约时,该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对方,并对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对方不得提出赔偿的要求。

十、合同有效期

10.1 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10.2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把加工的成品以及副产品交付甲方,如果没有按时交付或者进行现有货物的扣押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20xx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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