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发行合同(模板)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济合同法》、《电影管理条例》以及广电总局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影片《**》(以下简称“该片”)的发行事宜达成共识,并协议如下:
第一条:基本条款
1、 影片名称:《**》
2、 出品单位:
3、 国内发行权拥有者:
4、 甲方保证拥有影片《**》的相关著作权。在本合同签定前未与第三方有与
本合同相冲突的协议在先。
第二条:影片发行的地域、期限、权利范围
甲方授予乙方拥有《**》35mm/16mm电影在国内电影市场的电影发行权三年。
第三条:甲方责任、权利、义务
1、 甲方应当在该片公映前,向乙方出示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
证》,同时向乙方出具国内发行权委托证明;
2、 甲方保证不在本合同授权乙方发行该片的地域、期限内再授权乙方以外任
何第三方以影院商业性和非商业性放映形式发行放映该片;
3、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首映宣传活动,并尽量组织该片主演、导演等出席国
内的首映宣传活动,途中所有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4、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所有宣传资料:宣传Beta带、彩色剧照光盘、底片
负片40张、预告片反底、16mm缩制反正、中英文完成本、故事大纲、主创人员简介、beta宣传母带等有关资料。
5、 影片发行过程中产生的宣传费、拷贝费等都由甲方承担,宣传费、拷贝费
由乙方做出预算后,经甲方确认后实行操作。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 乙方负责安排影片所有发行事宜,包括影片的档期安排、拷贝的调度、宣
传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常规宣传品的寄送、票房监督、报表的统计、片款的回收等。
2、 乙方将及时、定时向甲方通报影片发行放映的有关合同及票房情况。
3、 乙方不得以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方式使用该片,非经甲方另行书面授权,乙
方不得擅自修改该片。
4、 影片发行过程中产生的发行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影片结算和乙方代理费
1、 电影公映以后,乙方应每天将35MM电影放映成绩传真甲方,首映2个
月以后,甲乙 双方进行第一次35MM电影收入结算;自第三个月起, 每30天结算一次,10个月内,乙方应以各地电影院线公司出具的结算 成绩单为依据,与甲方进行全面结算。
1
2、 乙方代理发行的本影片发行项目,所得的发行收入结算将先汇入乙方帐
户,乙方扣除国家规定的税款、发行总费用及乙方代理费后将余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号。
35MM电影发行收入=票房总收入-各地电影院线公司和影院分帐所得收入-国家电影基金及税款。
35MM电影甲方收入=35MM电影发行收入-拷贝费-宣传费-乙方代理费。
3、 甲方支付影片电影发行收入的 %作为乙方代理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因素
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违约,任何一方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起
索赔或通过司法程序寻求维权。
如遇不可抗力的情况,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的 情况以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负有尽量减少损失的义务。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本合同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权益保护。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若后签约的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内
容,应以后签约的本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持有肆份,乙方持有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
签章:
乙方:
代表:
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2
电影发行合同(买断发行)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挂: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挂: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鉴于:甲方为已拍摄完成的电影《 》(以下简称电影)的著作权人,甲方在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有意寻求影片发行单位公开发行影片;乙方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取得电影发行资格的法人单位,其有意发行甲方所摄制的影片;
甲方同意乙方发行其所摄制的电影《 》;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制作单位及主创人员
本次发行影片的制作单位为 ,导演为 ,编剧为 ,主要演员为 、摄像师为 、录音师为 、灯光师为 、 等。
第二条 影片长度
此次发行电影的播放时间为 小时 分 秒。
第三条 发行区域
乙方此次发行电影的区域为 、 、 等城市。(下称发行区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发行区域外发行该影片。
第四条 发行期限
乙方发行影片的期限为影片在本合同确定的发行区域内首映之日起持续 天(下称发行期限)。
影片在发行区域内的首映日为 年 月 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发行期限届满后继续在本发行区域内发行该影片。
第五条 独家发行权
甲方授权乙方为影片《 》在 的唯一发行放映单位,在授权之前至授权期限内不得出现影片《 》的发行和放映。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版权费用及支付
乙方发行电影片应当向甲方支付买断发行版权费人民币 元整(¥ 元)。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付30%,放映前 日再付40%,余额30%在发行放映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费用划至甲方指定帐户:帐户名: ,帐户号: 。
滞纳金:如乙方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付清应付款项,则甲方可按日计应付款项的5‰,向乙方追缴滞纳金。
第七条 资料交付及归属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交付影片的拷贝以及影片发行所必须的全部素材和资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影片发行所必须的素材和资料的应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发行期限结束之日起 日内将其归还甲方,归还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折价赔偿;若乙方想保留相关素材和资料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 元,从而取得影片所必须的素材和资料的所有权。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在电影片首映之日起 日内,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出版电影片的音像制品;亦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将电影片通过电视(有线、无线)、网络以及其他任何媒体进行播放。
2、乙方在影片的宣传、推广中,甲方对乙方的相关活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并按照的乙方的要求,向其提供所需要的与影片相关的资料。
3、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发行期限结束之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商业目的在发行区域内放映电影片,参加电影节或电影展除外。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合同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其他电影发行单位进行私下交易,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及其他发行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必须保证影片拷贝在放映前3天到位。在发行过程中,争取2部拷贝发行放映。
6、甲方有权利对发行放映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有义务进行指导。
7、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济经营活动(市场化运作)。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本次发行的电影仅限于在影院放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网络以及其他任何媒体对电影片进行播放。
2、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适用于电影院发行放映的电影片底片、样片或拷贝等素材和资料,但乙方应确保所有素材和资料不被非法复制。
3、电影片在发行区域内首映之日起 日内,乙方不得在发行区域内同时发行与该电影片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电影片。
4、经享有独立著作权的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授权,乙方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电影片的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但仅限于对电影片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电影片进行除电影院放映之外的其他处置,如对电影片进行音像制品出版、将电影改编或拍摄为电视剧或话剧、广播剧等,乙方未经独立的著作权人许可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影片中的音乐作品,包括片头、片尾音乐、画面同步音乐等。
6、在发行期限内,乙方应对在影院放映的影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他人对电影片进行偷录、偷拍,制作盗版制品。
7、在乙方发行电影片之前,甲方应获得电影片文学剧本及乐曲演奏、片头、片尾音乐演唱者、词作者等的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书面授权,以确保相关人员不会向乙方主张任何形式的权利。
8、发行放映活动由甲方授权乙方完全市场化运作,对外宣传以甲乙双方共同名义进行开展,在所有对外宣传媒介一律以两家名义进行。
9、乙方可寻求合作伙伴进行宣传运作。
第九条 姓名、肖像的使用
乙方有权采用电影片的部分内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片或预告片,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电影片制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录音师等主创人员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对电影片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
乙方在宣传、推广活动中不得对上述人员进行诋毁、侮辱、诽谤,扭曲形象,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十条 贴片广告
乙方在电影片中加载的贴片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且影片贴片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之前,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电影片中搭载、删减贴片广告。
第十一条 首映式的举办
乙方可以在电影片首映日举办首映式,甲方应给积极予以配合,邀请电影片制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录音师等人员参加电影片首映式。
如影片未举办首映式的,乙方可以举办有关电影片的宣传活动,甲方也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邀请有关主创人员参加宣传活动。
相关主创人员参加影片首映式和其他宣传活动的食宿、交通及其他费用的承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发行单位的署名权
乙方有权采用电影片的部分内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片或预告片,并有权在电影片、宣传片或预告片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设置自己的署名。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乙方除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设置自己的署名外,不得对影片名称和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改。否则,乙方要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保证
甲方:
1、甲方已经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为电影片的著作权人,其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未授权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本合同期限内,甲方亦不会授权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
4、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未以商业目的在发行区域内放映电影片。
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电影片在技术和艺术质量上均应为合格产品,且电影片已经完成拍摄以及配音、音乐、音效合成、字幕等后期制作,均适合用于电影院放映。
6、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该影片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取得电影片发行资格的法人单位,并已依法获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被吊销《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2、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4、乙方拖欠甲方版权费累计达到甲方全部应得版权费的百分之 ,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相应资料,接到乙方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 日内仍未交付的。
6、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电影片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发行、放映;或者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但电影片著作权人未予修改或修改未通过而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发行、放映的,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发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
第十六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
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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