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状判决书

民事自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女,19XX年1X月XX日生,住XXXXXXXX街,电话:158XXXXX7。

被告:汪XX,男,1XXX年X月2X日生,住XXXXXXXX,电话:13XXXXX。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被告所生女儿XXX归原告扶养;

2、 判令被告按每月600元的标准向XXX支付抚养费,直至成

年。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偶遇相识,经短暂交往后于20xx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20xx年12月18日原、被告女儿XXX出生,20xx年3月17日原、被告儿子XXX出生。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困被告经常整夜不归,不尽照顾家庭和子女义务,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激化,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4月2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XXX、儿子XXX归被告抚养。协议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未尽到照顾双方所生女儿的义务,为让双方女儿XXXX有一个健康成长环境,为方便女儿在原告处上学,原告因所生二个小孩均为剖腹产,再生育较困难,也希望老有所依,特提出上列诉请,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A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西路××号,电话138 5×× 5××0。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B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系该公司经理,电话139 0××0 0××2。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1××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根据被上诉人在20xx年8月5日向上诉人发出的回函来看,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对租赁关系是否存续认识尚存在较大争议。系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到期以后,被上诉人继续占有租赁房屋,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后来不定期租赁合同也予以解除了。被上诉人在其20xx年8月5日的回函中就已经明确表明其无能力再签合同。这时双方的租赁关系就已经终止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并无争议。所以一审判决系认定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与上诉人主张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系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以后,上诉人完全有权利将其房屋租赁他人,这是上诉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其行使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以后,没有及时腾房,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就应当为其侵权行为向上诉人赔偿损失。因被上诉人没有及时腾房的侵权行为,导致上诉人向案外人赔偿了违约金。上诉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被上诉人到期没有腾房的侵权行为与上诉人向案外人承担违约金从而向被上诉人主张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一审判决系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州市A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地名等均采用化名。)

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范例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1)标题。应当写为“刑事自诉状”。

(2)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①自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②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和年龄等。年龄不详者可以不写。

2、正文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几点:

(1)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应当写明控告被告人所犯的罪行。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不需要写明具体的刑罚。

(2)事实与理由

①事实。应当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手段、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情况等。

②理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写明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写明为什么应当由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如:“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罪。为此,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和《中华人民共(转载自中国教育文摘

http://www.edUzhai.net,请保留此标记。)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款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3)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附项;

(3)自诉人签名;

(4)具状的日期。

格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3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24岁,无业。

案由: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1、追究陈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判决陈某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8000元的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19xx年6月29日上午,陈某、何某(已死亡)与王某等人到自诉人经营的饭馆寻衅。自诉人劝阻,陈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共同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受伤。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6000元,并支付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8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经司法鉴定,自诉人伤势为轻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认错,并支付医药费10000元。自诉人决定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陈某故意伤害自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某某

19xx年10月10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贵(系死者李治军之父),男,生于19xx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州区上八庙镇盘龙村149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开秀(系死者李治军之母),女,生于19xx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巴中市腾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涛,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月国,男,生于19xx年2月17日,住巴州区双胜乡天良村5组,系四川Y19822福田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巴州区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公司(简称人保巴中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毅,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永贵、朱开秀之子李治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

(9350.1元/年×20年),丧葬费8926元(17852÷12×6),处理事故的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此项合共同赔偿计:1984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将四川Y19822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xx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杨月国驾驶巴中腾达公司所有的四川Y19822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巴州区万安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双胜乡十三村,当车行至巴州区高(店子)双(胜)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治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巴州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07)0006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月国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治军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月国交通肇事一案,已经巴州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四川Y19822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月国20xx年5月购买后于20xx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巴中腾达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腾达公司。杨月国并与腾达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腾达公司于20xx年 5月14日至20xx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月国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新被录取的大学生李治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巴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李永贵

朱开秀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2291号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曾庄顺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洪亮,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罡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洋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洋坊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广太,男,汉族,19xx年9月14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址(略) 。

委托代理人刘桂生,男,汉族,19xx年2月11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址(略) 。

被告王建伟(北京绿鑫佳美建材销售中心业主),男,汉族,19xx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略) ,现住址(略) 。

委托代理人林姝,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慧燕,女,汉族,19xx年10月3日出生,无业,住址(略) ,现住址(略) 。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雨虹公司)诉被告北京大洋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大洋路市场)、王建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雨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洪亮,大洋路市场的委托代理人赵广太以及王建伟的委托代理人林姝、章慧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雨虹公司诉称:19xx年3月28日,湖南长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长虹公司)经核准在第19类商品上注册了“雨虹”商标。我公司经受让于20xx年11月28日取得该商标,该商标在20xx年还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xx年1月9日,我公司在大洋路市场内、王建伟经营的摊位公证购买了一桶“雨虹”牌涂料产品。经认定,该产品系假冒我公司商标的伪劣产品。王建伟销售假冒“雨虹”商标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大洋路市场作为市场监管者,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管责任,应当和王建伟承担连带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洋路市场和王建伟停止销售假冒“雨虹”商标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8500元,赔偿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5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230元、律师费30 000元和交通费500元,并向我公司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大洋路市场辩称:雨虹公司公证取得的#5@p不是我单位开具的,与我单位无关;我单位作为市场管理者,对于商户所售商品的真伪,无法作出判定;并且,王建伟经营的北京绿鑫佳美建材销售中心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雨虹公司不应起诉我单位。综上,我单位不同意雨虹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建伟辩称:我没有销售过涉案产品,雨虹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和名片不能证明涉案产品是由我经营的摊位销售,雨虹公司公证取得的#5@p也不是我开具的,与我无关。因此,我不同意雨虹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xx年3月28日,长虹公司在第19类商品上注册了“雨虹”汉字+拼音+图形组合商标(简称“雨虹”商标),注册号为第1258881号。20xx年1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雨虹公司受让取得“雨虹”商标。

20xx年1月9日,雨虹公司在大洋路市场内1011A摊位以2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桶“雨虹”牌20kg装环保型HCA-101高弹厚质丙烯酸酯防水涂料,当场取得了编号为18943801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5@p和一张王建伟的名片。经雨虹公司认定,该产品为假冒“雨虹”商标的产品。北京市方正公(转载自中国教育文摘http://www.edUzhai.net,请保留此标记。)证处对上述购买、认定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为此收取公证费500元。上述产品与雨虹公司生产的同种产品相比较,外包装装潢基本相同,但所购产品的外包装印刷较为模糊,“雨虹”商标颜色较浅,且上面没有条形码。雨虹公司该产品的批发价格为每桶245元。

大洋路市场内的1011A摊位自20xx年初开始由王建伟租赁经营。

大洋路市场对市场商户的监管主要是对商户的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进行监管,并为商户代开#5@p。但雨虹公司公证取得的上述#5@p并非大洋路市场代为开具。

雨虹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 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公证书、#5@p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雨虹公司通过合法受让取得“雨虹”商标,依法享有“雨虹”商标的专用权。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建伟是否销售了涉案产品。根据公证书的记载,涉案产品系雨虹公司从大洋路市场内1011A摊位购得并当场取得了一张王建伟的名片,王建伟虽然否认销售过该产品,但作为该摊位的实际经营者,其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公证书的相反证据。故本院认定该产品系由王建伟销售,对王建伟否认销售过该产品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王建伟销售的涉案“雨虹”牌产品,与雨虹公司自身产品存在差异,并被雨虹公司认定

为假冒产品,本院认为,在王建伟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且未说明该产品提供者的情况下,应认定该产品为假冒“雨虹”商标的产品。王建伟的行为侵犯了雨虹公司对“雨虹”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雨虹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王建伟的侵权获利,本院将依据王建伟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经营规模及雨虹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费用的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雨虹公司要求王建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适用的法律责任,雨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商标专用权属财产性权利,雨虹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因王建伟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雨虹公司针对大洋路市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大洋路市场作为市场管理者,不是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其只有在故意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时才应承担侵权责任。现雨虹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大洋路市场明知王建伟的侵权行为而不采取有效措施,故其针对大洋路市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建伟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第1258881号“雨虹”商标专用权的涂料产品;

二、王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六千元; 三、驳回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元,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3元(已交纳),由王建伟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 郭秀华

人民陪审员 谢秋明

二00八年 五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苏志甫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199×]×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xx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含特产税、粮油差价款)2276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01元。

李××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xx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xx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2亩、果园11亩(果树38棵)。19xx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74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26元;19xx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22元,共欠54178元;19xx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44元,已交4347元,共欠67197元;19xx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227901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xx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

审判员:×××

199×年×月×日

书记员:×××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X民一终字第2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xx年1月6日出生,汉族,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吕仁平,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2010)X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xx年3月17日,王某某进入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合布工作。工作期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xx年3月1日。20xx年7月16日上午,王某某在合布车间工作时,因天气温度较高布匹发生自燃,造成王某某全身多处烧伤,经诊断为重度烧伤。20xx年8月28日,青岛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xx年12月9日,王某某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青岛市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王某某发生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900元。20xx年4月16日,王某某申诉至青岛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由青岛某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72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96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2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1、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720元;2、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王某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日期为20xx年4月16日;3、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6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20元。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72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96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20元。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在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王某某要求与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按法定标准向王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72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9624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20元。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720元;二、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为王某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日期为20xx年4月16日;三、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624元;四、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20元;五、驳回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缓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担负。

宣判后,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原审判决计算数额过高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王某某答辩称,原审判正确,请求二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程度8级,

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王某某各项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本院审查,原审对上述工伤待遇数额的计算,并无不当。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某鞋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某 审 判 员 林某某 代理审判员 谢某某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

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

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

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

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

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长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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