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

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书

为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产品需要,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名词定义:

原材料——指我司为了生产产品而购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材料,包括电子材料、五金塑料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外协加工产品等的统称。

需方——专指徐州市精英电器技术有限公司。

供方——指为我司提供所有原材料的厂商。

2.适用范围: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所有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均依本协议负责赔偿。

3.质量责任:

3.1需方应承担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供方承担证明该产品合格的举证责任。

3.2需方对于原材料的品质控制采用委托供方检验的方式,即使不做任何检验和测试也能直接投入生产。

3.3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3.3.1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的原始记录,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3.3.2供方应健全完善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在对最终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

3.3.3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通知需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对以上3.3.1-3.3.3,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考察,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供方执行有效性不符合者,需方指出后,供方须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情况不符合需方要求的,需方有权终止供货关系,视为供方违约。

3.3.4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要),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标准的,以需方要求为准。

3.3.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完全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指令(2002/95/EEC)、欧盟镉指令(91/338/EEC)、包装材指令(94/62/EC)、ELV废弃汽车指令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指令(WEEE,2002/96/EC)、PVC禁用指令 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3.3.6供方交货时间超出订单合约交期(交期延误)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

3.3.7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包装、运输品质。

3.3.8供方原材料在需方入厂检验时因品质问题供方不能及时处理而造成需方停线。

3.3.9供方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的产品返工、返修。

3.3.10因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如退货等)。

3.3.11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丧失使用价值。

3.3.12供方原材料在需方装配直到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且给需方造成损失。

3.3.13供、需双方有对产品或材料的技术和商业机密保密之责任。

4.经供、需双方协议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则:

4.1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附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产品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性、使用性、外观性等符合需方的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4.2供方初次交货时要提供可靠性试验报告,以后每年提供一次。

4.3对于塑胶原料、焊锡类、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安全使用说明。

4.4包装箱必须附产品合格证且有原生产厂最终检验合格印章。

4.5外包装明细必须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货日期、需方订单号码、供方的出货批号、数量、箱号。

4.6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及外形尺寸等。若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先通知需方,并提供相应的供方本厂或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样品等资料交需方确认,经需方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供方违反以上任何规则(4.*),需方品管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最低500元/次。

5.赔偿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如下:

5.1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及时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重工,所需的返工或筛选的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工时费、水电费、场地费、管理费等),且筛选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并由供方及时无偿补足相应数量。

工时费 = 处理工时×10元/(人·小时)

水电费、场地费每次共100元,管理费每次50元

5.2供方原材料不能返修、筛选造成需方停线,供方须按每小时1000元负责赔偿需方的全部损失。

5.3需方向供方发出的质量异常反馈单,要求供方在≤3天时间回复需方,每超过一天时间按每天100元罚款,若有退货事宜则视为供方完全接受退货。

5.4供方原材料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在需方发生品质问题,需方品管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按交货数量价值的2%罚款,罚款金额合算后不满人民币500元的依500元罚款。

5.4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供方需对需方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赔偿费用=停线时间(小时)×1000/小时+返工工时×10元/(人·小时)+材料损失费用

5.5供方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产品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需方被索赔,供方应负责所有被索赔费用。

5.6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现原装短少,供方需按短少数量和最小单位包装数量和体积补偿或依元器件单位核算金额赔偿。

5.7供方因交货延误造成需方停线,应按每小时1000元赔偿需方停线损失。

5.8供、需方产品技术、商业机密在一方泄漏时,泄漏方要负责对另一方切经济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最低10万元以上)。

6.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原则上在相应批次的货款中扣除,特殊情况按月在供方货款中扣除。

7.协议变更: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追加事项时,可以供需双方共同协议下进行。

8.生效时间:供需双方签认本协议后最初来往时即开始生效。

9.争议处理:供方对需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愈期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见,异议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10.如供方违反以上任一点视为违约,违约金为10万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双方各存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篇:混凝土原料及加工协议书

建筑原料买卖及委托加工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混凝土原材料(主要为水泥、沙子、石子等),并由乙方承揽预拌、浇筑等事宜,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以下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标的物情况及数量、质量要求等。

甲方向乙方购买混凝土原材料,其中砂 立方,石子 立方,水泥 吨,混凝土外加剂 吨,砼用粉煤灰 吨。质量标准如下:

1、砂、石符合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2、水泥符合GB175—2007《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准。

3、混凝土外加剂符合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标准、GB8077—2000《混泥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4、砼用粉煤灰符合GB/T1596—2005《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标准。

二、数量、单价及供货时间、运输、供货地点

甲乙双方同意分批分期履行供货义务,具体每次的供货数量由甲方根据具体需求,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或传真、专人电话及其他有效方式及时向乙方提出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所需标的名称、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及到货时间,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标的物单价由甲乙双方根据每批次供货时的市场价格具体协商确定,并由双方进行最终的价格确定。但无论如何,双方最终确定的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同时该价格包含运费。

货物的运输由乙方采取合理的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货交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前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到货地点为丙方公司所在地,甲方指定收货人员为 ,其身份证号码为 ,联系方式为 ,该人员为唯一取得授权签收并验收货物的人员,其他人员签收的货单,甲方不予认可。如甲方变更收货人员的, 1

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货款的结算

1、甲方双方应在每月15日前对上一个自然月度内的全部供货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包括使用的数量、单价、品名、型号等),并以双方核对确认无误后加盖甲方公章的购销结算单作为结算的依据。

2、付款时间:按前述方式办理完价款确认手续的货款,甲方于价款确认后30日内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50%,第二次再付50%。

3、付款方式:现金、电汇、承兑汇票等。

四、丙方的加工义务

1、乙方所供货物到达丙方公司后,丙方负责进行搅拌,并将搅拌后的预拌混凝土送至甲方指定的工地,丙方的承揽义务除预拌外,还包括在甲方指定工程部位的浇筑。

2、除乙方所提供的原料外,因加工混凝土所需的其他辅料,如水等由丙方负责提供,浇筑所用的机器设备及器件工具等亦由丙方自行提供。

3、乙方所搅拌后的混凝土必须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国家质量。如乙方所供的原料存在质量问题,丙方应拒收并明确指出,如因乙方所供原料导致出现质量问题,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丙方偷工减料、更换原料导致混凝土不合格时,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4、丙方交付预拌混凝土的时间由甲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前通知,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或传真、专人电话及其他有效方式及时向丙方提出预拌混凝土使用通知,内容应包括所需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预拌混凝土浇筑方式、到货时间,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并作为每次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依据。

5、甲方指定由甲方所承揽工程的建设单位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的人员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验收。如预拌混凝土有质量问题,甲方可拒收,并由丙方赔偿原材料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

6、丙方的加工费按照所供预拌混凝土的数量结算,具体为 元每立方,该 2

价款包含税金。

7、关于加工费的支付

(1)甲丙双方应在丙方对甲方指定的每一项单体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45日内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包括使用的数量、单价、工程部位),并以双方核对确认无误后加盖甲方公章的购销结算单作为结算的依据。

(2)按前述方式办理完价款确认手续的货款,甲方于价款确认后30日内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50%,第二次再付50%。

(3)付款方式:现金、电汇、承兑汇票等。

五、合同的通知与送达

为确认合同顺利履行,三方同意合同履行中的重大事项沟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一致确认以下为各方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变更,均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通知对方: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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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任何一方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即视为送达。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应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日期: 签章日期: 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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