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本《股权质押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xx年【 】月【 】日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签署:

出 质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质押权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主体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鉴于:

1、质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有限公司与银行之间于20xx年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人民币伍仟万元的担保,并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承担该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

2、为确保质押权人对主合同担保追偿权的实现,现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向质押权人提供股权质押,承担人民币伍仟万元的反担保。

1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质押股权

1.1 质押股权即本合同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2340.80万股,即1.41%

的股权权益。

1.2 出质人保证对前述股权享有合法权利,并承诺承担因出质股权

权属纠纷给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1.3 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价值,即认定价值为

每股2.20元,共计人民币(大写)【伍仟壹佰肆拾玖万柒仟

陆佰】元整(小写¥51497600)。双方确认:质押股权价值的

约定不构成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享有及行使质押权利的任何

限制。如处臵质押财产获得的资金高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

权价值,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资金仍应当用于偿还质押权人

因保证合同而承担的主债权,直至该主债权被清偿完毕。如

还有剩余,则质押权人应将剩余资金退还出质人。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和质押担保范围

2.1 本股权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有限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

《贷款合同》和质押权人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因上述贷款事宜而签订的《保证合同》(含对该两份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以下合称“主合同”或 单称“贷款合同”“保证合同”)。

2.2 质押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的保2

第三条

第四条

4.1

4.2

4.3 3 证责任(包括主债权、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同时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保证人及本合同质押权人处分质押股权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的债务人及出质人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费用。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质押股权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质押担保期限 主合同项下担保人保证期间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主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主合同债务人按照主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完全履行其承担 的义务之前,质押持续存续。在借款合同债务人未依据主合同适当、全面履行其义务致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质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实现质押权。 质押程序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将上述两份有效质押权凭证原件交由质押权人保管。 因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出质人应确保质押权人成为本合同第二条所述之质押股权唯一的质押权人。

4.4 在实业有限公司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主合同未能成立生

第五条

5.1

5.2

5.3

5.4

5.5

4 效的情形发生后 10 日内,在未发生保证合同中约定应由保证人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情况下,双方应共同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质权的实现 如果出质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质押权人有权要求处臵质押股权,并以处臵质押股权所得及出质期间质押股权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 因办理解除质押、处分质押股权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 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质押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 (1) 本合同第8.2条规定的情形; (2)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3) 借款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的任何规定; (4) 借款合同债务人及其重大关联人(包括其任一持有或被持有股份)股东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无论出质人是否通知质押权人,质押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 (5) 出现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押权人权益的情况。 质押权人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采取以下方式: (1) 将质押股权折价转让、变卖以偿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 (2) 依法将质押股权进行拍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时,质押人应该

5.6

5.7

第六条

第七条

7.1 5 给予积极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进行干扰和影响。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处分质押股权所得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5)其他应付款项。质押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质押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出质人就不足部分仍对质押权人负有清偿义务。 质押股权收益 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所分配的股权收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 及其他资金收益)为出质人所有,但在该期间由质押权人代为 收取并持有,出质人为质押权人收取股权收益提供一切便利和 协助。当质押权人主张质权时,质押权人可以该收取的股权收 益优先受偿,超出部分无息返还出质人。如果在质权存续期间 未发生质押权人主张质权的情形,质权因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 消灭后,质押权人将其代为收取的股权收益全额无息返还出质 人。 保证与承诺 出质人的保证与承诺 (1)出质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能以其自身名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具备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出质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合同,出质人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

7.2 6 法取得并充分有效; (3)出质人承诺其为设臵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而向质押权人提供的有关质押股权证明文件及其他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系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 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押权,或委托第三人行使质押权,质押人放弃相关抗辩权; (5) 当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价值减少时,出质人保证按质押权人要求及时提供经质押权人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直至足以担保质押权人全部债权为止; (6) 在质押权人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保证立即通知质押权人并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质押权人免受侵害; (7) 依本合同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质押权人书面同意,质押人不得对质押股权以赠予、转让或再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臵质押股权; (8)出质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办理公证事宜,由公证机关赋予本合同以强制执行的效力,抵押人承诺在其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出现本合同约定其他可以行使质押权的情形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9)出质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并在本合同或主合同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出质人重复作出; (10) 出质人知悉:质押权人系基于对上述声明和保证的信任 而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质押权人的保证与承诺 (1) 质押权人保证其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合法,有接受本合同项下质押权的权利能力与行

为能力;

(2) 质押权人保证配合出质人办理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手续;

(3)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20个工

作日内,根据出质人要求,质押权人应当配合出质人办理

质押股权解押手续。

第八条 公证

8.1 出质人、质押权人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公证,即:双方同意向银川市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出现本合同及主合同约定可以行使质押权的情形,质押权人有权向银川市国安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质押人申请强制执行。出质人承诺放弃申请诉讼解决的权利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8.2 本条优先于本合同第十条争议的解决之条款。

8.3 本条涉及的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的陈述、保证若存在任何失实、遗漏、被违反的情况,

或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或法定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出质人违约:

(1) 出质人未按质押权人要求提供的真实资料,或者隐瞒质押

股权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限制

流通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形;

(2) 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7

(3) 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押权人根据本

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股权的权利;

(4) 违反本合同项下出质人的任何陈述、保证及义务。

9.3 发生上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

或多项措施:

(1) 限期纠正;

(2) 宣布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到期,要求贷款合同债务人偿还

全部债务;

(3) 要求出质人赔偿由此给质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并不影 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抵押财产对于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1.1

11.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 对于本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质押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双方特别约定,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方可使本合同发生法 律效力,下述文件中最后记载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1) 经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有效证明文件;

(2)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取得有效证明文8

件;

(3) 主合同中《保证合同》签订并生效。

第十三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

应不免除或减少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

侵犯质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押权

人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质押权人。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八份,出质人持三份,质押权人持三份,宁夏银

行备案一份,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份。

特别声明:本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 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约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的理解。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质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9

 

第二篇:股权质押合同

编号:合国建质字 年第 号

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以上共 个民事主体,各主体的法定住所、身份证号或法定代表人 以及所持股权详见附件一)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合肥市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袁庚

法 定 住 所(地 址):合肥市寿春路11号

主债务人(丙 方): 法 定 住 所(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根据乙方与丙方签订的编号为合国建保函字 年第 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担保法》、《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第一条 反担保质押的事项为第 种。

[1] (投标保函)乙方应丙方请求,为丙方参加 项目投标而提供金额为______万元(大写: )、编号为合国建 年保函字第 号的《投标保函》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甲方愿意为乙方因提供上述保证而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乙方作质押反担保。

[2] (承包商履约和低价风险保函)乙方应丙方请求,为丙方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提供金额为______万元(大写: )、编号为合国建 年保函字第 号的《承包商履约和低价风险保函》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甲方愿意为乙方因提供上述保证而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乙方作质押反担保。

[3]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函)乙方应丙方请求,为丙方履行 《建

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而提供金额为______万元(大写: )、编号为合国建 年保函字第 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函》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甲方愿意为乙方因提供上述保证而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乙方作质押反担保。

第二条 反担保质押合同标的

2.1 质押标的为甲方成员在丙方投资形成的全部股权(占丙方全部股权的 %)及其派生权益(以下简称“出质的股权”、“质押的股权”或“质押股权”,质押标的详见“质押权利清单”)。

2.2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第三条 反担保的质押率和质押担保范围

3.1 本股权质押的质押率为 %。

3.2 反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1)乙方为丙方向债权人代偿的款项;(2)上述

代偿款项自代偿之日起至追回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乙方的追偿费用(含诉讼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4)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逾期担保费。

第四条 甲方承诺:(1)出质的股权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非争议、非负债财产;(2)提供的与出质的股权有关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3)甲方成员中的法人单位已经通过合法有效的程序批准,同意本次反担保股权质押。

第五条 相关材料的移交

5.1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移交如下材料:(1)提供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验证章的《公司章程》原件,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得对外提供 2

担保,应进行修订并提供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验证章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2)载明本出质事项且加盖丙方印章的丙方股东名册复印件;(3)丙方股东会同意甲方股权出质的决议。被担保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股东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甲方成员中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5)甲方成员中法人股东同意批准本次反担保股权质押的文件。

5.2 因办理本合同约定的质押登记费用由丙方支付;如乙方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公证,丙方应予办理并承担公证费用。

第六条 质押期间,非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和丙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出质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第七条 权利的实现

7.1 在乙方根据向主债权人出具的保函承担代偿责任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将质押的股权折价清偿,否则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的股权,并优先受偿。

7.2 处分上述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丙方继续清偿,直至乙方的代偿债权得到全部清偿。

7.3 甲方如要求采取其它方式清偿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7.4 乙方为丙方提供担保的担保期内,如出现乙方代丙方代偿部分债权,乙方有权提前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行使质押权。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超过乙方已代偿金额的部分,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为乙方未解除的担保责任作反担保,或用该价款交存乙方作为保证金,用于为乙方未解除的担保责任作反担保。

第八条 本合同所设立的质押担保具有独立性,不因相关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相关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或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方拥有的丙方股权出质记载于丙方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丙方股东名册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有关机关留存 份。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

第十四条 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丙双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及签字)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4

附件一

质押权利清单

股权质押合同

5

附件二

股权质押合同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