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合同

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

安乃近二期项目土建零星 工程及日常零星维修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招 标 人: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位置:远大医药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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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安乃近二期项目土建零星工程及日常零星维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安乃近二期项目土建零星工程及日常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2. 工程地点: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富池镇王坟路12号远大医药工业园内

3.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建设单位要求配合室内设备安装基础施工、洞口封堵、室外部分零星设备基础、管道支架基础及日常零星维修工程等

4. 计划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10月30日

竣工日期:20xx年12月3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以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中设计质量评定规范和招标文件中施工及验收规范为依据。乙方确保本工程质量合格。

6.计价方式与合同价格

6.1 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 以20xx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文【2008】214号)标准规定进行计价,工程取费只计取直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工程量据实结算,主材单价参考当期或最近一期黄石市信息价。

6.2 合同总价:肆拾伍万元整,人民币(45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而变更价款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7.付款方式

1) 每月支付一次工程款,将每月已完零星工程汇总后,报建设单位及单项工程负责人审核确认工程量,经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的95%,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一年后付清。其中,每月单次支付工程款金额大于8万元(含8万元),支付方式为50%承兑,50%现汇;支付工程款金额小于8万元,支付方式为现汇。

8.组成合同的文件

8.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技术条款;

(5)通用条款;

(6) 图纸和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

(7)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8)双方认可的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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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合同各组成文件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各组成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进行解释。如依照前述文件顺序无法得出明确的解释,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进行合理的解释。

9.发包人指定的发包人代表为沈璐;承包人指定的项目经理为夏军。

10.其他约定:施工用水电由甲方提供,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的当期进度款中扣回;水单价按2.00元/吨,电单价按1.50元/kwh;现场用水用电总量按甲方出具的收费单(全部费用)为准。

11.合同生效

11.1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10月30日

11.2 合同订立地点: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富池镇王坟路12号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武汉市汉口古田路5号

电话:027-83836368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武汉王家墩支行

帐号:7381310182200041241

税号:420104741403149

签订日期:20xx年10月30日

二、技术条款

1.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 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3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签订日期:20xx年10月30日

(4)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

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需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列出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三、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项目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即业主。本合同中,发包人与甲方同义。

1.1.2 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承包并实施本工程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承包人与乙方同义。

1.1.3 合同工程,指本合同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其合理延伸的部分所组成的安装工程。如无特别说明,工程均指本合同工程。

1.1.4 完工,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所有工作,使合同工程具备了进行验收的条件。

1.1.5 合同总价,指本合同签订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总金额。在按本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或其他损失和费用时,以合同总价为计算基准。

1.1.6 不可抗力,指发生六级以上地震、台风、战争、动乱、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爆炸、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火灾,国家调整与本工程有关的重大政策等事件。

1.1.7 通知,指本合同载明的通知方式。被通知方住所地、电话、电子邮箱等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通知方,否则通知方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产生的后果由被通知方自行承担。

1.1.8 变更,指经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9 验收,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安装,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验收报告、验收资料、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验收。

1.1.10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运行准备等,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11 天(日),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均指日历天。

1.1.12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技术条款中约定。

1.3 标准、规范

1.3.1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

1.3.2 各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较高或较严标准,发包人无需 4

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或延长承包人的工期。

1.3.3因法律变化、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风险因素,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视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1.4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 廉洁合作

承包人承诺,本合同价格是以在本合同签署时行业内公认信息机构所认可或公布的价格为参考价格。承包人已了解发包人有关廉洁管理制度,保证不得以商业贿赂(合同价格高于行业内一般参考价格20%以上的,可视为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来影响发包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除有权追回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承诺支付合同总价30%作为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6 特别约定

任何一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完全注意到本合同中的任一义务以及违反本合同任一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存在任何歧义,并自愿签署本合同。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采购、安装施工等实施工作进行提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2.2.2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其中工程变更和签证文件涉及到合同价款变更时,承包人应在须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才能生效并进入结算程序。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 的, 人的名称等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 人按发包人委托 的范围、内容、职权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2.3.2 人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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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二次设计、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竣工等施工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3.1.2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和 人的指令,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变更文件、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及现行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

3.1.3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经发包人书面告知或承包人签收的发包人的内部管理制度,构成承包人应履行的本合同义务。

3.1.4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10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未及时发现上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1.5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未约定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确定。

3.1.6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参加每周的工程例会,对上周工程计划完成情况做出总结汇报、说明及补救措施;对本周工程计划做出初步安排计划,并根据工程例会要求,形成本周工作计划;

3.1.7 承包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承包人的各项承诺、保证和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的姓名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项目经理及其继任者和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派出的其他管理人员均须经发包人事先确认,若有变更,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2.2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周/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天数。承包人的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承包人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任何变更,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3.2.3 项目经理为承包人的驻项目现场总代表,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对本合同有关事宜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均代表承包人。除非另有说明,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发包人方视为有效。除非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特别指定,发包人的要求、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人员签字接收后均视为有效。

3.2.4 承包人指定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必要的施工经历以及发包人的要求,特种工艺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经发包人确认不具备法律规定资质或无法胜任本工程工作的承包方任何人员,一经发包人要求,即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否则每人次/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该人员调离前24小时,调来经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被调离的人员,并做好交接工作。

3.2.5项目经理、承包人委派的其他管理人员等在经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参加并保持参加由 人召集的相关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3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

3.3 安全保证

3.3.1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 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 6

否则,由此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其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代承包人支付,视为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相等金额的合同价款。

3.3.2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整体接收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3.3 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承包人有绝对的义务先行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处理。

3.3.4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署《安全施工责任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3.4 文明施工

3.4.1 承包人以指定的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发包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

3.4.2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3.4.3 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等;

3.4.4 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3.4.5 在施工过程中对污染、毁损部分及时更换;

3.4.6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清运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安装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垃圾必须通过专用通道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

3.4.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4.8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在工地设立广告。

第4条 工程进度

4.1 工程进度

4.1.1 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天内或最迟在开工前7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未约定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确定。

4.1.2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节点进度。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必须按既定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 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且工期不予顺延。

4.1.3 承包人必须保证连续施工且对本合同工程受到:1)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2)配合发包人其他工程所需的合理时间;

3)政府发布的可能影响进度的各种措施、规定或文件;4)其它可能影响进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实现连续施工应有所预计和准备,并在工程可能受到影响时应及时调整人工、机具和设备数量,以保证工程能按时完工。

4.1.4 承包人须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及阶段工期)内或发包人书面同意顺延的日期内将本工程(及本工程内的阶段工期工程)完工。

4.2 工程进度调整

4.2.1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工期目标和实际进度,适 7

当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各阶段工期,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不因此调整本合同价款。

4.2.2 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申请:1)不可抗力;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3)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工期延误;4)发包人、设计单位对工程更改或变更对工期造成延误;5)本合同约定的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当日起2日内(持续发生的事件从第一日起2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逾期不提出顺延工期的,视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只有当上述情况直接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时,发包人才会考虑给予工期顺延。

4.2.3 如果发包人认为合同工程或其部分项目与进度计划不符,发包人或 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或 人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工程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措施,但预计仍无法按期竣工,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将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且不免除其根据本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5条 延误、停工

5.1 误期赔偿

5.1.1本工程逾期完工(包括阶段工期)的,承包人应每日按合同总价5‰计付逾期违约金给发包人。如承包人虽然某一阶段工期工程逾期完工,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达到整体工程完工,则发包人可将按本合同约定收取承包人的逾期违约金退还给承包人。

5.1.2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额。

5.2 停工

5.2.1 发包人或 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或 人的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承包人未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5.2.2 停工后的复工时间按发包人的书面要求执行。如仅因发包人原因而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直接经济损失或对直接经济损失的核算不满意为理由拒绝复工。承包人未按前述发包人要求执行的,视为违约,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按实际损失的情况,报给发包人审核,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5.2.3 因工程质量、安全或乙方其他责任等原因,发包人或 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或 人书面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根据发包人或 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除非另有约定,工期不顺延,承包人自行承担整改的全部费用。

5.2.4 除发包人书面要求外,承包人同意不因任何原因停工、怠工(即使在发包人有逾期付款或者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形下)。否则,承包人每擅自停工或怠工一天,除工期不予顺延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或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以较高者为准)的违约金。

第6条 材料设备供应

6.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6.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在合同协议书或合同技术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 8

单。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相关保管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接收后的材料设备视为已合格,如发生丢失、盗失、毁损或安装中出现质量问题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6.1.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安装费用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6.2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6.2.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标准规范、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进行联合验收。

6.2.2 承包人供应的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是按照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规格采购。承包人对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进行联合验收。对承包人采购发包人指定的品牌或经双方联合验收合格的,不排除承包人承担的设备质量责任及由此导致的其他责任。

6.2.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并按合同总价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要求、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发包人的指令负责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并按合同总价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2.4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自行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法律责任。

6.2.5 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全部材料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不得将材料设备运出现场。

6.2.6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保管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材料设备),在竣工验收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

6.2.7 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应提前30日向发包人报送计划,给予发包人合理的采购时间,否则,由此导致全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2.8 承包人应合理节约的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如超过定额的材料利用率,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6.3 材料设备的检验

6.3.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除合同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均应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3.2 如发包人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测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

6.3.3 发包人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有权随时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 9

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6.3.4 如发包人认为需要,向承包人提出进行工厂测试(FAT),承包人应当邀请发包人参检,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有资格的第三方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

6.3.5 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本安装工程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应按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2 除合同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确定进场日期,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

7.1.3 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前应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合同协议书中未约定的,以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为准。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承包人除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外,还应随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7.2.2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安装工程的需求。

7.2.3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安装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4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施工环境的保护、保持,及时清理、分类堆放不同材料或废弃物,并及时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申报发包方同意后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5 承包人应配合、协调其他承包人,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承包人、其他安装承包人等。当出现与其他承包人有交叉作业情况时,有义务及时向其他承包人书面通报承包人的作业面安全注意事项,如未及时通报或通报内容偏差造成其他承包方人身损害活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7.3 施工技术方法

7.3.1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技术方法和具体施工程序,并按该方法和程序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7.3.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技术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但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或不确认,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质量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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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 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因质检发现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7.4.2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7.4.3 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7.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5.1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内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协议书中未约定的,以相关法律、规范和行业标准和发包人的要求确定。

7.5.2 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 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 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7.5.3 发包人和(或) 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可相应顺延。

7.6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6.1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书面告知其他承包人作业界面安全隐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7.6.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6.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6.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6.5 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的错误造成被媒体曝光、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等造成的发包方损失。发包方有权根据实际损失程度,向承包方追索,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 验收

8.1 发包人的义务

8.1.1 发包人对由承包人编制(或协助发包人编制)的验收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8.1.3 在承包人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发包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和(或)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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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承包人的义务

8.2.1 承包人应在验收开始前,完成相应分项工程以及合同工程的施工作业,并按合同约定及有关验收规范完成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8.2.2 承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开始前,根据7.5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8.2.3 承包人负责提供安装施工全过程、设施详细情况、所有操作和维护程序等书面文件,作为验收依据。

8.2.4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提供关于工程详细情况的工程施工说明书。工程施工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工程及其功能作用、性能、施工记录、部分或单体验收合格报告、检测测试记录、最后验收的总体竣工图、各子项竣工图(各单元竣工图、关键节点还应有详细竣工图)、设备清单及库存备件登记表、安装剩余材料登记表等。

8.2.5 承包人应在达到验收条件20日前,将整套验收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对验收方案进行修正。验收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发包人组织实施验收,承包人协助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8.3 分项验收

8.3.1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分部、分项和隐蔽工程按本合同约定或验收方案规定,应当进行分项验收的,承包人应在某分项验收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 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验收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 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在分项验收单记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 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 人重新验收。

8.3.2 分项验收完成后,由承包人整理验收文件归档。

8.3.3 分项验收涉及必须政府主管部门参与的,由发包人组织政府主管部门(如消防主管部门)、 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等共同进行,承包人必须予以配合,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验收文件。

8.3.4 除非合同协议书另有约定,分项验收未通过时,不得开展新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8.3.5 如发包人要求,应进行性能检验,由发包人委托的有工程质检资质的第三方承担,出具检验报告。检测项目、检测手段按有关规范、合同技术条款约定进行,承包人应在场配合。

8.3.6 性能确认由发包人审核检验报告、检验结论。

8.3.7 性能检验时,如发现不符合检验项目有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规范无要求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工艺特殊要求的,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整改调整。经过调整仍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则性能验收不通过,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8.4 竣工验收

8.4.1 竣工验收包括设计符合性确认、安装确认和运行确认。

8.4.2 竣工验收首先由发包人、 人对工程的设计符合性进行确认,对相关设计施工文件是否完备进行检查,对工程外观进行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成果应符合设计和技术要求,如不符合设计要求,则应按发包人意见自费整改。

8.4.3 设计符合性经发包人、 人确认符合后,进行空态条件下的安装确认,发包人对安装的系统和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在系统和设备外观检查后,进行单机(分系统)试运转检查,由发包人、 人确认运转正常。如运转不正常,则应由承包人自费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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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安装确认后,进行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的运行确认,进行带冷(热)电源的系统联合试运转,并不少于8小时。联合试运转的记录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签名,并向发包人提交调整测试报告,由发包人、 人对运行确认的结果进行确认。如运行不正常,则应由承包人自费整改。

8.4.5 竣工验收完成后,由承包人填写竣工验收单,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

8.5 使用验收

8.5.1 如合同协议书约定或发包人要求进行使用验收的,适用本8.6款约定。

8.5.2 使用验收由发包人制定验收方案,承包人予以配合。

8.5.3 在工艺全面运行,操作人员在场的动态条件下,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使用验收。

8.5.4 使用验收的验收标准、检测项目由双方在合同协议书或合同技术条款中进行约定。如无约定的,则按相关规范,以满足本工程目的为准。

第9条 工程移交

9.1 工程移交

9.1.1 按第8条约定验收通过且经发包人确认7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

9.1.2 在应当移交工程的10日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 人、发包人检验合格为止。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需将生产区及生活区的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全部撤出,除必要人员和收尾工程所需外。必要人员和收尾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以发包人认定为准。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撤出的,按1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发包人因此所产生的其他损失。

9.1.3 承包人按上述约定完成移交前期工作,填写工程移交申请书,经发包人检查合格,颁发移交证书后,方视为移交完毕。

9.2 移交工程的责任

9.2.1 自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照管责任,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质量保修、缺陷修复等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2.1 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工程移交申请的、或不符合工程移交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第10条 质量保修

10.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0.1.1 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

10.1.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

10.2 质量保修期

10.2.1 工程移交完毕之日,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质保期1年。

第11条 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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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变更执行

11.1.1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变更,承包人必须按变更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变更文件应按发包人要求制作,经发包人认可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对执行不合格的变更文件引起的损失与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1.2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验收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1.1.3 承包人可提请变更,向发包人和 单位提交变更计划,承包人提出的任何变更均应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未经发包人书面指示或批准的,承包人不得对工程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对于承包人擅自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11.1.4 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由发包人提供变更文件,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予以实施。

11.1.5 承包人与设计单位、 单位、造价咨询公司等一方或多方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工程量虚增、价格偏高等造成工程造价增加,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11.2 变更范围

11.2.1 发包人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单位指示,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令执行。对于承包人执行增减工作,除按本合同约定增减相应变更部分的工程款外,发包人不因承包人增减工作而给予承包人任何额外补偿。

11.2.2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书面赶工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批准此项变更时,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11.3 变更价款确定

11.3.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以及合同报价优惠费率确定变更价款。

11.3.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1.3.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如协商不成的,则按市场合理价格确定。

11.4 变更管理

11.4.1 本工程所有涉及变更价款的书面文件,均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计取相关费用。

11.4.2 承包人填制的变更通知单和确认单都应使用发包人制定的标准表格且按该表格办理相关的签字盖章。否则,发包人将认定其为无效变更文件,有权不予计取相关费用。

11.4.3 办理结算前,承包人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手续完备的文件原件,包括变更通知单、确认单、费用报审文件、经审核的造价文件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发包人对手续不全或无效的变更文件,有权不予计取相关费用。

11.4.4 在发生本工程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的,承包人应在该变更情形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单,并要求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否则,视为该工程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不予进入结算程序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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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付款

12.1 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12.2 工程进度款

12.2.1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2.2.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2.3 按月工程进度付款

12.3.1 如本工程适用按月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 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等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未约定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确定。

12.3.2 如双方约定了12.3.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2.4.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2.4 按付款计划表付款

12.4.1 如本工程适用按付款计划表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为基础,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节点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 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12.4.2 如双方约定了按12.4.1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2.3.1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2.5 付款时间安排

12.5.1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2.5.1 依据12.3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8日内审查。

12.5.2 依据12.4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8日内审查。

12.6 付款管理

12.6.1 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按期限付款为由,使用任何停工、怠工等方式向发包人追要付款,而应维持正常连续施工。

12.6.2 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包括保修金)扣除或抵销承包人按本合同应付给发包人的任何款项。

12.6.3 在每次付款日期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5@p。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相应的款项或将相应款项的支付日期顺延。

12.7 竣工结算

12.7.1 承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毕后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应当符合发包人的结算管理规定,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或由发包人书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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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完整资料的60日内,完成复核并提交发包人选定的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该审计机构出具报告书后,双方核对完毕,签订结算确认书。承包人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该审计机构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否则,高于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的部分所导致增加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

12.7.3 承包人未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

第13条 保险

13.1 投保方

13.1.1 承包人应办理在施工现场承包人的人员、施工设施、设备的人员与财产保险,包括安装工程项目第三者责任险等,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该等保险费用已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13.1.2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3.1.3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3.1.4 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现场发包人人员保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

13.2 其它规定

13.2.1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3.2.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对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的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除任何此类相关关的索赔、诉讼、费用支付。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4.1.1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

14.1.2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4.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4.2.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1)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2)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 16

承包人承担;

14.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的索赔

15.1.1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承诺,或根据本合同约定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等相关事项发生,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承包人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要求承包人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

15.1.2 当工期被延误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索赔,要求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15.2 承包人的索赔

15.2.1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约定、发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5.2.2 承包人的索赔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事件的事由必须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承包人未在前述7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放弃此等索赔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7天内,向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未在前述7天内递交索赔报告的,视为放弃此等索赔权利。

15.2.3 在上述15.2.2款规定期限之外的任何时间,承包人无权再以任何方式提出任何索赔。

第16条 违约责任

16.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所拖欠的工程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承包人利息作为违约金。

16.1.2 对发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况,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管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金额均不会大于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

16.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6.2.1 当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施工的;2)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3)未按照合同约定出具必须的报告、要求和建议的;4)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即进行工程转包或分包的;5)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的;6)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承诺、声明或保证的;7)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的其他情况的,承包人构成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6.2.2 承包人发生上述16.2.1款规定的任何违约情形时,除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17

外,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如果承包人拒不纠正,限期内未纠正或纠正不符合合同约定,则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

16.2.3 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承包人承担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导致发包人对第三方违约而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损失。

16.2.4 对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费用和发包人替承包人垫付的费用等,发包人均有权从其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视为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相应的款项。

16.2.5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17条 合同解除

17.1 解除情形

17.1.1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解除协议时合同解除。

17.1.2 一方违约,守约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7.1.3 发包人有权因自身原因、市场变化、工程停建或经设计修改后工程项目不存在等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因此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到达后合同即行解除。如发包人需对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则仅以承包人因此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

17.2 解除处理

17.2.1 任何一方对合同解除有争议的,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进行处理。如经本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判定或认定,承包人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而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其擅自解除合同而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17.2.2 一方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7.2.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收回工程,承包人应予以配合。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放弃对工地的控制、撤离其人员和不再需要的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并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按每天1万元的标准另行支付延期违约金。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如属于承包人的,发包人有权折价收购。

17.2.4 合同解除后,在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完毕90日内,发包人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工的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完成后7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该已完工合格工程价款,该价款是在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发包人替承包人垫付的费用等款项后,发包人确认的合同解除之日以前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第18条 争议解决

18.1 解决方式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 18

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2 继续履行义务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4)发包人书面要求停止施工或解除合同的。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9.2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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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施工责任协议

甲方: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发包人) 乙方: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

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法的有关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乙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4、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5、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夏军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沈璐负责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6、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监督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8、乙方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施工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9、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前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0、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11、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12、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4、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 20

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5、乙方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6、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它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甲方有协助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对甲方造成相关损失。

17、其他:

1)乙方负责对自己施工的范围开展安全管理,并有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有关安全管理资料应提供甲方备案,甲方负责检查督促。

2)乙方使用劳动力必须符合地方规定,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施工人员名册。人员有变动,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凡提供名册外的人员发生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3)本协议自签订后生效,至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有效。如工期延长,本协议有效时间顺延。

18、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1

2.质量保修协议

甲方: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发包人) 乙方: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安乃近二期项目土建零星工程及日常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1. 质量保修的范围和内容

1.1.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

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 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保修责

任范围,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完成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壹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保修期的头六个月内,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

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此后应在甲方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并在48小时内负责修好,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紧急事故抢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并

在48小时内修好。

3.3. 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维修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

有权自行确定价格(含赔偿费用)后委托他人代为维修,相关修复费用、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的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有权从甲方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因此免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3.4. 每次维修完毕后,乙方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甲方(包括 )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

保修期内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仍然由乙方保修,同时该部位的保修期顺延。

3.5.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3.6.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保金为合同最终结算价的5%,壹年期满(或上3.5款规定的保修期顺延期),如 工程师及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甲方于30天内即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支付乙方(如保修款不足支付发生的维修费用,差额部分由乙方补足)。保修金结算后,乙方仍应继续完成本协议第2款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的保修工作,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修管理

22

5.1. 乙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自移交甲方之日起开始履行保修职责,保修时间不少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以及双方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

5.2. 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包括:口头、电话和书面通知,下同),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到现场

进行修缮。一般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24小时内赶到现场;紧急情况(例如:渗漏水、管道爆管、堵塞冒水、门窗卡死无法开关、电器线路漏电、短路、打火、跳闸、突然停水停电等)1小时内赶到现场。

5.3. 乙方接到工程质量处理通知,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以及保修工艺、方案等

进行科学的论证,保修工艺和方案应得到甲方(或甲方授权的 )认可;在甲方指定的开工时间和合理期工期内精心组织施工并最终对保修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5.4. 乙方必须本着一劳永逸的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则,认真负责的从事每项保修任务。一般常规性工程

质量问题,乙方保证一次性彻底解决,特殊情况(比如一时无法查清问题根源的墙面裂缝或渗漏水等)的工程质量问题,在经甲方同意后最多不超过二次保修。乙方保证同一部位重复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不超过二次。

5.5. 乙方完成每项工程保修工作后必须请甲方签字确认,没有甲方的签字则视为未履行保修职责。甲方的

签字确认只是证明乙方已对甲方通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过处理,不承担其他责任。

5.6. 乙方在保修期间内出现过失行为,按《工程保修人员过失行为处罚制度》向甲方交纳违约金,造成甲

方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5.7. 乙方人员在工程保修处理过程中有不负责任或推诿或维修不力的行为,或有拖延、不准时(常规质量

问题超过24小时,紧急情况超过8小时),或有不履行对甲方的约定或承诺,或有使用不合格的保修材料、偷工减料的行为等,甲方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发生的费用和损害赔偿由乙方承担。

5.8. 乙方未严格履行上述各项职责,造成的所有后果和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损失金额

将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修款中优先扣除,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9. 维修期间由甲方委托成都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制作维修人员服装(费用由维修施工单位承担)。

6. 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由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作为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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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发包人) 乙方: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充分保证双方利益,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1. 甲方责任

1.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1.2. 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1.3. 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

实物、现金或礼券。

1.4. 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商业受贿等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

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1.5. 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处理。

1.6.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1.7. 甲方人员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特别禁止超越业务范围和本职权限,从事

投资业务。甲方人员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被授权人批准,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①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②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③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④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2. 乙方责任

2.1. 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2. 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2.3. 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

2.4.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乙方单位人员有义

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商业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承诺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30%,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2.5. 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

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24

五、工程技术规范

1.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7)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8) 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9)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

(10)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

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需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列出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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