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协议书

股东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各方系上海xxxxx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本协议书由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各方以诚信合作为基础,平等沟通,各抒己见,心平气和地理解彼此观点、

1 / 6

立场,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就事论事,求同存异。和公司共同发展壮大,提升自身价值。与合作伙伴通力协作,创造财富。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即公司经营期限,由各方共同讨论决议,根据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

第三条 出资

出资额、出资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得公司股权的股东,应按约定缴纳所需支付的出资。未支付完全部出资额或者股权转让款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或股权转让协议承担责任。如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损失。

合作期间各方的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四条 股东权利

各方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

各方不得滥用该权利给自己或关系人牟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五条 股东义务

各方根据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

各方作为公司股东,必须在公司任职,如不能在公司任职工作,应当退出合作,将公司股权转让他人。但其他股东书面表决同意保留其股权的除外。

第六条 利润分配

公司经营利润为公司财产,任何一方未经股东会议讨论决议,不得擅自分割,侵占。

公司利润应首先保障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除此之外有所盈余,经各方讨论表决后可以进行分配,分配方式以各方实缴出资比例为基础进行分配,但是,经股东会议决议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的除外。

第七条 债务承担

公司债务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若股东因公司债务被债权人或其他机构进行追偿时,且该种追偿是难以避免或者无法避免的,各方应按出资比例承担该债务。承担了超过应承担部分债务的股东,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

如因某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经股东会议决

2 / 6

议,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承担相应损失。

第八条 股东会议表决机制

各方可就公司经营和合作等事宜,不定期召开股东会议。召开股东会议时,出席的股东所占出资比例应超过公司出资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进行决议时,各方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做出的决议须经占公司二分之一以上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

第九条 公司印章、证照

公司印章是指公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章,公司证照是指各政府部门或其他有权组织机构颁发给公司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

公司印章和证照属于公司财产,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保管、使用。未经合法授权的使用,所形成的文件无效。 各方不得越权擅自占有公司印章或证照,给公司或其他各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有权要求侵占方返还,侵占方经要求拒不返还累计超过30日的,其他股东有权收购侵占方的公司股权,收购价格按照侵占方实际出资额计算,并扣除其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股权转让

(一)

(二)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吸收新的股东加入公司时,现有各股东同意吸收的,由其他股东按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过半数同意方可转让。

(三) 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公司股权未满三年(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时间为准)的股东不得转让该公司股权,经其他股东书面同意转让或发生公司章程和本股东合作协议特别约定情况的的除外。否则,违约的股东应当按照其股权的出资额或本次违约转让股权价格的二分之一向之前转让该股权给他的股东支付违约金,以两者较高者为准。

(四)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召开股东会,由其他股东按股东会表决机制进行表决。

3 / 6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未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有两个以上股东愿意购买,可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五)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自然人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股东可以收购其持有的股权,其他股东不收购的,可由公司减资收购。经股东会讨论做出不得收购决议的除外。

1.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 触犯刑法,并丧失人身自由的;

3. 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

4. 离开中国大陆超过一年以上的;

5. 从公司辞职或被解除劳动关系;

6. 受收商业贿赂,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泄露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

8.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 / 6

9. 未经股东会同意,到其他公司、机构任职;

10. 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股东会议。

决定收购的,股权价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收购请求提出之日公司净资产和该被收购自然人股东出资比例之积计算。股东会可指定第三方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八) 自然人股东死亡、被宣告死亡后,其他股东应当召开股东会,按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过半数同意的,该死亡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否则,该死亡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由其他股东通过协商比例或按出资比例收购,其他股东不收购的,可由公司减资收购。股权价值按该自然人股东死亡、被宣告死亡之日的公司净资产和该自然人股东出资比例之积计算。股东会可指定第三方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未购买的部分,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九) 自然人股东离婚时,应当召开股东会,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

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

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

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

公司股东。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各股东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5 / 6

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一份,公司保留一份。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签章: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

丁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

戊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

6 / 6

 

第二篇:显名股东协议

显名股东协议

名义出资人: (显名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甲方名义投资入股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的概况:目标公司系 年 月 日在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目标公司注册资金为 万元,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 。 其中以甲方名义出资 万元(大写 万元),占目标公司 %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为乙方;

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甲方名义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其实际出资人为乙方,甲方为该股份的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乙方为该股份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在公司注册成立时未出任何资金,以其名义持有的股份,全部系乙方实际出资形成。

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承担投资风险,享有投资收益;乙方享有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所应享有的所有者资产受益、收取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全部股东权益,并承担全部股东义务。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不承担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等一切股东义务。

四、甲乙双方均知晓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及的目标公司其他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

五、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自目标公司注册、成立以来,乙方有权且实际均由乙方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权利;甲方无权且甲方未曾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也未曾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目标公司留底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时生效。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名义出资人签字): 乙方(实际出资人签字): 见证方(目标公司盖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相关推荐